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保障

来源:校园招聘 发布时间:2020-11-11 点击:

 1 论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的保障

  [ [ 摘

 要] ]警察历来属于高危职业,在工作当中时常面临着意想不到的危险,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警察权益受侵害的事件也在不断增多。本文从警察行政执法行为作为切入点,阐释相关概念内涵,将警察行政执法与警察执法相区分,分析警察权益受侵害的具体表现,提出相应的对策来切实保障警察行政执法权益 。

 [ [ 关键词] ]行政执法;警察权益;保障 [Abstract] Police have always belonged to high-risk occupation, and they are often faced with unexpected dangers in their work. In the process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the incidents of violations of police rights are also increasing. This article from the polic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behavior as a starting point, the connotation of the concept of interpretatio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criminal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to distinguish, analyze the specific performance of the police rights infringement,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olic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Police rights; Protection

  警察是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职业,是区别于其他职业的严肃行业,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反映出他们对一个国家的热爱,体现其稳定社稷,安定民心的重要职责。古有衙役捕快,今有热血警察,从古至今受人敬仰,受人尊重。然而岁月在淡化,时代在改变,警察虽一如既往的默默守护着我们,但他们在行政执法中却屡屡遭受不公的待遇。若警察的执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民心便不稳定,继而会引发社会诸多矛盾,由此看来,现如今的要务是要保障警察的合法行政执法权益,加强立法保护。好的制度监管能够有效的保障行政执法秩序,合理的秩序也必定会减少对警察行政执法权益侵害的现象发生,从而更好地保障警察合法权益。

 2 一、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概述

  (一)警察行政执法的内涵

  警察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必定需要执法工作者有着对应的行政执法权,该权力是行政权力的一种,是警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进行执法时,为了确保其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序开展与实行其行政管理职能而具有的法定权力,是以服务性为其突出特点。[1] 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就决定了警察职业的不一般,其权益自然也不同于社会中的普通公民,警察权益更具全面性,内容也更加丰富饱满。使之具备不同于一般公众权益的价值和意义,[2] 其特殊性相当显著,比如法律赋予警察在行政执法中的优先权等。

  警察行政执法具体特征表现在:第一,特殊的执法工作者。只有公安机关和警察可以开展的职务活动。第二,内容较为广泛。警察行政执法涵盖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主要有治安管理、道路交通、消防监督、出入境管理等活动。其不光涵盖了对行政有关人员的权益性活动,比方说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许可活动,也涵盖了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利活动,比方说对处罚、强制性等活动。第三,展现出一定的自由裁量性。就权力使用本身来看,警察对行政执法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结合实际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相应的裁量,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行政执法的公平合理合法。第四,保障的强制性。因为行政管理具有的领域特征,警察行政执法和政府单位其他机构比较,其使用的方式一般都是有着一定的强制性。

  (二)警察执法与警察行政执法区别

 就目前来看,不少人将警察的行政执法行为与警察执法混为一谈。由于警察职权有着双重性,能够将其划分成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前者就是指警察按照有关行政管理条例所提及的职权而开展的具有行政执法效果的活动,后者就是指已经确定的犯罪活动,依照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所实施的一切侦查行为。两者不同之处如下: 第一,法律依据不同,警察执法依照全部有关警察执法的法律,而警察行政执法依照相应的行政管理法律或行政法规等。第二,内容不同,警察执法内容为警察全部执法活动,包括刑事类,行政类等,而警察行政执法的范畴较为单一,但是也很广泛,有着较为繁杂的执法系统,主要涵盖下面一些内容:首先就是行政管理,警察根据法定职权对外在事情给予管理,管理对象涵盖了大众户口、道路交通、社会治安等;其次就是行政处罚,依法对违背有关规定的社会人员给予制裁。当前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涵盖了行政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最后

 3 就是行政强制性措施,就是在开展行政管理时,依据对应法定职能和程序,使用强制性办法从而约束特殊的相对人而采取的某种权利或者是强制性要求其实行的某种义务的执法活动。第三,法律效果不同,警察执法如果针对的是刑事案件,则相对人承担刑事责任,而在警察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相对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本文提到的警察行政执法不过是其警察执法中一个主要构成部分,并不可以涵盖了其所有内容。

 (三)保护警察行政执法权益的必要性 1. 保障依法行政的需要

 警察因为其自身职业具有的特殊性,并肩负着保障公民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对行政执法里警察权益的维护,就是依法执行对应职责的基础条件,也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需要,为国家实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方略保驾护航,利于建立警察行政执法权威性,因此,加强行政执法过程中警察权益的保障,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保障社会安定和警察权威性最为主要的构成部分。

