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社会保障新规制度健全和完善,-,人大政协,-

来源:英国留学 发布时间:2020-10-27 点击:

 浅谈我国社会保障新规制度健全和完善 - 人大政协 -

 浅谈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和完善 论文摘要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友好社会关键内容,构建社会主义友好社会过程同时也应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伴随中国市场经济快速建立,社会日新月异快速发展和社会各层人员对社会保障中养老、失业、救助、就业等全部提出了新要求。怎样立即健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中国社会保障中很多问题已迫在眉睫。本文经过叙述社会保障制度起源和发展,概述了世界上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过程;和在其国家发展中起到作用。同时也概括了中国社会保障发展现实状况;经过说明社会保障制度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所起调整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中所起安全作用,来推进、加紧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说明了完善社会保障必需性。经过叙述社会保障制度标准,即国情特点和国际标准相结合标准,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责任共同分担标准来说明完善社会保障时应注意标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需要一个渐进过程,依据目前实际情况,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基础方针。国家对社会保障方法也逐步由“全部包揽”

 向“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转变,由“企业自保”现“社会救助”转变,由“福利包揽”向“基础保障”转变,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转变,由“政策调整”向“法律规范”发展。完善和健全中国社会保障法制是一项艰巨而复杂、庞大立法工作。要真正建立起适合国情有自己特色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要付出较以往更多努力。一个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必将为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文明进步提供有效保障。

 关键词: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保险

 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中国在 1986 年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经过第七个五年计划中首次使用“社会保障”一词,把社会保障作为一个总概念,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国家依据一定法律和要求,确保社会组员基础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一项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由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方面组成。社会保障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必需条件,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关键组成部分,要深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使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可连续发展,就必需建立健全和之相适应完善社会主义保障制度。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建设友好社会关键保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肯定要

 求,也是全方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一个关键内容。

 二、社会保障制度起源及发展 社会保障法起源于欧洲工业发达国家。最早社会保障法能够追溯到 16 英国颁《济贫法》,当初要求经过征收济贫税对无力谋生贫民救助。现在意义上社会保障法是伴伴随各国工业革命逐步发展起来。19 世纪 30 年代英国颁布实施了新《济贫法》。新《济贫法》和工业化前旧《济贫法》不一样,工业化之前立法带有传统慈善事业特征。而工业化后立法,将社会救助确定为公民正当权利。确定人人有生存权利,救助成为国家和社会一项义务。德国伴随工业化进程在“铁血宰相”俾斯麦当政时期,为了预防社会矛盾,在 1883 年至1889 年前后颁了疾病、工伤、养老三项法案。德国以社会保障中三个关键项目为基础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其它国家有较大影响。美国作为后期资本主义国家在罗斯福当政时期,为缓解失业、养老等社会矛盾,于 1935 年正式颁了《社会保障法案》关键包含失业、老年保障及其它多种津贴。

  1、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概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在恢复经济过程中,为了降低社会冲突、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也不停完善和加强社会保障立法。比较有影响是英国伦敦学院院长、劳工介绍所长贝弗里奇,受政府委托起草《社会保障相关福利问题》汇报,该汇报主张享受社会保障是每个公民权利,受保者按

 统一标准缴费;按统一标准领取津贴和救助;发放津贴和救助以确保正常生活需要为标准等等。这个计划标准上被政府同意,历史上补充称为“ 贝弗里奇计划”。在这以后几十年后,世界各国有了长久基础和平环境。在各国经济发展同时,不停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西欧北美国家实施了“从摇篮到坟墓”或“从胎儿到天堂”福利政策。现代世界各国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全部普遍建立了不一样类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在当初各国法律制度中占相关键地位。

  2、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概况

  中国长久以来实施是计划经济。职员以企业为单位为国家发明了巨大财富,这些财富被统一纳入计划用于国家建设。发给工人工资只是工人应得收入一小部分,其中很大一部分变成了公费医疗、福利分房、退休金等承诺。伴随改革开放深入,企业将不再负担过重社会职能,上诉承诺无法兑现。加上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过程中,又产生诸以下岗工人基础生活保障、失业人员等现象。社会安全、稳定、公平等问题就变得突出起来。

  1982 年中国在国家“七五”计划中提出了“中国将逐步建立起含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社会保障体系关键包含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四项内容:

 ①社会保险又称职员社会保险,也是中国劳动法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指劳动者在临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或在职员中止期间,为保障其基础生活,依法强制实施一个保险制度。

 ②社会救助也称社会救助,是国家对因意外事件或自然灾难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至于无法正常生存公民、给物质帮助提供生活保障制度。

