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卫生局官网 安徽省铜陵市卫生局文件23号行政执法责任制

来源:中华会计网 发布时间:2020-03-15 点击:

  安徽省铜陵市卫生局文件

 铜卫法〔2007〕23号

 关于印发《铜陵市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等制度的通知

 县区卫生局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为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水平,保障各项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我局制定了《铜陵市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制度、规定、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制度,并认真做好落实。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铜陵市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铜陵市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铜陵市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

 1、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管理制度

 2、卫生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3、重大卫生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4、重大卫生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

 5、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6、卫生监督稽查制度

 7、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8、卫生监督执法知识培训制度

 9、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10、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11、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2、卫生行政执法实施程序

 1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14、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管理规定

 15、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

 16、卫生监督员风纪风貌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制度

 铜陵市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规定,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卫生行政执法体制,保障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监督发〔2005〕233号),结合实际,制定铜陵市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行政执法任务

 市卫生局为铜陵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辖区内卫生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对有关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和放射工作场所等进行卫生检测;对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卫生许可管理;对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执业许可管理;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案件进行查处。

 三、行政执法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一)依据《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对有关职业病防治、放射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对有关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据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对生活饮用水卫生进行监督;

 (五)依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等,对有关消毒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依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公共场所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依据国务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化妆品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依据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九)依据《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医疗、母婴保健机构有关工作进行卫生监督。

 (十)依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血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五、法定职责及各级责任

 (一)法定职责

 1、组织制定全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

 2、承担卫生行政许可、医疗机构许可、母婴保健许可、资格认证的申请受理、预防性卫生审查、现场卫生学审查;

 3、承担卫生行政许可、医疗机构许可、母婴保健许可、资格认证有关证书的发放、注册、校验等事务工作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承担现场卫生监测、抽样等工作;

 5、对新、改、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6、开展卫生法制、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和培训;

 7、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受理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送达并采取措施使处罚决定得以执行;

 8、依法对医疗市场和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9、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10、承担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卫生监督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评价报告;

 11、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各级责任

 局长责任

 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主持和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

 1、贯彻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全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审定和决策;

 3、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监督和管理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5、指导本部门有关行政听证、复议、诉讼和赔偿等工作;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分管局长责任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的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2、贯彻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省、市卫生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制定全市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本部门有关卫生执法监督实施方案;

 3、负责指导全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4、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5、监督和管理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6、指导本部门有关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等工作;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医政科责任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2、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3、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4、采供血机构日常监督

 5、医疗广告监督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基妇科责任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政策法规科责任

 1、负责对卫生规范性文件审核与上报;

 2、负责卫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资料的审核;

 3、参与重大执法活动,负责组织听证、行政复议与诉讼工作;

 4、组织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全市卫生监督员的培训、考核、聘任、稽查等管理工作;

 6、对全市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与考核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性综合卫生监督工作;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责任

 1、医疗机构日常监督

 2、医疗广告监测

 3、母婴保健机构日常监督

 4、食品卫生许可及日常监督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及日常监督

 6、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及日常监督

 7、射线诊疗许可及日常监督

 8、化妆品卫生日常监督

 9、职业卫生日常监督

 10、打击非法行医

 11、传染病日常监督

 12、执法稽查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卫生监督员)责任

 1、依法开展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2、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3、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

  4、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立案建议,进行现场调查,提出处罚建议,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5、参加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6、宣传卫生法律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7、执行领导交付的其他卫生监督任务。

 六、责任要求

 (一)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责任要求

 1、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并掌握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应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照章办事,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规、随意执法。

 3、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不得失职、渎职和滥用权力。

 4、应及时依法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权利的申请事项。各项申请的程序、条件、期限应当公开,并按规定受理和办理,不得拖延、推诿,也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5、应依法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卫生行政行为的申诉、投诉和对社会卫生违法案件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6、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制作和使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7、应密切配合司法或其他国家机关执法。共同组织实施的执法活动,应明确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其他部门执行的,应加强联系,做好衔接;发现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并督促实施,实施情况按规定报告。

 9、应对执法活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法规学习、宣传、行政许可、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检查等。

 10、应对本部门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和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执法人员责任要求

 1、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必要的专业管理知识和行政执法工作能力。

 2、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遵守《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安徽省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严格依法行政。

 3、必须经过资格性岗位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上岗执法。还应接受适应性法制培训教育。

 4、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卫生监督员证。

 5、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执法职责,不得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执法。

 6、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职业秘密;贪污、受贿、行贿;徇私枉法;隐瞒真相,伪造证据;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七、行政执法制度

 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建立卫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落实分解到各级负责人、各科室(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同时依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及市政府法制办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下列配套制度,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

 1、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管理制度

 2、卫生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3、重大卫生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4、重大卫生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

 5、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6、卫生监督稽查制度

 7、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8、卫生监督执法知识培训制度

 9、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10、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11、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2、卫生行政执法实施程序

 1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14、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管理规定

 15、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

 16、卫生监督员风纪风貌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制度

 八、行政执法监督

 卫生局局长、分管局长、政策法规科负责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监督工作,其职责是:

 (一)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二)参与重大执法和听证活动;

 (三)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监督;

 (四)组织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九、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一)市卫生局按年度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纳入工作目标管理,并作为单位和个人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经考核,对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科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科室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的,依据规定实行过错责任追究,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附则

 (一)执法机构应将本责任制要求分解或分工到具体执法岗位和个人,定期总结分析和及时预防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管理制度

  

 为加强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文书)的管理,维护文书的严肃性,保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第34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1、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卫生监督工作过程中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必须加强管理,严格使用范围。具体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办公室统一印制和管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各执法科室根据工作需要领取。为提高工作效率,可采取提前加盖印章,编号管理等方式。

 2、文书管理分四个环节:订购、发放、使用、回收。

 2.1文书的订购。文书的订购工作由办公室承担。文书的全年订购由办公室于每年12月前根据预算,购次年文书。文书的补充订购由各科根据所需文书的种类和用量不定期报办公室补充订购。

 2.2文书的发放:

 (1)时间:办公室于每年12月下旬将次年文书发放给各执法科室。

 (2)种类:具体发放种类包括除《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外的无需盖章的文书。

 (3)手续:各执法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文书的管理工作。凡加盖市卫生局公章的文书,必须经稽查科登记后领取。

 3、文书的使用:

 3.1文书的类别。有文号的文书,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其中执法类别分别是:食品卫生为“食”,医疗市场为“医”,传染病卫生为“传或消”,公共场所为“公”等。文号按先后时间顺序统一编写登记,不得重号。有编号的文书,编号的形式为“年份+序号”,各执法科室分别采用流水号,不得交叉。凡设定“文号”或“编号”的文书都必须加盖市卫生局的公章。

 3.2关于文书的审批。根据市卫生局规范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要求,在执法过程中的立案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报告等应报市卫生局分管领导审批。所有的报批工作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稽查科负责。

 3.3关于未发放的文书。未发放的文书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四种文书因涉及到强制执行和听证程序,需稽查科配合开展工作,这四种文书的使用由稽查科操作。

 3.4文书的回收。每年年终,各执法科室应将本年度已编号未使用的文书交稽查科回收。设有存根的文书,存根应于结案后及时送交稽查科备查。如文书丢失,应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做补救处理,重要文书丢失应同时报告所领导。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对在制作文书过程中产生的作废文书,应统一销毁。

 3.5凡须使用带有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文书,应由使用科室先请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领导同意,报市卫生局领导批准。

 4、文书制作

 卫生监督员应严格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要求制作文书,项目填写齐全,正文书写严谨;写清楚每一部分的必备要素,准确引用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使用公文语体,语言庄重、严肃、科学、完整,文理结构有逻辑性。

 5、制作文书需注意的时限问题

 ①3日。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有违法案件,因情况特殊需要先行调查取证的,可先不制作立案报告,但须在3日内补办立案报告手续。《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为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期限可比照听证告知的期限,即3日。

 ②7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立案。收集证据时需要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③15日。《食品卫生监督程序》规定对食品的卫生行政控制期限为15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6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⑤3个月。卫生行政机关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⑥2年。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一般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查处卫生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按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每卷顺序按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并严格按照《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有关规定中“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要求执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建立卫生监督档案,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管理。

 7、为了规范,文书逐步统一用电脑打印制作。

 8、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卫生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执法科室(单位)应按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如下基本要求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各执法科室(单位)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执法档案管理,制定工作制度,落实责任。

 第三条卫生执法档案统一使用档案管理部门监制的档案卷盒、封页、目录。

 第四条有关执法公文档案管理,按卫生局公文档案管理制度执行,但如下资料必须分类保管,保持健全;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卫生标准、业务规范、防治方案等;

 (二)各执法科室职责、各岗位执法责任分工与相应管理制度以及办事程序、公开内容、社会承诺等;

 (三)本专业卫生监督员,卫生检查员名单;

 (四)执法工作计划管辖范围(管理对象名单);

 (五)执法工作计划、目标、总结;

 (六)卫生执法统计、信息、资料等。

 第五条执法档案管理要求:

 (一)卫生许可一户一卷,卫生处罚一案一卷;

 (二)各种执法文书资料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

 提供证据资料等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三)处罚案卷目录按规定要求顺序排列;

 (四)其他不适于装订入卷的资料,如录音录像、实物证据

 等应妥为保存,并在卷皮底页备考表注明存放地点;

 (五)卫生行政执法档案一般管理,如归档时间、案卷装订、目录书写、资料编号、登记保管、借阅、移交、销毁等,参照公文类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印发之日起实行。

 重大卫生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1、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主管局长召集有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凡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2.1对公民1万元、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及以上罚款;

 2.2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2.3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

 2.4上级挂牌督办的或影响较大的案件;

  2.5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2.6主管局长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会议的形式举行。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有5-7人单数为宜。一般应有:局长、分管局长、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局长或分管局长及案件承办人员等。会议由分管局长或政策法规科负责人主持。疑难案件的处理,可邀请有关律师、专家共同讨论。政策法规科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列入案卷内容。

 4、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应当在调查终结后3日内,将案卷交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组织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3日内将案卷退回执法科室或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5、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5.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5.2承办该案的执法科室、卫生监督局负责人发表意见;

  5.3进行集体讨论;

 5.4会议主持人组织具有卫生行政执法权的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5.5表决人员阅看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6、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表决,在法律框架内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

 7、本制度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大卫生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

 为加强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提高卫生执法质量,保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部门及有处罚权的有关组织,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一)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罚款10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2万元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二、各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在7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

 三、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应当按规定提交备案审查登记表,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

  

  

 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1、为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罚没财物,是指依法作出的罚款、依法收缴的物资。

 3、罚没财物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二、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

 4、对依法罚没物资实行收缴与保管分离制度。罚没物资在按有关规定处理前,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短缺或者变质。

 5、对罚没物资应当开列清单,逐一注明品名、数量、规格等,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贵重物品还应当作特征说明并附照片。

 6、对鲜活商品和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执法人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7、对罚没物资的变价处理,按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8、因作出罚没物资的处罚决定错误,原罚没物资应当依法返还当事人,无法返还的,按价赔偿。

 9、严禁侵占、调换、私分罚没物资。

 三、 罚没收入的管理

 10、罚没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会计室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罚没收入的管理,做好定期对帐、催缴和清算工作,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11、除依法可以当场收取的罚款外,罚没收入按照罚款决定与缴款分离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代缴。

 12、罚没财物变价款、兑付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

 13、随案移交作为证据的赃款赃物的变价款,由最后审结的执法机关按规定上缴国库。

 四、责任监督

 14、单位应当加强自身的日常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应当及时受理检举或者投诉事项。

 15、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造成罚没物资严重毁损、短缺、变质或者罚没收入严重流失的;

 (2)不按规定处理罚没物资的;

 (3)隐瞒、截留、挪用、坐支罚没收入的;

 (4)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时不按规定使用罚没票据的;

 (5)侵占或者擅自低价购买、私分罚没物资的;

 (6)其他违反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附则

 16、无主财物和充抵罚款的物资的管理,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17、本制度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18、本制度印发之日起实施。

  

 卫生监督稽查制度

 1、基本原则

 1.1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卫生监督稽查是指对单位内部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1.3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市卫生局政策法规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稽查科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具体承担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稽查指导。

 2、稽查职责

 2.1卫生监督稽查的职责是:

 (1)制订稽查工作计划;

  (2)检查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3)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

  (4)对单位内部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5)调查处理有关科室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6)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遇有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2.3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履行职权时,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和阻挠。

