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

来源:加拿大留学 发布时间:2020-09-09 点击: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起诉时都需准备什么材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4、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系农村户口,最好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5、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6、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以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7、其他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以上证据材料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相应增减,并按民事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给人民法院。

 另外,还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最后,如委托交通事故律师代理,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书。

 2020 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19 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0 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

 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3 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1 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 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 5 一 10 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误工费 【误工时间】

 1. 有定残,从事故发生日计至残疾鉴定前一天。

 2. 未定残,以医嘱修养时间为准,从事故发生日计至休养终结日 【平均经济损失】

 1. 有固定收入=月收入/当月天数

 2. 无固定收入=法院地相同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平均经济损失 二、护理费:护理期(天)*(50~100)元/天 三、交通费:就医、转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 四、住宿费:住宿期(天)*(50~100)元/天【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天)*50 元/天【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

 六、营养费:补充营养(天)*(50~100)元/天【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医嘱/出院小结有“加强/补充营养”字样】

 七、残疾赔偿金:【基数】法院地市上一年度 1. 诚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N=【a.20 年(年龄<60 岁); b.80 年-实际年龄(60 岁<年龄<75 岁); c.5 年(年龄>75 岁)】伤残级别计算公式 1.基数*N*100% 2.基数*N*90%

 3.基数*N*80% 4.基数*N*70% 5.基数*N*60% 6.基数*N*50% 7.基数*N*40% 8.基数*N*30% 9.基数*N*20% 10.基数*N*10%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医院意见,按照普通适用器具标准计算 九、鉴定费:伤残鉴定机构开具的鉴定费用发票确定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基数】法院地市上一年度 1.诚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M=【a.18-实际年龄(年龄<18 岁); b.20 年(无劳动能力及其他生活来源); c.5 年(年龄>75 岁)】

 M*基数 十一、后续治疗费:以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鉴定中心证明为准,包含因后续治疗确需的医疗费,及所产生必需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 十二、丧葬费:法院地(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6(月) 十三、死亡赔偿金:

 【基数】法院地市上一年度 1.诚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P=【a.20 年(年龄<60 岁); b.80 年-实际年龄(60 岁<年龄<75 岁); c.5 年(年龄>75 岁)】基数*P 十四、精神抚慰金:5 千元~10 万元【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和伤残等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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