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要条款

来源:校园招聘 发布时间:2020-08-22 点击:

  合同主要条款 1.设备交付 (1)交付的方式 假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没有达成补充协定,也无法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则适用如下规定:

 设备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设备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设备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设备工程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设备工程,不知道设备工程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设备工程 (2)交付的期限 当事人没有约定设备的交付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则供货方可以随时履行,采购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预备时间。

 2.设备验收 (1)验收依据 (2)对设备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 数量可以很轻易验收,但是设备的质量要等到运行后才能检验。因此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设备,应于合同内规定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在此期间内,凡检测不合格的物资或设备,均由供货方负责。若采购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供货方不再负任何责任。

 (3)对设备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合同内应具体写明采购方对不合格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拒付货款的条件。

 3.设备款支付结算 (1)支付货款的条件 (2)结算支付的方式 (3)拒付货款 采购方有权部分或全部拒付货款的情况大致包括:

 ①交付设备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 ②拒付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部分设备的货款; ③供货方交付的设备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且采购方不同意接收该部分的设备,在承付期内可以拒付。

 基本概念 设备采购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所谓双务有偿是指合同双方互负一定义务,供货方应当保质、保量、如期交付合同订购的设备,采购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接受货物并及时支付货款。考试大论坛

 设备采购合同是诺成合同。除了法律有非凡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设备采购合同即可成立,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设备采购合同,分为约首、合同条款和约尾三部分。约首主要写明采购方和供货方的单位名称、合同编号和签约地点。约尾是当事人就条款内容达成一致后,最终签字或盖章时合同生效的有关内容,包括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和账号等。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均由条款部分来约定。

 交钥匙工程合同 交钥匙工程合同,是指业主与总承包人之间就统一承担设备工程的设计、规划、采购交接、施工和启动以及操作和维护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采用这种方式的特点是:①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②由承包商承担项目的设计和实施的全部职责,雇主很少介人已发包的项目。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都必须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在未达成新的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自己的意图通知对方,对方也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 15 天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变更的内容可能涉及订购数量的增减、包装物标准的改变、交货时间和地点的变更等方面。采购方对合同内约定的订购数量不得少要或不要,否则要承担中途退货的责任。只有当供货方不能按期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影响工程使用时,采购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成为不必要,才可以拒收货物,甚至解除合同关系。如果采购方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 40 天通知供货方,以便供货方修改发运计划和组织运输工具。迟于上述规定期限,双方应当立即协商处理。如果已不可能变更或变更后会发生额外费用支出,其后果均应由采购方负责。

 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常常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前后矛盾、合同规定过于笼统、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这不仅包括商务条款中的缺陷,也包括技术规范和图纸中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工程师有权作出解释,但如果承包人执行工程师的解释后引起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则承包人可以索赔,工程师应给予证明,发包人应给予补偿。一般情况下,发包人作为合同起草人,他要对合同中的缺陷负责,除非其中有非常明显的含糊或其他缺陷,根据法律可以推定承包人有义务在投标前发现并及时向发包人指出。

  采购建筑材料和通用设备的购销合同,分为约首、合同条款和约尾三部分。约首主要写明采购方和供货方的单位名称、合同编号和签订约地点。约尾是双方当事人就条款内容达成一致后,最终签字盖章使合同生效的有关内容,包括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开户

 银行和账号、合同的有效起止日期等。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均由条款部分来约定。国内物资购销合同的示范文本规定,条款部分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合同标的:包括产品的名称、品种、商标、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生产厂家、订购数量、合同金额、供货时间及每次供应数量等。2)

 质量要求的技术标准、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3)

 交(提)货地点、方式。

 4)

 运输方式及到站、港和费用的负担责任。

 5)

 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6)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7)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8)

 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9)

 结算方式及期限。

 10)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11)违约责任。

 12)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13)其他约定事项。

 工期延长和延误 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人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制,因为工期和费用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如果工期拖延的责任在承包人方面,则承包人无权提出索赔。

 工程变更

 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施工顺序、提高质量标准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可对此提出索赔。注意由于工程变更减少了工作量,也要进行索赔。比如在住房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提出将原来的 100 栋减为 70 栋,承包人可以对管理费、保险费、设备费、材料费(如已订货)、人工费(多余人员已到)等进行索赔。工程变更索赔通常是索赔的重点,但应注意. 设备安装验收 1、供货方的现场服务 按照合同约定不同,设备安装工作可以由供货方负责,也可以在供货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条件下由采购方承担。如果由采购方负责设备安装,供货方应提供的现场服务内容可能包括:

 1)派出必要的现场服务人员 供货方现场服务人员的职责包括指导安装和调试,处理设备的质量问题,参加试车和验收试验等。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2)技术交底 安装和调试前,供货方的技术服务人员应向安装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讲解和示范将要进行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对合同约定的重要工序,供货方的技术服务人员要对施工情况进行确认和签证,否则采购方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经过确认和签证的工序,如果因技术服务人员指导错误而发生问题,由供货方负责。

 3)重要安装、调试的工序 (1)

 整个安装、调试过程应在供货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重要工序须经供货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安装、调试过程中,若采购方未按供货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未经供货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采购方自行负责(设备质量问题除外);若采购方按供货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供货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供货方承担责任。

 (2)

 设备安装完毕后的调试工作由供货方的技术人员负责,或采购方的人员在其指导下进行。供货方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否则将视为延误工期。

 2、设备验收采集者退散 1)启动试车 安装调试完毕后,双方共同参加启动试车的检验工作。试车分成无负荷空运和带负荷试运行两个步骤进行,且每一阶段均应按技术规范要求的程序维持一定的持续时间,以检验设备的质量。试验合格后,双方在验收文件上签字,正式移交采购方进行生产运行。若检验不合格,属于设备质量原因,由供货方负责修理、更换并承担全部费用;如果是由于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由采购方负责拆除后纠正缺陷。不论何种原因试车不合格,经过修理或更换设备后应再次进行试车试验,直到满足合同规定的试车质量要求为止。

 2)性能验收 性能验收又称性能指标达标考核。启动试车只是检验设备安装完毕后是否能够顺利安全运行,但各项具体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供货方在合同内承诺的保证值还无法判定,因此合同中均要约定设备移交试生产稳定运行多少个月后进行性能测试。由于合同规定的性能验收时间采购方已正式投产运行,这项验收试验由采购方负责,供货方参加。

 试验大纲由采购方准备,与供货方讨论后确定。试验现场和所需的人力、物力由采购方提供。供货方应提供试验所需的测点、一次性元件和装设的试验仪表,以及做好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工作。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每套合同设备都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采购方与供货方共同会签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如果合同设备经过性能测试检验表明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可以根据缺陷或技术指标试验值与供货方在合同内的承诺值偏差程度,按下列原则区别对待:

 (1)

 在不影响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供货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采购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2)

 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合同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如能顺利通过,则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3)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保证值,

 按责任的原因分别对待。

 ① 属于采购方原因,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共同签署初步验收证书。此后供货方仍有义务与采购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② 属于供货方原因,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赔偿采购方的损失。

 (4)

 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规定的时间后,如果由于采购方原因造成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约定的期限,采购方也应签署设备初步验收证书,视为初步验收合格 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供货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供货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责任解除的证据。所谓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供货方应承担纠正缺陷责任。供货方的质量缺陷责任期时间应保证到合同规定的保证期终止后或到第一次大修时。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供货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3)最终验收 (1)

 合同内应约定具体的设备保证期限。保证期从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2)

 在保证期内的任何时候,如果由于供货方责任而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当供货方提出请求时,采购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货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的费用,并按实际修理或更换使设备停运所延误的时间将保证期限作相应延长。

 (3)

 如果供货方委托采购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供货方设计图纸错误以及因供货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供货方应承担因此所发生合理费用的责任。向采购方支付的费用可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用如下公式计算:

 P=ah 十 M+Cm 其中:P 为总费用(元);a 为人工费[元/(小时。人)];h 为人员工时[(小时。人)];M 为材料费(元); C 为机械台班数(台。班); m 为每台机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4)

 合同保证期满后,采购方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应向供货方出具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条件是此前供货方已完成采购方保证期满前提出的各项合理索赔要求,设备的运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供货方对采购方人员的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5)

 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到达现场之日起,如果因采购方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采购方应与供货方共同会签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

 设备制造期内双方的责任

 1、设备监造

 1)监造的概念

 设备监造也称设备制造监理,指在设备制造过程中采购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驻厂代表,对供货方提供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但质量监造不解除供货方对合同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2)供货方的义务

 (1)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采购方提交订购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的标准,包括与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图纸、资料、工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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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合同设备开始投料制造时,向监造代表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