  3、稽查程序

  3.1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稽查科对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事件应当作好记录。经初步核实,对属于稽查范围、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案件来源可靠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查处,同时报市卫生局备案。对属于重大案件的,由市卫生局政策法规科组织稽查。对不属于卫生监督稽查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2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全面了解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案。稽查方案应当包括稽查目的、稽查内容及范围。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2人以上,出示证件。

  3.3卫生监督员应当根据稽查的要求,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

  3.4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检查、调查时应收集有效的证据,并听取被检(调)查的卫生监督员的意见;依据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谈话等,调查了解卫生行政执法情况。

  3.5卫生监督稽查笔录应当交由被调查(检查)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检查)人员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的应注明原因。

  3.6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其卫生监督证件证章。

  3.7单位应当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给卫生监督员。

  3.8在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于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建议,稽查建议报市卫生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制作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

  3.9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报经市卫生局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10被稽查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市卫生局法规科。

  3.11稽查结果将作为单位和个人考评的重要依据。对于稽查结果中明示需整改部分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

  3.12稽查结案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4、附则

  4.1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4.2本制度印发之日起实施。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建立卫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1、基本原则

 本制度所称监督执法过错,是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执法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过错责任,是指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不良结果应承担的责任。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市卫生局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2.1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12)依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或者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3)违法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14)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15)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本条所称行政许可,是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2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2)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3)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4)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5)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6)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7)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8)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9)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2.3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10)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玩忽职守,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4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

 (2)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3)超越法定权限采取强制措施的;

 (4)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措施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2.5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或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设立征收项目的;

 (2)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3)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4)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5)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本条所称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为。

 2.6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1)违法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的;

 (2)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合法权益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

 (3)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以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4)未在办理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办事示意图和公开办事流程图的,不涉密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未公开的;

 (5)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窗口单位,工作期间空岗的;

 (6)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上岗未按规定佩带工作牌、穿着制服的;

  (7)对服务对象不理睬、不答复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8)对来文、来电,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转送,置之不理的;

 (9)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10)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制发公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

 (11)未经领导审定签发擅自发文的,未按规定时限发文的,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印章的;

 (12)违反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

 (13)对执法行为内部稽查工作和意见不配合、不落实、不到位、不执行的;

 (14)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2.7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履行管理职责而拒绝履行、无故拖延履行的,应当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3、监督执法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3.1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

 3.2责任承担。单位或科室负责人为批准人,具体承办事务的工作人员为承办人。承办人未按规定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批准职责;虽经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为,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提出意见有错误,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3.3责任追究。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情节轻微,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情节严重,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根据过错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4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理:1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情形的;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对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当事人财物。

 3.5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3.6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1)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认识理解偏差的;

 (2)结案后发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3)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7因行政过错造成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除依照本制度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收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4、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组织和程序

 4.1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组织,由市卫生局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负责人及稽查人员共同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2)组织调查并拟定调查报告

 (3)建议处理决定;

 (4)有关调查、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报市卫生局负责人审批。

 4.2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行政过错追究组织成员和调查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实施该行政行为的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1)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变更、责令履行的;

 (2)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的;

 (3)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5)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4.4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组织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4.5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市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6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监察机关提出。

 4.7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4.8行政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卫生局提出复核或向市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4.9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报送同级监察机关、人事、法制部门备案。

 5、其他

 5.1本制度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未作具体规定的,服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

 5.2本制度由铜陵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5.3、本制度印发之日起实施。

 卫生监督执法知识培训制度

 卫生监督员队伍建设是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建设一支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和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员队伍,是实现卫生监督保障人民健康目标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卫生监督员的教育培训是卫生监督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卫生监督员素质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做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和《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以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为内容,以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为目的,培养和造就一支能适应政府、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卫生监督员队伍,为促进我市卫生监督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二、基本原则

    1、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把培训作为卫生监督员年度考核的必备内容。要形成卫生监督员培训和管理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卫生监督员学习的积极性。

    2、定期培训。在岗监督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将培训和日常卫生监督工作相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员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3、统筹规划。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规划,落实上级培训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本单位卫生监督员培训。

    4、突出重点。围绕社会对卫生监督提出的新要求和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根据"要精、要管用"的原则,结合卫生监督员职位要求和专业特点,确定培训重点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5、注重质量。把提高质量摆在培训工作的首位,专业知识培训和法律知识培训并重,着力培养和提高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专业知识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真正做到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学以致用,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三、主要目标

    每名监督员每年都能至少接受一次培训,从而进一步优化卫生监督员的知识结构,使卫生监督员从传统业务型向法制型、综合型转变,增强卫生监督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卫生监督员整体素质,推进卫生监督综合执法。 

   四、主要任务

    1、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开展职业道德和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教育,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教育和帮助广大卫生监督员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2、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在全所卫生监督员中开展行政法、卫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学习,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水平。

    3、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优化知识结构。以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的加强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文书写作、专业知识、现场监督等方面的内容,着力提高卫生监督员适应工作要求、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根据不同时期卫生监督的工作重点,及时开展相关政策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着重提高卫生监督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科室负责人和业务骨干,重点进行国家卫生法规的培训、卫生监督综合业务知识的培训、卫生监督工作管理能力的培训以及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

    4、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员学历层次,注重人才培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和鼓励全体卫生监督员特别是年轻卫生监督员,本着学用一致原则,选择学习业务对口、工作需要的专业院校学习深造。

    五、培训类别

    1、岗前培训。按照《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卫生监督员的录用要进行资格审核和资格考试,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对拟录用卫生监督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强化培训。聘用后上岗前,要结合岗位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基本技能、着装、礼仪等方面的培训。对拟录用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内容按国家《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要求进行。新录用卫生监督员的培训要本着方便和高效的原则,实行自学和脱产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培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50学时,参加统一的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取得统一的“卫生监督员资格证书”后,方可聘任为卫生监督员。

    2、经常性培训。根据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卫生监督业务需要,对在岗卫生监督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岗位专业技术更新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员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在岗经常性培训内容按照《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并结合日常卫生监督工作有计划进行。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培训不得少于30学时,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当年监督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培训内容

