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

来源:中考 发布时间:2020-09-11 点击:

 安庆市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

 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强化红线意识和风险意识,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有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降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促进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任务

 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覆盖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销售、废弃处置等环节。突出“两重点一重大”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环节,危险化学品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

 (一)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加大安全投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督促企业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建立隐患排查和整改台账,落实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断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二)开展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钾)安全整治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开展硝酸铵生产和使用硝酸铵从事化工生产以及硝化棉、氰化钠(钾)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整治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硝酸铵销售环节的安全整治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开展硝酸铵、氰化钠(钾)购买环节的安全整治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钾)运输环节和港口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整治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详细排查填报辖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钾)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情况(见附件),进一步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钾)的危险特性宣传教育,特别是要督促相关企业深刻吸取国内外一系列相关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钾)安全管理。

 各地以及安全监管、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督促硝酸铵及涉及硝酸铵的复混肥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操作、分析、检修规程,严防生产、检修过程中出现超温或原料、成品中杂质超标,对所有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核定储存量及周边安全距离,储存场所必须阴凉、通风、远离火种,严禁将硝酸铵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在高温酷暑天气下,要落实对硝化棉储存环节的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等法规、文件规定,严格管控销售、购买、使用硝酸铵,落实硝酸铵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公安机关要严格氰化钠(钾)购买许可证、氰化钠(钾)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审查。质监部门要研究提高硝化棉包装质量的措施,进一步加强硝化棉包装管理,防止流通过程包装损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钾)运输安全管理,严禁与禁配物混装混运。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钾)安全管控措施。

 (三)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整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近年来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整治。一是加快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转产、关闭工作,督促自动化改造、安全设计诊断工作不彻底的企业进行整改。二是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库和罐区安全管理。根据《市政府安委办关于印发〈安庆市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庆安办〔2015〕77号)要求,安全监管、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一步摸清底数,完善台账,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深化成果。督促企业落实《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等要求,三是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摸底排查、辨识和评估,全面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情况,逐一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严格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有关规定,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安装监测监控设施,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责令立即整改,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严防恶性事故发生。四是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要求,切实加强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

 (四)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整治

 教育、经信、公安、环保、住建、工商质监、邮政等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开展主管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人员的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二是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三是突出重点,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和学校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场所等使用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检查,禁止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钢瓶、伪劣燃气管路和阀门,禁止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灶具,加大对使用者的燃气安全知识普及力度。督促相关学校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落实责任,建立严格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化学品试剂储存、领用管理;完善实验室消防等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规范设置、严格管理校园内部危险化学品仓库。

  (五)规范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

  深刻吸取江苏省泰州市“4.22”危化品仓储公司火灾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69号)要求,深入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督促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重点检查督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岗位员工特殊作业培训情况,特殊作业涉及的焊接与热切割、电工、吊装等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情况;作业场所配备完好可靠的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消防器材、照明器具、应急救援器材等设备设施情况;配置符合规定数量且合格有效的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用品和员工佩戴情况;特殊作业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辨识、制定、落实、确认各项防范措施情况;动火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定量分析,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物质)和氧含量定量分析和按分析时间、分析结果作业情况;特殊作业前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和在特殊作业前向作业和监护人员进行充分安全交底情况;指派熟悉生产工艺、现场设备设施、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监护人进行全过程监护情况;在特殊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拆移的安全设施安全使用功能、撤离作业工具、清理作业现场杂物并签字验收情况;落实节假日期间特殊作业升级管理情况。进一步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和特殊作业操作技能,规范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提升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水平,严防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发生。

  (六)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安全整治

 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进行逐一排查,严查是否存在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彻底排查整治储存场所安全条件不合格、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放、野蛮装卸等行为;组织对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进行复查,凡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库(堆)场、码头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依法持证上岗。组织详细排查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内重大危险源,摸清底数和分布情况,制定并严格落实管控措施; 严格遵守爆炸品(《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规定的1.1项、1.2项)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的规定;督促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及时将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物化性质、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报当地负责港口、码头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港口、码头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消防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港口、码头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海关等部门要根据职责配合开展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安全整治。

 (七)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加强对涉及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对消防安全布局及场所设置情况、消防安全机构与职责落实情况、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情况、消防设施配备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灭火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情况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加强消防队伍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工作部署(5月中旬前)。各地、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迅速布置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分解细化任务,明确落实责任。

 (二)自查自纠(5月中旬-9月底)。相关企业和单位全面开展自查,对查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制定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严格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落实整改。

 (三)属地政府安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检查(7月-9月下旬)。各县(市、区)安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督查,督促检查的责任要落实到具体人员,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查出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市政府安委会督查阶段(10月)。各地、各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全面查找专项整治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完善相关制度,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市政府安委会将适时组织市经信委、住建委、公安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和质监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清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对职责范围内整治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有序推进。

 (二)落实责任,严格整改。各地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有关部门要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要将此次专项整治与2015年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认真查漏补缺,确保各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三)严格执法,严究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全覆盖检查;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检查“全覆盖”、隐患“零容忍”、监管“严执法”、整治“重实效”,积极消除事故隐患。对于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监管不力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钾)生产、储存、经营、 使用、运输企业信息统计表

 

 附件:

 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钾)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企业

 信息统计表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性质 许可范围 许可能力 许可部门 备注 生产 储存 经营 使用 运输 说明:1、许可范围、许可能力填写行政许可文件许可内容;2、在相应企业性质档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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