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资管理系统

来源:中考 发布时间:2020-08-15 点击: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资管理系统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采购编号:

 BIE CC- - ZB7599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9 9 年 年 1 11 月

 1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 .................

 2 2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

 4 4 第三章

 合同条款

 ................................ ......................

 27 第四章

 合同格式

 ................................ ......................

 36 第五章

 附件 —— 首次响应文件格式

 ................................ ......

 39 第六章

 项目需求

 ................................ ......................

 63

 2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的委托,对下述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与磋商。

 1.

 项目名称: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资管理系统 2.

 采购编号:BIECC-ZB7599 3.

 采购内容:见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六章。

 4.

 合格供应商:见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二章的 1.2。

 5. 购买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1)

 时间:磋商公告发布之时至 2019 年 12 月 5 日,每日上午 9:0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6:30(北京时间,下同。非法定工作日只能电汇或网银购买文件)。

 2)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0 号科大天工大厦 A 座 608 室(北四环学院桥东北角)。

 3)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售价:

 人民币 5 50 00 元,售后不退。若电汇或网银购买标书,请将电汇底单(网银转账页面)扫描件及以下表格发邮件至 jowena@163.com,邮件主题请务必注明“(采购编号)购买标书信息”。若需快递纸质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须加收快递费 100 元。电汇或网银必须于购买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截止日下午 16:30 前到账。

 项目编号

 包号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6.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和地点:

 1)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19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13:30(北京时间);

 3

 2)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3)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开启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0 号科大天工大厦 A 座五层 510 会议室(北四环学院桥东北角); 4)首次响应文件请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当日(提交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上述规定地点,逾期概不接收; 5) 最终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为同一时间,最终报价提交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也为同一时间,由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现场确定。最终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提交、开启地点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开启地点; 6)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本项目的授权代表须参加磋商。

 7.

 凡对本次磋商提出询问,请与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

 8.

 采购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 45 号 联系人:周老师,联系方式:010-88562580 9.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0 号科大天工大厦 A 座 611 邮编:100083

 开户账号: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北京学院路支行

 帐

 号:10242000000002546 联系人:王爽、张乐

  联系方式:010-82376706 传真:010-82370881

 电子邮件:jowena@163.com 联系部门:招标事业部 10.

 公告期限:3 个工作日

 4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内

 容 1.1 项目名称: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资管理系统 采购编号:BIECC-ZB7599 采购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 45 号 联系人:周老师 联系方式:010-88562580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0 号科大天工大厦 A 座 611 联系方式:王爽、张乐/82376706 1.2 合格供应商条件:见供应商须知 1.2 2.1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已落实 11.1 磋商保证金:项目预算的 1.5% 12.1 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有效期:在规定的提交之日起 90 天(日历日)内保持有效

 13.1 首次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3 份,电子版文件(光盘或 U盘)1 份 15.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2019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13:30 整(北京时间)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0 号科大天工大厦 A 座五层 510 会议室(北四环学院桥东北角); 17.1 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 开启地点: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 29.1 成交服务费:按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

 5

 [2002]1980 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执行,按成交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交纳。

 适用于本供应商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

 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以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亲自送达采购单位,其他形式的质疑采购单位不予受理。

 6

 供应商须知

 一

 说

 明

 1.

 采购单位及 合格的供应商

 1.1 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2 满足以下条件的供应商是合格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以下也简称“磋商”):

 1.2.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所有条件,有相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2.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号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某一包号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包的其他政府采购活动。

 1.2.3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1.2.4

 必须购买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磋商。

 1.2.5

 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1.3

 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单位或磋商小组行贿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

 1.4 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1.4.1 提供虚假的资料。

 1.4.2 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7

 1.5 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参加磋商。

 2 2 .

 资金来源

 2.1 采购人已经获得足以支付本次采购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3 3 .

 磋商费用

 3.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单位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

 磋商文件

 4.

 磋商文件构成

 4.1 要求提供所需货物和服务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供应商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磋商文件中均有说明。

 磋商文件共六章,其内容如下: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格式)

 第四章

 合同格式 第五章

 附件——首次响应文件格式 第六章 项目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4.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5.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的询问和质疑

 5.1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询问,采购单位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5.2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的任何质疑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对供应商在购买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质疑文件,应在收到之日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磋商文件的

 8

 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必要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6.

 采购单位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6.1 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发布、通知,不足三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

 6.2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修改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单位回函确认,否则采购单位将视为其已完全知道并接受此澄清或修改的内容。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7.

 磋商范围及响应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7.1 供应商须对磋商文件中“项目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首次响应,不得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响应。

 7.2 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

 响应文件构成

 8.1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首次响应文件格式编制首次响应文件,首次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 1——首次响应书(格式)

 附件 2——首次响应报价表(格式)

 附件 3——首次响应分项报价表(格式)

 附件 4——货物说明一览表 附件 4-2——报价设备明细表 附件 5——首次响应偏离表(格式)

 附件 6——资格证明文件

 9

 6-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6-2 纳税证明复印件 6-3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格式)

 6-4 供应商的财务状况报告 6-5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6-6 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6-7 信用声明 6-8 磋商文件要求的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 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附件 8——业绩证明文件 附件 9——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的其它证明材料 附件 10——技术方案、实施方案 附件 11——售后服务承诺书 附件 12——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附件 13——磋商文件要求的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8.2

  最终响应文件由供应商在磋商后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供。

 9.

 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 件规定的文件

 9.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首次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9.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供应商须知中的附件。

 9.2.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9.2.2 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磋商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9.2.3 对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所有偏差和例外均须写入“首次响应偏离表”)。

 9.3 供应商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

 10

 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响应中可以选用其它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供应商选用的标准、牌号或分类号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要求。

 9.4 供应商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及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方案、实施方案、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方案、培训计划和磋商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响应的其他技术文件等。

 10.