 采取多种培训形式,着重以下内容培训: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卫生监督员文明礼仪、职业道德;卫生监督执法专业技术知识;卫生监督执法现场工作程序;卫生监督员采样、现场快速监测仪器操作技能;卫生事业管理知识及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的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国际国内卫生监督方面新进展;其他方面。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管理。充分认识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转变重使用轻培训的观念,切实加强培训管理。根据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卫生监督员年度培训计划,年底对本年度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市卫生局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做好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严格执行教育培训制度,把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应坚持每月例行学习,并有记录。2、保证投入。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卫生监督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和补助,调动卫生监督员学习的积极性。对单位统一安排培训的,培训费由单位列支;对自主学历提升教育并经单位同意的,学成后报销适当比例学费。 

  3、强化考核。不定期开展专题考试,凡每次考试不及格者,须得重考并要合格。

 4、建立奖励和约束机制。 对在卫生监督教育培训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年度卫生监督员培训学时计划的,培训学习时迟到、早退或不到会、不参加,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责任,要予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优秀资格。

 八、附则

 本制度印发之日起实施。

  

  

 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1、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管理,科学指导卫生监督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工作在市卫生局领导下组织实施,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负责并综合协调管理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各单位和相关科室应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卫生监督报表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并相对稳定。

 3、卫生监督信息统计资料坚持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应用现代计算机技术,不断提高卫生监督统计报告质量和服务能力。

 4、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实行单位主管领导及填报人员审核、签名制度,经其认可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应急报告制度,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令)执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6、由市卫生局应适时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监测统计分析情况,发挥卫生监督统计功能。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8、市卫生局每年定期督查本制度实施情况。通报卫生监督统计报表管理情况,对于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科室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直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9、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10、本制度印发之日起实施。

  

 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卫生行政管理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管理权限,把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执法机关、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并进行监督考评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卫生局机关及其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 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建立卫生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改善和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

 第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六条 市卫生局建立以局长和分管局长、执法科室、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分级负责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体系。

 第七条 上级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对本级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局政策法规科对实施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八条 考核工作由局长和分管局长负责,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年终考核,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考核

 第九条 市卫生局按要求对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同级政府的考核。

 第十条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市卫生局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国家公务员、卫生监督员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与标准

 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内容和评议标准如下:

 (一)组织领导(15分)

 1、领导重视,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8分)

 2、有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2分)

 3、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2分)

 4、有专人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3分)

 第1项中未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扣完该项全分;缺少部署、检查、总结材料、档案的,扣2分;缺第2、3、4项的,分别扣完该项全分。

  (二)执法主体(20分)

 5、具体行政行为以合法的执法主体的名义作出。(5分)

 6、委托执法的,依法办理委托手续。(2分)

 7、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科室、执法岗位。(4分)

 8、执法人员持有《安徽省行政执法证》和其他有效执法证件,执法证件按期注册、更换。(5分)

 9、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无违纪执法情况发生。(4分)

 第5、6、7项,每缺一项,扣完该项全分;第8、9项中,有1人未持证上岗,或1人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或1人执法证件未按期注册、更换,或1人违纪执法的,扣1分,扣完各项全分为止。

 (三)执法行为(45分)

 10、对本部门为主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汇集成册,依据明确。(4分)

 11、对本部门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具体的配套措施或办事程序,并向社会公示。(5分)

 12、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内容合法,并在发布后及时报市政府备案。(3分)

 13、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既无放弃、推诿、拒绝等不作为情形,又无越权、滥用权力行为。(3分)

 14、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检查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7分)

 15、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15分)

 16、依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8分)

 第10、11、12项缺一项内容扣完该项全分;第13、14、15项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不合法、决定不正确、失职、越权等,被复议机关、法院撤销、变更或被检查发现的,每件扣2分,扣完三项总分25分为止;第16项中有不依法受理、正确办理的,每件扣2分,扣完为止。

 (四)制度建设(20分)

 17、建立学法制度,接受法制培训,做好对新颁布的涉及本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工作。(5分)

 18、建立考核评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6分)

 19、建立行政执法投诉、群众监督执法等社会监督制度。(5分)

 20、深化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全面开展办案规范化活动。(4分)

 第17、18、19、20项中涉及的制度未建立或建立后未落实的,扣完该项全分。

 第十二条 考核方法

 实行层级考核制度。市卫生局对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县区卫生局进行考核;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县区卫生局对内设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和单位进行考核;各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能科室对本机构和科室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6分以上为优秀,86—95分为良好,76—85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奖惩

 第十三条 经过考核,对在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执法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凡考核未达到良好以上等次的,不能评为先进。

 第十五条 对没有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过错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四、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铜陵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许可公示

 1、为了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行政许可申请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实行政许可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许可公示是指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将本单位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依法向社会公布。

 3、许可公示根据单位职责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

 4、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受理审核科室是直接责任人。

 5、公示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监督举报电话等。

 (1)实施机关是指实施某项行政许可的单位名称、受理场所、咨询电话、联系方式等。

 (2)许可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的事项;经国务院决定实施的许可事项;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许可事项。

 (3)许可依据是指设定某项行政许可的具体法律条款和内容。

 (4)许可条件是指法律法规对各项许可事项所规定的详尽的条件和要求、下位法对许可条件的具体规定、以及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5)许可的数量是指各许可事项是否有数量限制及其依据。

 (6)许可程序是指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和作出决定的办理流程等内容。

 (7)许可的期限是法律法规规定某项行政许可作出许可决定期限。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许可期限为20日,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应当经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的,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8)许可的费用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9)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是指申请某项许可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清单和申请文本的样式。需提交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免费提供格式文本或提供格式文本供复制。

 (10)接受行政许可投诉的机构和监督举报电话。

 6、单位不定期将有关卫生行政许可项目内容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常设公布栏向社会公布有关许可内容。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的,公布内容作相应调整后公示。

 7、申请人要求本单位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各承办人按首问负责制要求必须予以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8、 本单位依法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以便公众查阅。

 9、本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工作接受市卫生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10、对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将本单位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相关事项进行公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

 11、对违反本制度,不执行行政许可公示的单位、科室和其他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12、对在行政许可公示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二、执法公示

 13、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职权,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执法公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14、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为:

 ①卫生监督执法职责范围;

 ②有关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工作时限;

 ③执法人员身份公开;

 ④办公电话、办公地点;

 ⑤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⑥意见箱和举报投诉电话;

 ⑦其它应向社会公开的执法内容。

 15、公示的场所为单位办公地点和服务窗口。

 16、公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公示板、手册、传单等,便于行政管理相对人了解情况。

 17、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检查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一项重要内容。

