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会保障制度

来源:英国留学 发布时间:2020-08-28 点击:

 一、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战后,日本构筑了庞大、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年金保险、医疗保险、劳灾保险、雇佣保险、护理保险组成。这一体系的建立对保障日本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日本进入少子老龄化社会,政府也在不断对其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

 (一)年金保险体系

 日本年金保险体系由三层结构组成,第一层为全民皆加入的“国民年金”,第二层为按收入比率交纳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第三层为“企业年金”。其中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共济年金为国家直接运营的公立年金。据统计,截至 2007 年 4 月,全日本加入公立年金总人数达到 7,044 万人。

 日本公立年金制度按投保人的不同具体分为:第一类被保险者指 20 岁至 60 岁之间的自营业者、农民、学生、自由职业者、无职业者;第二类被保险者指企业员工、公务员;第三类被保险者指被第二类被保险者所抚养的配偶。

 1、国民年金

 根据日本宪法第 25 条,即国家有义务为国民的社会福祉、保障、公共卫生条件改善而努力之精神,面向全体国民以备养老、伤残、死亡而设立的公立年金制度,也称为基础年金,中央主管部门为厚生劳动省直属的“社会保险厅”。

 种类:国民年金按赔付种类可分为老龄基础年金(养老),障碍基础年金(伤残赔付),遗族基础年金(死亡赔付)。

 对象:国民年金法规定所有生活在日本的年龄在 20-60 岁期间的人员必须加入国民年金,故第一、二、三类被保险人以及常驻日本的外国人均为加入对象。但制度规定,加入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的第二类被保险人不需缴纳保费。

 保费:2007 年开始,个人缴纳部分上调到 14,100 日元/月,此后每年 4 月上调 280 日元/月,至 2017 年达到 16,900 日元/月为止。国家财政也支出相当于个人缴纳的金额。

 2、厚生年金

 专为企业员工设置的公立保险制度。厚生年金保险法规定,缴纳 25 年即可享受厚生年金,同时要求从业人员达到 5 人以上的企业和自营业者必须加入厚生年金保险。

 种类:厚生年金按赔付种类可分为老龄厚生年金(养老)、障碍厚生年金(伤残赔付)、遗族厚生年金(死亡赔付)。

 对象:第二类被保险者当中的企业员工。

 保费:2006 年 9 月起,保费确定为月收入的 14.642%,因劳资各承担一半,故个人实际承担部分为 7.3%。新调整的厚生年金制度规定,今后保费比率每年 9 月上调 0.354%(劳资各承担一半),到 2017 年最终提高收入至的 18.30%。

 截至 2007 年 4 月,加入厚生年金总人数达到 3,302 万人。

 3、共济年金

 针对公务员、学校教职工设立的公立保险制度。

 种类:共济年金按赔付种类细分为退休共济年金、障碍共济年金、遗族共济年金。根据“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法”,中央公务员共济年金组合有 21 个团体,如众议院共济组合、外务省共济组合、经济产业省共济组合等。根据“地方公务员等共济组合法”,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有 69 个团体,如东京都职员共济组合、市町村职员共济组合(47 家)、公立学校共济组合(1 家)等。

 对象:公务员、学校教职工。

 保费:根据加入共济组合保费不一,一般为总收入的 11.168-14.76%(国家财政和个人各承担一半)。

 截至 2007 年 4 月,全日本加入共济年金总人数达到 460 万人。

 4、企业年金

 效益较好的民间企业为了更加丰富员工退休后的生活,在已加入各种公立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另给员工增设的养老保险制度。

 种类:企业年金可分为厚生年金基金(公立厚生年金的补充)、确定支付年金(亦被称为“日本版 401K”)、适格退休年金等。

 保费:企业全额承担或员工部分承担。

 据企业年金联合会统计,截至 2007 年 11 月,全日本有 636 个企业年金,共有 484 万名加入者。

 (二)医疗保险体系

 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按就职情况可分为“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

 1、适用对象

 健康保险的适用对象为工薪阶层,而国民健康保险的适用对象为自营业者、退休人员等。1958 年,日本通过“国民健康法”,实现了医疗保险的全民参保。据厚生省统计,加入国民健康保险总人数有 5200 万人,加入健康保险人数达到 7600 万人。

 2、保费

 劳资各承担一半。根据具体保险种类,利率在 3.0-9.5%不等。具体公式为,保费=标准月工资等级 *保险利率。

 (三)劳灾保险体系

 根据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当员工发生工伤时向员工本人或其家属提供经济补偿的公立保险制度。法规要求所有生产部门均为员工加入劳灾保险,但公务员、国营企业员工、船员除外。

 保费由雇主承担。根据行业保费为月收入的 0.45%-11.8%不等。

 (四)雇用保险

 根据雇用保险法,以员工的失业,预防失业,改善雇佣条件为目的设立的公立保险制度。法律规定,只要企事业单位雇佣一人以上,必须为员工加入雇用保险。

 保费分别由个人和企业承担:个人承担月收入的 0.6-0.7%,企业承担 0.9%-1.1%。

 (五)介护保险体系(护理保险)

