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儿童眼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标准

来源:医生招聘 发布时间:2020-09-14 点击:

  1 XX 省儿童眼保健规范化门诊建设标准

 一、省级机构 (一)科室及人员要求 设有儿童眼保健科。儿童眼保健科至少配备 9 名儿童眼科或儿童眼保健医护人员,其中眼科执业医师 3-5 名(至少 1 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 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验光员 2 名(医学专业,下同)、护士 2 名、专科医技人员 2 名。科室负责人及验光师须从事儿童眼科临床诊疗或眼保健工作 5 年以上,掌握并执行国家有关眼保健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设施设备要求 1. 业务用房 (1)有容纳 30 人以上的日常宣教室 1 间(可与家长学校合用,下同)。

 (2)诊室 3-5 间,验光室 2 间(含角膜塑形验配),弱视训练室 1 间,视觉训练室 1 间,眼底检查室 1 间,视力检查室 1间,一般检查室 3 间,治疗室 1 间。总面积不少于 250 平方米。

 (3)房间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设计上符合儿童年龄特点,注重人文关怀,凸显温馨、安全感,减轻儿童恐惧心理。

 2. 设备要求

  2 详见附表。

 (三)服务水平 为儿童眼保健三级服务网络的省级管理和技术指导单位,配合省级卫健行政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眼保健服务体系,提高全省儿童眼健康水平。

 1. 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相关管理和技术规范;协助省级卫健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儿童眼保健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及技术规范,完成卫健行政部门委托的儿童眼保健相关业务的培训、督导、质量控制、考核评估和健康宣传等工作。

 2. 儿童眼保健门诊及儿童眼健康筛查服务量大于5万人次。开展新生儿眼病筛查,对发现眼病患儿进行早期诊断和干预。开展 0-3 岁婴幼儿健康体检眼科检查,检查率达 80%以上,并逐年提高。对所辖 3-6 岁群体儿童进行视力评估和眼疾病筛查,筛查覆盖率达 95%以上,对发现疾病的予以干预矫治。并逐步将服务覆盖辖区内 7-14 岁中、小学生。

 3. 开展儿童眼常见病、多发病及疑难病例的预防和诊疗工作。

 4. 负责全省儿童眼保健适宜技术的推广和使用,为下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儿童眼保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孕前、孕期眼健康优生与遗传咨询服务,早产儿及高危新生儿眼病筛,婴幼儿与学龄前儿童屈光不正、斜视及弱视的早期发现与矫治,近视防控及视觉功能评估等常见眼病筛查、干预、矫治和指导咨询等)。

  3 接收下级转诊的疑难病例。定期开展技术培训、督查考核和质量控制。

 5. 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辖区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掌握全省儿童眼健康问题的流行病学特征及干预措施实施情况,定期做好相关资料的统计分析及报告,开展儿童眼健康相关科学研究,提出科学防治意见和建议供行政决策参考。

 6. 制定全省儿童眼保健健康宣传计划,编制儿童眼保健健康教育宣传材料,定期开展儿童眼保健公益活动,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和散居儿童及其家长进行眼及视力保健健康教育与咨询指导,倡导健康用眼,预防不良用眼习惯形成,预防近视和眼疾病发生。

 7.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本专科相关规范和制度,包括本专科基本岗位职责、主要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基本岗位职责:包括筛查、验光、诊疗、咨询指导、健康教育、随访等岗位职责。主要诊疗规范:包括儿童眼及视力筛查规范、常见儿童眼病及视力异常诊疗规范、主要设备操作规范等。主要管理制度:包括专科工作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儿童眼病及视力筛查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健康教育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院内及辖区转会诊制度、随访制度、培训工作制度、基层指导工作制度、信息资料管理制度、统计工作制度等。

 8. 规范服务记录表单。包括门诊登记表、筛查登记表、专案管理档案、知情同意书、辅助检查申请及报告单、转会诊与反

  4 馈登记表、随访登记表、辖区督导记录单等。各种记录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规范,资料定期归档整理,实施电子化管理。