 18、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卫生行政执法实施程序

 一、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正确行使卫生行政许可审核职权,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审核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的卫生执法机关是指铜陵市卫生局;卫生执法机构是指受市卫生局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有权行使卫生行政许可审核职权的铜陵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第三条 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下列行为的,适用本程序:

 (一)建筑设计卫生审核,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二)许可申请的审核: 

 1、各类卫生许可证明、行医许可证明、注册登记证明的审核发放; 

 2、各种产品批准文号的审核发放;

 3、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从事医疗卫生活动及有关活动的资格确认;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行政许可审核行为。

 第四条 市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审批权限、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分别管辖属于其管辖的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申请。

 第二章 许可申请的审核

 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应当根据其申请内容及有关规定,分别要求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和填写登记表: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或者开业名称、业主姓名、性别)、申请内容、理由等;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三)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文件;

 (四)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生产经营场所的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五)产品原料、配方及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产品样品及产品安全性、稳定性评价资料和产品质量卫生标准;

 (六)设备情况及性能资料;

 (七)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八)自身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执法机关、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符合申请资格且资料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并确定承办人员;

 (二)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三)符合申请资格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全。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未申请。

 第七条 受理申请后,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对申请人的场所进行现场审查。

 第八条 现场审查前,承办人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熟悉和了解现场审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二)携带现场审查所需的专业测试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

 (三)携带现场审查所需的文书。

 第九条 承办人员进行现场审查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和说明理由;

 (二)运用有关专业技术手段对申请人的卫生状况进行客观检测并作记录;

 (三)制作现场审查记录,并请申请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承办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记录上签署。申请人拒绝签署的,承办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条 现场审核时,承办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规定,分别进行下列工作: 

 (一)听取申请人对场所分布情况、周围环境特点、生产经营情况和自身卫生管理制度的介绍;

 (二)以生产经营流程为序,对各个环节的卫生状况,包括产品卫生质量检验能力,进行实地勘察;

 (三)调查申请人场所周围环境的卫生状况以及对其的影响程度; 

 (四)运用专业技术手段按照有关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测试和采样; 

 (五)现场考核申请人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审核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根据审查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规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请本部门及本机关或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审核决定: 

 (一)符合规定的,作出批准或同意试生产、试营业的决定;

 (二)不符合规定但可以进行整改的,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 

 (三)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许可审核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或者开业名称、地址、业主姓名、性别; 

 (二)审查的时间及其事实; 

 (三)作出决定的依据; 

 (四)许可审核决定的具体内容; 

 (五)发证、注册登记或试生产、试营业、限期整改的期限及逾期的后果;

 (六)作出决定的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的名称及年、月、日,并加盖印章。 

 第十四条 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下列要求填写许可登记证明: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或者开业名称、业主姓名、性别;

 (二)许可登记的内容、范围,包括生产经营方式、品种或种类等;

 (三)有效期限及许可登记证明的编号; 

 (四)作出决定的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的名称及年、月、日; 

 (五)加盖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的印章。 

 第十五条 整改期限过后七日内,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应当按照本程序第八、九、十、十一、十二规定进行现场复审和作出审核决定。

 第十六条 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更正材料、进行技术鉴定检验、整改、试产或试营业等的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第三章 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

 第十七条 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包括选址审核、初步设计审核、施工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选址申请时,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应当根据其申请内容及有关规定,分别要求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和填写登记表: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或者开业名称、业主姓名、性别)、申请内容、理由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计划任务书; 

 (四)选址地形图; 

 (五)场所总平面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平面配制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执法机关、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接到申请后,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应当按照本程序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选址审核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请本部门及本机关或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同意选址与否的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完成初步设计后,申请人应当分别将设计图纸(包括土建、工艺、卫生技术措施等)及文字资料报送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并填写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承办人员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如存在问题,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按要求进行施工设计。 

 第二十四条 完成施工设计后,申请人应当将设计图纸报送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并填写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员应当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修改意见对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提出同意按图施工与否的意见,报本部门及本机关或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图施工。施工阶段,承办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并可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申请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申请竣工验收并填写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员应当按照本程序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按图施工情况和卫生技术措施有效情况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十九条 现场审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请本部门及本机关或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条 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完全按照图纸及修改意见施工的,同意验收; 

 (二)按照图纸及修改意见施工但未能完全达到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在申请人提出书面整改计划的前提下,原则同意验收,但保留整改后复查的权利; 

 (三)不按照图纸和修改意见施工又未能达到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不同意验收。 

 第三十一条

 初步设计审核、施工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时申请人填写登记表之日视为受理之日。

 第四章 送达与其它

  第三十二条 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根据本程序规定作出不同意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申请的书面决定时,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及行政复议、诉讼权利及期限。 

 第三十三条 本程序规定的各种期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经上级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批准。 

 第三十四条 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作出的各种书面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或委托有关单位、公民送达。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的,以送达回执上被申请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件挂号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五条 书面决定送达后,承办人员应当将有关资料汇总整理后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变更卫生行政许可审核内容、范围和依规定对许可登记证明进行复核、校验、更换的,可参照本程序进行。

  

 二、卫生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检查准备

 (1)熟悉被检查人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

 (2)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测试、采样及取证工具;

 (3)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书;

 2、现场检查职权

 (1)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

 (2)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

 (3)卫生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采样和检测;

 (4)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解情况。

 3、现场检查内容(略)

 4、现场检查要求

 (1)监督员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穿戴制服,进行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人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2)现场检查须进入洁净区域时,应穿戴洁净衣帽、口罩及一次性手套,并遵守被检查人的卫生安全规定。

 (3)现场检查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检查时,监督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5)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卫生监督员应在其后签名。

 (6)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监督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

 (7)监督员进行现场采样或检测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和检测记录或在现场笔录上记录检测结果,并由当事人书面确认。

 (8)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9)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三、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1) 责令改正;

 (2) 强制洗消处理;

 (3) 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源携带者,乙类传染病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4) 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强制医学观察;

 (5) 责令公告收回;

 (6) 封存、查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求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已取得确凿的证据,由执法机构参与执法人员和分管领导及市卫生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集体研究同意,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决定;

 2、应按规定向被检查人出具强制措施的书面通知,并送达到执行人;

 3、书面通知中必须载明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所采取的措施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按规定需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必须经批准后方能实施,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5、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措施后,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除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作出解除强制措施和进一步处理的应由执法机构案件调查人员和分管领导及卫生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集体研究同意,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决定。