 2. 完善警察行政执法环境的需要

 目前,很多机构与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了解较差,对警察行政执法工作不够理解,也不支持,在警察实际执法中,他们最先想到的是自身利益,对行政执法不够积极,还有人甚至会对执法活动予以阻止,这些活动都直接侵害了警察的权益。保障行政执法里警察的权益,不光能够有效的增强大众的法治意识,改善警与民之间关系,还有助于肃清对警察行政执法的不当干涉,从而给行政执法带来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受侵害的表现

  (一)警察的人身权受到侵害

 警察是一份风险指数十分高的行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自身安全存在较大隐患,比如行政相对人不满警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妨碍公务甚至打伤警察,警察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过程中,对违规驾驶车辆人员进行行政处罚,但有的驾驶员非但不配合警察的正常行政执法,甚至撞伤执法民警,逍遥法外,这类事件屡见不鲜。2015 年 3 月 11 日下午,上海市闵行区一名驾驶红色车的司机孙某不听警察茆盛泉劝止,强行在路口转弯,并将茆盛泉拖行近十米,茆盛泉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每天都有警察流血牺牲,据公安部统计,2012 年,国内公安机关有 2105 名民警因公殉职,22977 民警因公受伤;仅

 4 2016 年,就有 362 名民警因公牺牲,4913 名民警因公负伤。[3]

  还有一些人在警察行政执法过程中以不正当的手段来抹黑警察的名誉,来表达对行政执法结果的不满,以致对警察的诬告陷害案件逐年增多,比如故意编造扩大警察的行政处罚范围,降低警察在行政执法中的公信力,以达到侵害警察名誉权的目的,导致警察形成精神上的无形压力,出现了警察不敢运用行政执法中合理的自由裁量权,难以作出与行政违法行为相符的行政处罚结果。2015 年 4 月24 日,一段内容为身着制服的警察与一名怀抱孩子的妇女互扇耳光的视频在网络上疯传,虽然视频显示该妇女首先出手殴打了警察,但网友还是一致谴责还手的警察并对其进行人肉搜索,侵害该警察的名誉权,事后证实该事件是由于该违法驾驶摩托车的驾乘人员不满警察的行政处罚而引起的。现代社会,传播媒体不光肩负着对各个新闻事件如实报道的作用,还能够对大众的思想造成一定影响,这就是媒体所展现的舆论和对舆论具有的导向功能。

 [4] 许多网站与杂志,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获得更多读者,就将警察行政执法案件结果中认为的不合理因素夸大,对警察的形象进行丑化,甚至把作者个人的情绪加进来,侵害警察的名誉权,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就会对警察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抵触心理,如果公民不配合警察的工作,那么必然会阻碍警察的日常行政执法。

 (二)警察的休息休假权受到侵害

 由于警察身上肩负着神圣的使命,在这样的使命感感召下,警察就必须要对社会和群众负责,群众有了困难,警察必将竭力伸出援手,这是无声的承诺:有困难,找警察。警察在百姓的心中是正义的化身,群众在生活中遇到了大大小小的各种各样问题时,第一个想到他,因此有些民众经常会因为一些本可以自己解决的琐事来找民警帮忙,殊不知这必然会影响民警正常的工作,各种繁杂的事务使得警察难以腾出时间与精力来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该承担的职责,从而使得行政执法效率低下,人民的切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再加上由于警察行政执法具有的突发性、繁杂性与紧迫性,警察每天工作时间都要多于十个小时,这是一种工作常态,特别是基层一线的民警,加班或通宵值班现象非常普遍。依据有关单位的调查显示,警察是所有职业中工作时间最久,工作量最大的一项工作。

 [5] 面对一些突发性与重大性群体事件,其有着极高的工作负荷,经常情况下都是一个电话就可以找回所有已经休息的警察。依据有关数据显示,警察因为工作负荷大,而导致疾病去世的现象里,在所有牺牲警察中所占比值高达百分之三十,并且警察的平均寿命也是相对要小很多,[6] 这些现象表明警察的休息休假权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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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警察的救济权受到侵害

