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来源:英国移民 发布时间:2020-11-03 点击:

  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176 —201 × 替代 SL176—200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hydraulic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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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 发布

 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ICS 93.160 P 59

 2 目 录 1 总 则 ·············································································································· 1

 2 术 语 ·············································································································· 2

 3 项目划分 ·········································································································· 4

 3.1

 项目名称 ····································································································· 4

 3.2

 项目划分原则 ······························································································· 4

 3.3

 项目划分程序 ······························································································· 5

 4

 施工质量检验 ·································································································· 7

 4.1

 基本规定 ····································································································· 7

 4.2

  质量检验职责范围 ························································································ 8

 4.3

  质量检验内容 ····························································································· 10

 4.4

  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 ········································································ 12

 4.5

  数据处理 ··································································································· 13

 5 施工质量评定 ··································································································· 15

 5.1

  合格标准 ··································································································· 15

 5.2

  优良标准 ··································································································· 16

 5.3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 17

 附录A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 ······························ 20

 附录 B

  水利水电工程抽样材料及检验项目目录表 ···················································· 21

 附录 C

  水利水电工程设备(设施)安装前检查工作表 ·············································· 22

 附录D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与测量资料复核工作表 ···················································· 28

 附录E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 ······················································· 31

 附录F

  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 ····························································· 32

 附录G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 34

 附录H

  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 35

 附录I

  水利水电工程主要技术指标 ······································································ 36

 附录J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 38

 3 前

 言

 根据水利技术标准修订计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14 的要求,修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本标准共 5 章,11 节,97 条,10 个附录。与 SL176—2007 相比,增补和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扩大了本规程适用范围; ——修订了术语、增加了新的术语; ——修订了项目划分原则及项目划分程序,新增疏浚、其他工程项目划分原则; ——修订了施工质量检验; ——增加了质量监督机构对检验与评定工作核备条款; ——增加了质量缺陷分级条款; ——修订了施工质量评定; ——增加了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修订了质量评定标准条款 ——增加了附录 B 水利水电工程抽样材料及检验项目目录表、附录 C 水利水电工程设备(设施)安装前检查工作表、附录 D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与测量资料复核工作表、附录 I水利水电工程主要技术指标; ——删去原规程附录 A 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176—1999 -----SL176---2007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

 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四川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本标准参编单位: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淮河流域分站 安徽省.水利部淮委水利科学研究院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唐涛、李晓鹏、胡先林、伍宛生、刘大军、曾

 康、许静华、姬宏、李怀清、宋新江、钱财富、齐洪文、王星照、唐漪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

 1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客观反映工程施工质量,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

 坝高 30m 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 2

 4 级以上的堤防工程; 3

 总装机 10MW 以上的水电站; 4

 小(1)型泵站; 5

 小(1)型水闸工程。

 1.0.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不合格”、“合格”、“优良”三级。

 1.0.4

 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制造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主体职责,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均应有文字记录或必要的图像记录,保证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结果具备可追溯性并对提交的质量评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0.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按照明确质量责任、科学确定标准、规范质量检验、依靠数据评定的原则进行。

 1.0.6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应同时接受相关专业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

 1.0.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 语 2.0.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 quality of hydraulic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工程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工程适用的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观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称为工程综合质量。

 工程综合质量由功能性质量和外观性质量构成。功能性质量包含安全性、功能性、适用性、生态性等因素,外观性质量包含使用便利性、视觉效果、几何尺寸、环境协调等因素。

 工程施工质量系指满足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特性指标或部分特性指标的程度。

 2.0.2 质量检验 quality inspection 通过检查、量测、试验、计量、计数等方法,对工程或工程建设过程一种或多种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2.0.3 质量评定 quality assessment 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工程适用的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

 2.0.4 单位工程 unit project 指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构成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原则上若干分部工程组成一个单位工程。

 2.0.5 分部工程 separated part project 指在一个单位工程内能至少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原则上若干单元工程组成一个分部工程。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2.0.6 单元工程 separated item project 指在分部工程中由若干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最小单位。

 2.0.7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separated item project of critical position 指对工程安全、或功能有显著影响部位的单元工程。