 四、 举报投诉处理工作规范

 总则

 1.1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鼓励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依据《信访条例》、《卫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和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不适用于食物中毒、水污染事故、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投诉。

 1.3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在举报投诉处理过程中,应依法行政,服务为民,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鼓励公民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卫生监督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1.4举报投诉的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谁接收谁负责,明确责任,有接必查,有查必果。

 1.5在举报投诉的处理过程中,应及时登记,书面记录受理、处理、审批、移交、移送情况,处理结束应及时归档。

 1.6调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1.7举报投诉的处理应当公平、公正,既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1.8被举报投诉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1.9举报投诉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调解不得影响或替代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1.10举报投诉处理过程中,承办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露有关举报投诉人的任何信息。

 1.11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联系方式,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

 举报投诉方式

 2.1来电

 2.2来访

 2.3来信

 2.4电子邮件

 2.5上级机构转来的

 2.6其他行政部门移交的

 举报投诉受理范围

 3.1凡违反下列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因违反下列法律法规而影响或可能影响公民卫生健康权益的各类事件,均属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受理举报、投诉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艾滋病防治条例》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其他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

 3.2卫生行政执法机构不受理下列举报投诉范围:

 3.2.1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已受理或处理的。

 3.2.2没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人或被举报投诉人无法查找的。

 3.2.3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或已无法取得相关的证据与证明的举报投诉,产品卫生质量无法检验鉴定的举报投诉。

 3.2.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

 举报投诉的受理审核

 4.1各级卫生行政执法机构要明确一科室统一受理举报投诉,并对每起举报投诉内容进行一一登记,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详细记录举报投诉内容及有关线索,收集有关证据并妥善保管。对不宜或不能妥善保管的物品由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书面客观记录物品情况,必要时可拍照、摄像,并经举报投诉人签字;凡确认无检验必要的应退回举报投诉人。对决定受理的举报投诉应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铜卫诉[年份]编号”,编号为三位。

 4.2对不属于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受理范围或不予受理的举报投诉内容,应当立即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和理由,不能及时告知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和理由,并做好相关记录。

 4.3对非本行政区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机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人坚持向有关卫生行政执法机构举报投诉的,应予受理,不得拒绝。

 4.4举报投诉的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受理人应对受理工作负责登记、审核、整理,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并交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对紧急、突发、可能有重大影响或后果的重大举报投诉案件,受理人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以便及时组织力量调查处理。

 4.5承办科室在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当适时回复或答复有明确的举报投诉人;重复举报或询问的应认真分析原因,耐心解释,并告知正在处理中;匿名举报的应认真分析,对内容清楚可以查证的按常规程序处理,事实不清无法查证的按不予受理处理。

 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

 5.1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程序

 5.1.1各科室在接到举报投诉后要报分管局长审查,确定2名以上监督员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5.1.2案情较复杂时,承办人应事先就有关情况充分讨论,制定调查方案,必要时,应对有关情况进行暗访;

 5.1.3经调查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立案,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5.1.4经调查核实,被举报投诉人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调查即告终结。

 5.2举报投诉的调查时效

 5.2.1调查处理的期限为自接到举报投诉受理单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对必须先行检验的,调查处理期限为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5.2.2如因案情重大复杂,需延长调查期限的,承办科室可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但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3举报投诉的样品检验

 5.3.1举报投诉样品的检验,其检验项目由举报投诉人提出,经卫生行政执法机构确认,由举报投诉人自行送到有资质的单位检验。

 5.3.2来访人认为已经腐败变质的样品,首先由二名以上监督员进行感官检验,做好记录并签名,如感官检验无法认定的,经来访人提出可对其微生物指标进行检验。

 5.3.3密封包装的样品拆封后,其检验结果不得作为举报投诉的证据。

 5.3.4举报投诉时,举报投诉人应就其提供的样品或接受的服务提供发票等有效凭证,必要时,应由该样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对举报投诉人所提供的样品进行确认。

 归档和答复

 6.1举报投诉承办科室应及时将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整理后归档;

 6.2除匿名举报投诉外,举报投诉受理科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答复举报投诉人。

 附则

 7.1本规范中的“日”均指的是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7.2本规范为铜陵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7.3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一般行政处罚程序

 1、原则。

 (1)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铜陵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负责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提出处罚意见。

 2、管辖。

 (1)铜陵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代表市卫生局负责查处辖区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2)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管辖的案件。

 (3)两个以上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

 (4)卫生监督机构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受移送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监督机构。受移送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其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5)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

 3、受理。

 卫生监督机构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卫生检验机构检测报告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办或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报请的;

 .有关部门移送的。

 4、立案。

 (1)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属于本机构管辖。

 (2)卫生监督机构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经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分管领导签字,经市卫生局分管领导批准,确定立案日期和2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3)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5、调查取证

 (1) 调查取证要求

 ·监督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应遵循公正、客观、合法、全面的原则;

 ·监督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正、反两方面的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经监督员审查或调查属实,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所取证据之间应有一定的关联性。

 (2) 现场检查程序(略)

 (3) 现场行政强制程序(略)

 6、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争议要点、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

 7、合议

 (1)合议的内容

 a. 认定事实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参加合议人员详细介绍案件的事实情况及调查情况,参加合议人员在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逐项审查证据与所述案件事实是否相符,确认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对已经有证据证明属实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b. 确定案由

 在事实认定的前提下,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分析判断。对确属违法应予处罚的,应当确定其案由,以作为违法性质的判定。

 c. 衡量情节

 对已确定违法案由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的情节规定认定情节的轻重。无法定的情节规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影响及一贯表现和悔改程序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d. 适用条文

 根据认定的事实、确定的案由、衡量的情节,对照法律规范的条文,引用能够直接适用该案件违法行为,并与其性质、危害程度相一致的条款。适用的法律规范条文主要有两种:一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违反的条款,以作为认定其违法性质、程度的依据;二是处罚所依据的条款,以作为对其作出具体处罚的依据。

 (2)合议的要求

 a. 合议必须由三名以上单数的监督员进行。

 b.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

 c. 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3)合议结论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a. 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意见;

 b.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c.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d. 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充分的、程序违法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撤消案件的意见;

 e. 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f.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移送司法机关的同时,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g. 报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上述除a、d、g项外,承办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1) 卫生监督机构在合议后,认为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处罚种类及其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 事先告知可以书面形式告知,也可以口头形式告知。若以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当留有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在文字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3) 卫生监督机构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9、陈述申辩

