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来源:考研 发布时间:2020-08-19 点击:

  建材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之聘用、薪酬、考勤、考核、调迁、解职、福利等事项,除本公司章程及其它章则别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第一百六十条 本公司员工,按其所任岗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及“岗位说明书”来决定薪酬。

  第一百六十一条 员工之任免、绩效、调迁、解职、福利等事项,均以总经理核定并签署为准。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节 聘 用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公司按编制及业务需要聘用员工,坚持“因事设岗”原则,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填写《部门人员需求表》,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签字后送人力资源部汇总,呈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招聘或内部调配等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雇用者;

  二、发现有恶性传染病者、身体健康状态不适宜应聘工作岗位者;

 三、曾在本公司及相关企业被开除者;

 四、有2次以上(含2次)自动离职记录者;

  五、经查学历、工作履历不实者;

  六、与其他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者;

  七、认为不适合本公司工作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办理招聘的程序:

  一、对外公布招聘信息并组织实施,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招聘要求、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

  二、收集应聘人员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通知筛选合格人员。

 四、面试。

  1、应聘人员向人力资源部提供有关证件和材料;

  2、应聘人员如实告知个人情况并填写员工信息登记表;

  3、应聘人员应提供与其他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其他能证明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

 4、人力资源部依需要对应聘人员作智力或针对性专业知识测验;

 五、验证有关证件及工作履历。

 六、经人力资源部初试合格者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或副总经理进行复试。

 七、呈总经理批准录用。

  八、资料转回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一百六十六条 应聘人员经核准雇用,应于接到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时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影印后退还);

  二、学历证明正本(影印后退还);

  三、职称证(有职称者,影印后退还);

  四、外地户口的需提供《流动人口计生证》、暂住证等;

  五、身体健康证明;

 六、最近半年内正面半身寸照三张;

 七、待业证或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八、其他经指定应缴材料。

  第一百六十七条 当个人资料有以下更改或补充时,员工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告知人力资源部:姓名、家庭地址、电话号码、出现事故或紧急情况时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培训结业或进修毕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将严格审查员工提供的个人资料,对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等严重违反制度的行为由员工本人负责,一经查实,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节 劳动合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当员工被公司正式录用后,公司将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确立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公司根据工作岗位需要,考虑本人意愿,一般签定1-5年合同,若员工条件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可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一、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

  二、合同终止:当《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三、合同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四十条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和公司辞退员工或员工提出辞职,均属合同解除。双方均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期限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有无经济补偿及补偿额度按《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办理。

 四、试用期:

 1、试用期的长短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为依据。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公司雇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在试用期间,均应签订合同(试用期薪酬见第一百七十条)。

 3、员工试用期内累计请假(法定节假日除外)天数不得超过5天(特殊情况除外),超过5天者视为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试用期不得中断或顺延。

 4、新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好入职手续,发放相关资料(含《规章制度》、产品知识等),然后由培训部统一组织培训。试用期间,本公司培训专员帮助新员工接受脱产集中培训。培训专员的职责包括向新员工介绍公司简介、发展历程、各部门职能、人员情况、讲解员工本人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及销售技巧、产品性能等,帮助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为新员工安排脱产集中培训的时间,确认并协助取得《规章制度》等资料。任何有关工作的具体事务,如确定工作岗位、岗位要求、技术要求、办公用品的领取、劳动纪律、用餐等,新员工都可咨询培训专员。

  5、在试用期间,如果新员工感到实际状况、发展机会与预期有较大差距,或由于其它原因而决定离开,须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部门负责人提出辞职(7天磨合期内只须提前一天即可),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另外,如果新员工无法达到本公司的工作要求,或存在与《劳动合同法》相违背的情形,公司可终止对其的试用。

 6、在试用期内,新员工表现突出,试用部门可提出提前转正要求。试用期后期,试用部门对试用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并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按流程审批,经审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为正式员工;经审核不合格者,解除合同,并不发放任何补偿费。

 第四节 人事安排

 第一百七十条 职权范围:

 一、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聘任。

 二、部门负责人以下岗位由各主管副总经理聘任,但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五节 工作调动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后,员工应服从公司的调动命令;员工本人提出工作调动申请,公司权衡利弊后,将给予答复和解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员工若借故推诿、拒绝到服务岗位时,公司将视情况决定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节 解 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员工解职分解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劝退、开除四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愿再续签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员工因工伤致残后,不能胜任其工作。可依据湘劳社政字[2004]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的文件规定办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辞职、劝退、开除:

 一、员工辞职需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需妥善办理好工作移交手续方可离开公司;对自动离职者,公司有权扣发当月工资。

 二、公司劝退或开除员工时,应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说明理由,在员工做好完整的离职手续后,按劳动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百七十六条 辞职手续:

  一、需辞职的员工由本人写出辞职申请交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在收到辞职申请时尽快将此信息上报上级领导,并协助领导做出决策。

 二、经审核批准后送交人力资源部,到达规定时间时再由员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办理移交手续并确认后方可生效。

  三、员工应办的移交手续有:工作交接,资料交接,借阅资料、书籍归还,钥匙、工作服、工作证、工作日记本及其他资料和公司财物、宿舍的退还等。物品归还原则是哪个部门领取归还至哪个部门并签字注销,公司出资培训取得的各种资格证按培训前双方约定办理,培训前未约定的,参照公司惯例处理。

 四、试用期内的员工申请辞职,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提出(7天磨合期内只需提前一天),并继续在公司工作三个工作日。

  五、培训合格上岗后的员工工作不足半年就辞职或自动离职的员工,在办理财务结算时应承担300元的培训费。

  六、在完整办理好辞职手续后,财务部根据人力资源部计算的出勤天数核算工资,但金额只能在下次发薪时来公司领取或通过银行卡发给。如员工需开具证明,可向公司提出,公司在法律法规以及规定的框架尽可能满足员工要求。非公司即时可以办理的事项,按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办理,请员工理解配合。

  七、未完整办理离职手续归还公司相关物品的,公司有权以其在公司中留存的资金、工资、奖金等扣回弥补损失,弥补不足时,公司有权通过登报或法律途径追索,剩余金额在下次发薪时发给个人。

 第七节 薪 酬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部薪酬由基础薪酬、岗位薪酬、工龄薪酬、业绩提成、津贴、奖金构成。加班时,另计发加班薪酬。

 一、基础薪酬的初始核定以长沙市最低工资保障、公司薪酬政策为基础,所有员工的基础薪酬统一为:800元/月。

 二、岗位薪酬是职位价值的体现,是给予完成预先设定的目标或达到期望绩效水平的任职者的报酬,反映员工个人绩效差别和公司绩效变动而在基础薪酬上增加的报酬,是激励业绩的工具。

 三、工龄薪酬:在公司任职1年以上员工可享受工龄薪酬,以50元/年递增

  管理人员:400元封顶

  基础员工:200元封顶

 四、业绩提成:营销人员完成公司预定的销售量(额)而计提的奖励。

 五、津贴:对员工除基础薪酬、岗位薪酬外的一种补贴,如手机费补贴等。

 六、奖金:公司完成预定目标,按超额比例经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七、加班薪酬: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按《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制度等相关条例予以支付加班工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执行下发月薪酬制度,薪酬发放日期为每月的8日,支付的是上月的1日至31日的薪酬。若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但遇长假,可提前计发。

 第一百七十九条 试用期薪酬

 试用期的薪酬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薪酬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薪酬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酬标准。

 第一百八十条 员工薪酬调整

  一、薪资标准的调整:由人力资源部依据经营业绩情况、社会综合物价水平、人力资源市场的供求状况、财务支付能力、公司的薪酬战略等拟定薪酬标准总体调整方案,报总经理审定。以保证公司薪酬水平的市场竞争力。

 二、薪酬结构的调整: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战略、公司架构、职位调整情况实施职位评价,依据职位评价的结果拟定公司的薪酬结构调整方案以保证公司薪酬体系的内部一致性。

 三、薪资个别调整:公司将定期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进行奖励性薪酬晋级,其对象为岗位工作中成绩显著者;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成绩突出者;岗位变动者;公司认为应奖励的其他人,原则上个人调整每年不超过二次。如员工在年终考核中,被所在部门认为工作绩效低于平均水平,将可能被降低薪酬。

 四、所有薪酬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八节 保险与抚恤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一律参加社会保险(保险种类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员工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员工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的待遇。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因工死亡或致残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办法支付抚恤金。

 第九节 考 核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绩效考核,其中绩效考核分为月考核、季考核、年终考核。