 ③社会福利是保障全体社会组员在享受基础生存权利基础上,伴随社会经济不停发展而提升生活水平制度。

 ④优抚安置也称社会优抚,是国家和社会对军人或其家眷提供一定生活水平救助金、伤残抚恤、退伍安置及其它社会优待制度。

 伴随社会经济发展和改变。1993 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经过《相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决定》指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包含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首次表述了新时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框架;现在,中国社会保障法律范围和内容已在原有基础上有所突破。1996 年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20XX 年远景计划目标纲要》中提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目标是:“加紧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相结合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已被确定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基础框架五大支柱之一(注①);“十一五”指出完善社会保障重心,则放在建立“低水平、广覆盖”社会福利(救助)制度上。“十一五”政府工作关键是在“两个确保”(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员基础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基础上,将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并轨,建立以政府税收为基础、覆盖城镇绝大多数居民社会救助制度。具体包含建立以政府财政为依靠城镇公共卫生服务及医疗救助体系、把基础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城市全部工薪收入者、激励工薪收入者参与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在全部雇用临时工单位推行强制性工伤保险等(注②)。党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中指出,要建立健全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即社会保障制度还是应该坚持“补救型”模式。

 三、社会保障关键作用和标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所形成优胜劣汰,肯定造成部分劳动者被迫推出劳动岗位。这就使劳动者本身和家庭失去收而陷入生存危机。社会保障经过提供多种帮助使其取得基础物资资料,维持基础生活水平。为劳动力再生产提供了时间上缓冲和物资上条件,使劳动者在更换劳动岗位和迁徙时没有后顾之忧。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历史进步过程中不可逾越经济发展阶段,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发展市场经济肯定要求。所以社会保障在社会进步中起着关键作用。

 1、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中调整器 市场经济要求平衡社会供求关系,社会保障支出是伴随市场经济增加或下降改变而增减。在经济发展强劲、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支出会对应地缩减,社会保障基金存放规模肯定会增大,从而降低社会需求急剧膨胀;而当经济衰退、失业率增加时,社会保障支出会对应地增加,给失业和生活困难大家提供对应生活能力,从而唤起社会有效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复苏。能够说,社会保障在调整市场经济供求关系中含有蓄水池作用。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和竞争相联络,社会组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形成了不均等。贫富差距逐步扩大,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入困境。社会保障方法经过对社会组员收入进行必需再分配调整方法,将高收者一部分收合适转移给另一部分缺乏收社会组员。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社会组员之间贫富差距,从而缓解社会矛盾、填补了市场经济缺点。

 2、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网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社会稳定这一关键原因为基础,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关键防线。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一个社会安全体系。它经过对没有生活起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工薪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后,给一定救助,满足其基础生活需要、消除社会成,员不安全感以维护社会稳定。所以,社会保障又被称誉为“社

 会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1883 年,德国在俾斯麦政权时期把各地工人自动组织互助补助基金“国有化”,制订了《疾病保险法》,其后又相继颁了《工伤保险法》和《养老、残疾、死亡保险法》。从而奠定了德国社会保险法基础,而且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国家。俾斯麦曾以“铁血宰相”而著称;她在解释政府为何要为工人搞社会保险时直言不讳地说:“一个期望得到养老金人,通常不会好斗而且易于管理”。一语道破天机。德国颁三部法律客观上起到了调整劳资关系、缓解社会矛盾效果,被称为“三部大法安天下”。1935 年,美国在罗斯福当政时期颁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社会保障法》为名法律。罗斯福把《社会保障法》看作是“新政”“奠基石”以此降低社会冲突、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

 3、国情特点和国际标准结合标准 社会保障法是人权保障关键组成部分。重视人权、保障人权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所谓人权,就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大家所享受基础总称。这种基础权利包含政治、经济、人身、文化等等。社会保障表现是有直接经济内容生存权。社会保障表现了国家和社会对需要物质帮助大家所给予物资帮助,也表现了社会组员之间互济性救助。社会保障权利实现,从根本上包含是大家经济利益。为了保障这种经济利益上人权,中国在经济尚不发达条件下,逐步建

 立金额适合自己国情社会保障制度。联合国大会在 1966 年经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条约》中提出了社会保障权利:“认可人人有权为她自己和家庭取得相当生活条件”。“确定人人有免于饥饿基础权利”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条约》自 1976 年 1 月 3 日生效,已经有 100 多个国家签署了这个条约。假如立法机关审议同意,就要实施推行义务,要定时向国际人权组织汇报实施情况,接收监督、检验。除此之外,中国已同意 19 个国际劳工条约也包含不少社会保障内容。如《本国工人和外国工人相关事故赔偿相同候遇条件》、《就业政策条约》等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制订,也是主动为同意国际条约作准备。

