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来源:医生招聘 发布时间:2020-09-15 点击: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责 责 任 任 清 清 单 单

  2015 年 年 3 月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 3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 6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 21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 21

 (二)重大案件查处的监督检查 ........................................... 26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配送情况监管 ................................ 26 (四)疾病预防控制重点工作督查落实 ................................ 29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 ........................................ 30 (六)医疗废弃物与院内感染监管 ........................................ 34 (七)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后续监管 .................................... 35 (八)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的监管 .................................... 36 (九)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管 ............................................ 39 (十)新生儿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 ........................................ 42 (十一)中医药重点工作督查落实 ........................................ 46

 (十二)生育服务证发放的监督 ........................................... 47

 (十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监管 ....................................... 52 四、 公共服务职责 ....................................................................... 54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规章和计划;负责协调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负责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

  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承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配置。

  负责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统筹实施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

  负责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的责任。

  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责任。

  2 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拟订传染病、地方病、精神疾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

  负责组织对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和综合防治。

  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的监测。

  参与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

  组织协调与指导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

  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

  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负责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

  3 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参与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负责组织拟订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参与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4 负责组织拟定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健康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妇幼健康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机制和乡村医师管理制度。

 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监督和考核。

 拟订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规范、标准。

 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并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组织指导计划生育病残儿、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

 负责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负责优生优育工作。

 5 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准入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关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

 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

 拟订本省中医药、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

 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

 负责指导医疗机构药事、医疗机构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重点专科、重点学科管理等有关工作。

 监督指导全省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外资独资医院相关实施工作。

 指导和管理各类中医医疗保健机构,监督中医医疗保健质量,负责中医药宣传教育、技术交流等。

 6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参与拟订药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全省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药物政策、省级基本药物增补目录。

 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并指导实施。

 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

 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7 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拟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组织协调管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

 负责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

 负责组织流动人口动态监测。

 指导市县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8 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组织实施目标的考核评估,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

 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工作考评、统计和专项调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研究,提出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的建议,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

 督导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9 组织拟定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并指导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组织指导卫生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指导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和实施全科医生制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指导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

 指导并管理卫生计生行业社会组织,促进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

 10 组织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科研基地建设。

 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

 11 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国际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负责卫生计生有关统计工作。

 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

 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负责卫生计生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及健康宣教、健康促进工作。

 指导开展本省卫生计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12 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监督工作。

 负责干部医疗保健和医疗卫生保障有关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

 1.督促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依法打击和惩处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组织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执法检查和督查活动,指导市县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综合治理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督促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做好出生医学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出生实名登记制度。督促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执行凭证引产及查验、登记、报告制度。

  3、指导、监督市县卫生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个体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要核对其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人员督促补办,将核查情况做好登记,告知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

  4.指导、督促各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系,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管理模式。按国家和省级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服务、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药具和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5.督促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孕情管理工作。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完善省直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通知》(琼人口领导小组[2008]3号)

 某地专门成立性别比专项整治办公室,抽调卫生计生、公安、药监等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在集中整治活动中,公安部门开展“两非”重点线索的跟踪、布控和突击行动,卫生计生部门开展非法行医点的集中整治和引流产定点单位的检查,并开展生育全过程管理督查,药监部门开展药品销售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情况的检查,妇联对“两非”纳入“三八维权周”、“春风行动”活动进行检查。各单位信息共享,通力协作,形成了强大合力。

  省发改委 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14]147号)

 省公安厅 1.指导各级公安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区警务责任和出租屋管理工作中,发挥流动人口协管员作用;在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暂住登记和暂住证时,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育龄证明》,对无证人员督促补办,并将核查情况做好登记,及时告知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手续时,核查《出生医学证明》,并保留存根。参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执法检查、督查工作。

  2.指导、督促基层派出所每月5日向辖区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提供上月辖区内出生入户、死亡、迁入、迁出人员有关信息,配合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有关超生人员的信息材料

  3.依法查处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引产及违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等行为。

  4.对干扰、破坏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打击、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

 5.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考核工作,向相关部门通报流动人口相关信息。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完善省直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通知》琼人口领导小组[2008]3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在制定劳动就业政策、法规、规章时,体现计划生育的政策和规定,劳动合同中应有计划生育的内容。

  2.督促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考核奖惩的内容,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违法计划生育的人员不予招聘、录用;把计划生育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条件。

 在办理公务员及职工调动手续时,要检查调出地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生育二孩的,须核查拟调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审核证明,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省民政厅 1.指导基层单位把在办理收(送)养子女手续时,须核查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防止以收养为名的法定外生育行为的发生。市县民政局每季度将办理收养子女的有关信息反馈给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2.指导基层单位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户救济工作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完善省直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通知》琼人口领导小组[2008]3号 省住建厅 1.指导监督市县建设部门与建筑单位(公司、工程队)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对建筑单位所聘用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要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人员督促补办,将检查情况做好登记,及时告知先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

