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备案材料

来源:自考 发布时间:2021-02-08 点击: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备案材料

 本市事务所发生有关变更事项的,应当自办理完成工商和财政备案登记之日起 20日内向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具体规定说明如下: 一、变更内容 (一)变更事务所名称、组织形式、办公场所、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 (二)变更合伙事务所合伙人、出资额; (三)变更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股东; 二、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一)发生上述第一条第(一)款变更事项的,应当提交: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 1 或 2)

 2.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变更后的电话、传真、地址、邮编、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

 4.主任会计师签约书(附件 3)

 (二)发生上述第一条第(二)、(三)款变更事项的,应当提交: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 1 或 2)

 2.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决议(加盖公章); 3.股权转让协议(加盖公章); 4.股权交割凭证(加盖公章);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机读材料》; 6.发生合伙人(股东)变更,还需提供该新合伙人(股东)的近三年从业情况表和业务报告清单(附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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