 由于老后无人照顾日益成为日本的社会问题,此外,医疗保险只负责治病,不承担生活无法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日本政府于 2000 年开始实施护理保险制度。所有年龄在 40 岁以上者均为保险对象。

 保费:根据地方收入情况,由地方政府制定标准。一般为 2000-3000 日元/人?月,与医疗保险捆绑一并征收。

 二、在日中国员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等情况

 据日本法务省统计,截止 2006 年,在日常驻外国人总人数达到 2,084,919 名,其中,中国大陆人数为 560,741 名,占在日外国人总数的 26.9%,且增速较快。

 目前,由于我国与日本没有签署社会保障互免协定 ,故在日中国员工(特别是在日中资企业)缴纳双重社会保险的情况比较普遍。

 (一)在日中国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种类

 1、国民年金保险:2007 年起交纳 14,100 日元/月,今后每年 4 月上调 280 日元/月,至 2017年达到 16,900 日元/月为止。

 2、厚生年金保险:缴纳月收入的 7.3%,今后保费比率逐年提升,至 2017 年达到收入的18.30%后,不再提高费率。根据有关规定,雇用人数超过 5 人以上的企业必须给员工加入厚生年金

 3、健康保险:月收入的 3.0-9.5%,劳资各承担一半。

 4、护理保险:根据地方保费不同。一般为 2000-3000 日元/人?月。

 5、雇用保险:劳资双方按月收入的一定比率承担,参见表-1。

 表-1 企业与个人承担雇佣保险比例状况

 行业分类个人承担雇主承担合计

 一般 0.8%1.15%1.95%

 建筑 0.9%1.35%2.25%

 农业 0.9%1.25%2.15%

 6、劳灾保险:劳动法规定费用全部由雇主承担。

 (二)在日中国员工纳税情况

 1、个人住民税:统一税率为 10%(其中都道府县居民税 4%、市町村居民税 6%)。

 2、所得税:于 2007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新的所得税征收方法,参见表-2。

 表-2 所得税累进比例缴纳状况

 收入(单位:日元)

 税率 实际上缴金额(单位:日元)

 1000-1949000 5% 0

 1950000-3299000 10% 97500

 3300000-6949000 20% 427500

 6950000-8999000 23% 636000

 9000000-17999000 33% 1536000

 18000000 日元以上 40% 2796000

 (三)外国人可退还个人上缴部分的年金,但手续繁琐

 日本社会保险厅规定,在日本缴纳 6 个月以上国民年金、厚生年金保险的外国人,在回国两年之内,如提供相应书面材料 可申请退还个人上缴部分的年金,但实际退还的极少。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个人对年金退还政策的认知度低,多数人不清楚外国人个人缴纳的年金保险可退还;

 2、申领制度不健全,官方没有通知义务。如个人不主动提出申请则不了了之。另外,社会保险厅懂外语的工作人员极少,无法满足为外国人服务的要求;

 3、作为雇用方的公司因不牵扯自身利益,很少给外国员工讲解退保相关政策;

 4、不少人因丢失年金手册或手续繁琐(回国后才能办理)放弃申请等。

  来源:国家商务部网站 http://roll.jrj.com.cn/news/2008-02-28/000003342784.html

 http://www.jrj.com

 2008 年 02 月 28 日 20:39

 国家商务部网站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王

 伟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稳定政策通过社会保险、公共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政策分散个人风险,进行收入再分配,进而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于 20 世纪 20 年代,在战后取得长足发展,基本形成综合性的社会保障体系,步入世界发达国家行列。但是,日本作为亚洲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具有不同于其他西方国家的特点,它在东方文化的背景下实行了重视家庭功能的政策。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泡沫经济崩溃以后,日本从 70 年代末 80 年代初便开始不断地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研究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将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一书包括以下几个内容:一、通过对社会保障的基本概念、功能、体系的考察,探讨了日本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框架及社会保障制度的位置、作用。二、通过对日本健康保险、医疗保险、养老金保险、国家救助、财源方式等方面的探讨,论述了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实施机制。三、结合日本家庭结构、人口结构、概念意识等社会条件的变化,探讨了日本所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经济成因和社会成因,阐述了日本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课题和今后发展的方向。四、通过与欧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进一步明确了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总结归纳了日本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一书指出,21 世纪日本人口将进一步老化,老年人的增加和生产人口的减少,必定会对日本的经济与社会带来很大的影响,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比较完善与合理,关系到日本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今后日本社会保障改革的道路却是漫长的,年金改革、医疗改革及社会福利改革等还是中长期任务,随着日本经济社会情况的发展,日本社会保障改革还将发生新的变化。从日本的改革中看到两种较为明显的倾向。一种倾向是,社会保障由以家庭为单位转向以个人为单位,重视个人的自我决定权。另一种倾向是,强化市场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的调节作用,引进竞争机制,动员民间搞社会福利。这两种倾向既是社会发展所致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相信在今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当中将日益显著。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

