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协议

来源:自考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协议 档案保管号:

 甲方:XX 市高明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076 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粤人社办〔2016〕130 号)的文件精神,经双方协商,同意确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关系(以下简称保管关系),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粤人社函〔2015〕1076 号文所列明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办理人事关系接转和人事代理手续,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双方不构成行政人事隶属关系。

 2.保管期间,乙方须遵守现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档案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和服从甲方对档案的管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保管关系:

 1、本协议签订生效一个月内,乙方人事档案没从原保管单位转递至甲方; 2、若乙方为外区户籍、中止在本区工作的; 3、乙方违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解除保管关系的。

 三、甲、乙双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本协议的,应提前 30 日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管协议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四、档案移交至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工作单位或转出至其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关系自动终止,本协议自动解除。

 五、如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或乙方的原因致使无法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甲方

 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本协议,乙方不得追究甲方任何责任。

 六、法律责任: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更,致使本协议履行的内容全部或部分变更的,甲方将以网站公告形式告知乙方,不作另行通知。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八、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在甲方。

 (协议全文完结,以下为签名部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代办人或代办单位 (签章):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代办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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