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供应商合作框架协议

来源:自考 发布时间:2020-09-16 点击:

合同编号:
印刷供应商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办公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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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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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印刷业务合作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合作条款如下:
第一条、 合作期限:
甲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的年度合作供应商,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年月 日。在合同期内若乙方执行情况优良,乙方可在合同到期后同等企业竞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合同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此合作框架协议基础上,甲方可以随时根据需要以下生产工程单形式委派乙方按时完成印刷任务;
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也应优先考虑下单给合作供应商;

2、对于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有向乙方退货、换货的权利;

3、 因特殊原因甲方可要求乙方加急印刷或加班印刷,乙方不得向甲方加收费用;

4、 因业务需要,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样品或进行打样,乙方须优 先免费协助打样工作;

5、甲方须按结算付款时间按时支付乙方相应货款。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作为合作伙伴关系,乙方在必要的时候(主要以甲方客户考察工厂等情况为主)需以甲方自有工厂的身份协助甲方进行业务关系开展。

2、乙方须保证甲方客户信息不外泄,不得干扰和抢占甲方客户市场,否则视为违约。

3、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供货,优先安排生产甲方产品,乙方保证在规定交货期内完成其印刷工作(甲方要求的交货期是经乙方同意并确认的)。因乙方原因导致印刷品不能及时完成而又未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损失;

4、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以单个项目合同或生产工程单要求为准)完成其委派的印刷品,并保证印刷品以加工样板为准(包括纸张、颜色、工艺等),质量符合甲方要求和同类产品行业国家标准。如印刷品未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重新印刷;

5、乙方提供市内送货服务,在规定时间内,将印刷品送到指定地点。

6、合作期间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将该产品供应给其他公司用于甲方竞争之项目,其中包括采购信息的保密;

7、合作期间,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跟甲方经营项目相关的商业信 息,包括同行业竞争的询价信息;

8、同等条件下乙方须保证提供产品的价格为同类市场价格最低,保证在印刷价格方面给予甲方最大的优惠(参见本协议附件二:《印刷加工报价框架协议》)。当因市场行情变动,乙方要进行价格调整前应首先第一时间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的价格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9、乙方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保证所适用的技术、资料、图片等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肖像权等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发生此类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10、本协议须经乙方最高管理者签署。

第三条 结算与付款方式 1、本合同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2、付款方式:
款项结算始点以甲方收到乙方发票时间为准计算 到货验收后,本月到货于次月10日前由甲、乙双方完成对帐工作。乙方于15日前根据双方的对帐结果,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交甲方指定人员。款项到期日: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经买方认可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效发票、付款通知和双方签署的《到货验收证明》(含产品清单),在 X个工作日内,通过电汇/转帐/支票方式向卖方支付货款。

3、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取消合作或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卖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4、如果乙方有赔偿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5、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买卖双方的帐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以本合同提供的为准,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届满 2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双方结算银行帐号如下:
甲 方:
地 址:
邮 编:
税 号:
开户行:
帐 号:
乙 方:
地 址:
邮 编:
税 号:
开户行:
帐 号: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条 运输与包装 1、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甲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由乙方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货物丢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卖方承担;

2、乙方应根据货物特点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专用、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需在每一包装箱/物表面显著位置以显著方式标明合同号、箱号、收货人、目的地、内件品名、尺寸规格、数量、重量等内容。并对每一包装箱内货物附以标签,标明其在安装图纸中的编号。另外卖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

3、对因运输和包装不当产生的货物灭失与损毁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承诺与保证 1、乙方保证其所提供产品与甲方下单合同(或生产工程单)中所规定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完全相符且保证为全新、完整、未使用的产品,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下单合同(或生产工程单)中所述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要求,并向甲方提供产品的合格证书。所提供的技术文件是规范的、正确的、最新的和完整的。如产品部分或全部属于进口产品,则乙方应提供产品原产地证明、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

2、乙方保证对其销售的产品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置权或取得相关授权,无任何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限制或瑕疵。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与环保标准。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条 保密责任 1、 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 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但不包括甲方关联公司。

甲方关联公司是指包含但不限于甲方所在集团公司的各子公司、分公司;

2、 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
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

3、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4、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 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5、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6、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6.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或其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6.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
或 6.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

6.4 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第七条 索赔及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责任,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甲方交货时,则乙方应从规定交货之日的次日起,按逾期交付部分货款总值和逾期时间计算违约金(按每天1 %,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0 %),若乙方在逾期 2周后不能供货,甲方还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卖方除赔偿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买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2、如因乙方责任,不能交货,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10 %的违约金;

3、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及部颁的保密规定中的相关条文,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所知悉的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违约方应负相关法律责任。

4、如守约方按上述违约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说明违约金或赔偿金金额;
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十天内将违约金支付给对方;
如违约方对违约金或赔偿金额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通知对方,双方应在收到对方的通知或答复后尽快协商明确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在双方就违约金或赔偿金金额达成协议后的十天内将违约金或赔偿金支付给对方。

5、在上述违约期的计算中,应扣除第八条中不可抗力而引起的延迟期,不可抗力发生在违约之后的除外。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受阻方已立即通知了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15)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通知与送达 1、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合同第10.3条款规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如任何一方的地 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2、双方将按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3、各方地址与联系方式:
甲方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乙方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3、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1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A) 将该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将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 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B)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5、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6、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合作期满自动终止;

2、合同执行期内,买卖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4、 本合同一式【 四份 】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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