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英国移民 发布时间:2020-10-14 点击:

 第 1 页 共 11 页 信宜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 200 20 年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 181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登记及注册资本金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结合市场租金行情适时调整。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并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维护和管理等相关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

 民政部门、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核实低保家庭、住房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的困难群体认定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资料及拥有

 第 2 页 共 11 页 机动车辆权属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缴交社会保险费情况。

 税务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纳税情况并提供纳税证明。

 街道办(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实属地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的家庭基本情况。

 第二章

 公共租赁 住房 的申请 与保障方式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本市非农业户籍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五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第六条

 家庭的认定:

 (一)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 (二)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各构成一个家庭; (三)与申请人共同居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有关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四)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 30 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几类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 3 页 共 11 页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或与市企事业单位(包括干部职工、教师、医护、环卫工人等住房困难人员)签订了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非市户籍家庭或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按城区和乡镇划分区域),并长期在本市居住。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房产记录或自有产权房屋,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3 平方米的。自有产权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棚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四)本市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70%。

 家庭财产在 10 万元以下。

 (五)新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具有本市市辖区居民户籍;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起算未满 72 个月; 3、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或 3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有稳定收入,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所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第 4 页 共 11 页 入的 200%;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无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从申请日起算,前 2 年内没有在市辖区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六)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年满 25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本市市辖区居民户籍,在本市市辖区实际居住满 2 年;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3、申请人经用工单位录用并签订 3 年或 3 年以上劳动合同,有稳定收入,并建立社保账户缴纳社会保险费 2 年以上;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辖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硕士或以上学历和中级或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受收入限制);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无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从申请日起算,前 2 年内没有在市辖区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八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中可安排适当比例的房源作为高级人才公寓或周转用房,以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需求。属本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

 本市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第 5 页 共 11 页 (二)户口簿、身份证、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属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低保证); (四)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五)申请人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六)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人员同时应提交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或其他住房困难特殊人员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提交的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证; (四)在本市缴纳一年的社会保险清单; (五)现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 6 页 共 11 页 第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清单; (五)用人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要方式有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二种。经审核通过的保障对象,可以选择申请保障方式的其中一种。

  第三章

 申请 公共租赁 住房的受理与审批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受理与审批,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原则上每年的 4-6 月份定为收件时间;7-8 月份定为调查预审时间;9 月份定为审定小组汇审和公示时间。

 (二)受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申请资料,经预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

 (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信函索证(或在 OA 上索证),

 第 7 页 共 11 页 公安、民政、不动产登记、社保基金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收到查询函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核查结果。

 (四)调查核实后,把调查结果进行公示 20 日,征询意见。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登记,并进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名单。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审查终结。

  第四章

 公共租赁 住房 实物配租的分配办法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的分配方法。

 (一)实物分配原则:坚持公开、公正、自愿、轮候的原则。

 (二)分配方式:采取集中抽签、现场公示、分批实行方式。

 (三)实行优先原则: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申请实物配租。

 1、属于市级以上劳模、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 2、由市残联认定的 4 类(肢残、智残、精残、盲残)伤残 1~2级的重度残疾人,或者经市劳动部门鉴定为 1~6 级(含)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人员; 3、年满 60 周岁以上孤寡无房老人。

 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实行自愿制。尊重保障对象个人意愿,由保障对象书面申

 第 8 页 共 11 页 请选择某类保障方式和保障房型,先划分廉租房保障申请对象和公租房保障申请对象,再进行抽签。

 (五)实行轮候制。实物配租是将已登记在册尚未分配到保障房的对象按照登记先后实际情况进行轮候排序优先第一轮分配。

 (六)已经确认登记在实物配租分配方案名单的对象,在市保障住房审核小组的监督下,进行逐个抽签来具体落实保障房的位置。

 (七)对第一批抽签后余下的房源将规划安排分配给当年申请并被确认符合优先分配条件的对象。

 (八)第一批分配的对象人数小于或等于当年可分配的房源套数的,抽签箱内设定的抽签球数等于房源套数,抽签球的号数则是所抽取住房的房号。

 (九)第二批规划分配的人数多于退回和余下的房源套数的,抽签箱内设置有房号球和无房号球,抽到有房号球的则是分配到此房号的保障房,没有抽到房的则进入下一年度轮候。

 (十)不管选择某类房型抽签,本次没有抽中分配到保障房的,不能再参与另一房型抽签,但可申请享受租赁补贴。

 (十一)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年老 65 岁以上或重度残疾行动不便者,统一规划参加一至四层抽签,如抽签人数超过此楼层房源数时,往上一楼层类推。

 (十二)如对抽到的房型不满意的可在三天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只退房不换房,且退房者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实物配租保障,只可享受租赁补贴保障。但因实际原因,双方自愿互换的,

 第 9 页 共 11 页 必需书面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后,可以互换。

 (十三)已确定租赁廉租房或公租房的家庭,应在一个月内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在三个月内入住。

 (十四)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得转租、转借、空置或改变用途,否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并收回保障房。

 (十五)公共租赁住房的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自用部分、自用设备设施的维护、自用水电费等费用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在腾退房屋时,对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维护费、装修费等费用不予补偿。

 (十六)承租人装修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经产权单位同意,产权单位应当告知承租人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情况下进行装修。如因装修造成房屋结构损害的,由产权单位对承租人责令停工,不听从劝说的,由产权单位收回其保障房并追究其行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十七)承租人有责任和义务爱惜和保护保障房,当承租人存在恶意破坏保障房行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收回保障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实物配租实行年检、退出机制:

 (一)实物配租住房的资格年检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协同进行。

 已经享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的第二年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

 第 10 页 共 11 页 情况。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实物配租的资格进行及时调整并告知当事人。

 (二)对于经济上已经脱困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及时申报和退出已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六条

 实物配租信息公开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在政府网站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分配结果和入住后年检情况、退出情况。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监督措施。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由公证处、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

  第五章

 公共租赁 住 房租赁补贴办法

 第十八条

 租赁补贴的发放:

 (一)租赁补贴实行轮候制。

 (二)对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家庭按市政府制定的标准发放。

 (三)对于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在指定银行开户,然后持相关证明资料递交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年建册造账发放。

  第六章

 公共租赁 住房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住房保障人须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经查实,对有虚报或填报不实、以及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立即停止保障待遇,追回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收回已配租的公共租

 第 11 页 共 11 页 赁住房,并在 5 年内不得申请和受理住房保障请求。

 第二十条 实物配租家庭因将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改变房屋用途、空置或欠租累计 6 个月以上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按规定收回已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追回非法所得和租金损失,情节恶劣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提起诉讼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障房被收回的,原租赁保障房的家庭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限。延长期内,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的 2 倍收取租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二 条 本细则由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三 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推荐访问:信宜市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
上一篇: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范本标准版
下一篇:对于学生会团委工作计划例文集锦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