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0)

来源:英国留学 发布时间:2020-10-19 点击: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9〕48 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 晋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联动应对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平急结合,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3 编制依据

  1.3.1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7)《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3.2 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3)《国家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4)《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5)《晋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是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见附件 3)。2 晋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晋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各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晋中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统一领导、指挥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健委主任、市应急局长、晋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晋中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应急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文旅局、市红十字会、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榆次站、武警晋中支队等有关单位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成。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卫健委负责人兼任。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等详见附件 4。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市县两级卫健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 组建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并确定职责。

 2.2 应对主体

  市指挥部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体,县级指挥部是应

 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体。

 2.3 事权划分

  省指挥部是应对省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体。市指挥部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体。县级指挥部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体。

  跨市界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省指挥部的协调下,由市指挥部与相关市指挥部分别指挥。

  跨县界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相关县级指挥部分别指挥,市指挥部予以协调。

 2.4 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能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职责分工为:

  对较大级别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及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卫健部门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较大级别职业中毒的调查处理,由卫健部门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应对工作需要,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实行统一指挥协调、共同应对的联动机制。

  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设立五个组和一个委员会,即综合协调组、医疗防疫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处置组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各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和评估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各类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农业农村等机构,要针对人群密集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任务,负责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

  各级卫健部门组织开展对重点传染病、食源性疾患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级卫健等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各级卫健部门要会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类监测数据,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3.2 预警和防控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监测信息及风险评估,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向同级指挥部报告即将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同级指挥部及时发布。由高到低分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蓝色预警。具备解除条件后,发布预警的指挥部要立即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防控工作,防范化解风险和消除隐患。4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投诉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 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

  各级卫健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检验检疫机构等与公众健康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

 4.2 报告程序和时限要求

  事发地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或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卫健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卫健部门接报后,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要求,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卫健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卫健部门应当在事件发生后 1 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卫健部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要力争 30 分钟内电话报告、1 小时内书面报告。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 2 小时内书面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在30 分钟内(超过该时限以书面报送时限计算)报送书面信息。

 4.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实行日报、零报制度。

  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报告。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健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 2 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监测、收集、核实、报告和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本级卫健部门。

 4.5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国家卫健委发布,或经国家卫健委授权的省卫健委向社会发布。主要内容包括:事件的性质、原因,发生地及影响范围,发病、死亡、重症和波及人群,处置措施和控制情况,采取强制措施的实施和解除情况,公众应获知的防控知识等。

  市级宣传部门按照市指挥部确定的报道口径,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事发地县级指挥部要第一时间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先期处置,及时、科学地开展病例救治、样本采集、溯源调查、病原检测以及健康教育等工作。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采取疫情报告系统重建、饮用水检测和消杀等措施,快速反应、提前干预,为分级响应争取时间。

 5.2 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响应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响应。县级指挥部根据本级应急处置需要,自行确定应急响应条件及相应措施。

 5.3 一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

  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在省卫健委工作组到来前,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疫情或事件的蔓延,将危害减至最小,并通

 知各成员单位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事发地县级指挥部,组织协调辖区内各项应急处理工作。非事发地县级指挥部要认真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并积极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4 二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派出工作组,加强对县级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并根据需要组织调派有关队伍和专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向省卫健委提出支援请求,并在其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在省卫健委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通知各成员单位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2)指导和督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级指挥部认真履行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3)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卫健委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向省卫健委提出救援申请。

  (4)派出市相关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疫情或事件的调查处置、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疫情或事件的蔓延,将危害减至最小。

  (5)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加强临床救治,必要时开辟绿色通道,集中专家和医疗资源,采取定点集中救治。

  (6)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公众防病意识,避免谣言传播扩散,引导公众采取正确的防病措施。

  (7)组织相关机构和专业队伍对疫情和事件处置中的难点、疑点问题实施科研攻关,不断总结积累防控经验。

  (8)监督检查县级卫健部门落实应急预案、技术方案情况。

  (9)必要时,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事发地的县级指挥部,组织协调辖区内各项应急处理工作。非事发地县级指挥部要认真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并积极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5 三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启动三级响应,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加强对县级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并根据需要

 组织调派有关队伍和专家,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6 响应调整和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危险因素和病例的变化,由本级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调整和终止响应的建议,报本级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指挥部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和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6 善后处置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有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应在事件处置结束 20 天内,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卫健部门。

 6.2 抚恤与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直接参与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发放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工作补助。

 6.3 征用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4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 平战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卫健部门应加强应急体系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保障所需经费,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长效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7.1 技术保障

  7.1.1 实验室检测技术

  各级各类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机构要做好已知病原的快速检测技术准备;不断完善实验室突发急性传染病病原检测试剂储备,积极拓展未知病原筛查检测能力。

  7.1.2 医疗救治技术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救中心等,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再培训工作,熟悉掌握诊疗方

 案、处置原则和工作流程,组织好加强医护人员检伤分类、心肺复苏等技能培训和演练。紧急状况下,要做好定点医院病房腾空、病例分流转运、医院感染控制等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7.1.3 监测技术

  各级疾病预防机构要加强传染病的监测管理,进行疫情分析,提出预警建议,必要时关口前移,实施症状监测,及时发现疫情和事件苗头;各级医疗机构强化落实接诊医生首诊负责制,要求接诊时必须询问患者的流行病学史,并做好相关记录,做到早发现早控制;农业农村部门要密切关注禽间畜间疫情动态,及时与卫健部门进行沟通,严防禽间畜间疫情向人间传播。

  7.1.4 防护技术

  各级各类医护、检测检验等参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员,要熟练掌握洗消、隔离等防护措施及各类个人防护用品的规范性操作。在标本采集、运送、检测及患者救治时规范操作,认真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生物安全相关规定,严防应急处置人员感染。

 7.2 人员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两级卫健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调动、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完善各级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等专业类别卫生应急队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实施动态管理。

  7.2.2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指挥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联系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见附件 6)。

 7.3 物资保障

  7.3.1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应急处置经费、物资储备经费和财政补助由各级财政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7.3.2 物资储备

  各级卫健、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健部门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需

 求评估,提出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健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会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3.3 通讯交通 各级政府要做好处理事件的通讯、交通等应急保障工作。

 8 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8.1 宣传教育 各级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引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2 培训演练 各级指挥部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市卫健委组织开展全市性和区域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每 3年至少 1 次。

 9 预案管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和本级应急管理局备案。2010 年12 月 11 日印发的《晋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0〕117 号)同时废止。

 10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大的中毒事件。

  突发急性传染病是指在短时间内突然发生,重症和死亡比例高、早期识别困难,缺乏特异和有效的防治手段,易导致大规模暴发流行、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可

 能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影响,需采取紧急措施应对的传染病。

 附件: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体系框架图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4、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5、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6、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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