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博会特殊规章第号:有关建筑、安装、劳动安全、防火及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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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博会特殊规章第 第 4 号:有关建筑、安装、劳动安全、防火及环保 保 1
∙(SR-004)《上海世博会特殊规章第 4 号:有关建筑、安装、劳动安全、防火
及环保》
∙日期:2009 年 10 月 29 日| 来源:世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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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博会特殊规章第 4 号:有关建筑、安装、劳动安全、防火及环保
2007 年 6 月
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目的与范围
1.本特殊规章旨在根据中国 2010 年上海世博会(以下简称“世博会”)《一般规章》第 1
4、1
5、1
6、1
7、18 和 34 条的规定,为官方参展者提供其在世博会园区内开展建筑物、构
筑物的规划、建筑、拆除,安装、装修,以及附属工程建设等相关的活动(以下简称“建设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规则。
2.本特殊规章适用于官方参展者在组织者提供的场地、展馆和展示空间上开展的建设活动。
本特殊规章同时制定了建设活动中涉及的防火、劳动安全和环境保护等事宜的规则。
第二条定义
1.“地块”是指组织者提供给官方参展者自行设计和建造展馆的场地。
2.“法定资质”是指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由中国政府相关部门核发或认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应、招标代理等领域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第一类展馆”是指由官方参展者在组织者提供的地块上自行设计和建造的展馆。
4.“第二类展馆”是指由组织者建造并租赁给官方参展者的展馆。
5.“第三类展馆”是指组织者建造并免费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室内展示空间。
6.“日”是指日历日。
第三条遵守法律和法规
1.官方参展者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世博会的《一般规章》、《特殊规章》,以及组织者颁布的相关补充规定(以下统称“法律和法规”)。
2.组织者颁布的补充规定,旨在相关事项上提供补充信息,并进一步明确组织者和官方参展者的权利义务。
3.为符合世博会“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主题以及第 1 号《特殊规章》的规定,组织者可就如何节约资源、尽可能以合理成本使用生态友好型的材料等事项向官方参展者提出技术建议。组织者不就该建议行为向参展者承担任何义务。
第四条官方参展者的义务
1.官方参展者应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取得建设活动中所需的各类许可和批准,并据此开展建设活动。
2.组织者对官方参展者的工程进行检查或检验时,官方参展者应准许其进入工程现场,并接受查验。在此情形下,组织者的代表及其委托的检查人员应携带相关授权证明,并应根据参展者或其他相关方的要求出示该证明。
3.官方参展者自行承担其在相关地块或展馆内开展建设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地块的详细工程勘察费;
(2)从相关场地边界到展馆的配套设施费;
(3)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安装、改建和装修费;
(4)绿化种植费;
(5)景观小品建设费;
(6)室外场地建设费;
(7)评估建设活动对环境造成影响的费用;
(8)展馆在建设、展示和使用过程中的给水、排水、供电、燃气、空调和通信等公用服务的日常使用费;
(9)布展费;
(10)消防、劳动防护、卫生和安全设施费;
(11)维护及清理费;
(12)运输及存储费;
(13)世博会结束后的拆除、展品撤除和清理复原费;
(14)办理许可和批准所需的费用;
(15)设计及管理费;
(16)专业顾问费;
(17)其他应由官方参展者承担的费用。
4.组织者代理官方参展者履行职责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官方参展者承担,但组织者应事先通知相关的官方参展者。
5.官方参展者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其职责,组织者有权代为履行,产生的费用应由官方参展者承担。
第五条组织者的处置权
当官方参展者违反法律和法规或因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组织者有权要求官方参展者采取以下措施:
(1)限期整改;
(2)暂停施工;
(3)拆除全部或部分建筑物、构筑物;
(4)终止场地占用;
(5)消除危险因素。
上述措施产生的任何责任和费用应由官方参展者承担。
第二章场地和展馆
第六条组织者提供的文件
组织者应根据《特殊规章》第 2 号和《参展合同》的有关规定,向官方参展者提供地块、或展馆、或展示空间,并向官方参展者提供如下必要的技术文件:
1.第一类展馆
(1)园区地质初勘资料;
(2)注明场地边界线等的地形图;
(3)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停车场、绿地、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分布图;
(4)地块规划设计要求资料;
(5)给水源位置、标高和管径;排水口位置、管底标高和管径;供电源位置和供电量;燃气接口位置和管径;电信和电视线路接口方位等资料;
(6)物品和人员进出以及施工作业的相关规定;
(7)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卫生和消防指南。
2.第二和第三类展馆
(1)相关的建筑、结构和机电设计图纸和说明;
(2)给水、排水、供电、空调制冷、电信和电视等设施条件资料;
(3)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说明;
(4)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卫生和消防指南;
(5)维护和清洁要求;
(6)物品和人员进出以及施工作业的相关规定。第七条踏勘现场
经组织者批准,官方参展者可对地块、或展馆、或展示空间进行踏勘,所需费用应由官方参展者承担。
第八条设计要求
1.第一类馆的设计应符合法律和法规以及世博会场馆控制性规划设计要求。
2.建筑物、构筑物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3.第二类馆和第三类馆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及设施(包括设备)一般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官方参展者应最迟在开始布展前 30 日向组织者提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复原工作
1.官方参展者在上海世博会结束后,应及时完成展馆或展示空间的复原工作。复原工作是指官方参展者将其建设或安装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与设施(包括地下桩基和管线)全
部拆除,撤除展品,并清理恢复到原状。
2.第一类馆最迟应在 2011 年 5 月 1 日前完成复原工作。第二类馆最迟应在 2010 年 1 2 月 31 日之前完成复原工作;第三类馆最迟应在 2010 年 11 月30 日之前完成复原工作。官方参展者应将复原后的场地、或展馆、或展示空间及时交还组织者。
3.复原工作开始前,官方参展者应向组织者提交拆除方案,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复原工作完成后,官方参展者应书面通知组织者,由组织者查验合格后出具书面认可的证明文件。
4.官方参展者未在本规章第九条第 2 款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复原工作的,组织者有权代为完成,产生的费用应由官方参展者承担。
第三章技术主管
第十条技术主管的职责
1.官方参展者在建设过程中应指派一名具有项目技术管理能力的技术主管,并将其姓名、业绩及联系方式等情况报组织者备案。
2.技术主管的职责:负责建筑物、构筑物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有关质量、安全、功能、进度和资金等方面的技术监管工作;确保建设活动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负责与组织者和其他官方参展者等进行技术协调。
3.技术主管被解除职务或离职时,官方参展者应及时指派一名具有项目技术管理能力的人员接替。
4.官方参展者应确保其指派的技术主管遵守法律和法规,并承担技术主管在职务行为中违反法律和法规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5.技术主管违反法律和法规时,组织者有权要求官方参展者解除其职务,官方参展者应无条件地予以执行。
第四章申请与批准
第十一条技术办公室的职责
1.组织者应成立由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办公室,向官方参展者提供必要的支持。
2.官方参展者应将申请批准所需的资料递交技术办公室。
3.技术办公室应代表组织者对官方参展者的申请进行预审,并协助官方参展者的申请获得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
4.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需向中国政府相关部门报批或备案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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