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综合业绩考评系统(二次)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7875

来源:英国留学 发布时间:2020-10-13 点击:

 乐山市政府采购 服务 项目

 竞争性 磋商 文件

  .

 采购编号:

 LZCCS2018-21-2

  项目名称:

 机关综合业绩考评系统(二次)

  采 购 人: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采购代理机构:

  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8 年 11 月

 共同 编制

  目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5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7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

 二、总则...................................................................................................... 12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 14

 四、响应文件.............................................................................................. 15

 五、磋商前准备和磋商程序...................................................................... 19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1

 七、磋商纪律要求...................................................................................... 23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24

 九、其他...................................................................................................... 24

 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 25

 一、磋商函(承诺函).............................................................................. 28

 二、法定代表(负责人)人身份证明...................................................... 30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31

 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承诺.............................................................. 33

 六、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4

 七、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5

 八、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36

 九、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7

 十、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 38

 十一、没有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的承诺.................................. 39

  十二、服务要求应答表.............................................................................. 40

 十五、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43

 十六、报价明细表...................................................................................... 44

 十七、中小企业声明函.............................................................................. 46

 十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7

 十九、知识产权承诺函.............................................................................. 48

 二十、进口产品承诺.................................................................................. 49

 二十一、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50

 二十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50

 供应商最后报价表(磋商后使用).......................................................... 51

 第四章 采购项目概况、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52

 第五章

 评审办法.............................................................................................. 63

 一、总则...................................................................................................... 63

 二、评审方法.............................................................................................. 64

 三、评审及磋商程序.................................................................................. 64

 四、最后报价及审查.................................................................................. 70

 五、综合评分.............................................................................................. 72

 六、磋商小组复核和出具评审报告.......................................................... 73

 七、评审争议处理规则。.......................................................................... 75

 八、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75

 九、本次采购活动终止.............................................................................. 76

 十、确定成交人.......................................................................................... 76

 十一、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77

  十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77

 第六章

 合同主要条款...................................................................................... 79

 附件:.................................................................................................................. 83

  第一章

 竞争性 磋商 邀请函 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拟对其机关综合业绩考评系统(二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编号:

 LZCCS2018- - 21- -2 2

 。

 二、 项目名称:

 机关综合业绩考评系统(二次)

 。

 三、 资金来源:

 财政 资金 。

 四 、 招标项目简介(详见第四章)

 :

 五、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投标人不得具有限制或禁止竞标情形。

 (2)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3)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了磋商保证金(银行转账、保函、支票、本票、汇票等形式)

 本项目,采购人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

 六、 竞争性 磋商 文件 获取时间、地点:

 (一)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详见《乐山政府采购用户操作手册》(见附件)。

 (二)报名网址: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服务平台( http://www.lsggzy.com.cn/ )。

 (三)报名时间:2018 年 11 月 14 日 9:00 分至 2018 年 11 月 20 日 17:00 分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报名后免费下载获取。资格不能转让。

  七、 响应 文件 递交起止 时间:8 2018 年 年 1 11 月 月 6 26 日 日 9 9: :3 30 0 分至 至 8 2018 年 年 1 11 月 月 6 26 日 日 10: :0 00 分(北京时间)。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递交地点: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 607 号(嘉兴路与龙游路交会处:北城峰景三楼)】

 。

 八、 磋商 时间:8 2018 年 年 1 11 月 月 6 26 日 日 10:00(北京时间)。

 磋商 地 点:

 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 607 号(嘉兴路与龙游路交会处:北城峰景三楼)】

 。

 九、本次竞争性 磋商邀请供应商的方式:

 (1)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以公告形式发布✔ (2)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3)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

 址:

  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路 85 号

  联 系 人:

  张先生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833-2402032

  采购代理机构:

 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

  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 607 号(嘉兴路与龙游路交会处:北城峰景三楼)】

 邮

 编:

 614000

  联 系 人:

  杨老师、李老师

 联系电话:

 0833-2421411

 采购项目联系人:

  左女士

 采购项目联系电话:

 0833-2106539

 2018 年 11 月 13 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 名称 说明和要求 一 采购预算和 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

 (一)总预算:

 250,000 元,最高限价

 250,000

 元。

 (二)超过采购预算和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二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一)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

 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1小时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2、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竞争性磋商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宣传资料以佐证其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的,供应商应对其提供的产品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产品宣传资料。经过调查核实或者检测检验,供应商投标产品的实际技术参数与其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产品的宣传资料标注的技术参数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在获取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或者在开标、评审现场,或者在确定采购结果过程中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供应商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有上述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以“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其他供应商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在确定成交人过程中,采购人通过调查核实供应商确实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可能导致无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可以不确定该供应商作为成交人。

 三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实质性要求)

 (一)节能、环境标准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1、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列入第 二十四 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的产品,供应商必须提供本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否则,按照无效处理。

 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本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3、供应商所投产品为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有效期内的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评分细则中予以体现。

