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材采购合同

来源:中考 发布时间:2020-09-21 点击:

 食材供应协议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于

  市

  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以团购方式向乙方采购食材事项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约定,并签署本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 合作模式 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向乙方采购食品食材、调味品等食堂经营日常材料(以下简称“食材”),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负责将食材配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

 2. 甲方的采购对接人应于每日

  点前将次日所需采购清单以传真、邮件或微信传输的方式发送至乙方采购对接人的指定的传真、邮箱或微信中,或以书面形式直接递交至乙方采购对接人手中,便于乙方组织备货。

 3. 甲乙双方指定的采购对接人按本协议约定实施发送与确认订单、食材验收、样品确认、单据签收等采购行为均视为甲乙双方的行为。任何一方变更采购对接人的,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不对另一方发生法律效力。

 4. 乙方须在每日

  前将甲方所需物品备好,并负责免费送至甲方

  指定地点。乙方送货时应随货提供供货清单,甲方在收到食材并确认无误后,由甲乙双方采购对接人分别在供货清单上签字确认。供货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并认可该供货清单为结算货款、费用的唯一凭证。

 5. 甲方指定

  为采购对接人,乙方指定

  为采购对接人。甲乙双方的对接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采购对接人:

 身份证号码:

 传真号:

 邮箱:

 微信号:

  乙方采购对接人:

 身份证号码:

 传真号:

 邮箱:

 微信号:

  二、 价款与结算 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食材的采购种类、单价、数量以每个供货日的供货清单中记载为准。

 2. 甲乙双方确认,食材采购货款按月结算,甲乙双方于每月 5 日根据上月度供货清单记载的每日采购金额结算上月度采购总价款,甲方应在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上月的采购货款。

 3. 乙方收款前,向甲方提供与甲方付款金额一致税务发票。

 4. 乙方指定如下账户为乙方的收款账户:

 开户人:

 开户帐号:

 开户行:

  三、 质量标准 1. 乙方确保提供的货物质量均应达到相应行业标准,如有样品的,以样品质量为准或不得低于双方共同认可的样品质量为准。

 2. 乙方向甲方供应新鲜、高品质的食材,不得向甲方提供变质、腐烂等不符合甲方要

 求的食材。

 3. 如乙方供货的商品因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后,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 有效期 1.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自动终止,但双方协商一致要求续约的,由双方签署补充协议或另行签署新的采购协议约定。

 五、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本协议被提前终止的,双方应结清所有款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2.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本协议项下的食材或逾期提供食材的,每发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3. 乙方供应的食材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食材、拒付采购价款,并要求乙方更换符合甲方要求的食材,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4.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食材存在变质、腐烂等严重不符合甲方采购要求情况的,甲方有权扣留乙方供应的食材、拒付采购价款,并要求乙方支付当月采购总价款的 3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赔偿甲方损失。

 5. 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采购货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 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 无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事由,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视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违约金。如乙方违约的,还应结清欠缴甲方的所有费用。

 7. 由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六、 协议终止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的,双方均可解除本协议。

 3. 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按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1. 在本协议有限期内,乙方逾期交付食材累计超过 3 次的; 3.2. 在本协议有限期内,乙方向甲方供应的食材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累计超过 3 次的; 3.3.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廉政条款规定的; 3.4. 乙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4. 本协议解除后,如双方未作特别约定,不影响本协议违约、结算、纠纷解决等条款的效力。

 七、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签订时双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战争等类似的事件或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及政府的行政行为,但不包括一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客观事件及一方已经在本协议中承诺的事项。

 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迟延或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3 日内书面通知他方,并在 10 日内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及其影响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克服或减轻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在其影响范围内主张免责。

 3.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协议履行发生阻碍或无法履行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如无法协商解决或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本协议,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八、 廉政条款 1. 乙方应遵守甲方颁布的廉政制度,同意不得向甲方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宴请、现金、礼券或暗中给予回扣、佣金、有价证券、实物等,否则不论数额大小,乙方应按本协议价款的 30%/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拒付后续货款并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2. 甲方有关人员如向乙方索要回扣或其他任何礼物、礼品的,乙方有责任提供证据并向甲方报告,甲方给予保密并继续保持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

 3. 本条款对乙方具有永久约束力,不因合同履行情况而失效。

  九、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除 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争议解决、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其他约定 1.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经过友好协商另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具有与本协议同等之法律效力。

 (以下无本协议正文)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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