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之农民工工资七项保障制度

来源:英国留学 发布时间:2020-08-17 点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之农民工工资七项保障制度

 一、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市场源头治理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和审批立项的监管,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工程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拨付人工费用,不得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拖欠或拖延拨付人工费用。

 二、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总包代发工资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

 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三、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 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 3 年。

 四、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

 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 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五、落实工资支付诚信管理制度。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定期公布用人单位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记入 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依法予以处理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 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单位或者个人。

 六、落实工资支付有关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七、落实法律援助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

 务热线等信息。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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