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来源:中考 发布时间:2020-09-19 点击: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的通知

 [武大校办字〔2014〕13号]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汉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14年4月30日

 武汉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发[2013]1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学院(系)、科研机构及后勤服务集团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重要接待还应根据事由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来访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经费预算、学校承办部门及经办人等。

 第七条国内公务接待按归口分工负责。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来校公务活动,按照学校外事接待有关规定,由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牵头接待;上级部门、兄弟单位领导等来校出席的综合性公务活动,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牵头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并协调相关校领导出席;其余专项性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由各对口单位牵头接待。需要学校领导出席的公务接待活动,有关单位应提前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向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报会,提供有关背景材料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学校主要领导不得参加迎送。接待活动只安排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参加,需要校领导出席的,原则上只安排1位校领导出席,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要求学校主要负责人出席接待活动。

 第九条公务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可以协助在校内招待所安排,因工作需要在校外接待住宿的,应安排在校外协议宾馆。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里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学校可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用餐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工作餐应当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

 因工作需要,在外地或学校驻外机构开展的公务接待标准,参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接待会场不得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承办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报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应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务接待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

 第十五条 学校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总额,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学校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对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学校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实行问责机制。

 第十九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提高接待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学校因办学和发展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细则实行单独管理,控制经费总额,严格审批管理和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武汉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2.?武汉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 武汉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doc

  武汉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doc

 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年4月30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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