 2.0.8 隐蔽单元工程 separated item project of crucial concealment

 3 指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地基加固处理和排水等工程完成后,今后检查需用采用开挖等方式;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安装完成后,今后检查需要采用有损检验方式的单元工程,其中建筑物主体结构中,对工程安全或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称为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2.0.9 主要建筑物及主要单位工程 main structure & main unit project

 主要建筑物,指其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的建筑物。包含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位工程。

 2.0.10 中间产品 intermediate product 指工程施工中需要再次加工才能使用的砂石骨料、石料、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防水胶凝材料及耐酸、耐腐、绝缘、保温、止水等配合材料或半成品。工地加工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加工的金属结构等成品及半成品。

 2.0.11 见证取样 evidential testing 在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备相应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验。

 2.0.12 审核性抽样 audit sampling 施工技术标准或施工合同规定的抽验数量一般是对施工单位进行自检的基本要求。监理单位质量复核所进行的抽验数量少于施工单位自检的抽验数量且用于检验施工单位自检成果,称之为审核性抽样。

 2.0.13 外观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尺寸或表面平整度以及光洁状况等特性。

 2.0.14 质量缺陷 defect of constructional quality 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

 4 3 项目划分 3.1 项目 名称

  3.1.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应进行项目划分。工程按级划分为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等四级。对于大型工程按级宜划分为总项目、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等五级。

 3.1.2 项目中单独设立的管理用房、专用公路、专用铁路、专用输电线路、专用通讯线路等专业工程项目,宜按相关行业标准进行项目划分并进行质量检验与评定。

 3.1.3 项目中临时性工程需要进行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时,可参照永久性工程进行项目划分以及质量检验与评定。

 3.2 项目划分原则

 3.2.1 项目划分应遵循适应结构特点、利于施工部署、满足合同要求,划分结果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的原则。

 3.2.2

 单位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枢纽工程,以每座独立发挥功能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工程规模较大时,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个招标标段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堤防工程(包括引水、渠道等条带状工程,下同),可将一个招标标段按长度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单位工程。当工程规模较大时,可按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可每座独立发挥功能的建筑物划为一个单位工程。

 3

 疏浚工程,可将一个招标标段按长度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单位工程。同时需要吹填的工程,可按一个吹填区划为一个单位工程。

 4

 除险加固工程,可将一个招标标段划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工程规模较大时,可按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

 5

 其他工程,可按一个招标标段或以独立发挥功能的建设内容为一个单位工程。

 6

 可综合上述原则进行项目划分。

 3.2.3 分部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

 5 1

 独立发挥功能的建筑物,土建部分按结构划分;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套或路划分。

 2

 堤防工程,按长度或工程结构的功能划分。

 3

 疏浚工程,按长度或面积或工程结构的功能划分。

 4

 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部位或工程结构的功能划分。

 5

 其他工程,按结构(或设施)的作用或工程结构的功能划分。

 6

 同一单位工程中,建设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 5 个。

 7

 可综合上述原则进行项目划分。

 3.2.4 单元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划分。

 2

 在考虑工程结构、结合施工部署的基础上,按层、块、区、段、件、台或工种(工序)组合进行划分。

 3

 堤防工程开挖、填筑及衬砌单元工程划分界限宜设在变形缝或结构缝处,长度一般不大于 100m。

 4

 同一分部工程中,建设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各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

 5

 可综合上述原则进行项目划分。

 3.3

 项目划分程序

 3.3.1

 项目永久性工程开工前,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参加单位完成项目划分工作,程序如下:

 1

 施工单位结合本标段情况提出项目划分建议方案。一个项目由多个施工单位承担时,项目法人宜明确项目划分牵头施工单位,由牵头施工单位组织汇总平衡后提出。

 2

 监理单位结合监理合同以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提出的项目划分建议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提出项目划分复核方案。一个项目由多个监理单位承担时,项目法人宜明确项目划分牵头监理单位,由牵头监理单位组织汇总平衡后提出。

 3

 项目法人对项目划分复核方案进行审定并报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4

 单元工程划分宜安排在该分部工程开工前完成。

 6 3.3.2 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法人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包括项目划分方案、项目划分方法说明等内容)后,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划分核备工作并将核备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3.3.3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报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备所需时间见 3.3.2。