 2.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公司落实计划生育管理法定代表人制,配合当地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

 省财政厅 1.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年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合理安排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指导市县财政部门落实上级转移支付按规定比例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2.完善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事业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交通厅 指导检查督促市县交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为流动人口办理车辆运营手续或年审车辆时,要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人员督促补办,并将核查情况做好登记,及时告知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

  2.指导市县交通部门积极配合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对个体机动车辆驾驶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发现违法计划生育的,立即告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完善省直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通知》琼人口领导小组[2008]3号 省工商局 1.督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营业执照时,要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人员督促补办,并将核查情况做好登记,及时告知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

  2.督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册。指导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进行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督促自觉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3.积极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清查验证活动,配合属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个体工商户和育龄流动从业人员严格查处。

 4.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成立流动人口生协会开展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督促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建立严格的终止妊娠和促排卵药品营销管理制度,实行终止妊娠药物定点管理,加强对销售避孕药具管理,保证避孕药具安全有效。

  2.督促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加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执法检查、督查和流动人口的清查验证活动。

 省妇女联合会 1.指导各级妇联积极参与和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妇女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等知识,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妇女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2.指导各级妇联将关注母爱、关爱女孩、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与计划生育“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活动相结合,加强对育龄妇女知识和就业能力的培训,鼓励育龄妇女建功立业。实施“少生快富”工程,扶持帮助贫困母亲、计生困难户脱贫致富。

  3.指导各级妇联把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定作为评选妇女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必备条件。

 2 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

 《卫生部 工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

 食品安全整治期间,卫生计生部门检查发现,某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无卫生监督合格证擅自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为此,卫生计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将产品流通的情况通报食药监管部门,将无证营业且作业场所无法达到要求情况通报工商部门。食药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该企业产品情况进行核查,对他其未建立索证、查验制度予以处罚,工商部门对该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因无法取得卫生监督合格证,注销营业执照。

 省食药监局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省工商局 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核发营业执照,将已掌握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 检验检疫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全省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14]147号)

 为了防止埃博拉病毒流入我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查验力度,通过体温探测仪、快速检测手段对旅客进行检疫,对发现的疑似病人及时报告省卫生计生委,进一步检查确定。

 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4 职业病监管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某县水泥厂劳动者在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发现2例疑似职业病后,该2人向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申请职业病诊断。经医生诊断,1例确诊为职业性尘肺病(I期),1例确诊为职业性尘肺病(II 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2例职业病进行工伤认定,确定企业赔偿标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赴企业现场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防护措施。

 省安监局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工作。

 省民政厅 负责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保障工作。

 5 城镇供水管网水水质检测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6号令)、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第53号令)。

 某市供水厂设立了自来水在线检测系统,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并按月向该市城市管理局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该系统与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联网,接受省级在线监测。同时,该市卫生防疫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确保达到规定指标。

 省住建厅 负责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6 弃婴救助管理 省卫生计生委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就职、体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婴的就职工作,并全面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 、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某公民发现某弃婴甲某,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及时查找弃婴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如查找不到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儿童福利机构及时发布甲某的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然查找不到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同时,儿童福利机构及时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出具体检表。甲某是患病弃婴,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予以救治,出院时医疗机构出具治疗证明。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甲某的户籍登记。甲某是办理正式入院手续的弃婴,儿童福利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做好抚育工作。有家庭想收养甲某,收养关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省民政厅 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接收、就职、安置机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

 省发改委 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省公安厅 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省司法厅 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

 省民宗委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相关工作。

 7 尸体出入境运输管理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

 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

 《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发[1998]11号)、《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7号令)

 某英国公民因突发疾病在我省某市某医院死亡,其家属要求将其遗体运回国安葬,并向该市民政局和外办提交了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该市外办根据死者家属的申请、使馆意见函、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居民死亡殡葬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境外人员死亡申报证明》,经请示省外办同意后,市民政局向省民政厅请示遗体运往英国安葬。经省民政厅同意后,交由该市殡仪馆具体承办运输事宜。该市殡仪馆对审批同意外运的遗体进行消毒、防腐处理,同时填写国际运尸的“三证”;与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航空公司取得联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省民政厅 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其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同意。

 省外办 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同胞,其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侨办同意。