 长期以来,警察作为公务人员,在人们眼里是为群众服务的化身,但当他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人们往往会用比较严格的眼光审视他们,很难站在他们的立场上看待问题,然而,警察作为社会公民中的一员,理应享有作为人而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7] 然事实并非如此,比方说某市最近些年查处的涉及到损害警察合法利益的违法人员 18372,而这些人员里,对其给予真正处理的有 528 人,所占比值只有 2.8%,就那些被辱骂、殴打的警察而言,并未有一个人得到了该有的补偿,[8] 由此可以得出,这些警察在行政执法中,自身权益被损害的现实面前,对他们进行救助是必然趋势。为了可以满足这些要求,国内各个公安机构先后创办了保护警察执法权益委员会,这些机构一般都是归属于纪委或者是监察与督查所管理,不过在处理这些侵害警察利益的案件时,基本上都是有着维权力度不够的情况,导致这种情况的主要因素就是,该部门的附属性是最为主要因素,一些地区的维权委员会并未创建,或者是创建了但是不过是应对上级指示而开展的,其主要就是为了应付,那么这种机构怎样去保障警察的执法权益不被伤害呢,又怎样给那些已经遭受到不法伤害的警察主持公道,因此,就目前来看,警察的救济权难以得到保障。

  (四)警察职责豁免制度不完善 警察的职责豁免指的是警察在执法时,不会因为他的正当执法从而受到法律制裁的制度,也就是说,将警察的免责条款规定在法律中,从而将警察在执法中不可避免的行为排除在违法范围之外。其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该豁免制度仅针对警察这一职业群体,是警察这一群体的职业特权,第二,这项权利只能在其履行执法过程中有效,其他环境下不能运用该权利,第三,该项权利的行使范围有明确法律规定,只能在特殊情况下行使。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使该权利对于警察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增强警察行政执法权威,使得警察遇到特殊情况敢于作出相应的行政执法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然而,现实社会中,警察的该项权利却难以得到保障。有这样一个案例,发生在某省公路中,一辆运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了侧翻,致使车上的橘子散落一地,当地村民纷纷哄抢,致使交通秩序发生混乱,警察在正常行政执法中行为无果,为了维护当地秩序,无奈只好鸣枪示警,该行为使得警察受到了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认为警察在行政执法中无权行使使用枪支的权利,虽然事后证明警察的行为合理合法,但从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警察职责豁免制度不完善。

 6 三、行政执法中警察权益的保障对策

 (一)保障警察的人身权

 1. 加大对 侵害人的惩罚力度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角度进行分类,却没有更多地关注个人或少数人以及群体性事件对于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及对执法者所带来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不同,所以,要不断的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完善,让其可以对辱骂、殴打等活动进行明确处罚,这样就可以对不法人员进行威慑,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加大惩处力度,并且要将侵犯警察执法权的惩处独立于其他公务员岗位权利规定进行说明,针对侵权的严重性进行惩罚力度的划分,从而更好地保障警察的人身权,使其能够正常执法,减轻警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受到的伤害,树立警察的行政执法权威。

 2. 创建实名举报与正名制度

 在目前行政执法中,不实举报直接损害了行政执法程序,给执法者造成了很大困扰,削弱了警察在执法中具有的工作积极性,给行政执法带来了很大难度,为了保障警察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开展,预防其在执法中受到伤害,从而影响行政效率,也为了有效预防因为调查举报不实导致的工作资源浪费,需要创建实名举报制度。在投诉举报的时候,要将举报人的信息进行全面登记,并告知其具有的责任与义务,还有所需要承担的一些后果。创建实名举报体制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警察行政执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对于受到举报的警察,审查部门要仔细审查,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情所有情况给予调查,不躲避责任,将责任追究落实到实处。对于名誉权遭受侵害的警察,要在一定范围内为被投诉的警察公开正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公之于众,还其清白,切实保障警察的名誉权不受侵犯,保护警察的工作热情不受打击,支持和肯定警察严格、公正的行政执法行为。

  3. 发挥媒体的正面作用

 新闻媒体能大量制作新闻,并且传播速度快,拥有广泛的观众,在塑造警察形象当中具有其他方式和途径无法取代的意义,[9] 因此,应当尤其重视和运用报纸、电视等传播媒体的引导作用,加强对相关法律规范以及警察先进执法事迹的宣扬,让民众理解、协助配合人民警察行政执法工作。对于在行政执法中有突出贡献的警察,可以定期组织些电视节目来采访报道其先进光辉的事迹,让民众感受到行政执法在阳光中进行,并且惠及民众,此外,对新闻媒体的虚假报道进行责

 7 任的追查,媒体应该对不客观的新闻报道进行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误解,维护警察正义的执法形象,保障警察的人身权,为警察的行政执法工作营建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保障警察的休息休假权 1. 增加警察队伍人数

