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有限公司厂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考研 发布时间:2020-09-25 点击:
厂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为加强厂内交通运输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及外来单位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行人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供销部负责本部门客户车辆的安全管理。
3.3供销部负责原料供应车辆的安全管理。
3.4锅炉房负责分管厂内车辆(铲车)的安全管理,负责装卸车期间外来车辆的管理。
3.5生产技术管理部负责进厂吊车的安全管理。
3.6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对本辖区车辆在行驶、装卸车及进行其他作业期间的监督管理。
4、工作程序
4.1厂内道路的基本要求
4.1.1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
4.1.2公司内道路应设置下列交通标志:
a)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的标志。
b)禁止鸣笛的标志。
c)禁止停车的标志。
d)限速和限高标志。
e)装卸货位、搬运货物,破路施工或跨越道路拉绳,设架等,要在来往车辆的方向设置路障或红灯警告标志。
4.1.3道路要平坦、畅通、路侧要有下水道。
4.1.4公司厂区内主要道路,路旁要设路灯。
4.1.5不准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物质。
4.1.6厂区内道路不堆放物资、设备。
4.1.7道路口必须有安全标志和照明设施。
4.1.8道路口左右两侧不准堆放有障碍的任何物品。
4.2机动车辆的管理
4.2.1对机动车辆的要求
4.2.1.1进入易燃易爆区域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带阻火器,外来车辆需用阻火器到保卫部门领取安装。
4.2.1.2厂内机动车辆要按规定进行年检,并由市技术监督局发给检审证。
4.2.1.3机动车辆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等必须保持齐全有效,否则应停车检修。
4.2.1.4车辆安全设施配备
a)车辆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b)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配备足够的防毒面具和消防器材,及时检查维护严禁超期。
4.2.1.5车辆装载
a)业务部门下达任务时应将运行路线,货物种类、性质、货运量、安全注意事项向驾驶员及装卸工交代清楚。
b)载荷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
c)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牢固,关好车箱,货物不准遮当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
d)装载不可解体的货物体积超过规定时,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
e)装载散状货物时应用苫布盖好,不准散落、飞扬。
f)自动装卸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室内应安装升起指示灯。
(2)车箱升起前注意空中有无障碍物,禁止边走边起或边走边落。
(3)在危险地点卸车时(如深坑、池等)应有专人指挥。
(4)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时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4.2.1.6机动车辆行驶
a)机动车辆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时。
b)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米以内应停止行驶。
c)下列地段禁止停放车辆:
(1)易燃、易爆生产区、仓库等。
(2)距交叉路口、转弯处15米以内地段。
(3)倒车时,应先确定是否安全,在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要有人站在车后的驾驶员一侧指挥。
4.2.1.7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
4.2.1.7.1厂内行驶的各类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行车证,否则不准驾车行驶。
4.2.1.7.2公司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市安监局或其指定部门培训。
4.2.1.7.3驾驶员必须做到:
a)严禁酒后开车。
b)不准在行驶时交谈、饮食或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事。
c)不准超速、超载行车或空档滑车。
d)身体过分疲劳或患有碍安全行车时不准驾驶车辆。
e)不准车辆、设备带病行车。
f)驾驶室内不准超员。
g)凡患有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者,不准开车。
h)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i)驾驶员不准无证驾车,无证驾车指:
(1)没有驾驶证的人单独开车。
(2)持无年度审检鉴章的驾驶证开车。
(3)持学习驾驶证的人单独开车。
(4)驾驶与证件规定不相符车辆。
(5)持超期的实习驾驶证开车。
(6)持实习驾驶证的人开托挂车、平板车、装载危险品车和载客车。
4.3非机动车车辆
4.3.1非机动车辆是指自行车、手推车、脚踏车和人力三轮车。
4.3.2严禁非机动车辆进入厂区。
4.4行人
4.4.1厂区行人应在人行道上行走。
4.4.2禁止带未成年人进入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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