 尽管日本在1868年明治维新后就开始学习德国等西方国家建立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但现代意义上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则始于 1 950 年 10 月政府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发布((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劝告)。此后,经过 50 多年的发展和完善,日本形成了一个复杂而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系统。其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 4 个阶段:

 1.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和确立阶段(1945?1961 年)。194 5 年战败后的日本面临大量失业、普遍贫困和残疾军人、战争遗属等众多社会问题。在社会民主化改革的压力和国际社会尤其是美国占领军的监督、指导、扶助下,日本以保护全体国民的生存权和劳动权等基本人权为宗旨,先后颁布了《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设置法》、《生活保护法》、《失业保险法》等诸多法律法规,逐步确立了生活保护制度、失业保险与劳动灾害(工伤)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制度,于 1 961 年基本搭建完成了“全民皆年金、皆保险”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框架,使战时体制下形成的带有军国主义色彩的救贫体制成功转化为具有近现代民主色彩的社会保障体制。

  2.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扩充阶段(1962?1974 年)。这一时期是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在充足财力的支撑和欧洲福利国家思潮的影响下,日本财政日益重视投资关系社会民生的公共事业,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充实社会保障内容,提高社会保障标准,社会保障预算连创新高。不但真正实现了全民养老保险和全民医疗保险,还建立了儿童补贴制度和老年医疗免费制度等社会福利制度。1 9 7 3 年也被日本政府称为“福利元年”。

  3.社会保障制度的反思和调整阶段(1975?1989 年)。1975 年开始的经济衰退,使依靠经济起飞而迅速建立起来的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因财政赤字压力而举步维艰。在对“高福利高负担的福利国家模式”、“优先发展社会保障的方针”和“高度集权的福利行政”等思潮和政策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日本开始试图探讨向“强调社会福利分权”、“重视发挥家庭和民间资源”、“中福利中负担”的社会福利道路转型,并通过制定《雇佣保险法》、《老人保健法》和修改《国民健康保险法》、《厚生年金法》等法律制度,不断调整国家、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事务上的权利义务分配,减少财政负担。

  4.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重塑阶段(1990 年至今)。2 O 世纪 9 0 年代以来,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所面临的压力和危机与日俱增:一方面,经济的持续不景气,不但使政府财源紧张,而且冲击了原有的企业终身雇佣制,增加了大量失业人员;另一方面,少子化、老年化和妇女职业化的趋势,使得日本社会的人口结构和家庭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保障给付的需求急剧激增。为了应对挑战,日本加大了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变革力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树立“全民社保,全民支持”的新理念,重新探讨给付与负担水平,重塑政府、企业和民众的共同参与,建立一个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努力抑制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的过度膨胀,减少中央财政赤字;在考虑国民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逐步提高保险金缴纳率,引进“受益者负担’’的原则,实行费用征收多元化;倡导社会保障事业的社会化,重视各社会团体和家庭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改革的范围涉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各项基本制度。由于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很大,至少今后五年仍将继续处于这个制度重塑阶段。

 (二)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内容构成。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比较繁杂,不但包括对所有国民一体适用的《国民年金法》和《国民健康保险法》等制度规范,而且包括仅对某些特殊人群适用的《船员保险法》、《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组合法》等制度规范。总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社会保险制度。这是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复杂的内容,具体又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健康保险)、灾害补偿(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护理保险制度五部分。

 ??养老保险制度。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结构十分复杂,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国民年金(国民基础养老保险),《国民年金法》要求具有参保资格的三类国民必须参加,即 2 0 至 60 岁的农民和个体经营者(第一号参保人),民间企业职员和公务员(第二号参保人),第二号参保人的配偶(第三号参保人)。国民年金的保费和待遇发放标准都由法律规定,不与参保者个人的收入挂钩。第二层次为厚生年金(厚生养老保险)或共济年金(互助养老保险),其保费和待遇发放标准都与参保者个人的收入挂钩。《厚生年金法》规定雇工 5 人以上的民间企业都必须加入厚生养老保险,劳资双方各负担保费的一半。《国家公务员等互助会法》、《地方公务员等互助会法》和《私立学校教职员互助会法》分别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和私立学校教职员等特定人群通过职业共济组合参加互助养老保险的问题。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养老保险都是带有强制色彩并由政府来运营的,被称为公共养老保险,构成日本养老保险的主体。第三层次的养老保险包括国民年金基金、厚生年金基金、新企业年金(适格退休年金)等多种参保人可以自由选择加入与否的类型,这些保险中的保费和待遇发放也都享受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也被称为非公共养老保险。其中,国民年金基金旨在为不满足于第一层次保险的农民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厚生年金基金主要以 5 OO 人以上的大企业员工为对象;新企业年金则主要以中小企业员工为对象。值得注意的是,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益;厚生年金基金还代管着一部分厚生年金。