 7 4

 施工质量检验 4.1 基本规定

  4.1.1 施工质量检验方法宜与检验目的相适应,评定标准的采用应经济、合理,与项目的总体建设目标相适应。质量检验成果是质量评定的基础资料,检验方法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

 1

 试验检查。需要监理单位参与情况下,在工地或第三方试验设备上进行试验。

 2

 确认式检查。根据的样品、产品目录、施工图(或加工图)、试验成果表(不需要监理单位参与)等进行确认。

 3

 对照式检查。根据证明规格的标牌或文件进行对照检查。

 4.1.2 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进行检定。

 4.1.3 检验人员应熟悉检验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并熟练掌握所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参与产品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有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的经历或进行过必要的相关业务培训。

 4.1.4 工程项目中如遇《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中尚未涉及的评定内容(或项目)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相关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履行规定程序。

 4.1.5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性质的委托检测项目及数量,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及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对已建工程施工质量有重大分歧时,由项目法人(或按合同约定)进行委托,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1.6

 实施竣工检测的项目,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检测项目和数量,项目法人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8 4.1.7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的比例不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抽样检测数量的 30%。见证取样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制定项目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并实施。

 2 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应由具备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质量检测机构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分部工程或单元工程编号)、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

 4

 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质量检测机构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5

 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检验结果合格,由施工单位领取检测报告。检验结果不合格,质量检测机构通知见证人并报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见证人领取检测报告。

 6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4.1.8 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2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

 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备条件的质量检测机构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测。如仍不合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

 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4.2

 质量检验职责范围

 4.2.1

 项目法人应根据本规程结合施工合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项目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策划工作,按项目或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制定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

 项目建设质量目标,包括评定项目质量一次合格率,项目质量优良率。

 2

 项目质量检验与评定需要的技术标准及有效性。

 9

 3

 项目质量检验与评定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

 4

 项目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基本规则。

 5

 检查方式及执行原则(全数检验或抽验检验)。

 6

 项目质量检验与评定过程中争议问题处理原则。

  7

 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尚未涉及的评定内容(或项目)的评定标准的拟定及审批程序。

  4.2.2

 施工质量检验职责按以下原则确定:

 1

 施工单位应首先对施工质量进行自行检验与评定(简称,自检或自评); 2

 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监理单位结合审核性抽样结果以及见证取样结果进行审核性质量检验与评定(简称,复核); 3

 在监理单位复核的基础上,项目法人结合监理取样结果、见证取样结果以及第三方检测结果(如果有委托第三方检测时)进行程序性质量检验与评定(简称,确认或认定); 4

 在项目法人确认的基础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规范性质量检验与评定(简称,核备、或备案)。

 5

 施工分包时,总包单位应当派员参加分包单位的自评并签字。

 4.2.3

 施工单位进行的自评是后续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决定性工作之一,起保证性作用。各单位陆续增加的检验均应各自保证其真实性、客观性。

 4.2.4

 施工前应当完成图纸会审工作、留有记录并作为质量检验与评定的支撑性材料,包括施工单位的会审以及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组织的综合会审。其中,施工单位的会审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1

 学习。施工队、专业队、班组的技术人员学习图纸和相关技术标准。

 2

 自审。施工队、专业队组织各工种对图纸进行审查。

 3

 会审。施工单位项目部组织各专业共同对图纸进行审核。

 4.2.5

 单元工程以及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报监理机构复核,由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并签字。施工单位质量自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 划分工序的单元工程应先进行工序质量检验与评定,再进行单元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

 2

 施工单位自评意见至少应当经过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后提出,并有三检记录。

 10 3

 完成技术交底并有相关记录。

 4

 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工程)质量自检时,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机构参加。

 5

 重要隐蔽工程质量自检时,应通知项目法人并由项目法人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依据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确定参加或委托监理单位参加。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见附录 A。

 6

 规范填写《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中的相应表格以及自制的表格。

 7

 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已经进行编号(或编码)。宜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对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需要的资料进行管理。

 4.2.6

 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依据下列要求对项目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行为及成果进行核备:

 1

 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是否及时; 2

 质量检验与评定条件是否具备; 3

 质量检验与评定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4

 质量检验与评定程序是否规范; 5

 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是否齐全; 6

 质量检验与评定方式是否科学; 7

 质量检验与评定结论是否合理; 8

 历次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落实。

 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要求项目法人等负有整改责任的单位及时改正并达到要求后方可同意核备。

