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来源:中华会计网 发布时间:2020-08-12 点击:

  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 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 号)要求以及科技部等二十部委单位联合印发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 号)精神,决定建立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讨论拟出台的科研诚信建设法规和重要政策; (三)协调解决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有关法律、法规适用的重要事项; (四)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有关政策和重点工作的落实; (五)推动本部门、本单位和地方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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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落实查处机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情况; (七)接收和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转交的科研不端行为举报事项; (八)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科技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科协、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科院成都分院、省社科联共一十七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科技厅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科技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科技厅,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厅分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同时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具体工作。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 (二)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专家参加; (四)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落实情况定期报告联席会议;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对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四、工作要求 (一)科技厅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本单位、本系统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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