 二、市级机构 (一)科室及人员要求 设有儿童眼保健科。儿童眼保健科至少配备 5 名儿童眼保健医护人员,其中医师 2 名(至少 1 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中级以上验光员 1 名、护士 1 名、专科医技人员 1 名。医师及验光师须从事儿童眼临床诊疗或保健工作 3 年以上,掌握并执行国家有关眼保健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设施及设备要求 1. 业务用房 (1)有容纳 20 人以上的日常宣教室 1 间。

 (2)诊室 2 间,验光室 1 间,检查室 2 间,治疗室 1 间。总面积不少于 120 平方米。

 (3)房间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设计上符合儿童年龄特点,注重人文关怀,凸显温馨、安全感,减轻儿童恐惧心理。

 2. 设备要求 详见附表。

 (三)职责及工作内容 为儿童眼保健三级服务网络的市级管理和技术指导单位,配合市级卫健行政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辖区内儿童眼保健服务网

  5 络,提高辖区儿童眼健康水平。

 1. 落实国家和省卫健行政部门制定的儿童眼保健发展规划、管理和技术规范。完成省、市卫健行政部门委托的儿童眼保健相关业务的培训、督导、质量控制、考核评估和健康宣传等工作。

 2. 儿童眼保健门诊及眼健康筛查服务量大于 3 万人次;开展新生儿眼病筛查,对发现眼病患儿进行早期诊断和干预。开展0-3 岁婴幼儿健康体检眼科检查,检查率达 80%以上,并逐年提高。对所辖 3-6 岁群体儿童进行视力评估和眼疾病筛查,筛查覆盖率达 95%以上,对发现疾病的予以干预矫治或转诊。并逐步将服务覆盖辖区内 7-14 岁中、小学生。

 3. 开展儿童眼常见病、多发病及疑难病例的预防和诊疗工作。

 4. 定期参加业务培训,负责辖区内儿童眼保健适宜技术的推广和使用,为下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儿童眼保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孕前、孕期眼健康优生与遗传咨询服务,早产儿及高危新生儿眼病筛,婴幼儿与学龄前儿童屈光不正、斜视及弱视的早期发现与矫治,近视防控及视觉功能评估等常见眼病筛查、干预、矫治和指导咨询等)。接收下级或向上级转诊疑难病例。定期开展技术培训、督查考核和质量控制。

 5. 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辖区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掌握辖区儿童眼健康问题的流行病学特征及干预措施实施情况,定期做好相关资料的统计分析及报告,开展儿童

  6 眼健康相关科学研究,提出科学防治意见和建议供行政决策参考。

 6. 开展儿童眼保健健康宣传工作,定期开展儿童眼保健公益活动,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和散居儿童及其家长进行眼及视力保健健康教育与咨询指导,倡导健康用眼,预防不良用眼习惯形成,预防近视和眼疾病发生。

 7.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本专科相关规范和制度,包括本专科基本岗位职责、主要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基本岗位职责:包括筛查、验光、诊疗、咨询指导、健康教育、随访等岗位职责。主要诊疗规范:包括儿童眼及视力筛查规范、常见儿童眼病及视力异常诊疗规范、主要设备操作规范等。主要管理制度:包括专科工作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儿童眼病及视力筛查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健康教育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院内及辖区转会诊制度、随访制度、培训工作制度、基层指导工作制度、信息资料管理制度、统计工作制度等。

 8. 认真填报相关服务记录表单。

 三、县级机构 (一)科室及人员要求 设有儿童眼保健科。儿童眼保健科至少配备 3 名儿童眼保健医护人员,其中医师、护士和初级以上验光员各 1 名,应掌握并执行国家有关眼保健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设施及设备要求 1. 业务用房

  7 (1)有容纳 10 人以上的宣教室 1 间。

 (2)有诊室、验光室、检查室和治疗室各 1 间。总面积不少于 50m 2 ; (3)房间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设计上符合儿童年龄特点,注重人文关怀,凸显温馨、安全感,减轻儿童恐惧心理。

