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欧洲产业城管理委员会安全环保管理外包服务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4851

来源:加拿大留学 发布时间:2020-09-2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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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编号:

 5101132019000271

 青白江区欧洲产业城购买园区安全环保管理外包服务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采购人:成都市青白江区欧洲产业城管理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正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

 第 2 页 共 66 页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23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24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 26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 31 第七章

 评审方法 ............................................... 52 第八章

 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仅供参考)

 ......................... 60

 第 3 页 共 66 页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四川正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成都市青白江区欧洲产业城管理委员会委托,拟对“青白江区欧洲产业城购买园区安全环保管理外包服务”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磋商要求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采购编号:5101132019000271。

 二、项目名称:青白江区欧洲产业城购买园区安全环保管理外包服务。

 三、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已落实。预算金额:¥400000.00 元。

 四、项目概况:

 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共一个包件(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五、供应商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2)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4)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截止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

 第 4 页 共 66 页 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七、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1)采购内容:青白江区欧洲产业城购买园区安全环保管理外包服务。

 (2)本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八、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

 1 1 、购买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5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下午17:00(北京时间)。

 2 2 、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22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贰拾元整),售后不退。

 3 3 、购买磋商文件地点:四川正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新都区兴乐北路1288号派都广场C座3楼)。

 4 4 、供应商报名及购买磋商文件的注意事项:

 供应商报名时,应当按照磋商公告的规定提供:①购买文件人员身份证、②单位介绍信(其中第①项查原件,留加盖鲜章的复印件;第②项留加盖鲜章的原件)。

 九、磋商保证金的金额和交纳方式

 1、供应商应向四川正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磋商保证金:¥5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2、保证金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支票、汇票、本票、银行转账应 通过投标人的 单位 账户一次性缴纳, 保函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原件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评标结束后退还)。

 3、保证金汇入的银行及账号:

 收款单位:四川正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新都支行

  银行账号:130656020122。

 十、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9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11:00,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当日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地点交于四川正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一、磋商地点:四川正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兴乐北路 1288 号派都广场 C 座 3 楼)。

 第 5 页 共 66 页 十二、本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采购人:成都市青白江区欧洲产业城管理委员会 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大道二段 6666 号 联 系 人:何先生 联系方式:028-83681502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正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新都区兴乐北路 1288 号派都广场 C 座 3 楼 邮

 编:610500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28-89392590-808。

  四川正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第 6 页 共 66 页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

 明

 和

 要

 求

 1 邀请磋商供应商的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本项目采购预算为4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本项目最高限价为4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4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其他政策性鼓励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

 第 7 页 共 66 页 重复享受政策。

 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若为中标供应商,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三、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5分/次,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磋商保证金 金额:¥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磋商保证金通过投标人的单位账户一次性缴纳 交款方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收款单位:四川正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新都支行。

 银行账号:130656020122。

 交款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9 履约保证金 金

 额:本项目成交金额的5%。

 交款方式:银行转帐、电汇的方式(注明项目名称)。

 收款单位:成都市青白江区欧洲产业城管理委员会。

 开 户 行:采购人指定开户行。

 银行账号:采购人指定账户。

 交款时间: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0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028-89392590-808。

  11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028-89392590-808。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 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28-89392590-808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28-89392590-808 联系地址:成都市新都区兴乐北路1288号派都广场C座3楼 邮政编码:6105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本项目仅允许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 8 页 共 66 页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成都市青白江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83615966 联系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 邮政编码:6103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成都市青白江区财政局备案。

 17 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磋商文件特别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规定。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第 9 页 共 66 页 二、总则

 1. 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邀请中所叙述项目的采购。

 1.2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定义

 2.1 “采购人”和“甲方”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和甲方系指成都市青白江区欧洲产业城管理委员会。

 2.2 “采购执行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事宜的组织方。本次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执行机构是四川正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3 “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执行机构”的统称。

 2.4 “供应商”系指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且已经提交或者准备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乙方”系指成交的供应商。