  ??医疗保险制度。日本的医疗保险主要由面向工薪族的职业健康保险和面向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的地域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两大体系组成,外加上一个特殊的老人保健制度。

  职业健康保险。根据《健康保险法》,职业健康保险可以细分为三大类:一是面向 7 OO人以上的大企业员工的组合(类似于工会)掌管健康保险;二是面向中小企业员工的政府掌管健康保险:三是分别面向临时工、船员、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的健康保险制度。

 地域健康保险。根据《国民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主要面向农民、个体工商户和无业者等,由被保险人居住的市町村提供保险服务。此外,国民健康保险还广泛适用于各类职业的退休人员,即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员一旦退休,原来加入的职业健康的所有保险记录都转入国民健康保险。

 老人保健制度。这是 1983 年为了平衡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特别是国民年金制度的老人医疗费支付水平差异而建立的制度。它要面对 70 岁以上的老人,进行医疗费负担的调整,即患者自付 10%左右,各项医疗保险制度承担约 54%,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约 36%。

 ??工伤保险制度。日本的工伤保险包括面向普通企业雇员的一般灾害补偿以及分别面向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和船员的公务员灾害补偿和船员灾害补偿,保费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由雇主缴纳。其中,5 人以上的企业被强制性要求加入一般灾害补偿,5 人以下的企业可以自愿加入。被保险者分为四类:一般劳动者,65 岁以上的高龄劳动者,合同期不满一年的短期工,合同期不满 30 天的临时工。

 ??护理保险制度。2000 年开始实施的日本《护理保险法》把原来作为一种社会福利的、主要面向低收入阶层的老人公共护理服务转变成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被保险人包括 6 5 岁以上的第一号被保险人和 40 至 6 5 岁的第二号被保险人。护理保险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居家护理服务和设施(老人院等老人保健设施)护理服务。护理保险的待遇发放有严格的程序限定,被保险人向市町村政府提出申请后,需由市町村政府的护理认定审查会根据其认可的调查员和主治医生对申请人身体状况和康复计划的认定来决定服务的种类和时限。

  2.社会救济制度。日本的社会救济制度是指《生活保护法》规定的生活保护制度。生活保护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实施,只有当该户人家倾其所有的资产、劳动能力和亲戚资源后仍不能取得维持最低生活水准的情况下,才能提出申请。政府给予申请人的生活保护可以包括生活、教育、住宅、医疗费、护理、分娩、就业、丧葬等八项扶助中的一项或几项。各项扶

 助可以采用货币或实物形式发放,各项标准分别制定,其中满足衣食等日常生活需求的生活扶助标准采用与一般国民的消费动向联动调整机制,以保障国民的最低生活水平。

  3.社会福利制度。主要是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母子单亲家庭等建设有关福利设施,提供有关福利服务,发放有关津贴。

  4.公共医疗卫生制度。主要是为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精神病和毒品等与公共卫生密切相关的事项,向国民提供健康诊断、卫生检查以及下水道和垃圾处理等免疫服务。

  5.广义的社会保障制度。除前四大制度外,广义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包括军人优抚制度和战争受害者救援制度。此外,日本还有部分政府官员和学者主张将公营的保障性住宅政策也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的范畴,因为它也可以起到尊重生存权的“社会保障”的效果。

  (三)日本社会保障财政状况。

  在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立、发展、改革的全过程中,社会保障的财政状况始终是各方关注的中心议题,也是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因和主要决定性因素。一方面,经济高速发展累积起来的高财政收入,为加速社会保障体系的筹建和扩展提供了物质前提和有利条件;另一方面,经济低迷时期,国家财政危机必然要求通过制度变革,控制不断膨胀的、刚性的社会保障支出。

  从日本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构成上看,国家财政始终居于重要地位。总的来说,在收入方面,大约 6 成的资金来自社会保险费,3 成来自财政,1 成来自资产收益(见附表三)。在支出方面,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总额不断增加,占 GDP 的比重逐年上升,从 1965 年的 5.98%上升至 2004 年的 2 3.72%;其中,随着人口老年化的加剧,增幅最大的是养老保险费用,其次是医疗保险费用(见附表四)。根据日本政府 2006 年 5 月的预测,只有加速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致力于提高效率,才能有望适度控制社会保障的负担,保障给付(见附表五)。

 附表三:

 社会保障收入的主要来源构成比

  (单位:%)

  社会保险费

 财政补贴

 资产收益

 其他

 合计

 被保险者

 雇主

 国库

 其他公费

 资产收益 <>

 1975 年

 26.43

 30.37

 28.99

 4.1 2

 8.75

 1.34

 1OO

 1980 年

 26.5

 29.05

 29.21

 3.72

 9.75

 1.77

 1OO

 1985 年

 27.09

 29.72

 24.27

 4.15

 1 2.77

 2.01

 l00

 1990 年

 27.87

 31.67

 20.28

 4.13

 1 2.59

 3.45

 1OO

 1995 年

 28.68

 31.49

 19.46

 4.96

 11.53

 3.88

 100

 2000 年

 29.6

 31.4

 21.9

 6.1

 7.2

 3.8

 100

 2001 年

 30.4

 31.7

 22.9

 6.6

 4.8

 3.6

 100

 2002 年

 31.1

 32.2

 23.3

 7.O

 1.8

 4.6

 100

 2003 年

 27.0

 26.9

 20.9

 6.6

 l5.O

 3.6

 1OO

 2004 年

 29.6

 32.2

 23.3

 7.5

 7.5

 3.9

 100

 附表四:

 社会保障费用支出

  (单位:兆日元)

  医疗

 养老

 其他福利

 合计占 GDP 比重

 1965 年

 0.9

 0.4

 0.3

 5.98%

 1970 年

 2.1

 0.9

 O.6

 5.77%

 1975 年

 5.7

 3.9

 2.2

 9.49%

 1980 年

 1O.7

 10.5

 3.6

 12.41%

 1985 年

 14.3

 16.9

 4.5

 13.71%

 199O 年

 18.4

 24.0

 4.8

 13.45%

 1995 年

 24.1

 33.5

 7.2

 17.09%

 200O 年

 26.0

 41.2

 1O.9

 2O.53%

 2001 年

 26.6

 42.6

 12.2

 22.14%

 2002 年

 26.3

 44.4

 12.9

 23.03%

 2003 年

 26.6

 44.8

 12.9

 23.51%

 2004 年

 27.2

 45.5

 13.O

 23.72%

 附表五:

 综合改革前后社会保障给付和负担对比(单位:万亿日元)

 . (2006 年 5 月预测)

  年金

 医疗

 福利

 公费

 保险费

 改革

 前

 改革

 后

 改革

 前

 改革

 后

 改革

 前

 改革

 后

 改革

 前

 改革

 后

 改革

 前

 改革

 后

 2006

 47.4

 47.3

 27.5

 28.5

 14.9

 15.2

 28.8

 41.0

 54.O

 54.8

 2011

 54

 56

 32

 34

 18

 20

 36

 38

 65

 67

 2015

 59

 64

 37

 40

 21

 23

 41

 45

 73

 77

 二、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最新改革

 2 OOO 年以来,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朝着减少财政赤字、建立可持续机制的目标进一步探讨了改革思路,加大了改革力度。社会保障审议会以社会保障的给付与负担为中心,进行了横跨各个制度的研究,于 2003 年 6 月发表了《关于今后社会保障改革方向性的意见》,明确提出了社会保障改革的几个基本点:一是与社会经济的调和。即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从给付和负担两个方面把握与经济、财政之间的协调发展。二是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即在人口结构变动的过程中不让特定的年龄层承担过重的负担,不使给付和负担在特定的时期发生不均衡。三是在各种制度之间进行整合。即在年金、医疗、护理等各种制度之间进行给付与负担的整合,进行年金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护理保险制度相互关联的综合性改革。

  (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随着人口的少子老龄化,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越来越少、领取人越来越多,再加上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实际上约 1/3 的人没有缴纳国民年金保费,公共年金的财政状况不容乐观。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的测算,若要维持现行制度下 5 9%的工资替代率,国民年金的保险费需

 由每月 l 3 300 日元提高到 296 00 日元,厚生年金的保险费率需由工资总。额的 1 3.5 8%提高到 28.9%。因此,为实现保险金收入和支出的长期平衡,在推行推迟法定退休年龄、降低给付系数等改革措施的基础上,2004 年日本议会又通过了年金改革的新法案。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基本明确 10 年内养老金待遇与缴费的状况。厚生年金的保费每年提高 0.34 5%,在 201 7 年度提升到 18.3%后保持不变。国民年金的保费每年提高 280 日元,在 201 7 年度提升到 1 6 9 00 日元后保持不变。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下限高于就业人员平均收入的 5 0%以上。

  第二,改变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机制。改变原来“开始领取养老金时按工资增长率,以后按物价增长率调整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机制,根据宏观经济指数调整养老金,即根据社会整体的工资总额增长率调整。这样在在职职工减少的情况下,即使平均工资增长,养老金也不会大幅增长。

  第三,提高基础年金中的财政负担比例。从 2004 年开始到 2009 年逐渐把基础年金中的财政负担比例从 1/3 提高到 1/2。

  (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2000 年日本政府进行了医药品定价改革,所有药品统一定价,只允许在统一价格上下2%浮动;同时,进行了诊疗体系改革,鼓励患者从费用较高的大医院转移到诊疗所看病,根据技术的难易改革手术费的定价体系。2002 年修改的《健康保险法》规定,从 2003 年 4月起将工薪族被保险者的医疗负担由原来的 2 0%提高到 30%,将所有 3 岁以下儿童医疗费负担统一为 20%。2002 年 1 0 月对老年保健制度进行了三项改革:一是从 2002 年 10 月起用 5 年时间逐步将老人保健制度的对象年龄提高到 7 5 岁;二是提高 70 岁以上老人门诊和住院费的自费额度;三是用 5 年时间逐步将财政负担比率从 3 成增加到 5 成,将保险费负担从 7 成减少到 5 成。

