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英国留学 发布时间:2020-09-25 点击:

  汽车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减少事故,确保安全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东局“汽车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车辆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汽车运输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三条 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汽车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车辆管理、调度和汽车驾驶员的工作安排。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汽车安全行车实行监督管理。各部门主要安全职责如下:

 (一)安全生产管理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山东局有关规定;

 2.组织对公司所属公车、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检查;

 3.协助综合管理办公室做好对驾驶员聘用的审查、审核工作;

 4.负责对违章肇事事故材料的整理上报工作;

 5.开展有关安全行车知识的学习、培训和安全竞赛活动,负责对安全行车达到30万公里驾驶员表彰奖励材料的审查,经安委会批准后实施表彰奖励;负责对安全行车达到50万公里和80万公里驾驶员表彰材料的审查和上报工作。

 (二)综合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山东局有关规定;

 2.认真贯彻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完善操作规程、保养制度;

 3.监督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情况。对违章驾驶,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处罚,并予以制止;

 4.做好驾驶员的各项安全教育和培训,坚持每月一次“安全活动日”制度,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

 5.做好招聘驾驶员资格认定和审查审核工作;

 6.负责对驾驶人员的考核、评比、处罚和表彰奖励工作;

 7.负责对安全行车达到30万公里驾驶员表彰奖励的推荐工作;负责对安全行车达到50万公里和80万公里驾驶员表彰材料的推荐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车辆管理负责人,是本单位车辆交通运输的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必须每季度对其安全活动进行一次检查。

 第六条 车管人员做到对车辆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安排保养和维修,按公安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车辆。车辆不得拖保,不得带病上路。

 第七条 驾驶员必须自觉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完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三卡”(驾驶员安全行车记录卡、汽车技术档案卡、违章肇事记录卡)、安全活动记录、车辆检查记录等台帐。每年12月底将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为推荐安全行驶表彰奖励提供依据。

 第九条 装运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时,应严格执行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管业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停车场、必须设置专用消防器具,并定期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 驶驾员管理和安全行车要求

 第十一条 驾驶员的配备与管理

 (一)机动车驾驶员应选择身体健康、工作积极肯干、安全意识强,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正式驾驶执照三年以上的专职驾驶员;

 (二)招聘驾驶员时,必须经公司车辆管理、安全管理共同对其资格证书、履历、安全驾驶里程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认可,方准驾车;

 (三)驾驶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不合格的驾驶员必须立即调离或清退;

 (四)驾驶小型客车须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验并安全行车五万公里以上(需提供有效证明)。

 第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服从车管部门的管理和调度,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因违章而受到有关部门经济处罚的,由当事人承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必须调离驾驶员岗位。

 (一)发生负对等责任及其以上重、特大事故者;

 (二)一年内发生三起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事故者;

 (三)酒后驾车者;

 (四)发现有不适合驾驶员岗位疾病、生理缺陷的;

 (五)工作不主动,安全意识差,经常违章,屡教不改者。

 第十三条 非驾驶岗位人员驾驶公车安全管理规定。

 (一)非驾驶岗位人员驾驶公车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应定期参加驾驶员安全活动。否则,不得单独驾驶公车;

 (二)非驾驶岗位人员驾驶公车长途行驶,载客人数不得超过3人;

 (三)非驾驶岗位人员驾驶公车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驾驶核准驾驶车型以外的其他公车;

 (四)未取得内部准驾证的其他非驾驶岗位人员不得驾驶公车。

 第十四条 驾驶员守则

 (一)驾车时,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带、随身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二)不准转借、涂改和伪造驾驶证和行驶证;

 (三)安全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四)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五)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开车;

 (六)下陡坡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

 (七)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械失灵或已报废车辆;

 (八)不准将车辆交给未经批准的非驾驶岗位人员驾驶;

 (九)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十)连续行车达到4小时,须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

 (十一)不准在行车时发生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十二)不准穿拖鞋和高跟鞋等影响安全行车的服饰驾驶车辆;

 (十三)高速路上行车时应注意车速(60—120Km/小时),不准超速、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

 (十四)车辆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必须停车查清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十五)出车途中遇大雾、大雨、大雪、五米内视线不清时,不准继续行车。如遇执行紧急任务、护送伤病员等情况,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准予行车;

 第十五条 实行违章“举报制度”,对违章驾车的人员经安全管理部门查实,按奖惩制度进行严肃处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保密。

 第十六条 乘车人员安全要求

 (一)乘坐前排座位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二)乘车时必须听从指挥,车未停稳不准上下车,不准跳车,在机动车道上不准从车左侧上下车。中途不准强行拦车、扒车;

 (三)车辆行驶时,不准站立、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四)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

 第十七条 因乘车人员违章,妨碍驾驶员安全操作而造成的事故,乘车人与驾驶员负同等责任。

 第五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损失折款、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费用,其统计范围按国标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报警、求救、向保险部门报案,同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领导报告,并设法做好现场施救和现场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凡发生重大及其以上交通事故,1小时内必须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管理部门。在公安、交通部门裁决后, 15天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公司安委会。