 (3)

 每个月末均应提供月报表,说明本月包括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在内的实际生产进度,以及下一月的生产、检验计划。中间检验报告需说明检验的时间、地点、过程、试验记录,以及不一致性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

 (4)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果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而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时,供货方需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或是否知道,供货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供货方不得擅自处理。

 (5)

 监造代表发现重大问题要求停工检验时,供货方应当遵照执行。

 (6)

 为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必要的方便条件。

 (7)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免除供货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3)采购方的义务

 (1)

 制造现场的监造检验和见证,尽量结合供货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进行,不应影响正常的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

 (2)

 监造代表应按时参加合同规定的检查和实验。若监造代表不能按供货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货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以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供货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采购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供货方应在监造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

 4)监造方式

 监造实行现场见证和文件见证两种方式:

 (1)现场见证的形式包括:

 ① 以巡视的方式监督生产制造过程,检查使用的原材料、元件质量是否合格,制造操作工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等。

 ② 接到供货方的通知后,参加合同内规定的中间检查试验和出厂前的检查试验。

 ③ 在认为必要时,监造代表有权要求进行合同内没有规定的检验。如对某一部分的焊接质量有疑问,可以对该部分进行无损探伤试验。

 (2)文件见证指对所进行的检查或检验认为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后,在检查或试验记录上签署认可意见,以及就制造过程中有关问题发给供货方的相关文件。

  2、工厂内的检验

 1)监造内容的约定

 当事人双方需在合同内约定设备监造的内容,以便监造代表进行检查和试验。具体内容应包括:监造的部套(以订购范围确定);每套的监造内容;监造方式(可以是现场见证、文件见证或停工待检之一);检验的数量等。

 2)检查和试验的范围

 (1)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检验。

 (2)部件的加工检验和实验。

 (3)出厂前预组装检验。

 (4)包装检验。

 供货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部分),在生产过程中都需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还需进行部套或整机总装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只有以上所有工作完成后才能出厂发运。这些正式记录文件和合格证明提

 交给采购方,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存档。此外,供货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个较为完备的大型设备采购合同,通常由合同条款和附件组成。合同条款一般包括约首、正文(主要内容)、约尾三部分。约首即合同的开头部分,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号、签约日期、签约地点、双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等条款。约尾即合同的结尾部分,包括双方的名称、签字盖章及签字时间、地点等。

 1、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内根据具体订购设备的特点和要求,约定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合同文件、合同中的词语定义;合同标的;供货范围和数量;合同价格;付款;交货和运输;包装与标记;技术服务;质量监督与检验;安装、调试、验收;保证与索赔;保险;税费;分包与外购;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不可抗力;合同争议的解决;其他。

 2、主要附件 为了对合同中某些约定条款涉及内容较多部分作出更为详细的说明,还需要编制一些附件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附件通常可能包括:技术规范;供货范围;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安排;交货进度;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价格表;技术服务的内容;分包加外购计划;大部件说明表等。

 2、离岸价(FOB 价)合同

 离岸价合同与到岸价(CIF 价)合同的主要区别表现在费用承担责任的划分上。离岸价合同由采购方负责租船定仓,办理好有关手续后,将装船时间、船名、泊位通知供货方。供货方负责包装、供货方所在国的内陆运输、办理出口有关手续、装船时货物吊运过船舷前发生的有关费用等。采购方负责租船、装船后的平仓、办理海运保险,以及货物运达目的港后的所有费用开支。风险责任的转移也以货物吊运至船上越过船舷空间的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

 3、成本加运费价(C&F 价)合同

 成本加运费价合同与到岸价(CIF 价)合同的主要差异,仅为办理海运保险的责任和费用的承担不同。由到岸价合同双方责任的划分可以看到,尽管合同规定由供货方负责办理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这只是属于为采购方代办性质,因为合同规定供货方承担风险责任的时间仅限于货物在启运港吊运过船舷空间时为止。也就是说,虽然由供货方负责办理海运保险并承担该项费用支出,但在海运过程中出现货物损坏或灭失时,他不负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责任,仍由采购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供货方只承担采购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时的协助义务。由于这一原因,从到岸价合同演变出成本加运费价合同,即其他责任和费用都与到岸价规定相同,只是将办理海运保险一项工作转由采购方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支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也日益向大型化、复杂化、技术水平先进的方向发展。物资设备的采购已从原来只限于国内市场的范围,转向面对国际大市场。采购方在国内和国际市场范围内,力求以较低的价格获得质量优良、技术先进的物资设备。由于国际采购的特殊性,因此国际采购合同比国内采购合同要相对复杂得多。国际采购合同除应包括国内采购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外,还将涉及有关价格、国际运输、保险、关税等问题,以及支付方式中的汇率、支付手段等内容。