 2. 设备要求 详见附表。

 (三)服务水平 为儿童眼保健三级服务网络的县级管理和技术指导单位,配合县级卫健行政部门逐步推进儿童眼保健工作,提高辖区儿童眼健康水平。

 1. 落实各级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儿童眼保健发展规划、管理和技术规范。完成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委托的儿童眼保健相关工作。

 2. 儿童眼保健门诊及儿童眼健康筛查服务量大于 1.5 万人次;开展新生儿眼病筛查,对发现眼病患儿进行早期诊断和干预。开展 0-3 岁婴幼儿健康体检眼科检查,检查率达 80%以上,并逐年提高。对所辖 3-6 岁群体儿童进行视力评估和眼疾病筛查,筛查覆盖率达 95%以上,对发现疾病的予以干预矫治或转诊。并逐步将服务覆盖辖区内 7-14 岁中、小学生。

 3. 开展儿童眼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诊疗工作,负责疑

  8 难病例的筛查、转诊、随访和后续康复治疗。

 4. 定期参加业务培训,负责辖区内儿童眼保健适宜技术的推广和使用,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眼保健工作的指导,定期开展技术培训、督查考核和质量控制。

 5. 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辖区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相关数据和信息,掌握辖区儿童眼健康问题的流行病学特征及干预措施实施情况,定期做好相关资料的统计分析及报告,提出科学防治意见和建议供行政决策参考。

 6. 开展儿童眼保健健康宣传工作,定期开展儿童眼保健公益活动,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和散居儿童及其家长进行眼及视力保健健康教育与咨询指导,倡导健康用眼,预防不良用眼习惯形成,预防近视和眼疾病发生。

 7.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本专科相关规范和制度,包括本专科基本岗位职责、主要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基本岗位职责:包括筛查、验光、诊疗、咨询指导、健康教育、随访等岗位职责。主要诊疗规范:包括儿童眼及视力筛查规范、常见儿童眼病及视力异常诊疗规范、主要设备操作规范等。主要管理制度:包括专科工作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儿童眼病及视力筛查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健康教育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院内及辖区转会诊制度、随访制度、培训工作制度、基层指导工作制度、信息资料管理制度、统计工作制度等。

 8. 认真填报相关服务记录表单。

  9 四、设备要求 设备要求 省级单位

 地市级单位 县级单位

 视力检查 国际或国内行业认可的视力表灯箱 必备 必备 必备 儿童图形视力表 必备 必备 必备 视动性眼震仪 必备 必备 必备 选择性观看卡 必备 可选 可选 其他视力检查设备(点状视力表、 必备 可选 可选 色盲检查图谱 必备 必备 必备 注视玩具 直径 5cm 左右红球或色彩鲜艳不发声小玩具 必备 必备 必备 眼前节及眼位检查 聚光手电筒

 必备 必备 必备 眼压计 必备 必备 可选 遮眼板 必备 必备 必备 裂隙灯或手持 必备 必备 必备 屈光间质、眼底检查直接检眼镜 必备 必备 必备 屈光筛查 视力筛查仪或便携验光仪 必备 必备 必备 屈光检查 检影镜 必备 必备 必备 镜片箱 必备 必备 必备 综合验光仪 必备 可选 可选 角膜地形图 必备 可选 可选

  10 设备要求 省级单位

 地市级单位 县级单位

 眼生物测量仪 必备 可选 可选 眼 病 诊 断治疗设备 双目间接检眼镜 必备 必备 可选 同视机 必备 必备 可选 斜视检查用三棱镜 必备 必备 可选 数字视网膜成像系统或眼底照相机 必备 可选 可选 眼科 A、B 超 必备 可选 可选 视觉电生理仪 必备 可选 可选 视野计 可选 可选 可选 OCT 可选 可选 可选 手术显微镜 可选 可选 可选 超乳玻切机 可选 可选 可选 眼底激光机 必备 可选 可选 弱视治疗仪 必备 必备 必备 办公设备 电脑、打印机 必备 必备 必备 其他(桌椅、文件柜等)

 必备 必备 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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