  2 006 年议会通过的《医疗制度改革大纲》决定分阶段修订《健康保险法》,更加注重提高医疗服务体系的效率,更加注重疾病预防体系的建设。2 006 年 10 月开始实施的内容包括:拥有与在职职工相当收入的老人的医疗费自我负担部分从 2 成提高到 3 成;提高疗养住院老人的伙食费和居住费负担;高额疗养费的自费负担限额提高到与包括奖金等收入在内的报酬总额相当的水准,并适当考虑照顾低收入者;重建保险诊治和保险外诊治的合并使用。2008 年以后开始实施的改革措施主要有:将 7 0-74 岁的老年患者医疗费自费负担比例从 1成提高到 2 成;2008 年 4 月起将所有义务教育前的婴幼儿的医疗费自费负担比例统一为 2成;新建以 75 岁以上的后期老年人为对象的后期高龄者医疗制度;将政府掌管健康保险的公团法人化;将疗养病床限定÷接受医疗需求高的少数患者。

  (三)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2 00 3 年 4 月护理制度进行了实施以来的首次调整,根据当时工资和物价的下降趋势,启用了新的护理报酬定价,设施服务平均下调 4%,居家服务平均增加 0.1%,整体下调2.3%。2005 年 6 月“护理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重新规定了轻度者的给付内容和提供方式,新设以轻度者为对象的预防给付,向重视预防型体系转变;确立新的与社区紧密相连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调整设施给付,将设施利用者的居住费和伙食费剔除出‘给付待遇,同时根据收入水平设定负担上限;根据负担能力细化保险费的设定,减轻低收入者的保费负担。

  (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由于经济不景气,日本失业率上升,原有的终身雇佣制发生松动,短期劳动者和临时工增加,为此,2000 年 4 月和 2003 年 5 月日本两次修改了《雇佣保险法》。把失业保险费率从 1.1 5%提高到 1.6%,同时降低了参保条件,规定每星期工作 2 0 小时以上,在同一

 单位工作满 1 年以上的就可以加入失业保险。此外,进一步加大了对促进就业工程的投入。

  (五)其他的重要改革议题。

  当前日本各界对于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改革的重要议题还有:面对 5 千万社会保险记录丢失的丑闻,应当如何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合作,提高整个系统的运行效率;社会保障的财源应当采取税收还是保险费方式征收;面对较低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率,应当如何增加行政管理手段,严格法律责任;在生活保护制度等方面,如何既加强对享受者的制约和监督,防止并追缴少部分人骗取最低生活费,又送一步完善申报和审查程序,减轻申请者的心理负担,保证真正需要救助者方便快捷的获得救助;如何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制度,鼓励年轻夫妇增加生育,防止以后劳动力资源的匮乏。

  三、借鉴和启示

  (一)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建设。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从一开始就比较注重法制化建设,这对于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完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我国,由于社会保障法制体系不健全,立法空白较多,内容相对粗疏,实践中主要依靠少量效力层次较低的法律规范和大量的行政命令、政策规定办事,这种社会保障“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状况必须尽快予以改变。要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突出的位置上,抓紧制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法律。在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等框架性基本法的基础上,要清理、整合、重塑相关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证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完整、协调和有效。同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依法行政的制度,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络;通过强化普法工作,使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维权意识和守法意识明显增强。真正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

  在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建设的过程中,必须从战略层面特别注重以下两点:一是要尽快统一思想,统筹考虑,制定一个各方都可以接受的、稃学合理的整体规划,尽量避免制度的碎片化,消除制度之间的不和谐。二是要处理好改革和立法之间的关系,立法既要总结、反映、固定改革实践证明的有效经验,又要在制度设计上为改革的深化留有余地。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日本通过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了以“全民皆年金、皆医疗”为代表的社会保障广覆盖。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我国应当抓住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经济增涨较快,财政状况较好的有利条件,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增强国民福祉。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做好优抚安置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国家要特别注重社会公平,要统一规划、统一决策、统一立法、统一管理,以在立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现实状况,适时不断推进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的同时,不断改变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具体制度中的不合理结构、不平衡局面和不公正因素。

  (三)科学地确定社会保障的内容和水平。

  社会保障事项涉及广大国民的切身利益,具有支出的刚性,一旦国家财力不能有效保证社会保障既有待遇的及时兑现和稳步提高时,就将引发广泛的社会动荡,并倒逼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日本从 2 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动荡的政权更迭和艰难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就是必须引以为鉴的明证。

 我国必须根据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相适应的原则和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来确定社会保障的内容、项目及其水平。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绝对水平较低,在一些给付待遇上确有扩展范围和提高标准的必要。但是,必须要建立在严格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之上,并且充分考虑现实的承受能力和。中长期的周期平衡,以便维持社会保障体系的长期、良性运行。社会保障应是法定的基本保障,这一体系也仅是受保障者最基本的保障,不宜期望过高。目前,在指导思路上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为”;在技术层面上,则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社会保障待遇标准与社会经济状况联动调整机制,使社会保障既能促进经济发展,又能够真正起到安全保障作用,并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四)建立稳定、可靠、多元的资金筹措机制。