 由于国际采购货物的买卖都是按照货物的价格条件成交,而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价格不同于国内采购时其价格仅反映货物的生产成本和供货商计取的利润,它还涉及到货物交接过程中的各种费用由哪一方承担,并反映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采购方就某一产品询价时,对方可能报出几种价格,并非此产品的出厂价在浮动,而是说明不同价格中除了出厂价之外,在货物交接过程中还会发生许多其他费用。

 按照国际惯例,不同的计价合同类型,反映着采购方和供货方之间在货物交接过程中不同的权利和责任。虽然国际贸易中采用的合同种类较多,但按照惯例最常采用的有以下三种类型:

 1、 到岸价(CIF 价)合同

 这种计价方式是国际上采用最多的合同类型,也可称之为成本、保险加运费合同。按照国际商会《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规定,合同双方的责任应分别为:

 1)供货方责任

 (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供符合采购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讯单证,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标准的任何其他凭证。

 (2)

 许可证、批准证件及海关手续。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按照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自行负担费用取得货物保险,使采购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拥有保险权益的人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并向采购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形式的保险凭证。

 (4)

 交货。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船上。

 考试大论坛 (5)

 风险转移。除采购方第 4)项责任外,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为止。

 (6)

 费用划分。支付运费、保险费以及出口所需的一切关税、捐税和官方收取的费用。

 (7)

 通知采购方。给予采购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以及为使采购方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能够提取货物所需要的其他任何通知。

 (8)

 交货凭证。除非另有约定,应自行负担费用,毫不迟延地向采购方提供约定目的港通常所需的运输单证。

 (9)

 核查、包装、标记。支付根据供货方责任第 4)项交货目的所需的货物核查费用。自行负担费用提供为安排货物运输所要求的包装。

 (10)

 其他义务。

 2)采购方责任

 (1)

 支付价款。支付采购合同规定的价款。

 (2)

 许可证、批准证件及海关手续。采购方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须经由另一国家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

 受领货物。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那里收领货物。

 (4)

 风险转移。自货物在装运港已越过船舷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5)

 费用划分。支付进口税、捐税及其他各项清关手续费。

 (6)

 通知供货方。在采购方有权确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时,给予供货方充分的通知。

 (7)

 凭证。根据供货方第 8)项责任,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运输单证。

 (8)

 货物检验。除非另有规定,支付装运前货物的检验费用,出口国有关当局的强制检验除外。

 (9)

 其他义务。

 从以上责任分担可以看出,CIF 价合同规定,除了在供货方所在国进行的发运前货物检验费

 用由采购方承担外,运抵目的港前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均由供货方承担。也即他应将这些开支计入到货物价格之内。这些费用包括:货物包装费、出口关税、制单费、租船费、装船费、海运费、运输保险费,以及到达目的港卸船前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而采购方则负责卸船及以后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开支,包括卸船费、港口仓储费、进口关税、进口检验费、国内运输费等。另外,CIF 价采用的是验单付款方式,即供货方是按货单交货、凭单索付的原则向对方交付合同规定的一切有效单证,采购方审查无误后即应通过银行拨付,而不是验货后再付款。这里可能有某种风险,即供货方已向船主交了货,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并将合同规定的一切单据交付给银行即可拿到货款。尽管采购方尚未见到货物,只要提货单和一切单据内容符合合同规定,采购方银行即应向对方银行拨付此笔款项。如果到货后发现货物损坏、短少或灭失情况时,只要发运单与合同要求相符,供货方不负责任,由采购方会同有关方面查找受损原因后,向海运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

 3、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与大型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区别

 1)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标的是物的转移,而大型设备采购合同的标的是完成约定的工作,并表现为一定的劳动成果。大型设备采购合同的定作物表面上与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标的物没有区别,但它却是供货方按照采购方提出的特殊要求加工制造的,或虽有定型生产的设计和图纸,但不是大批量生产的产品。还可能采购方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对定型设计的设备图纸提出更改某些技术参数或结构要求后,厂家再进行制造。