 行政执法工作涉及面广,不仅任务重,压力大,而且有时具有突发性与实时性的特点,因此可以考虑适当添加基层警察编制,从而有效缓解警力不够的问题,让警力可以得以有效划分,任务分配更加地细化,警察也能得到更多的休息,以更好地投身于工作中,从而保障警察的休息休假权,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

 2. 严格落实警察休假制度

 警察节假日一般有休息的时间,但由于警察行业的特殊性,因此是没有固定的节假日和周末,要合理安排警察的工作和休息,根据担负的任务和实有警力,设定与实施警察轮休体制,我们首先需要严格控制加班情况,利用轮休、调休的形式,有效落实其具有的休假制度。并未还需要改善对应的监督体制,警察病假制度需要警察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的有效合作,严格管制,保障休病假的警察可以获得有效休息,早日回归到工作岗位之上,从而更好的确保警察的休息休假权利。

  3. 就法律上确保警察的休息休假权

  警察和一般公务员有着一定差异,需要从法律上设定适合其职业特点的专门休假制度,从而保障其休息休假权利,充分展现出其工作热情。我们还能够在《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设定对应的休假管理办法,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范完善警察的休假制度,从而保障警察的休息休假权。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公安机关更应与国际先进的法律制度相接轨,逐渐完善和保障警察的休息休假权。

  (三)保障警察的救济权

  1. 创建维权机构

 一定要创建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要让该制度可以落实到位,不能因为当前制度上具有的一些不足或缺陷,就不设定对应的委员会,无法让那些受到损害的警察获得保障,所以,这个机构的存在是十分关键的。不管是任何一个利益群体,都是需要获得专门的维权组织给予保护,专门就警察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而言,我们能够参考国外与香港警队的一些成熟经验,在欧洲,很多国家创建了警察公会,当权益遭受到损害时,公会就会给他们带来保障,这些领先

 8 的管理模式,都能够给保障警察救济权带来启发,从而保障整个团队建设,提高执法水平,改善行政执法能力。[9]

 2. 设立法律援助中心

 对警察行政执法权受侵害案件应积极予以法律援助,可以设立警务督察部,给予专业维权,也能够使用和律师协会共同维权的形式,给受害人员带来法律保护,为警察开辟一条为自身合法权利申诉控告的道路。警察虽为执法者,同样可以拿起法律的利剑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警察在行政执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同样在法律中是弱者,同样要获得法律保障,我们不能轻易的放纵那些给警察带来伤害的人,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警察的救济权。

 (四)完善警察职责豁免制度

  1. 从立法上规定警察的职务防卫权

 虽然《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对警察在实施任务的时候,对具有的防卫权给出了规定,不过就警察行使防卫活动的基本原则、方式、流程等并未给出确定规定,因为当前规定警察职务防卫活动的法律条例可行性较差,致使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警察不敢进行防卫,也不明确该如何防卫。因此,要完善具体内容,使警察敢于运用,审慎运用该权利,可以赋予警察在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状况下,利用武器警械保障自身权利,并对防卫时间、形式、流程还有事后责任的承担等给出详细规定,让其在现实中的警察职务防卫活动可以获得有效实施,以完善警察的职责豁免制度。

 2. 界定警察执法豁免范围

  由于最少使用暴力是我国警察的重要执法原则,[10] 因此必须要界定警察执法豁免的范围,警察的执法豁免一方面可以保障警察行使正当执法权,还可以避免警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权利,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针对此,必须要事前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正当行为,即要明确针对哪类人,在哪种情况下,出于哪种原因进行界定,且明确规定其行为后果,并且,要形成完善的警察豁免体系,从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9 [ 参考文献 ]

 [1]胡大成等.警察政治学[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241.

 [2]黎亚薇.试论警察权益及其维护[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出版社,2013,5:23-26.

 [3]许韬,刘锦城.法治语境下的警察执法保障新论[C].世纪桥,2012,1:1-4.

 [4]傅冰刚.媒体导向与维护警察合法权益[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6,1:68.

 [5]刘爽,雷风.中国警察--一支疲惫之师[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1:5.

 [6]周忠伟,李小强.论警察权益的基本内容[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3,4:141.

 [7]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24.

 [8]黎慈.江苏警察建立维权委防袭警[N].江苏时报,2015-11-10:1-4.

 [9]邢捷.公安行政执法权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75.

 [10]盛高璐.我国司法警察督查工作面临的法律困境[J].法律与社会,2012,6: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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