 4、本项目的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详见第四章。

 (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 1 1 、本 项目

 不是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监狱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项目;

 (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划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以非联合体身份参加采购活动时可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对小型或微型业的报价给予 10%的价格折扣,用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划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和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时可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报价 3%的价格扣除,用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给与扶持。

 (4)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三 )

 供应商同时具备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两种及以上性质的,不重复享受 政策,按 最后报价 总价的 10 % 进行 扣计。

 (四)其他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 失信供应商管理 (一)重大失信行为 1、采购活动结束后,由采购人对磋商小组推荐的中标供应商通过“信用中 国 ” ( www.creditchina.gov.cn )

 网 站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http://www.chinatax.gov.cn)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对其在响应文件作出的承诺进行查询和核实。

 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查询时间为本次采购项目自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布公告之日起至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之日止。查询网页截图应当打印存档,并作为中标确认函附件资料予以存档。

 4、经查询供应商有上述重大失信行为的,采购人应当不予确定该供应商为成交人。

 (二)其他失信行为(实质性要求)

 对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时采用扣分进行惩戒。

 扣分: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 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分的惩戒方法,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存在一次失信行为的,扣 5 分,每增加一次失信行为,加扣 3 分,直至扣完为止。

 五 评审情况的公告 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情况,符合性检查情况,评审结果、评审专家名单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六 磋商 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一)

 磋商 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2 2 , 500

 元。

 (二)

 保证金的提交:

 (1 1)

 )》 必须按《乐山政府采购用户操作手册》( ( 见附件) ) “供应 商模块 → 1.1.2已报名采购项目→ 4. 缴纳投标保证金”操作步骤生成 的子账号 进行缴纳, 否

  则无效 。以开标时“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系统”提取《报名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表 》为准,显示“已缴纳”状态的有效。开标时如系统原因,“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系统”的《报名 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表 》不能正常打印的,以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为准。

 (2 2 )保证金须在 投标截止 时间前到账。

 (3)供应商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投标保证金的转出账户必须是对公账户;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须是自然人银行储蓄卡账户;供应商是分支机构的,可以由该分支机构的上级公司缴纳。

 (二)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将上述票据资料原件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当面不密封递交给采购人监督人员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响应文件中装该原件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七 采购活动询问、质疑、投诉及咨询 根据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质疑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资格性要求、采购需求、服务要求、评分标准等采购需求由采购人负责受理和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以及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受理和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应当按照财政部 94 号令相关规定向受理人提交书面材料。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0833-2128799(技术信息科)

 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咨询:0833-2106539(交易组织科)

 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咨询:0833-2402032(采购人)

 开标咨询:0833-2106539(交易组织科)

 评标咨询:0833-2105983(交易评审科)

 询问、质疑咨询:0833-2406065(交易监督科)

 保证金缴退咨询:0833-2455129(财务科)

 投诉咨询:0833-2427703(乐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八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

 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受理科

 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杨老师、李老师 联系电话:0833-2421740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 607 号(嘉兴路与龙游路交会处北城峰景

  三楼)

 九 响应文件数量要求 《 响应文件 》 正本 1 1 份,副本 2 2 , 份, 《 电子文档 》1 1 份。

 十 商 磋 商 有 效 期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磋商有效期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届满后 90 日历天。

 十 一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与备案 (一)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 由采购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交同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十 二 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一)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二)采购成功后,采购人应当查询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应当认定为无效;中标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中标无效;中标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应当认定中标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中标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 推荐成交候选人数量

 3 3 家

 十四 履约保证金的递交和退还 (一)履约保证金金额: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5 %。

 (二)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和方式:

 时间要求:提交时间为中标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保证金。

 提交方式:原则上以银行转账为主(供应商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投标保证金的转出账户必须是对公账户;供应商为自然人的,为自然人银行储蓄卡账户)。中标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将上述票据资料当面不密封递交给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财务科 )/ / 采购 人

 且得到认可。

 (三)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供应商凭《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介绍信

 二、总则

 (一)

 适用范围 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3、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如出现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情形,以表述在前面的为准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澄清为准。

 (二)

 有关定义

 1、“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磋商事宜的采购机构;

 2、“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3、“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4、“供应商”指在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服务平台上注册成功,下载了竞争性磋商文件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

 参与 磋商 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实质性要求):

 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按照规定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四)

 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有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1 、 提供相同品牌 产品处理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特 指本采购项目中的货物。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计算货物类产品的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最后报价最低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最后报价相同的,由磋商小组在监督等相关证明材料到

 代理机 构工作人员 (财务科 )

 办理退还手续。

  人员的监督下以抽签方式随机选取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条目数量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核心产品条目数量的 50%(含,计算得数采用去尾法取整)的品牌型号相同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按前款规定处理。

 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2 、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作无效处理。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

 3 、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4 、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 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均作为无效处理。

 5 、母子 公司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母公司和其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6、 、 回避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②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③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⑤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上述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三、 竞争性 磋商 文件