 2)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在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也可能是签订合同时还未生产,而后按采购方要求数量生产。而作为大型设备采购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合同成立后供货方依据采购方的要求而制造的特定产品,它在合同签约前并不存在。

 3)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到来时要求供货方履行,一般无权过问供货方是如何组织生产的。而大型设备采购合同的供货方必须按照采购方交付的任务和要求去完成工作,在不影响供货方正常制造的情况下,采购方还要对加工制造过程中的质量和期限等进行检查和监督,一般情况下都派有驻厂代表或聘请监理工程师(也称设备监造)负责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控制。

 4)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中订购的货物不一定是供货方自己生产的,他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去组织货源,完成供货任务。而大型设备采购合同则要求供货方必须用自己的劳动、设备、技能独立地完成定作物的加工制造。

 5)

 物资设备采购合同供货方按质、按量、按期将订购货物交付采购方后即完成了合同义务;而大型设备采购合同中有时还可能包括要求供货方承担设备安装服务,或在其他承包人进行设备安装时负责协助、指导等的合同约定,以及对生产技术人员的培训服务等内容。

 4、选择供货商的方式

 由于物资设备采购合同与大型设备采购合同的以上差异,因此采购方选择供货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当为采购一般建筑材料或设备而订立物资设备采购合同时,采购方一般选用下列方式之一挑选供货商:

 1)招标选择供货商

 采购方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材料采购。这种方式适用于采购标的数额较大、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建筑材料或设备供应,易于使采购方获得较为有利的合同价格。招标程序可参见第三章。

 2)询价~报价~签订合同

 采购方向若干家供货商发出询价函,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报价。采购方收到各供货商的报价后,通过对产品的质量、供货能力、报价等方面综合考虑,与最终选定的供货商签订合同。这种方式是物资采购最常采用的形式。

 3)直接订购

 采购方直接向供货商报价,供货商接受报价,双方签订合同。另外还有大量的零星材料(品种多、价格低),双方可以直接采购形式交易,不需签订书面的供应合同。这种方式大多适用于小批量物资的采购或与供货商一直保持有良好的商务合作关系,以及限于工程项目所处地理位置,没有更多选择机会的条件下采用。

 大型设备采购合同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要求供货方应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以及相应的加工技术能力,因此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由采购方以合同形式将生产任务委托给承揽加工制造的供货商来实施。

 2、 土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特征 土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它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点。此外,它还具有以下特征:

 1)

 土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应依据施工合同订立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中确立了关于物资采购的协商条款,无论是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还是承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都应依据施工合同采购物资。根据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来确定所需物资的数量,以及根据施工合同的类别来确定物资的质量要求。因此,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是订立物资采购合同的前提。

 2)

 土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以转移财物和支付价款为基本内容 采集者退散 土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内容繁多、条款复杂,涉及物资的数量和质量条款、包装条款、运输方式、结算方式等。但最为根本的是双方应尽的义务,即卖方按质、按量、按时地将建设物资的所有权转归买方;买方按时、按量地支付货款,这两项主要义务构成了土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最主要的内容。

 3)

 土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标的品种繁多,供货条件复杂 土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标的是建筑材料和设备,它包括钢材、木材、水泥和其他辅助材料以及机电成套设备等。这些建设物资的特点在于品种、质量、数量和价格差异较大,根据土木工程的需要,有的数量庞大,有的要求技术条件较高,因此,在合同中必须对各种所需物资逐一明细,以确保工程施工的需要。

 4)

 土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应实际履行

 由于物资采购合同是依据施工合同订立的,物资采购合同的履行直接影响施工合同的履行,因此,土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一经订立,卖方义务一般不能解除,不允许卖方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合同的履行,除非合同的延迟履行对买方成为不必要。

 5)

 土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土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中的标的物用量大,质量要求复杂,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分期分批均衡履行,同时还涉及到售后维修服务工作,因此合同履行周期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物资采购合同简介 1、 土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概念

 土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是指具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土木工程物资买卖,设立、变更、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据协议,出卖人转移土木工程物资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接受该项土木工程物资并支付价款。

