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办法

来源:高考 发布时间:2020-09-06 点击:

 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和 AA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65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联合审查,是指按照“统一标准、联合审查、结果互认、共同监管”的原则,将消防设计、人防(不含人防指挥工程)等部门的技术审查并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进行整体性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防部门根据审图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进行消防设计和人防设计审核确认,作为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统筹实施与监督指导,自治区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施工图联合审查的配合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具体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研发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系统,推行数字化审图,实现施工图审查无纸化申报、在线审查、全过程数字化监管和实时在线监督,审查结果实时告知、反馈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六条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工程施工、监理,以及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七条

 审图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应具有联合审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工程、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等的能力。

 审图机构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接审图业务。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图机构,不受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域限制。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图联合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经审查通过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规划红线; (三)全套施工图和地质勘察报告; (四)消防、人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审图机构对施工图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一)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和规划许可;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 (四)消防安全性要求; (五)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防化安全性; (六)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绿色建筑标准; (七)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八)勘察设计单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出具勘察、设计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审图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建设单位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申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审图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国家、自治区规定应当审查的“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同时满足人防、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要求的,应当及时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第十一条

 施工图联合审查技术要点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人防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审图机构应在保证审查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审查效率,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 10 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 5 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 7 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 5 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图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图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十四条

 审图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图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图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告知书进行修改。

 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应当有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经审图机构负责人签发,加盖审图机构印章。

 审图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当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审查合格书在2 个工作日内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查确认,同时将审查合格书推送人防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依据审查合格书等申报材料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审核许可证》,反馈建设单位。

 施工图修改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重新申请并联审查或报送复审的,审查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变更送原审图机构审查。

 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经审图机构审查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消防、人防设计审核。

 第十七条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当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提高综合审查能力。

 第十八条

 自治区、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图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审图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查; (六)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八)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意见告知书上签字盖章; (九)是否建立健全审图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图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建立施工图审查信用评价制度,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勘察设计企业、审图机构和注册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挂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第二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自治区 施工图 基础设施
上一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征集表
下一篇:市政道路施工合同书(合同示例文本)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