  日本的社会福利政策正在由过去的行政管理措施转变为个人与福利组织及团体之间的契约履行制度,如护理保险的实行和志愿者活动的有偿化、法人化都是旨在灵活地利用市场机制在福利领域中的调节作用,实现社会保障的产业化。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也要着重建立稳定、可靠、多元的资金筹措机制。首先,要依法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率。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且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国家还可以采取其他政策措施补充社会保障资金,如建立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发行社会保障长期债券、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开征社会保障税等。逐步减轻国家和企业的社会保障负担。例如,目前公费医疗仍然是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劳保医疗以企业支付为主,个人承担为辅。今后,要逐步加大个人支付部分,超出个人承担能力的部分,则通过社会互济,在医疗保险费中支出。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开放性的,它鼓励社会成员通过储蓄投保等方式参加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个人保险。其次,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管理社会保障档案和个人账号;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决算报告;及时、足额地发放社会保障金;收缴社会保障费用;保证社会保障基金合法使用和安全运营;收集、分析、处理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的各种问题、信息,为政府制定社会保障政策提供咨询服务等。同时,要运用电子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提升社会保障管理的现代化水平。第三,要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使用中的监督机制。为了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社会保障基金,必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的有效监督机制,切实管好、用好人民的“救命钱”,防止社会保障基金被违法挪用和挤占。

 (五)提高社会福利保障的服务效率。

 日本近年来通过鼓励国民积极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引进“福利经纪人”制度,以期提高社会福利的服务效率。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也亟需提高服务效率。首先,鼓励国民积极参与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社会各个阶层的相互协助,增强国民对社会福利保障事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其次,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也鼓励民间团体参与竞争。在建立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中,要充分发挥第三部门和社会志愿者的支持作用。如鼓励创建各种民间团体,设立基金会,以及发展专为弱势群体提供支持、保护和服务的慈善机构。民间团体的参与,则有利于促进提供服务的各种团体之间的相互竞争,提高服务效率。最后,还要真正把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作为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的重要目标,积极研究探索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可行 办 法 和 有 效 措 施 , 从 而 提 高 社 会 福 利 保 障 的 服 务 效 率 。http://www.jscz.gov.cn/pub/jscz/zcfg/zxfzdt/200910/t20091010_9845.html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及改革走向

  【】编辑整理:【中国保险网】

  (2003 年 3 月 27 日)

  摘要: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构成。由于经济不景气,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面临很多的困难。小泉内阁执政后,主张对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结构性改革。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而逐步发展起来的。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经济持续低迷、人口老龄化,其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必须进行改革。但原有的改革没有超越旧有框架,始终未取得良好的效果。小泉内阁执政后,主张对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结构性改革,彻底实现社会保障费用的公平负担,将竞争机制引入社会保障领域等,以确立一个能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

  二战后,日本出现了许多无家可归的人,他们居无定所,无依无靠,为帮助其生活,日本开始制定以“救贫扶贫”为中心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于 1961 年建立了全民保险、全民养老金制度。从 20 世纪 60 年代至 90 年代的 30 多年时间里,伴随着日本经济的飞速发展、其社会保障制度也得到充实、完善,成为支撑战后日本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综合来说,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1、养老保险。日本养老保险制度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国民养老保险,投保年数最高为 40 年,最低为 22 年,凡是 20 岁以上、65 岁以下的公民必须参加,投保年数达到 40 年的人领取满额养老金,不足者按加入年限递减。国民养老保险的被保险者包括三种人:第一种人指农民、学生、个体经营业者,他们的保险金由个人定期到社区交纳;第二种人指工薪阶层,保险金从工资中扣除;第三种人指工薪阶层的配偶,保险金由工薪阶层支付。二是厚生养老保险,它是在国民养老保险基础上的一种附加年金,投保对象为工薪阶层,必须加入。厚生养老保险金支付的金额根据个人交纳年数、交纳额度来计算,个人之间的差距较大。到目前为止,保险金计算基数只限于工资净收入,不包括奖金。厚生养老金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称为三三三制养老金。日本政府机关的公务员 55 岁退休,退休后领取退休金、退休津贴、退职金。退休金每月支付,最低额为月薪40%,最高额为月工资的 80%,退休者死亡后、其配偶可领取退休金的 50%。退休补贴每年支付一次,工龄在 10 年以上 20 年以下,可领取最后月工资额标准的 110%,工龄在 20 年以上 30 年以下者,每月可领取最后有工资标准的 120%,35 年以上的,则可领取最后月工资的 137.5%。退休金一次性支付,数额为本人月工资乘以工龄除 2。私营企业退休人员也是 55 岁退休,但要到 60 岁才领养老

