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区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来源:考研 发布时间:2020-08-09 点击:

 椒江区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

 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椒江区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椒政发[2017]

 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规范椒江区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区级财政资金指椒江区财政局管理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保基金。

 第三条

 为加强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的领导,成立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组长,区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办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由区财政局统一组织并办理资金存放事宜。具体招标工作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五条

 所有竞标银行与区财政局签订廉政承诺书,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制订招标计划。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区财政局根据区级财政资金余额情况,制订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和分期招投标操作计划,主要包括招标时间、招标金额、存放期限等。

 第七条

 发布招标公告。根据当期招标计划,区财政局发布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招标金额、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

 竞标银行审查。有投标意向的银行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日前向区财政局报名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区财政局会同区金融办对报名的银行资格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名单。

 第九条

 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区财政局根据《椒江区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本操作规程及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将招标期次、规模、招标时间和地点、招标方式、投标要求、投标地点及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招投标事项书面通知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

 第十条

 招标标的。招标标的为定期存款年综合收益率(定期存款年利率+社会责任年贡献率)。定期存款年利率必须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社会责任贡献是指投标银行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自愿向指定的我区公益事业和慈善机构捐赠的数额。社会责

 任年贡献率=竞标银行意向捐赠金额÷投标金额÷定期存款年限×100%。

 第十一条

 招标底价。每期财政资金招投标时,均设置招投标底价。

 第十二条

 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递交投标资料。竞标银行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以密封函件形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密封函件封口处必须加盖骑缝章。具体以每次招投标公告为准。

 第十四条

 投标起点。每期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投标时,设置相应的投标起点和增幅。

 第十五条

 投标量限定。每家竞标银行中标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总额的50%,且每家竞标银行投标截止日上月末区级财政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余额占其同期存款总额的比率不超过20%,具体比率根据当期资金性质、规模确定。

 第十六条

 中标银行在接受区级财政资金存款时,必须以可流通的浙江省政府债券或国债(以下简称“质押品”)作为质押。因条件不具备,暂无法办理质押手续的,中标银行上级行须出具 存放资金的担保函。质押的国债面值数额或担保额度为存款金额

 的120%。

 第十七条

 竞标银行代表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向工作人员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竞标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竞标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作拒收处理。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竞标银行代表进入开标评标现场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竞标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竞标银行代表应当在指定位置就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做出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每期评标设评委5名,人员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审计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监督员若干名,由区财政局邀请区人大、区政协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评委、监督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该主动提出回避:

 (一)评委、监督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在竞标银行任职的;

 (二)与投标银行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关系,或与投标银行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工作人员请竞标银行代表检查本单位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竞标银行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工作人员应当场做出答复,并作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标书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不清晰或存在歧义;

 (三)竞标单位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单一投标量或投标增加幅度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五)投标利率违反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

 (六)标的低于招标底价的。

 第二十五条

 有效竞标银行不足三家的,取消本次招投标工作,延后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二十六条

 经评委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宣读竞标银行名称、投标的具体标的和金额、社会责任贡献自愿捐赠金额。按资金年综合收益率高低进行排序,确定中标银行。若出现资金年综合收益率相同时,通过对各竞标银行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地方税收贡献度等指标综合评分确定,以综合得分高

 者为中标者。

 1.信贷支持力度指标(70 分)。信贷支持力度指标由竞标银行贷款余额、贷款增量及区属国有企业贷款余额等指标构成,分别以区金融办提供的上季末贷款余额、贷款余额同比增量及区财政局提供的上季末区属国有企业贷款余额作为计分依据。

 贷款余额(总分 20 分,基准分 10 分):按照各竞标银行竞标月份最近的上季末贷款余额与同期竞标银行平均贷款余额的差值计分。差值为正数的,予以加分,最多加 10 分;差值为负数的,予以扣分,扣完基准分为止。

 贷款增量(总分 30 分,基准分 15 分):按照各竞标银行上季末贷款余额同比增量与同期竞标银行贷款余额同比平均增量的差值计分。差值为正数的,予以加分,最多加 15 分;差值为负数的,予以扣分,扣完基准分为止。

 区属国有企业贷款余额(总分 20 分,基准分 10 分):按照各竞标银行竞标上季末区属国有企业贷款余额与同期竞标银行上季末区属国有企业贷款平均余额的差值计分。差值为正数的,予以加分,最多加 10 分;差值为负数的,予以扣分,扣完基准分为止。

 竞标银行信贷支持力度得分=贷款余额得分+贷款增量得分+区属国有企业贷款余额得分。

 2.上年度税收贡献度指标(30 分,基准分 15 分):按照区国、地税提供的各竞标银行上年度缴纳的税收金额与同期竞标银行平均纳税金额的差值计分。差值为正数的,予以加分,最多