  一、试用期考核参见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

  二、绩效考核由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属员工的工作效率、质量、制度执行情况、能力、态度等进行严正考核;如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三、绩效薪酬(岗位薪酬)的发放(参照《营销人员薪酬制度》中的业绩提成)

  1、完成公司预计目标的,各岗位的绩效薪酬按80%以上标准发放;余下的根据年终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2、末完成或超额完成公司预计目标的,按实际比例计提(针对营销人员);

 3、超额完成公司预计目标的前提下,按超额比例报总经理批准提取奖金(针对其他管理人员);

 4、绩效薪酬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① 后勤人员、高管层:实行季度考核、年终考核,本季度考核结果作为下季度绩效薪酬发放标准,每季度考核结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② 销售人员:实行月考核、季考核(月考核结果作为季考的依据)、年终考核,当月考核,当月兑现。

  第一百八十四条 考核程序

  一、中层对所属员工进行考核:

 1、由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属员工进行考核;

 2、各部门负责人将考核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返回各被考核者;并与被考核者进行绩效面谈;

  3、被考核者在考核表上签字,如对此考核不服,可向申诉小组进行申诉。

  4、被考核者签字后交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将收集的考核表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据此做绩效考核汇总表。

 二、主管副总经理对所属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

  1、由主管副总经理对所属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结合中管层的互评及下级考评意见);

  2、各主管副总经理将考核表交总经理审批后返回各被核者,并与被考核者进行绩效面谈;

 3、被考核者在考核表上签字,如对此考核不服,可向申诉小组进行申诉。

 4、被考核者签字后交主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将考核表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据此做绩效考核汇总表。

  三、以总经理为首的绩效考核小组对各副总经理进行考核:

  1、绩效考核小组各成员与各副总经理面对面进行考核(结合高管层的互评及下级考评意见),与被考核对象进行绩效面谈,被考核对象在考核表上签字。

 2、被考核对象如不服,可当时或向申诉小组进行申诉。

  3、绩效考核小组将考核表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据此做绩效考核汇总表。

 四、人力资源部将绩效考核汇总表上报总经理审批。

 第一百八十五条 考核标准及奖金分配

  一、考核标准:依据岗位说明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水平等进行考评,最高分为100分,最低为0分(详见考评说明书和考评汇总表)。

 二、奖金分配操作原则:以月、季、年终考核结果为依据,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适当平衡。

 第十节 考 勤

 第一百八十六条 工作时间:

 一、公司实施一周六天制,即周一至周六为上班时间。

 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一百八十七条 作息时间:

  上 午

 下 午

 冬 季

 8:00-12:00

 13:00-17:00

 夏 季

 8:00-12:00 14:00-18:00

 职责或工种范围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和实行无定时工作的员工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迟到、早退、旷工

 本公司的考勤时间为每月的1日至31日。公司员工(总经理、段副总除外)上下班均实行指纹考勤制度。员工每天上下班必须打卡共4次,即上午上、下班和下午上、下班各2次。如有迟到、早退、旷工情况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迟到:以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为准,超过规定的时间上班的,视作迟到。迟到半小时以内的,一个月内前3次迟到每次罚款5元,第4次迟到以旷工半天论处。

 二、早退:在指定的下班时间之前,非因公事提前离开公司者,视作早退。早退的时限及处罚标准与迟到相同。

 三、旷工:

 1、在规定上班的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内,无故或不按请假流程请假而未到公司上班的,上班不上岗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不服从加班安排者以及擅离职守的,视作旷工。

 2、员工旷工,取消当日工资,并按《员工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3、以下各项按旷工处理,但不按《员工奖惩条例》处罚:

 ① 当月第4次迟到者或一次性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至2.5小时的和本人故意不执行打卡、签到规定,查无打卡、签到记录者(一个月内出现7次以上)以旷工半日论处,扣发半日工资;

 ② 凡忘记按上、下班指纹者,应于次日下班前到部门主管处或行政部签字证明,否则以旷工半日论处。

 ③ 一次性迟到、早退达2.5小时以上至5小时之内者或当月累计迟到、早退7小时以上以旷工一天论处,扣发一日工资;

 ④ 一次性迟到、早退达5小时以上至8小时之内的或当月累计迟到、早退达12小时者,按旷工二天论处,扣发二日工资。

 4、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之内累计旷工10天当作自动离职,公司即予辞退,并取消当月各项福利,不计发其它补贴,并视其耽误公司正常运转情况的情节轻重要求当事人按劳动合同的规定作出违约赔偿。