 保险金,所以退休人员可一次领取 40 个月工资维持 5 年期间的生活。

  2、医疗保险。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两种:一是国民健康保险,凡农民、自营业者和参加健康保险的退休工薪收入者以及他们的家属都强制参加;二是健康保险,凡工薪收入者及家属必须参加健康保险。另外还有为船员、公务员等特定职业者为对象的各种互保会。两种保险在被保险者就医时,开始个人承担50%,后来减少到 30%,最后发展到医疗费的 20%,家属的 30%由个人负担,其余由保险机构承担。日本的医疗保险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支付的内容包括:医疗费、伤病津贴、产假津贴等许多项目。为保证医疗保险的正常运行,日本分别在 1958 年、1984 年两次立法,由厚生省保险局对两种保险制度进行监督。随着日本老龄化的发展,老人医疗费不断增加,1975 年为 13.4%,1985年为 25.4%,1999 年达到 37%,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日本政府虽采取了提高本人负担额的措施,但也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3、失业保险。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是以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劳动法律为基础的,其中以 1975 年开始实施的《雇佣保险法》为代表。日本的全国失业救济业务由劳动省职业保障局负责管理,都道府县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地方失业和征收保险费。日本的失业保险由国家强制执行,规定凡是有雇工的单位,不分业种、规模大小,不问雇主、雇员双方意愿如何,其雇佣保险关系强行成立。日本的失业保险基金的筹措方式不是统一的,用于失业等补助的资金来源于雇主、雇员和政府资助三个方面,而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再就业的资金,则来源于雇主一方,这是日本有别于其它国家的独到之处。日本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两方面开支,一是用于失业等补助,二是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再就业等各项事业,规定二者不可互相调剂使用,专款专用。为鼓励人们就业,政府对支付失业津贴期限未满而提前重新就业者给予补助。比如规定支付天数 300 天,因重新就业,那么支付剩余天数在 200—300 天之间的,可得到 120 天的重新就业补助金,以此鼓励尽快找到工作。日本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条件是:最近 12 个月内保险六个月且在公立职业保险所登记失业,有能力工作并愿意工作者,且每隔四周向职业保障所报告一次。

  二、日本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困境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日本经济形势严峻,个人消费疲软,财政收入缓慢,债务高升。特别是 1997 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北海道拓殖银行、山一证券等大批金融机构倒闭,日元汇率不断下降,出现严重的金融危机。时至今日,日本经济依然没有走出低谷。所有这些都对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负面影响。

 1、经济低迷加剧了社会保障的压力。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而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了经济规模的扩大,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从而保证了社会保障制度所需要的财源,扩大了劳动力的需求,由于不存在失业问题,这样失业、就业方面的负担几乎没有。但自 20 世纪 90年代“泡沫经济”崩溃后,经济形势空前低迷,财政收入恶化,难以承受巨额的社会保障支出。同时,经济低迷、内需不足,导致失业人数大量增加,失业率不断创出历史新高,失业、就业负担加重。这对于历来把财政收入作为社会保障重要收入来源的日本,压力是巨大的。

  2、老年人口大量增多,社会保障负担加重。日本老龄化的速度在全世界是非常少见的。1970 年人口老龄化的比率为 7.07%,1980 年就到了 9.1%。特别是进入 90 年代以后,日本老年人口比例每 2 年便上升 1%,1990 年为 12.1%,1995年为 14.54%,1997 年为 15.66%。据推测,到 2010 年将达到 22.04%,2020 年为 26.85%。按照这个推测,50 年后每三个日本人中就有一个老人。人口的老龄化,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增加,其中以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最为显著。据统计,社会保障负担与国民收入的比重 1985 年为 10.7%,预计到 2010 年将达到 18. 5%,到 2025 年将达到 24%,与 1980 年的 9.5%相比增加2.5 倍。

  3、社会保障基金征收难度大。日本社会保障基金的交纳是强制性的,但“少子性”和“老龄化”的超速发展,个人交纳的保险费不断增加,严重挫伤了在职人员的积极性,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拒交或滞交保险金的行例中来。他们的心态是,自己现在承担的高额社会保障金费用,很大一部分用于当代老人费用的支出,由于出生率的下降,年轻人口急剧下降,那么等自己进入老年之后,将老无所养,不能成为代际间矛盾的牺牲品,不如自己设计自己的老年人生。拒交或滞交保险金人数的增加,使相当一部人将自己排除在社会保险制度之外,社会保险金空洞化的问题已成为政府的一大难题。

  4、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形势严峻。由于经济低迷和金融状况恶化,从 1995年以来,政府不断调低存贷款利率,最低到达零利率,其目的是通过增加利润清偿银行不良资产,但负面结果是影响了社保墓金的保值增值,压缩了社保基金容量的增长。直接导致投融资的社保基金收益率下降,从 20 世纪 80 年代收益率一般在 10%以上,到 1997 年已下降到 2.2%。并且日元的不断贬值,社会保障基金的实际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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