 省台办 台胞其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同意。

 省公安厅 非正常死亡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书。

 省交通厅 协助民政部门管好尸体运输工作。

 8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省卫生计生委

 完善定点医院制度,指导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

 某市公安机关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动中,解救了若干名儿童,需要有相应的一段时间对其身份进行甄别和确认。由于缺少合适的生活设施和管理场所,借助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然而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则是一个主要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临时性救助的场所,对于被拐儿童实行救助,在时限、救助方式、救助内容以及管理上都未作明确规定。为此,该市请示了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经两厅联合召开会议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并同时下发文件。要求各市县经公安机关打拐解救的被拐儿童妇女,要按属地原则,一律由公安机关办案、处警单位送所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临时安置,并协助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保工作。侦查工作结束后,需护送返乡的,护送工作人员按民政部门与公安机关1:1配备参加,确保护返安全。同时,两部门要及时通报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生的困难和问题。

 省民政厅 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促各级民政部门积极推动建立完善各级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流浪儿童救助机制,加强部门沟通交流和省际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省发改委 指导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推动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条件。协助民政部门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流动救助车使用的监督管理。

 省教育厅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督促各地教育部门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对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

 省公安厅 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打击整治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违法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

 8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省司法厅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加强对未成年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和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矫治,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组织开展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排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指导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阶段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指导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

 省住建厅 指导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

 省交通厅 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船)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9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

 某市连降大雨,引发了山体滑坡。接到灾情报告后,按照紧急信息报送程序,市国土局迅速将灾害情况向市应急办报告,由市应急办逐级上报。市应急办、国土局牵头,县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认真开展灾情调查,核实险情的具体位置、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做好险情监测,随时掌握险情动态,定时将监测数据和变化情况上报市应急抢险指挥部,市应急抢险指挥部根据险情变化情况提出防范和治理对策。并根据灾情危害程度和专家建议,决定启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应急预案。由市公安、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办事处组成的紧急抢险救灾组开始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由市民政、财政、商务等组成的物资、生活保障组对紧急避险的群众进行了妥善安置,并开展精神安抚等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同级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省住建厅 负责核准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开工,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建筑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省交通厅 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保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省水务厅 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省民政厅 组织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负责灾民基本生活救助。

 省食药监局 负责做好药品供应。

 省商务厅 负责救济物资储备、提供。

 10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

 学校甲型 H1N1流感防控工作:在当地政府和甲型 H1N1流感联防联控机制的领导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保持与卫生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策略,共同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甲型 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卫生部门将学生纳入疫苗接种优先人群。教育部门要求学校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坚持“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学生的甲型 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做好学生家长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使家长支持和鼓励学生参与疫苗接种。

  省教育厅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疫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

 11 学校食品安全监管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省教育厅开展学生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收集整理学生及家长反映的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组织排查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隐患。

 省教育厅 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及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对师生和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学校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配合食药监、卫生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物安全事件。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审查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12 饭店安全监管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GB/T14308-2010)、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某旅游饭店发生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开展被困人员救援和火灾扑灭工作。因救援及时,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封闭了事故现场,并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该旅游饭店作为旅游团队活动的主要场所,事故发生后,旅游部门对饭店游客进行了安抚和慰问,并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省旅游委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省质监局 负责饭店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

 省安监局 对饭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省食药监局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 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负责对饭店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对饭店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文体局 负责对外经营性酒店游泳池安全检查及安全事故处理。

 13 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 省卫生计生委

 牵头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负责戒毒医疗、救治和科研工作;负责制订、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对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立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审批,组织指导戒毒医疗机构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 (中发〔2014〕6号)、《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求助服务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4〕3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4〕49号)、公安吸毒成瘾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公安机关要决定其接受为期三年的戒毒康复措施。如果是符合条件的阿片类人员,要动员其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为该康复人员提供就业安置帮助、医保、社保等保障,助其转化、回归社会。

 省公安厅 负责吸毒人员查处、动态管控工作。依法对吸毒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负责公安机关执行3-6个月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依法将戒毒人员转送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组织、协调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省司法厅 负责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和戒毒康复工作。负责监狱系统涉毒服刑人员的动态管理信息维护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负责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负责制订、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医疗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戒毒基本药物、医疗服务、吸毒检测、心理咨询等戒毒医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障目录;落实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职业培训总体规划,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公通字〔2013〕32号)、《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17号令)。

 省民政厅 负责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落实社会救助工作。

 14 食品安全监管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13〕111号)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食品药品部门对不合格蔬菜作出处理后,同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省食药监局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

 省工商局 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查处。

 省公安厅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省商务厅 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

 15 医疗器械监管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的处理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参与对引起突发、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0号令)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食药监械多名患者在植入一家医疗器械企业生产的骨科接骨板时发生断裂的群发事件,食药监部门和卫计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食药监部门对生产企业的质

 省食药监局 负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临床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质进行认定初审;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等控制措施;组织对引起突发、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组织对同类医疗器械加强监测。

 [2008]766号)、《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卫医管发[2010]4号)

 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对原材料采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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