公安行政处罚
来源:中华会计网 发布时间:2020-09-27 点击:
公安行政处罚 (一)概念:公安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公安行政法律规范的个人或者组织予以制裁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
(二)特征:
(1)公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公安行政主体; (2)公安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相对人; (3)公安行政处罚是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4)公安行政处罚是具有惩戒性的行为; (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1.性质不同。公安行政处罚是外部行政行为,以公安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内部行政处分属亍内部行政行为,一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
2.制裁的对象不同。内部行政处分只能是自然人。
3.制裁的种类不同。
公安行政处罚: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内部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4.救济手段不同。
(1)公安行政处罚:公安行政复议;公安行政诉讼内部行政处分:内部行政申诉 (2)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1.处罚的对象不同 2.实施处罚的主体不同 3.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 4.处罚的种类不同 (四)原则 (1)法定原则:公安行政主体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依据法定程序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
(2)公正、公开原则:公安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量罚合理、适当,不偏不倚,不徇私枉法。
(3)过罚相当原则:公安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根据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安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教育人们遵守法律的一种有效形式。
(5)处罚救济原则:公安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保证相对人有取得救济的有效途径,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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