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群众来访制度(街道信访)

来源:高考 发布时间:2020-08-14 点击:

 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群众信访行为,准确、及时、快捷办理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一、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倾听来访群众的意见、建议,接受群众监督,妥善处理群众来访问题,做好思想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对群众来访要文明礼貌,规范接待用语,如“您好、请坐、稍等、我给您查一下”,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三、认真做好“群众信访登记”,做到有访必录。

 四、根据信访内容,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答复,原则如下:

 1.情况清楚,有明确政策规定的,要作明确的政策答复, 2.对情况复杂、涉及其他部门或没有政策依据的问题,未经调查核实前,不发表结论性或带有倾向性的意见,但要向来访者耐心说明情况。在办理完毕后,及时通知当事人。

 3.不属于民政局受理范围的问题,应尽力向来访人指明解决问题的正确渠道和途径。

 4.对来访人要求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或要求过高不能解决的,做耐心的说明解释。

 五、接待来访者如对信访事项有关政策不清楚,要及时联系相关部门负责办理,不得向来访者回答“我不知道、我

 不清楚”等。

 六、依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应在问题处理完毕(三个月内)后,5 日内答复来访人。答复可采用电话、复信、走访等形式。对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及时向来访人说明情况。

 七、对群众集体上访的,要好言相劝其派 5 人以下代表来访。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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