 4、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责任分担标准 中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改革中,社会保障中国家责任占关键地位。其中国家责任和个人自我保障责任关系是一个关键问题。现代社会保障法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一定阶段加强国家干预结果。中国计划经济体系下社会保险基础由国家包揽。这种国家包揽一切做法不仅加重国家财政负担,而且在社会保障上造成国家、企业、个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国家实质上负担了无限责任。即城镇公民达成劳动年纪,国家就要给份工作一直包揽到死亡。这种作法也是和法制精神相违反。在社会保障中社会福利设施,减灾、救灾、扶贫、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国家无疑充当了关键角色,国家是义务

 主体。在社会保险中工伤、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是义务主体。而在一部她社会保险项目中,个人负担部分责任是必需。比如在医疗、养老、失业保险中,需要有个人自我保障责任。这是法律化中权利义务一致性所要求。现在下岗职员生活费资金起源,要求了国家、企业、社保基金各负担三分之一,这中是一定时期特殊政策。从长远来讲,需要经过科学调查研究和测算,确定社会保障各个项目中责任得分担,并经过法律形式将其确定下来。

 四、怎样完善和健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社会保障工作始于 50 年代初。当初,新中国刚刚成立,百业凋零、百废待兴,国民经济基础相当微弱。1951年,政务院公布了《中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社会保障法规,奠定了中国社会保障基础。以后,中国还陆续颁布和实施了相关养老、医疗、工伤、扶贫救灾、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方面要求,初步形成了和计划经济相适应社会保障制度;显示了劳感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和国家对劳动者保护,表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这一制度建立,在相当长时期内,对发展中国国民经济巩固国家政权、保障人民生活起到了关键作用。

 1、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现实状况和发展方向 目前,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社会也从农业社会开始向工业社会前进,经济结构

 进行战略性调整,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个成份并存格局。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社会保障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客观需要,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制约原因。

 1978 年以来,为适应经济改革需要,社会保障立法步伐不停加紧,1985 年 9 月经过《中共中央相关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提议》中,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包含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等制度在内“社会保障制度”。进入 90 年代以后,伴随改革深化,国务院公布了《相关企业职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全国已经有8750万职员和2250万退休人员实施养老费用社会统筹。1993年国务院公布了《国有企业职员待业保险要求》来扩大失业保险范围。参与失业保险职员有 8000 多万人。1994 年开始,国务院组织了“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医疗保险试点。1998 年 11 月召开全国城镇职员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会议上,提出了《国务院相关建立城镇职员基础医疗决定(征求意见稿)》建立用人单位和职员共同缴费机制,建立基础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切实保障了职员基础医疗。20XX 年 10 月党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建立和健全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障制度还是应该坚持“补救型”模式。所谓“补救型”,简而言之是国家作用不是万能而是有限,不是大包大揽而是提供底线,不是主导而是引导,

 不是“普救式”而是“补救式”。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需要一个渐进过程,依据目前实际情况,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基础方针。国家对社会保障方法也逐步由“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转变,由“企业自保”向“社会互济”转变,由“福利包揽”向“基础保障”转变,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转变,由“政策调整”向“法律规范”发展。

 2、建立含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要面正确矛盾、问题和对应处理提议 ①“钱多钱少”现象。中国是一个人口在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在世界属于低收入国家。一个更为严峻形势是:到下世纪 30 年代中国人口可能达成 16 亿,而到时工薪阶层退休人数亦将达成高峰,退休人员将相当于在职人员 40%以上。能够预见,到下世纪中国社会保障金支付能力不足和保障对象众多突出矛盾将成为最大难题。为了最大可能地缓解“钱少和人多”矛盾,一是要想措施“节流”,如尽可能降低管理费用开支;二是要在“开源”上做好文章,资金起源多渠道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目标之一。为此,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必需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社会保障模式由“国家型”向“保险型”转变,二是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由“现收现付制”向“国家积累制”转变,三是由被动地实施社会救助向主动地推进“再就业”工程转变。转变之一意味着社会保

 障制度中义务负担由国家“全包全揽”向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共同负担转变,负担义务主体多元化有利于减轻国家负担,增加资金总量;转变之二意味着社会保障资金由现在“现存现取”转向“零存整取”,这种转变将为中国很快就要面临人口高峰和老龄化高峰提供社会保障基金准备;转变之三将经过劳动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渠道,有效地降低失业率,促进失业者劳动间断时间尽可能缩短,以降低社会救助金发放量。