 加 15 分;差值为负数的,予以扣分,扣完基准分为止。

 信贷支持力度和上年度税收贡献度两项指标的具体计分标准详见每期公布的招标文件。

 竞标银行的综合得分=信贷支持力度指标得分+上年度税收贡献度指标得分。

  第五章

 中标、资金存放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打印招标结果确认书,现场提交各位评委、监督员签字确认;招标结果经区财政局局长审定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局长签字确认后,区财政局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

 签订存款协议。自发出中标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区财政局与中标银行签订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签订存款协议前,中标银行应按规定提供质押品或担保函。不能提供规定额度质押品或担保函的,取消中标资格。

 第三十条

 确认质押信息。存款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质押手续或提供担保函。

 第三十一条

 办理中标资金存放。区财政局根据签订的存款协议书将财政资金转存中标银行。中标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存款银行

 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六章

 后续事项

 第三十二条

 社会责任贡献捐赠资金应在区财政局办妥资金存放后10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账户。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局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积极配合办理。提前支取部分,银行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款协议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息划回。区财政局要求提前支取或定期存款到期,中标银行应于区财政局提出提前支取5个工作日内或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将定期存款本金和利息划至指定财政账户。

 第三十五条

 解除质押或担保。定期存款本金、利息划回后,办理质押或担保解除手续,存款证明自动失效。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中,中标银行出现以下行为的,区财政局应当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取消该银行之后1年内的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竞标资格。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

 (二)年度监管评级降低,且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三)有严重不正当投标行为;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贡献或没有按规定时间将捐赠资金划入指定账户;

 (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存款本息足额缴入相关财政账户;

 (六)其它妨害财政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中标银行信息报备。中标银行应确定固定部门及经办人员负责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业务,并向区财政局报备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具体业务人员及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财政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椒江区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椒政办发[2015]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椒江区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标书

 2.社会责任贡献自愿捐赠意向书 3.财政资金存款担保函

 4.椒江区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 款协议书

 椒江区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标书

 (

 年

 期)

 椒江区财政局:

 我单位承诺:本投标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标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

 邮编: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资金性质

 投 标 金 额(万元)

 定期存款年利率(%)

 社会责任贡献 综 合 年收 益 率(%)

 捐赠金额(万元)

 年贡献率(%)

  备注:1. 定期存款年利率不得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 定期存款年限=以月为单位的定期存款期限÷12; 3. 年贡献率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 4. 本投标书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单位公章)

 投标方代表(签字):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社会责任贡献自愿捐赠意向书

  椒江区财政局:

 我行承诺:若在椒江区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

 年

 期)中中标,将按标书中的捐赠金额履行社会责任贡献,捐赠至区财政局指定的账户,按协议规定履行捐赠。

  (单位公章)

  捐赠人(签字):

  年

  月

 日

  财政资金存款担保函

 椒江区财政局:

 若

  银行在椒江区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投标(

  年

  期)中中标,我行将根据《椒江区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中相关规定,为该银行提供中标金额120%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其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操作并履行合同义务。如因其违约行为导致贵单位所存放的财政资金无法定期取回或受到损失的,本担保人自愿在收到贵单位书面通知之日承担连带责任,履行按期还本付息、赔偿损失及支付相应费用等所有义务。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椒江区区级 财政资金 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书

  编号:

 甲方:椒江区财政局

  乙方:

 银行(或分行)

 为明确双方在椒江区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

  年

  期)业务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椒江区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椒江区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通过招投标和竞争性谈判方式择优确定椒江区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定期存款银行,其定期存款有关的资金管理、本息收回、社会责任贡献履行等活动适用本协议。

 第三条

 经招投标确定,甲方在乙方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存入

 年

 期定期存款

 亿元,定期存款年利率

  %。

 第四条

 乙方自愿履行社会责任贡献捐款

 万元,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划入甲方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监督乙方履行本协议; (二)要求乙方提供存款证明;

 (三)对乙方区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四)按规定在乙方办理定期存款存放; (五)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按中标金额取得甲方区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 (二)及时办理定期存款并向甲方提供存款证明; (三)存款到期及时足额缴清甲方存款本息; (四)按本协议规定及时履行社会责任贡献捐赠金额,并将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 (五)确保甲方区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在乙方存续期间的资金安全; (六)接受甲方对区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 (七)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四、违约责任

 除发生不可抗力外,违约责任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甲方未及时办理资金存放,应按未划拨资金额,以当期存款协议中定期存款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未及时向甲方缴清到期存款本息的,应以当期区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提前收回定期存款,

 并取消乙方之后1年内的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投标资格:

 1. 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 2. 年度监管评级降低,且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3. 有严重不正当投标行为; 4. 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5.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存款本息足额缴入相关财政账户; 6. 其它妨害财政资金安全的行为。

 五、提前支取。经与乙方协商,甲方有权在到期日前提前支取区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甲方至少应在5个工作日前通知乙方,提前支取金额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计付利息,存续金额仍按原起息日、期限及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六、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执行中如对本协议产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提交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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