 4.3

 质量检验内容

 4.3.1

 质量检验涵盖施工准备检查,施工实施检验、工程验收检验等过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 2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 3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分部工程质量检验、单位工程质量检验; 4

 合同工程完工质量检验、阶段工程验收质量检验、项目竣工验收质量检验; 5

 质量事故处理后检验和质量缺陷处理后检验; 6

 工程外观质量检验; 7

 合同约定的其他质量检验等

 11 4.3.2

  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合同工程完工以及阶段工程验收主要检验工程功能性质量。单位工程以及项目竣工验收主要检验工程综合质量。

  4.3.3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对施工单位质量体系与项目的适应性进行检查,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质量体系进行完善。

 4.3.4

 施工单位(包括项目法人自购)的外购材料应进行出厂合格证检查和法定的生产许可证检查,附录 B 所列原材料或成品应进行抽样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自购按合同约定)。

 4.3.5

 施工中使用的中间产品应有设计配合比相关成果资料或试块(件)试验成果。新材料、新构件、代用材料等,应当具有技术鉴定合格证明。

 4.3.6

 设备(设施)等产品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具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以及必要的相关技术文件以及外观质量并填写质量检查表,详见附录 C。可以进行技术试验的,应当完成技术试验且合格后方可安装。

 4.3.7

 施工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地质、地貌、测量定位、标高等资料进行复核检查并填写复核表,详见附录 D。

 4.3.8

 单元(工序)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不得累积后集中检验与评定,程序如下:

 1

 应按 5.1.1 确定的质量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书面记录,在自评合格后,填写相应施工质量验收与评定表,报监理单位复核。

 2

 监理单位复核并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核定为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时,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经重新复核并达到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每次复核均应在评定表上留下记录。

 3

 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进行分析和书面记录备案,并在相应质量评定表内注明。

 4.3.9

 工程完成后,宜同时进行外观质量评定工作,其中:

 1

 单元工程外观质量按单元工程相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与评定;

 12 2

 分部工程外观质量主要检验与评定各单元工程结合部位的外观质量; 3

 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评定组人数应不少于 5 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 7 人。

 4

 工程项目完成后,项目法人按上款组织进行项目总体布置及外观协调性、合理性评定。

 4.3.10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阶段工程验收、项目竣工验收质量检验与评定程序参照 4.3.8 进行。

 4.3.11

 施工单位除及时向监理单位报送需要复核的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外,至少应按月对施工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复核后报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确认后报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4

 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

 4.4.1

 施工质量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根据水利工程有关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处理后,再(或重新)进行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

 4.4.2

 工程验收时,工程存在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质量问题,暂不影响后续工程施工或工程运行时,可以按质量缺陷进行处理并进行备案并填写备案表,格式见附录 E 。

 4.4.3

 根据施工质量问题所发生的部位以及严重程度,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单位按下列原则对质量缺陷进行分级:

 1

 A 级,致命缺陷,严重影响工程功能性质量,不处理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达不到工程设计的使用技术标准。

 2

 B 级,严重缺陷,不会导致人身伤亡,不处理可能会迅速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或显著影响工程主要功能的发挥。

 3

 C 级,轻缺陷,不会导致人身伤亡,工程外观质量或非主体结构的功能质量问题或影响部分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13 4.4.4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全面、完整。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质量缺陷处理情况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及处理验收资料。

 4.4.5

 工程存在 A 级、B 级质量缺陷应当处理,且至少消缺至 C 级。重做、重新安装、更换设备或零件,可以重新评定质量等级。加固或维修处理的,质量等级最高只能认定为合格。

 4.4.6

 工程存在 C 级质量缺陷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研究并决定是否处理。工程主要单位工程的主体结构或主要设备(设施)存在 C 级缺陷,质量等级最高只能认定为合格。

 4.4.7

 质量缺陷不处理,并不免除施工等单位应当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相应经济责任。

 4.5

 数据处理

 4.5.1

 测量误差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l027 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 的规定。

 4.5.2

 数据保留位数,应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有关试验规程及施工规范的规定。计算合格率时,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4.5.3