 陈述申辩是被处罚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其不同观点或意见的一种途径。

 (1) 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2) 陈述申辩时,监督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记录》。

 (3) 当事人提出新的理由或事实、证据的,应当进行复核。

 (4) 经复核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经重新合议后书面告知当事人。

 (5) 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0、处罚决定

 (1) 证据确凿、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承办人应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2)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3) 因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同一法律法规的不同条款须分别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4) 同一《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能涉及的不同法律法规,如不同法律法规的诉讼期限不同时,应分别告知。

  (5)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进间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11、责令改正

 查实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应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但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在执法文书中注明改正要求。

 12、送达

 (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承办人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的规定,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承办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注明拒绝签收的理由和日期,由承办人和见证人签名(盖章),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3)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卫生监督机构代送或者用挂号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13、执行

 (1)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3) 对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4)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结案

 (1)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2)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报上一级法制机构备案。

  

 简易行政处罚程序

 1、适用范围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1) 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 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要求

 (1) 卫生监督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必须包括告知和申辩的程序。

 (2)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规定、时间、地点、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由监督员签名。

 (3) 卫生监督机构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是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3、当场收缴罚款

 (1)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当场收缴罚款:

 a. 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b.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卫生执法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国家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适用听证程序。

   2、 听证遵循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在听证的3日前向社会公告。

  3、基本要求: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1名本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非本答调查人员主持。根据案件需要,还可以指定或邀请1至2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或书记员,协助主持人工作。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案件的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员以及翻译人员。 当事人是指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应当及时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4、 听证程序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

    (二)宣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七)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5、结果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听证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和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听证意见书》的要求,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查清事实后,重新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1、检查范围:卫生行政部门内设有关执法科室及所属直管监督执法机构。

 2、各有关科室要按照各科室所执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科室责任制度,使每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到主管科长和分管人员。

 3、各有关立法项目的科室要按照立法程序,有组织、有领导、按计划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任务,保证文稿质量和提报时间。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搞好卫生立法调研、论证、修改工作。

 4、局机关各科室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局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法规科审核,交办公室核稿,由局党委会审定,打印后一式5份送法规科报政府法制办备案。

 5、各有关执法科室对国家、地方新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要在四个月内提出贯彻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宣传贯彻和督促检查工作。并在实施一周年后的3个月内,书面向政府法制办报告贯彻实施情况。

 6、各有关执法科室要建立公开办理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

 7、严格《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及时上报备案。

 8、各执法科室要依法行政,保证本部门直接作出的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9、各有关执法科室,要根据执法职能组织培训活动。加强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有关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

 10、各有关科室要依法规范卫生系统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

 11、各执法科室要组织开展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及时纠正下级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渠道反映的本系统行政违法案件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处理。

 12、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执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公告本部门的复议范围和职权,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应诉活动,受理和正确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正确指导本系统各级执法单位开展复议、应诉工作,做好复议、应诉案件的年度统计工作。

 13、建立卫生行政执法首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全面工作;局各党委成员、副局长负责分管专业行政执法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

 14、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明确各执法科室的责任,各执法科室要把执法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工作人员,保证执法任务的落实。

 15、切实加快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配合人大、行署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新闻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卫生行政的工作目标之中,并将执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16、每年11月份,对全系统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检,推进卫生法制工作的开展。

 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管理规定

 一、 总则

 (一)为加强铜陵市卫生监督员着装管理,维护卫生监督队伍着装的统一性、严肃性,提高卫生监督员形象,促进卫生监督队伍规范化建设,依据《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铜陵市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装。

 二、 卫生监督员着装规定

 (一)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着装应做到仪表端庄,整洁、整齐、配套、风纪严肃。

 (二)卫生监督服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着装时应穿黑色皮鞋、系黑色皮带。

 (三)着装时,帽徽、肩章、臂章、胸号、领带应该佩戴齐全,不得混用。佩带要准确、端正。每个卫生监督员的胸牌要固定编号,不得借用、交换。

 (四)着春秋冬装时,穿长袖衬衫下摆系于裤内,要佩戴统一制式领带,穿制服时不得敞胸,应将纽扣扣好;着夏装时,短袖衬衫下摆放于裤外;穿大衣时,衣领不得向上翻起,除第一个纽扣外,其余纽扣必须扣好。

 三、 卫生监督员制服换装时间规定

  (一)春秋装:3月至5月 10月至11月

   (二)过渡装:5月至6月 9月至10月

   (三)夏季装:6月至9月

   (四)冬季装:11月至次年3月

 四、卫生监督员风纪规定

 (一)男性卫生监督员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大鬓角和戴首饰;

 (二)女性卫生监督员不准着浓妆、染指甲、戴耳环;

 (三) 卫生监督员在公共场所要举止大方、不准搭肩、挽臂、嬉笑、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内、不准边走边吸烟、吃零食;;

 (四)卫生监督员着装执行公务时要讲究公共卫生,礼貌待人,不动辄训人、粗暴指责,不打人骂人, 语言要文明、规范、礼貌,不准说粗话、脏话;

 (五)卫生监督员除执行公务外,严禁着卫生监督制服进入歌舞厅、夜总会、酒店等娱乐场所。

 五、 附则

 本规定由铜陵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

 为保证各项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树立卫生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维护卫生执法监督的秩序,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质量,提高全市卫生监督员的服务意识,制定本规范

 一、  工作规范

 (一)  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雅;

 (二)  待客热情、文明用语、杜绝工作忌语;

 (三)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无故缺勤;

 (四)  工作时间坚守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

 (五)  严格执行所列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岗位职责,遵纪守法;

 (六)  工作严谨,办事细心。严防误事和差错事故发生;

 (七)  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服务社会;

 (八)  保持工作环境卫生,建立良好工作秩序,加强安全保卫意识;

 二、  执法规范

 (一)  认真执行卫生监督员守则的各项规定;

 (二)  执行公务时,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着装整洁、语言规范、严格按照法定的 执法程序执行;

 (三)  监督、采样的频次及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

 (四)  执行公务时不得在被监督单位就餐或购物;

 (五)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遵守监督员职业道德;

 (六)  执行监督公开、程序公开、手续公开、姓名职责公开、纪律公开、电话公开

 三、  风

 纪规范

 (一)  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着装、戴帽并佩带胸章及肩章;