 2.5 本磋商文件各部分规定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第 10 页 共 66 页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

 第 11 页 共 66 页 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7.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6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 12 页 共 66 页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 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0 90 。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 13 页 共 66 页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 3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第 14 页 共 66 页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至少包括下列文件:

 一、资格性响应文件 按照第四章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其它响应文件 (1)响应函 (2)报价函 (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4)技术、服务条款偏离表 (5)商务条款偏离表 (6)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7)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8)整体服务方案 (9)中小企业声明函 (10)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涉及)

 (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涉及)

 (12)供应商诚信情况的声明函 (13)知识产权的声明函 (14)供应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如有)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第 15 页 共 66 页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 U 盘制作。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第 16 页 共 66 页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及副本、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及副本、电子文档。响应文件应密封为三套(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电子文档)。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或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等。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

 第 17 页 共 66 页 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 18 页 共 66 页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犯罪记录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如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 成交通知书

 第 19 页 共 66 页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第 20 页 共 66 页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第 21 页 共 66 页 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 供 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第 22 页 共 66 页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本项目仅允许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 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 23 页 共 66 页

 第 24 页 共 66 页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2)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4)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缴纳本次磋商要求的磋商保证金; (2)授权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注:1.本章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 25 页 共 66 页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资格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等类似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1.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供应商只须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等类似证明材料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2.1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六章“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中 (二)、承诺函”; 2.2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①可提供 2017 年度或 2018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 2017 年度或 2018 年度供应商单位内部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③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④如果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六章“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中 (二)、承诺函”; 4、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 2019 年 1 月 1 日(含)至今任意一个月交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税收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收据或网银转帐回执单等有效证明材料;社保资金提供社保部门开具的收据或网银转帐回执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已缴费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六章“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中 (二)、承诺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1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六章“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中 (二)、承诺函”;

 第 26 页 共 66 页 6.2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六章“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中 (二)、承诺函”; 6.3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六章“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中 (二)、承诺函”; 6.4 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六章“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中 (二)、承诺函”。

 注:不同承诺项要求同一承诺函格式的,可仅提供一次相应承诺函即可。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保函或保证金银行下账回单(注:①保证金交纳方式、金额符合磋商文件要求;②复印件加盖公章。)(注:如以保函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可不提供下账回单复印件,但须在资格性投标文件中提供保函复印件,保函原件单独提交,原件在评审结束后退回);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如响应文件均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投标的,则可不提供。);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复印件,正反两面均须复印,并加盖鲜章,身份证在有效期)。

 第 27 页 共 66 页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成都市青白江区欧洲产业城管理委员所辖欧洲产业城作为一座产城融合、城乡一体、集约高效的现代化产业新城,现已经引进投资 100 亿元的华鼎国联新能源动力电池产业园,投资 30 亿元的巨石高性能纤维智能制造产业园,投资 30 亿元的天马海洋风电出口产业园。投资 20 亿元的直方数控动力等企业落户,产业城区范围广、多数为在建工地、涉及行业多,现聘请第三方机构配合开展工业区安全、环保协查,维护产业城安全环保生产形势稳定,为产业城加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 第三方管家安全环保技术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 13 号,自 2014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自 2015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 52 号,自2011 年 12 月 31 日起施行); (6)《消防法》 (7)《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8)《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9)《成都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第三方巡查办法》(成安监〔2014〕76 号)

 (10)

 《成都市青白江区安全生产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指导办法》 (青安委〔2019〕8 号)

 (11)国家、行业、地方其他相关规定。

 三、安全环保技术服务主要内容

 (一)日常巡查

 派遣不少于 3 名专家协助管委会对产业城进驻企业、在建工地进行安全环保日常巡查,每月开展 1 轮。

 1. 安全生产方面

 第 28 页 共 66 页 专业技术诊断。对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诊断,评估企业风险等级,建立企业安全信息档案,提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重点,出具诊断报告。

 日常巡查。对企业安全开展日常巡查,对企业的安全主题责任落实情况、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中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检维修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巡查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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