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诉讼中法院管辖是怎么分配?-催天下

来源:考研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在债务纠纷诉讼中的法院管辖是怎么分配的? 在外面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钱不够的情况。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人们会选择借贷,而借贷也分了很多种类,那么一旦出现债务纠纷该怎么处理呢?在债务纠纷诉讼中的法院管辖是怎么分配的? 一般管辖原则 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如下:

 1、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是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是不一致的情况,管辖法院为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于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管辖法院与公民提起的诉讼案件一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对于在同一诉讼中被告有两个及以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其各个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5、因为合同纠纷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

 债务纠纷起诉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一)债务纠纷起诉,重视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 140 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为此债权人要充分重视到这一点,否则时

  效一过,债权就失去了法律的保护。

 (二)债务纠纷起诉,重视担保期间。

 《担保法》第 25 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在期间内债权人不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还必须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

 《担保法》第 26 条规定:“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朋满之门起 6 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在期间内债权人如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那么期间后将免除保证人责任。

 (三)债务纠纷起诉,申请执行的期限。

 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申诮执行的权利必须在申请的期限内行使。

 (四)债务纠纷起诉,搞好证据收集。

 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债权人只有凭借证据才能证明白己诉讼请求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为此,在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必须重视平时文书、文件、各类合同文本、各类单据、票据、函件电报等书证的保存,也要重视物证以及电话录音、传真资料等视听资料的收集。

 (五)债务纠纷起诉,善于协商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 85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实质上,凋解是第三者出面斡旋或劝说,促成

  发生分歧的当事人和解达成协凋解决债务的方法。对债权人而言,法院判决与协商调解都是手段,目的是收回债务。因此,如债务人确有诚意。应当配合法院调解。如果债务人缺乏诚意,一心逃债,则要采取果断措施,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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