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侦查工作机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来源:空姐招聘 发布时间:2020-09-02 点击:

  完善侦查工作机制 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完善侦查工作机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形式之一,危害极大,一起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在数额上可能是几十万、上百万、几千万元。不仅如此,渎职侵权犯罪在政治上造成的影响和危害也是不可低估的。它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严重阻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严重破坏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和稳定的大局,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加大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必须提高侦查工作水平,而提高侦查水平固然要提高侦查策略与方法,但根本途径还在于改革和完善渎职侵权罪案侦查工作机制。

  通过近二年我院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来看,虽然办理了几起案件,但是还是有一些问题。一是案件来源大幅度减少,案件线索渠道不畅,特别是一些新类型案件线索少。每年我们通过举报中心转来的涉及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只有一、二件,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全部都是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二是查办案件的难度比较大。由于渎职侵权犯罪不象贪污贿赂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那样直观,许多人认为是工作中的失误,是为了公家的事情而为之,有的则认为是为了本地、本部门的利益,出发点是好的。因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的多方说情,甚至设置障碍,阻挠查处,造成立案难、取证难、处理难。加之渎职侵权案受到一部分人的同情,因此证人不愿作证、不如实作证的事经常发生,严重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目前我们渎职侵权罪案的侦查工作机制基本上是沿袭反贪侦查工作模式。虽然在工作中有所创造、有所前进,但远远没有形成符合(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渎职侵权罪案侦查工作特点和规律的侦查工作机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渎职侵权犯罪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需要我们去不断研究探索,不断地去完善我们的侦查工作,早日构建起适应新形势、新法律需要,符合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特点、规律的,功能完备、协调高效的侦查工作新机制,在推动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稳步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我国刑法规定,渎职侵权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负有国家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于那些虽然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实际是在国家机关中或者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权力的人犯渎职罪的按刑法第九章规定处罚。这些人手中都掌握有一定的权力,文化水平大都较高,社会经历丰富,特别是相当一些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很熟悉,对案件的查办程序和方法也不陌生,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而且渎职犯罪大多案情复杂,涉及的责任人比较多,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交织在一起。有的犯罪主体是本单位、本部门的“一把手”,给案件查处设置障碍,阻挠办案。有些群众则出于种种原因不愿作证。另外一些党政领导干部缺乏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和惩治犯罪的重要性的认识,没有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这种不装腰包的腐败摆到应有的位置,往往把渎职侵权犯罪与工作失误混为一谈,以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为理由,干预对犯罪案件的查处。由此造成了渎职侵权案件的“三难”现象。

  渎职侵权犯罪的查证规律与公安侦查、反贪侦查都有不同之处。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侦查,基本方法是“以事找人”,犯罪事实已经发生,侦查的过程就是由事件找到行为人。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方法基本上是由人查事,发现某人有贪污、贿赂犯罪嫌疑,要靠侦查去揭露、查证后才能认定。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证与上述两类案件的侦查均有不同,基本是由结果查原因,再由原因找责任,由责任追究责任人。

  现在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国企改革、西部开发、依法治国的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渎职侵权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窝案串案越来越多,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织,与社会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等现象增多,案件越来越复杂。

  侦查工作机制不是简单的侦查方法和侦查策略,而是一整套用制度固定下来的协调高效、层次清晰、操作性强的运作规则。

  1、建立健全案件线索发现和管理机制,综合解决案件发现难的问题。几年来,在解决发现难问题上大家想了不少办法,但解决的力度不够大,主要原因是没有形成机制。要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健全完善群众举报线索的受理和管理,以及宣传发动群众举报的工作机制。二是健全完善与有关部门的案件移送制度,包括不移送案件的监督和纠正办法。三是强化与新闻单位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四是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内设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案件线索移送和协查机制。五是完善案件线索的管理、传递、反馈制度。

  2、大力推行“以事立案”的办案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高检渎检发第81号文件的规定,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通知精神,积极大胆、机智灵活地运用“以事立案”,有利于侦查人员依法及时使用侦查手段获取证据,查明案情。以事立案对事不对人,有利于隐蔽侦查意图,克服办案阻力和工作被动。以事找人,经过侦查取得证据后再确定犯罪嫌疑人。

  3、建立健全高效、协调、规范的侦查指挥机制,强化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大案要案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发挥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在查办案件中的效能。

  4、建立健全以分州市院为“龙头”,县区市基层院为支点的办案体制,形成区域联动,上下一体,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侦查工作运行机制。

  5、建立健全查证工作的外部协作机制。根据渎职侵权案件涉及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强等特点,办案中要争取有关部门和技术力量的协作和支持,可请审计、技术监督、工商、税务、仲裁等部门协助办案,可以请发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助查办案件,具体的协作配合要用制度固定下来,要有操作性强的工作规范。

  6、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坚持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严格实行渎职侵权罪案线索管理、案件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申诉复查职能分离。

  7、建立健全侦查工作的保障机制,增加办案中的科技含量。包括经费保障、装备建设保障等。

  8、建立健全侦查人员的激励机制和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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