 数值修约应符合《数值修约规则》GB8170 的规定。

 4.5.4

 检验和分析数据可靠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查取样应具有代表性; 2

 检验方法及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 3

 操作应准确无误。

 4.5.5

 对实测数据存有疑虑时,应检查分析原因,并做出书面记录。

 14 4.5.6

 单元工程检测成果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规定进行计算。

 4.5.7

 附录 B 所列材料的检测数量与数据统计方法按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4.5.8

 砂石骨料、石料及混凝土预制件等中间产品检测数据统计方法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规定。

 4.5.9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应符合附录 F 的规定。试块组数较少或对结论有疑虑时,也可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检验。

 2

 碾压混凝土质量检验与评定按《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 规定执行。

 3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验与评定应符合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详见附录 G 。

 4.5.10

 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附录 H 的规定。

 4.5.11

 混凝土、砂浆的抗冻、抗渗等其它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15

 5 施工质量评定 5.1

 合格标准

 5.1.1

 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不合格工程应进行处理且达到合格标准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施工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依次按下列顺序确定:

 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

 批准设计文件及相应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文件。

 3

 施工合同文件。

 4

 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5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6

  其他行业标准。

 7

  缺乏以上文件时,经项目法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制定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的文件。

 8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的试验和观测分析成果。

 5.1.2

 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按照 5.1.1 确定的等级标准确定。单元 (工序)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施工质量等级按 4.4.5、4.4.6 以及下列原则重新确定:

 1

 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

 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单位认可和监理机构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等级评为合格。

 3

 缺乏 4.3 相关检验内容成果资料作为质量评定支撑材料时,其质量等级最高认定为合格。

 4

 质量存在严重分歧意见,需要第三方检测才能确定质量等级时,其质量等级最高认定为合格。

 5.1.3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施工质量等级可以评定为合格:

 1

 所含单元(工序)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存在的质量缺陷已按 4.4.5、4.4.6 处理。

 2

 原材料、中间产品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质量合格,机电设备以及配套使用的其他部件质量合格。

 3

 缺乏 4.3 相关检验内容成果资料作为质量评定支撑材料时,其质量最高认定为合格。

 4

 质量存在严重分歧意见,需要第三方检测才能确定质量等级时,其质量等级最高认定为合格。

 16 5.1.4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施工质量等级可以评定为合格:

 1

 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

 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

 工程外观质量达到合格等级(按《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进行评定,下同)。

 4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

 5

 工程施工期或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运行、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5.1.5

 项目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施工质量等级可以评定为合格:

 1

 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

 项目总体外观质量达到 C 级; 3

 工程施工期或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以及项目联动等运行、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5.2

 优良标准

 5.2.1

 优良等级是为工程项目质量创优而设置。施工合同可以约定优良等级为合同验收标准,同时体现优质优价。

 5.2.2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施工质量等级可以评定为优良:

 1

 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 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单元工程以及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优良率达 90%以上。

 2

 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达到优良等级(当试件组数小于 30 时,试件质量合格)。主要金属结构及启闭机质量达到行业优良,主要机电设备质量达到行业优良,配套使用的其他部件质量合格。

 5.2.3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施工质量等级可以评定为优良:

 1

 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 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良。

 2

 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

 外观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4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

 17 5

 工程施工期或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运行、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工程的 50%以上主要技术指标(详见附录 I,下同)超过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2.4

 项目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施工质量等级可以评定为优良:

 1

 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 7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

 2

 项目总体外观质量达到 B 级以上; 3

 工程施工期或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以及项目联动等运行、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其中项目的 50%以上主要技术指标超过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2.5

 政府验收时,在项目法人核定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的基础上,按照本规程评定项目施工质量等级,达到合格及合格以上标准时,验收结论为质量合格。

 5.2.6

 政府验收时,项目施工质量需要进一步实施质量抽样检测才能确定工程质量等级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的施工质量等级最高为合格。

  5.3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5.3.1

 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由项目法人负总责,其中:

 1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参加。

 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隐蔽单元工程、分部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重要设备(设施)制造等单位参加。

 3

 单位工程、项目、阶段验收、合同工程等进行的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施工、勘察、设计、重要设备(设施)制造、生产(运行)等单位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列席。