 土木工程项目建设阶段需要采购的物资种类繁多,合同形式各异,但根据合同标的物供应方式的不同,可将涉及的各种合同大致划分为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和大型设备采购合同两大类。物资设备采购合同,是指采购方(业主或承包人)与供货方(供货商或生产厂家)就供应工程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和市场上可直接购买定型生产的中小型通用设备所签订的合同;而大型设备采购合同则是指采购方(通常为业主,也可能是承包人)与供货方(大多为生产厂家,也可能是供货商)为提供工程项目所需的大型复杂设备而签订的合同。大型设备采购合同的标的物可能是非标准产品,需要专门加工制作,也可能是虽为标准产品,但技术复杂而市场需求量较小,一般没有现货供应,待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供货方专门进行加工制作。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主要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

 加工承揽合同涉及范围广泛,除前述所列的适用范围外,还适用于装配、出版、包装、装璜、印染、复制物品、化验、翻译、专业航空(航空探矿、航空医救、航空吊挂、航空播种、航空护林、人工降雨)等等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特征

 (l)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目的就是取得承规人完成的一定的工作成果。

 考试大论坛 (2)工作成果要有一定的物质形态表示。如修缮、修理要体现在修复物的完好,加工、定作要形成符合对方要求的物品。

 (3)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以能满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劳动成果。

 (4)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5)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6)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订立加工承揽合同的基本要求

 承揽合同既然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内容的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定作方不能预知工作成果的好坏,因此应当考虑承揽方是否能胜任这项工作。为了促使合同顺利履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定作方应明确提出定作物或项目数量、质量及其它特定要求,承揽方应当如实提供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等情况。

 三、关于定金和预付款

 承揽合同中,使用定金和预付款的情况比较多见。定金是合同担保的形式之一。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建立,保证合同履行,给付一定数额的价金。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便依法丧失定金或须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无担保作用,属于支援性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承揽方商得定作方同意,可以在预付款中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双方有争执的,应由司法或执法部门解决。

 四、关于价款和酬金

 价款和酬金统称“价金”,这是取得对方产品,完成工程、劳务或智力成果所支付的代价。价款一般是用来偿付对方产品和项目的价金。价款中包括原辅材料的价金,以及劳务、技术、燃料动力,设备耗损等项价金。酬金是用来支付对方劳务或智力成果的价金。在加工承揽活动中,有以价款形式偿付对方产品的,如定作、复制物品,也有以酬金形式来支付对方劳务的,如来料加工、修理、测绘测试等。由于价款和酬金的区别,在违约金核定比例上,便有不同规定。以价款来计算违约金比率,一般都低于以酬金计算的比率,这是因为价款中包含着原材料、产成品或购进品的价值部分,其价值量远远大于给付追加劳动的酬金数量。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准确选定违约金计算的基数。

 无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的法律概念。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即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

 一、无名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1.概念: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

 2.种类:在当前,无名合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合同:

 (1)我国其他有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合同。这方面的法律既有综合性的法律,也有某类合同的单行法律。例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合同(协议),《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等等。

 (2)虽实际存在,但尚待法律来规定的合同。这类合同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并在各自适用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条件还不成熟或者其他原因,目前并没有对其立法。如借用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典当合同、邮电合同、出版合同、演出合同、港口作业合同、悬赏合同、联营合同、培训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期货交易合同、旅游合同、服务合同等,这些合同都需要将来制定法律加以规定。上述合同中,有的已经列入国家立法规划。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合同中有的没有必要制定的专门的法律,可以在有关法律中加以规定。

 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无名合同应当适用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

 1.《合同法》有关规定

 即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适用分则最相类似的规定。《合同法》作为统一的合同法,是调整各类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当然适用于各类合同。因此,《合同法》分则规定之外的合同,应当适用该法总则的规定。同时,无名合同按其性质可以参照适用分则最相类似的合同的规定。例如,借用合同在适用总则的同时,由于与租赁合同最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个是无偿的(借用)、一个是有偿的(租赁)等,所以,可以参

 照适用分则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借用金钱的,应参照适用借贷合同的规定)。再如,土地使用权转让(仅指狭义的出售或者买卖)合同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或者出租合同可以参照适用租赁合同的规定。还如,邮电合同可以参照适用运输合同中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港口作业合同、培训合同可以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理发、照相等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服务行业的合同可以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2.《合同法》之外有关可以适用于合同并对合同另有规定的法律

 就无名合同而言,这些法律既包括有关合同的单行法律(如正在制定的《劳动合同法》等),也包括主要或者兼顾对某类合同进行规定的综合性法律,如主要规定合伙合同的《合伙企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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