 (一)

 竞争性 磋商 文件 的构成 1、竞争性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依据,同时也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阐明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投标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竞争性 磋商 文件 的澄清和修改 1、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采购单位可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单位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至少 3 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从供应商在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平台上注册的邮箱(邮箱错误等原因造成的无法顺利接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通知,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

 (三 )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竞争性磋商文件领取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的潜在供应商(从供应商在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平台上注册的邮箱中发出通知,邮箱错误等原因造成的无法顺利接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2、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一)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有关本次采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应尽量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而影响评审的,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供应商所提供货物的品牌名称、型号等除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品牌名称等无法翻译为中文的除外; 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响应文件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三)

 货币类型(实质性要求)

 本次采购项目的响应文件均以人民币报价。

 (四)联合体投标(实质性要求)

  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联合体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单位。联合体协议由供应商自拟格式。

 3、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磋商的一切事务,并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4、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作无效处理。

 ( 五 )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磋商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六)

 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七)

 响应文件格式 1、供应商应当执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 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部分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八)

 磋商 保证金 1、供应商磋商前时,必须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数额等内容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的一部分)

 (实质性要求); 2、磋商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实质性要求); 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4、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人的投磋商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 5、终止采购的,已经收取磋商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磋商保证金。

 6、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①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②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③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④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⑤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 ⑦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九)

 磋商 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1、本项目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可以长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2、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十)

 响应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响应文件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响应文件(“电子文档”除外)原则上应当左侧胶粘制作装订成一册,装订成一册有困难的,自行分成若干册,但应当注明第一册、第二册……,每一册又分为正本和副本。

 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为准; 响应文件应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如要求提交图纸等不易采用 A4 幅面纸张印制的除外; 3、响应文件的正本须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字处签字,在规定盖章处盖章。

 响应文件副本 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鉴; 5、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 U 盘制作,内含响应文件 PDF 格式文件一份,Word 格式文件一份。电子文档内容应当与响应文件正本一致;电子文档应当有供应商名称标签。

 (十一)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响应文件的正副本全部密封在 1 个密封袋内,如 1 个密封袋无法全部密封的,供应商自行分成如干密封袋。密封袋封面格式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相关格式,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 供应商 为 自然人,由 自然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字 )。

  2、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作如下处理:

 ①现场监督人员对开标异常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并交磋商小组按采购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②所有签到供应商对异常情况记录签字确认,开标会按规定程序继续进行。

 (十二)

 响应文件的递交 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磋商地点。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2、递交响应文件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封面)项目名称、分包号应当与本次采购活动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一致,如果只是封面文字错误,响应文件实质内容一致,可以在评审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响应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3 、 本次竞争性 磋商 采购活动,响应文件的递交方式为面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非面呈的所有方式递交响应文件。

 (十三)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供应商在递交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供应商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密封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3、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 磋商 前准备和 磋商 程序

 (一)

 磋商 前准备 1、磋商前准备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人、供应商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供应商的签到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磋商前准备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磋商小组成员不参加磋商前准备工作;

  2、磋商前准备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现场监督; 3、调取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相关资料核对报名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子账号转账方式)缴纳供应商、签到供应商、响应文件(密封封面)所标注的供应商四项信息是否一致,除参加开标会的供应商未报名的情形外(未报名的供应商签到无效、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资料予以退还。)开标记录人员应如实记录开标情况。

 4、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5、磋商前准备由供应商检查其自己递交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仅限于确认自己递交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不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向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反映,并在密封性检查表中予以记录,并在评审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磋商前准备工作的正常进行; 6、磋商前准备工作完毕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共同将全部响应文件送至评审室,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组建磋商小组。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磋商小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情况属实,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二)

 磋商 程序 (1)磋商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资格性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并出具资格审查报告; (2)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 (3)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分别与通过资格审查且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4)磋商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组织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作为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第一次报价)。

 (三)

 成交通知书 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供应商被确认成交供应商后,拒绝领取成交通知书的,采购单位将于成交供应商确定

  之日起两日内采取邮寄方式按照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地址发出成交通知书; 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评审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成交公告发出后,成交供应商自行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领取,领取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一)

 签订合同 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另一个较短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逾期未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3、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放弃履行采购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二)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1、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货物的一致。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4、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分包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三)

 合同转 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五)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1、成家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2、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六)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

  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七)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将纸质合用副本交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八)

 履行合同 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

 验收 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和《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乐市财政采〔2018〕16 号)等规定的要求进行验收。

 2、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呈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七、 磋商 纪律要求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单位、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8)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9)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0)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成交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办理。

 九、其他

 (一)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在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二)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实质性要求)

  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 说明

 (本 说明在 供应商 制作 响应 文件时不删除):

 一、本章所制 响应 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 供应商 根据自身投标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二 、 供应商 不予填写的地方,应当用 “/ / ”表示 。

 三 、本章要求中的 “原件” 指加盖有公章( 鲜章 )

 的 书面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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