 4

 在施工单位组织工程外观质量自评的基础上,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5

 参加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人员系代表所在单位履行职责,人员宜适当固定,表达的有关评定意见应是肯定性或否决性,不应是弃权性。

 18 5.3.2

 在查验 4.3 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监理单位根据审核性抽检成果以及见证取样结果核定单元(或工序)工程质量等级以及分部工程质量等级。主要单位工程的主要分部工程由监理单位报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录 J。

 5.3.3

 项目法人按照 4.2.1 确定的实施方案对主要单位工程的主要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认定并将包含重要隐蔽(关键)单元工程的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报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5.3.4

 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将工程实施实现的质量成果与4.2.1 确定的质量目标进行对比分析。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统计与分析工作,及时指导施工单位进行目标纠偏。

 5.3.5

 单位工程、阶段工程、合同工程以及准备项目政府竣工验收时(以下合称项目法人验收自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竣工图已经编制并经过监理单位审核; 2

 验收所涉及的分部工程验收已经完成且涉及质量检验与评定的遗留问题已经按验收要求处理。

 3

 具有工程施工期以及工程运行期的工程运行、观测资料及分析成果。

 4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等。

 5.3.6

 项目法人验收自检前,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质量自评且合格后(自评意见系在施工单位项目部自检、施工单位复检的基础上提出),报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在查验 4.3 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抽样成果以及见证取样成果复核工程质量等级。

 5.3.7

 项目法人组织项目法人验收自检时,质量检验与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对历次质量检验与评定所确定的质量缺陷等级进行确认或必要的修正;

 2

 进行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3

 在监理单位复核的基础上结合条款 1、条款 2 进行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并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4

 将质量等级核定意见及相关支撑性材料报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5

 根据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核备意见,对工程质量等级及评定意见作必要的修正。

 19 5.3.8

 合同工程包含一个完整单位工程时,按单位工程进行质量检验与评定。仅仅包含一个或若干分部工程时,按分部工程进行质量检验与评定。非完整分部工程时,参照分部工程工程进行质量统计分析。

 5.3.9

 阶段工程验收时,对验收涉及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参照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行质量检验与评定。

 5.3.10

 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法人验收自检的质量检验与评定结论实施核备制。具备条件时,应当及时出具核备意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列席项目法人组织的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

 5.3.11

 政府验收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有工程质量核备情况。

 5.3.12

 项目拟参加政府或行业组织的优质工程评选时,项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视情出具项目施工质量优良文件,作为政府竣工验收时的项目施工质量核定意见:

 1

 质量评定为合格且未出现 5.2.6 问题; 2

 项目法人验收自检质量评定为优良且工程项目主要单位工程不存在 C 级质量缺陷时,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 3

 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验收时,出具的施工质量核备意见未否定项目质量优良的有关结论; 4

 工程运行以来相关运行及观测资料分析成果指标不低于竣工验收时的指标。

 20 附录 A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

 单位工程名称

 单元工程量

 分部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单元工程名称、部位

 自评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自评意见 1、 自评意见:

 2、自评质量等级:

 终检人员

  (签名)

 监理机构抽查意见 抽查意见:

  监理工程师

 (签名)

 联合小组核定意见

 1、 核定意见:

 2、质量等级:

  年

 月

  日 保留意见

  签 名

 备查资料清单 1)

 地质编录

 □ 2)

 测量成果

 □ 3)

 检测试验报告(岩心试验、软基承载力试验、结构强度等)

 □ 4)

 影像资料

 □ 5)

 其它(

 )

 □ 联 合 小 组 成 员 单位名称 职务、职称 签名 项目法人

 监理机构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运行管理

 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同时派地质工程师参加。备查资料清单中凡涉及到的项目应在“□”内打“√”,如有其它资料应在括号内注明资料的名称。

 21 附录 B

 水利水电工程 抽样材料及检验项目目录表

  序号 名称 必须检验项目 必要时检验项目 备注 1 水泥 标号、安定性 凝结时间、细度

 2 钢筋及连接接头 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延伸率、公称直径 冷弯、冲击韧性、化学成分、疲劳强度 包括结构用型钢 3 焊条 极限强度、延伸率、冲击韧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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