  四、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一律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并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一百八十九条 出差

 员工出差当天不能返回的,必须事先填报《出差申请表》和《出差计划表》,在征得相关人员及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出差。返回时凭往返车票注销,由营销助理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出差人员姓名、时间汇总后交行政办。

 第一百九十条 由于工作需要,公司要求员工于公休假日照常出勤,员工不得无故推诿,事后由公司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或按公司有关规定核发加班薪酬。

 因工作需要,需安排加班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依下列规定办理(科研、生产、装卸不在此列):

 1、员工加班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以月为单位;

 2、加班时间的计算,以1小时为计算单位,不足计算单位的不计算加班费。例如:加班2小时15分钟,加班费按2小时计算;

 3、加班前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在征得各级主管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否则不予计算加班。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办;

 4、出差期间的公休日,不计加班费和补休。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及给假规定说明如下:

 一、正常休假:每周一天,周日休息。

 二、公假: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称为公假。本公司除星期日外,依法在下列节假日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公司在淡季时安排补休。

 1、元旦(元月1日,放假一天)。

 2、春节(除夕,农历初一、初二,放假三天)。

 3、清明节(放假一天)。

 4、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放假一天)。

 5、端午节(农历五月五日,放假一天)。

 6、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日,放假一天)。

 7、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三日,放假三天)。

 三、工伤假(经确认为工伤的,工伤假薪酬照发,但取消工伤当月各项福利、津贴)

 1、员工因公负伤或至伤残者,持指定医院证明,经人力资源部报长沙市社会保障局医保处确认为工伤,确实不能出勤者,依医院证明核给工伤假,薪酬照发,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假期期满,应主动复职,否则以旷工处理。如情况紧急,事后应立即补办手续。

  2、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薪酬,依据湖南省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享受有关工伤待遇。

  3、员工因公负伤,伤愈复发,经长沙市社会保障局医保处指定医院相关部门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工伤对待。

 四、事 假:

 1、员工本人或家庭有事须亲自办理的,可以申请事假。事假为不带薪假,按日薪扣发工资。事假一次性最长7天,全年度不得超过21天。

  2、事假薪酬扣除额的计算方法:当月薪酬/26×事假天数

 五、病 假:分一般病假和住院病假两种。

 1、预约看病应事前申请,填妥请假单,经部门主管核准后才可就医。

 2、急诊病假应在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好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3、2天以上的病假须附医院诊断书。

 4、一般病假在一年内合计超过30天与住院病假一年内合计超过60天的,公司将考虑给予员工停薪留职。

 5、一般病假按请假时间统计,按日薪的1/2扣发工资,超过2天的,按事假处理;住院病假一次不超过30天的,在此期间只发基本工资;超过30天的办理停薪留职。

 六、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凭结婚证),给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奖励12天(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婚假不能分段申请,此期间工资照发。

 七、产假:公司女性员工生产前后提供医院证明的可申请产假90天(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难产的加休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奖励30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奖励30天。属法定结婚妊娠不超过3个月(含)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妊娠超过3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本公司男性员工的配偶生产,均给予陪产假3天。员工在产假期间公司只发基本工资。员工提前销假上班,其未休完之日的工资按正常上班的工资计发。

 八、丧假:员工的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配偶及子女去世,休丧假3天;员工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休丧假为1天(不含往返路程时间)。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九、探亲假:在本公司连续满一年且与父母、丈夫(妻子)两地分居的,未婚员工每年给予探亲假10天,已婚员工每4年给予探亲假10天。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与公司所在位置距离在200公里以上的方可享受)。

 十、以上三、五、六、七、八项需经公司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员工后方可享受。

 第一百九十二条 除公休假和出公差以外,正常上班时间需休假的员工一律按以下流程办理请假手续:

 1、预先报告主管领导。

 2、领取《请假条》,填写。

 3、填写完《请假条》后,交上层领导逐级审批,最高至总经理。

 4、请假人将审批后的《请假条》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5、休假完毕后,若有超过或不足,请假人须亲自到人力资源部销假,不能亲自销假的,应由其部门负责人到人力资源部代为销假。7天以上的请假(除积假外),不再额外补假。

 6、请假在2.5小时以下的事假按小时工资扣发工资(病假不算),请假在2.5小时(含)以上至0.5天的,按0.5天计算,超过0.5天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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