  (二)  着装要整洁、戴帽要端正、胸章及肩章佩带位置要准确;

 (三)  男性监督员不准留长发、蓄胡须,女性监督员不准着浓妆、染指甲、戴耳环

 (四)  卫生监督员在公共场所要举止大方、不准搭肩、挽臂、嬉笑、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内、不准边走边吸烟、吃零食;

 (五)  语言要文明、规范、礼貌,不准说粗话、脏话;

 (六)  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准饮酒,也不准着监督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七)  监督制服、证件、标志不得外借、赠予、变卖,非因公外出不得着装;

 (八)  不同制式的服装不准混穿,应按不同季节统一着装。

 四、  廉政规范

 (一)  不准以权谋私,向被监督单位索要钱、物;

 (二)  不准利用职权借故刁难,拖延或私自设立义务;

 (三)  不准借执行公务之便吃、拿、卡、要,不准接受影响公务的招待和宴请;

 (四)  不准在执行公务时购置物品、办私事;

 (五)  不准超越审批权限;

 (六)  不准在被监督单位任职,不参加有偿的中介、促销、销售等活动;

 (七)  不准私分查没物品和检验物品;

 (八)  不准向被监督单位透露监督员的家庭住址

 卫生监督员风纪风貌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制度

 一、 为了建设高素质的卫生监督队伍,严格队伍风纪风貌管理,培养卫生监督员着装严整、仪表端庄、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 对卫生监督员风纪风貌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是指铜陵市卫生局依照《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规定》及《铜陵市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管理规定》对铜陵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风纪风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一项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三、 铜陵市卫生局法规科负责组织实施定期检查。

 四、 检查的时间为每年的上半年与下半年各一次,具体时间由铜陵市卫生局法规科统一安排;检查的对象为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不定期的进行自查

 五、 检查的内容

 (一)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时着装情况。着装时是否做到仪表端庄,整洁、整齐、配套、风纪严肃。

 (二)卫生监督服与便服混穿情况。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着装时应穿黑色皮鞋、系黑色皮带。

 (三)着装时,帽徽、肩章、臂章、胸号、领带是否佩戴齐全,不得混用。佩带要准确、端正。每个卫生监督员的胸牌要固定编号,不得借用、交换。

 (四)着春秋冬装时,穿长袖衬衫下摆系于裤内,要佩戴统一制式领带,穿制服时不得敞胸,应将纽扣扣好;着夏装时,短袖衬衫下摆放于裤外;穿大衣时,衣领不得向上翻起,除第一个纽扣外,其余纽扣必须扣好。

 (五)男性卫生监督员与女性卫生监督员外表形象方面情况;

 (六)

  卫生监督员在公共场所是否举止大方、有无搭肩、挽臂、嬉笑、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内、边走边吸烟、吃零食等情况;;

 (七)卫生监督员着装执行公务时是否讲究公共卫生,礼貌待人,不动辄训人、粗暴指责,不打人骂人, 语言要文明、规范、礼貌,不准说粗话、脏话;

 (八)卫生监督员除执行公务外,有无着卫生监督制服进入歌舞厅、夜总会、酒店等娱乐场所。

 六、 检查工作程序

 (一) 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着装风纪管理规定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对着装风纪的检查,努力塑造卫生监督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 对违反着装风纪风貌规定的卫生监督员,检查人员应将其姓名、单位、检查事实情况等当场予以登记,并抄报到单位。《着装风纪风貌检查情况登记表》应载明被检查者姓名、性别、检查事实情况、所在单位、单位电话、单位领导姓名、处理建议等内容。

 (三) 检查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时,须有两人在场,应根据违纪事实、影响程度和认错态度,准确地提出处理建议。一般情况下,检查人员不直接处理违纪卫生监督员,由所在单位处理为主。

 七、 根据不同的违纪性质和影响程度,违纪处分分为:警告、责令纠正、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待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

 八、 对轻微违反着装风纪规定,在现场又能立即改正的,由检查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当即责令纠正。

 九、 对违反着装风纪规定,在现场不能立即改正的,由检查人员给予书面警告,并提出改正期限,由违纪者所在单位督促改正。

 十、 对拒绝、妨碍检查人员工作的,以书面形式在全局进行通报批评。

 十一、 对逾期不处理违纪队员的单位,由铜陵市卫生局作出处理决定后,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

 十二、 凡受通报批评和由检查人员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违纪卫生监督员,必须接受5天的待岗培训,培训合格方可继续从事卫生监督工作。培训期间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或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十三、 对经待岗培训仍严重违反着装风纪规定而受到第二次待岗培训处理的,由市卫生局提出建议,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同意,取消责任人卫生行政执法资格。

 十四、 凡被取消卫生行政执法资格的卫生监督员,不能继续从事卫生监督工作。

 十五、 凡卫生监督员在本年度受到一次通报批评处分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能参加先进个人评比。

 十六、 凡卫生监督员在本年度受到两次通报批评处分的,年终考核应评为不合格。

 十七、 本制度由铜陵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十八、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录

 第一部分

 法

 律(共8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8.28)

 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共33部)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2.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1.1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3.6)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1989.10.24)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11.13)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6)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10.1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1.29)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9.22)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11.28)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6.2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8.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4.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5)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3.24)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3.11)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5.1)

 第三部分

 部门规章(共99部)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7.28)

 食糖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糖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酒类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茶叶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3.11)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3.27)

 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1991.7.30)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8.12)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9.12)

 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1991.12.20)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92.5.11)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10.7)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10.31)

 护士管理办法(1993.3.26)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3.15)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8.29)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9.2)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1994.10.8)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4.27)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6.2)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3.15)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4.5)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7.9)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8.27)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1997.3.15)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1997.3.15)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7.3.17)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6.5)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6.19)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9.21)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2.25)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7.16)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9907023)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10.25)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24)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12.29)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1.16)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5.15)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7.10)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10.3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2.20)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2.20)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8.26)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3.1)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10.23)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1.22)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3.28)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3.28)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7.27)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3.28)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3.28)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3.28)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3.28)

 消毒管理办法(2002.3.28)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4.8)

 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2002.5.8)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7.3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7.31)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7.31)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12.13)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2.12.18)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5.12)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110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3.4)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04.3.4)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5.2)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11.17)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04.12.31)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2.28)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2005.6.9)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2005.6.9)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2005.6.27)

 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2006.3.1)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9.1)

 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2006.12.20)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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