  ②用工和养老矛盾。中国劳动部于 1998 年制订了《基础养老保险覆盖计划》。该计划要求了三年后全部劳动者将不分身份差异,在统一制度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过,现在还有部分临时用工企业总是想方设法逃避为雇员缴纳养老金。尤其是在《劳动法》实施监管不力地域,对打工者“只榨青春不养老”现象并不鲜见,养老保险制度几乎形同虚设。为了改变这一现实状况,我们必需从明确养老金属性、强制企业机关和雇主缴纳和唤醒劳动者自我保障意识三方面着手。首先,养老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基础属性能够概括为“和劳动者工资一样,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一部分,也是劳动力价格或价值实现形式,是劳动者必需劳动时间内发明,是劳动者一生劳动酬劳分期支付中延期支付部分。“(注②)可见,企机关和雇主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劳动,企机关和雇主就在一定时间享受到了取得劳动者提供劳动

 权利,而劳动力雇佣金理应包含两大部分:一是即时领取工资,二是延迟领取养老金。所以,企机关和雇主必需在使用现实劳动者同时,负担为自己雇佣者缴纳部分养老费用义务,形成“谁用工、谁付薪、谁养老”良性循环格局。最终,劳动者本身也必需明确:雇主支付养老金既起源于劳动者在“必需劳动”中发明价值中预先提取;国家对拒不缴纳雇员养老金雇主应该依法惩处;被雇佣者也决不能因为已经得到了不菲工资而忽略未来养老问题。

  ③“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中国现行社会保障法规,很多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问题时应急产物,不能从根本上处理问题。比如经济体制改革包含国企改革,面临破产、职员安置等现实问题使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破产吞并举步艰苦时,才开始考虑到是失业保险立法时机;抗洪救灾时碰到救灾无秩序问题时,才感到缺乏救灾立法等等,立法行动总是落后在经济发展后面,处于一个被动状态。因为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争仪案件处理,也处于“无法可依”状态。这就要求应该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建立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关键组成部分,放在突出位置上,抓紧制订社会保障基础法律。现在,经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社会保障关键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所以,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或常务委员会立即制订颁布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处于关键地位《中国社会保障法》,同时,由国务院立即制订和颁布和该法相配套一系列条例,以确保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

  ④社会保障实施机制微弱。社会保障实施机制包含行政执法、司法、争议处理仲裁活动及法律监督程序等。实施机制较弱关键原因是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法律责任和制裁方法要求。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责任是有其本身特点,比如工伤保险责任归责标准是“无过失标准”,发生了工伤事故,不管雇主是否有过失,全部要负担赔偿责任,实际上是推定雇主责任标准(注③)。又如,现行社会保险法规中缺乏对欠缴、拖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法律制裁方法,现在最为突出是对挪用、挤占、截留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得不到立即惩治。中国刑法第 273 条对挪用社会救灾、社会救助等救助款物行为,作出了明确制裁制订。但并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列于特定款物保护范围之内,使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处于极其不安全状态。这就要求要加紧健全社会保障司法机制。提议在人民法院设置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不法侵害时取得有力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应该依法立即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费、拒不推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行为人,应该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现在,有些地方在人民法院已设置了社会保障法庭,对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采取强制司法方法,追缴了社会保险费。充足利用司法机制在确保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方面含有强制性和震慑作用。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为加强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统一计划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监督。中国政府对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进生了一系列改革。经过多年努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基础框架已初步建立。完善和健全中国社会保障法制是一项艰巨而复杂、庞大立法工作。要真正建立起适合国情有自己特色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要付出较以往更多努力。一个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必将为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文明提供有效保障。中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经找到了发展大方向,并确立了部分正确思绪。我坚信在党中央领导下,经过不懈努力,一定能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社会保障体系,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有效保障。为中国构筑友好社会提供关键保障,促进全方面建设小康社会并促进整个社会公平、友好地健康发展。

  注释:

 ①19992 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相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决定》中提出,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个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前提下,由现代企业制度、

 全国统一大业市场体系、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合理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五大支柱组成了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基础框架。

 ②金涛:浙江日报,20XX 年 9 月 13 日。

 ③杨启贤:《相关养老给付水平研究》,载于《xx 社会论坛》1997 年第 3 期。

 ④贾俊玲:《社会保障和法律建设》,载于《中外法学》1999 年第 1 期。

 参考文件资料:

 1、贾俊玲《劳动法学》。中央广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XX年 2 月出版。

 2、《干部理论学习读本》20XX 年 7 月出版。

 3、郭崇德主编:《社会保障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

 4、杨启贤:《相关养老给付水平研究》,载于《xx 社会论坛》1997 年第 3 期。

 5、④贾俊玲:《社会保障和法律建设》,载于《中外法学》1999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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