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困难退役军人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来源:加拿大留学 发布时间:2020-09-22 点击:

 英德市困难退役军人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解决我市退役军人家庭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和《关于建立清远市复退军人住房、医疗、就业、子女教育、生活困难优待措施的通知》(清民〔2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退役军人家庭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帮助困难退役军人家庭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同一家庭在同一年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

  第四条 困难退役军人家庭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民政、卫健、教育、公安、住建、人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内退役军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分类

  第五条 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个人(仅限于祖父母、父母、配偶及子女、孙子女);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护理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1.因在境内大学本科以下(含本科)教育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包括:(1)不符合教育救助条件,但支付教育必需支出确实存在困难的;(2)获得教育救助后,仍难以负担教育必需支出的。

  2.因疾病治疗、病残护理、老幼照料等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包括:(1)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理赔、通过社会捐助(如轻松筹、水滴筹等捐助)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费用仍过重的;(2)在医疗机构救治但因某些特殊原因未购买医疗保险的;(3)出院后康复治疗费用较高的。

  3.因创业失败、失业、家庭主要劳动力伤病等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影响基本生活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基本生活困难的。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

 1.退役军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特殊事件等意外伤害,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退役军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突发疾病、重大变故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临时救助范围: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个人和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其他不应列入救助范围的情形。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七条 临时救助程序分为申请、审核和审批三个阶段。

  (一)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家庭均可以向户籍所在的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机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英德市困难退役军人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申请临时救助承诺书》;

 2.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原件查验),转业(退伍)证、各类优抚对象证件复印件(原件查验)、农村信用社存折或卡的复印件等;

 3.提供家庭收入状况、支出票据(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4.提供镇(街)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相关票据(原件),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材料,各类突发性、临时性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材料,其他与临时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5.退役军人服务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委托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申请委托书》、被委托人(被委托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原件查验)。

 家庭成员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等的,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残疾证、诊断证明、学生证等佐证材料。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作人员应当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上述材料是否齐全、证件是否与申请家庭成员相符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代理单位)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生活必需支出情况等通过入户逐一调查,视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三)审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并实施救助;不予批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获得临时救助的退役军人家庭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个月。

 第四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八条 救助方式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以转介服务为辅。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对经批准以发放临时救助金方式的救助申请,应当于批准后的一个月内,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辖区内承接临时救助金发放工作的具体部门和程序。

  (二)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实际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第九条 救助标准。

  (一)每个家庭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1个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当地6个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住房保障、子女教育、就业创业优待措施,由相关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困难退役军人家庭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支付。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一)上级财政专项资金;(二)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资金;(四)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每年开展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常年临时救助次数、次均救助费用和近年救助支出变化规律,测算下年度临时救助资金需求总额。市财政局根据测算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支出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上年度结余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收入后的差额部分,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通过多种途径倡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为困难退役军人家庭临时救助基金提供资金捐助。

  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制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骗取的临时救助金,并将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困难现役军人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临时救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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