 第二十一条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一)全部责任:事故由当事人引起的,没有其它任何客观原因或他人过失;

 (二)主要责任:事故主要由当事人引起,但有一定的客观原因或他人过失;

 (三)同等责任:事故由当事人与他人共同造成,在事故作用中基本相当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四)次要责任:事故由当事人与他人共同造成的,但以客观原因或他人的过失为主。

 第二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处理,依据公安、交通部门裁决,并结合本制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对违章责任事故应严肃查处,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交通法规和本制度,安全行车30万公里有公司给给予1000元奖励;安全行车50万和80万公里,工作态度好、成绩显著的驾驶员由公司推荐参加局安全表彰奖励。对在安全行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驾驶员,可视情况,给予特殊嘉奖。

 第二十四条 奖励申报程序:由驾驶员申报,并填写《驾驶员安全行车奖励申报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车管部门审查,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安委会批准后,于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安全行车50万和80万公里的受奖励驾驶员,必须报局安委会批准,安全行车30万公里的受奖奖励驾驶员由公司奖励并报山东局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安全行车标准

 (一)驾驶员的职业道德良好,工作态度端正;

 (二)每发生一次违章行为,扣除一万公里安全行车里程;每发生一次负次要责任的轻微事故,扣除二万公里安全行车里程;每发生一次负次要责任的一般事故,扣除三万公里安全行车里程;

 (三)发生下列交通事故之一者,取消事故发生前全部安全行车里程;

 1.负对等及其以上责任的一般事故;

 2.负次要及其以上责任的重大、特大事故;

 3.肇事逃逸的。

 第七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七条 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外,公司还要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处以2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调离驾驶员岗位。

 第二十八条 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司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处罚标准见附表一《交通事故罚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对领导违章派车,驾驶员未加拒绝开车而造成事故的,领导要与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对领导强令驾驶员违章开车而发生的事故,领导负主要责任,对负有事故责任的领导,参照表1“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标准对领导进行处罚,按次要责任处罚标准对驾驶员进行处罚;驾驶员有权拒绝强令违章驾驶。

 第三十条 因车辆机械故障造成交通事故,根据车辆管理部门、车检维修人员和驾驶员应负责任的大小,参照表1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未经批准的非驾驶岗位人员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与肇事者负同等责任,并共同赔偿事故的实际经济损失。(实际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保险赔偿-其他赔偿)

 第三十二条 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标准见“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在接到管理部门罚款文件或通知单后10日内,必须将罚款上交公司财务部门,逾期不缴纳者,将从其工资中扣除并加罚10%的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不按规定报告事故,弄虚作假,逃避罚款,骗取奖金、荣誉者,一经查出,除了取消荣誉、追回奖金、加倍罚款外,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交通事故处罚标准

 2.驾驶员安全行车奖励申报表

 3.驾驶员上岗认定、审批表

 4.内部准驾证

 5.交通肇事记录台帐

 6.汽车安全技术档案卡

 7.汽车维修保养记录表

 8.驾驶员安全行车记录卡

 附表1:

 交通事故处罚标准

  事故类别

  责任者 轻 微

 事 故 一 般

 事 故 重 大

 事 故 特 大

 事 故 直接

 责任

 者 次要责任 -- 200 1000 2000 对等责任 200 500 3000 5000 主要责任 300 800 5000 8000 全部责任 500 1000 8000 10000 事故

 责任

 部门

 及负

 责人 部门 -- -- 直接经济损失的10% 直接经济损失的20% 主管、部门、负责人 对等以上 -- 200 800 1500 对等以下 100 500 1000 安全生产分管领导 对等以上 -- 100 500 1000 对等以下 100 300 600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等以上 -- -- 800 1500 对等以下 500 1000 安全管理负人 对等以上 -- 100 600 1200 对等以下 100 400 800 备注:发生对等及其以上责任交通事故出现我方人员伤亡的,对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处罚,由山东局研究决定。

 附表2:

 驾驶员安全行车奖励申报表

 申请部门:

 姓名 出生年月 取证日期 安全行车

 时间(年) 安全行车里程(公里) 主管部门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司安全

 部门意见

  安全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司意见

  安委会主任: 年 月 日 局 意 见

  安委会主任: 年 月 日 注:申报时须附驾驶员安全行车简历。

 附表3:

 驾驶员上岗认定、审批表

 部门:

 姓 名 年 龄 性别 文 化

 程 度 参加工

 作时间 初次领

 证时间 健康状况 安全行

 驶里程 籍 贯 准驾车型 身份证号 认 定 审 批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车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人事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安全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公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附表4:

 内部准驾证

 部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文 化

 程 度 职 务 初次领

 证时间 安全行

 车里程 籍 贯 健康

 状况 身 份

 证 号 准驾

 车型 牌照号码 行驶区域 准驾

 车型 牌照号码 行驶区域 准驾

 车型 牌照号码 行驶区域 准驾

 车型 牌照号码 行驶区域 认 定 审 批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车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安全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公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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