 响应报价

 10.1 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2 供应商应在首次响应分项报价表上标明首次响应时相关货物和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0.3 首次响应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包括完成磋商文件规定的全部相关货物和服务所需的所有费用。

 10.4

 为了方便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供应商可根据本须知 10.3 条的规定将首次响应报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10.5 每个供应商只能有一个首次响应方案和报价。

 10.6 供应商的最终响应方案/最终报价由其在磋商后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供,每个需要提供最终响应方案/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只能有一个最终响应方案/最终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最终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最终报价调整要求的响应,将被认为是无效响应。

 11. .

 磋商保证金

 11.1 供应商应提供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 条规定数额 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1.2 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单位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下列任何情况发生,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1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其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1.3 磋商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电汇、网银、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磋商保证金的接收单位为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1.4

 磋商保证金应和首次响应文件同时提交,相关要求见本须知第 4 14 条。

 11.5 未按要求提供磋商保证金的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1.6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于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

 11.7

  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磋商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磋商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12.

 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有效期

 12.1 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应在规定的提交之日起 90 天内保持有效,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磋商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2.2 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也可以拒绝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予以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

 首次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 供应商应准备首次响应文件正本 一 份和副本

 三

 份,每份首次响应文

 12

 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另外供应商还需提供电子光盘或 U 盘首次响应文件 1 份,电子版首次响应文件与纸质首次响应文件内容不符的,以纸质首次响应文件为准。

 13.2 首次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采用 A4 纸),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磋商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须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见附件),并将其附在首次响应文件中。首次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采用 A4纸)。

 13.3 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包括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等,必须由响应文件签字人(指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变更处签字并加盖公章。

 13.4 首次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四

 首次响应文件的递交

 14.

 首次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 供应商应将首次响应文件正本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所有副本一起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电子版首次响应文件可单独密封包装,也可和正本一起封装。

 14.2 为方便核查,供应商应将“首次响应报价表”和“磋商保证金”分别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 “首次响应报价表”、“磋商保证金”字样,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单独递交(如以电汇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采用电汇底单复印件。若采用网银方式,提供转账网页打印件)。

 14.3 所有信封上均应:

 1)清楚标明提交至竞争性磋商邀请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竞争性磋商邀请中指明的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和“在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填入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时间)。

 13

 3)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14.4 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首次响应被宣布为“迟到”响应时,能原封退回。

 14.5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单位对首次响应文件的错误提交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5.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

 15.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将首次响应文件递交至采购单位,递交地点应是竞争性磋商邀请中规定的地址。

 15.2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达后,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首次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15.3 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受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5.4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后送达的首次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16.

 首次响应文件的 补充、修改与撤回

 16.1 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首次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首次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6.2 供应商对首次响应文件的修改、补充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6.3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首次响应文件做任何补充、修改或撤回(磋商小组要求的澄清除外)。

 14

 五

 磋商及评审

 17.

 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

 17.1 采购单位应按照竞争性磋商邀请中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开启所有首次响应文件。

 18.

 组建磋商小组

 18.1

  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和本次采购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磋商和评审工作。

 19.

 首次响应的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19.1

 首次响应文件的初审 19.1.1

 首次响应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对关键条款,例如关于磋商保证金、适用法律、缴税、付款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决定首次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只根据首次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19.1.2

 资格性检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首次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符合性检查是指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首次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首次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不能通过初审:

 (1)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

 除评分因素条款外的首次响应文件未密封或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字、盖章的; (3)

 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或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包括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进行查询,发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4)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合同条款

 15

 和项目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的实质性要求除外)。

 19.1.3

 没有通过初审的首次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将告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相关供应商。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的响应。

 19.2

 首次响应文件的澄清 19.2.1

 磋商小组在对首次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首次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首次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首次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2.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首次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9.2.3

 该澄清文件将作为首次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0.

  磋商程序和要求

 20.1

 磋商 20.1.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必须通过初审)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由磋商小组视情况确定。

 20.1.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合同条款和项目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内容,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0.2

 最终响应文件(不含最终报价)

 20.2.1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包括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要求和密封要求)提交最终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不按规定签字或加盖公章的文件,磋商小组将

 16

 不予接受)。最终响应文件不得超出磋商小组规定的响应内容(超出规定的响应内容,磋商小组将不予接受)。磋商小组接受的最终响应文件内容和首次响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终响应文件为准。

 20.2.2

 供应商在规定的提交最终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0.2.3

 供应商在提交最终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磋商小组(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最终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如不一致,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在提交最终响应文件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最终响应文件做任何补充、修改或撤回(磋商小组要求的澄清除外)。

 20.2.4

 如果磋商小组未对磋商文件做任何变动,供应商无须再提交最终响应文件,供应商的首次响应文件即为其最终响应文件。磋商小组直接进入终审程序。

 20.3

  终审 20.3.1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终审,确定其是否进行了实质性响应:

 (1)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经磋商小组变更后为实质性要求的最终响应文件;

 (2)经磋商小组变更后为实质性要求的最终响应文件是否按规定进行签字或盖章; (3)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合同条款和项目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的实质性要求(包括磋商后的实质性变动要求)。

 20.3.2

  上述任何一项不满足均不能通过终审,没有通过终审的最终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将告知相关供应商。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的响应。

 20.3.3

  如果磋商文件合同条款和项目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无任何实质性要求,磋商小组在磋商后也未作出任何实质性变更,则无需进行终审。

 20.4

 最终报价 20.4.1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通过终审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最终报价(包括提交最终报价的截止时间要求和密封要求),供应商的最终报价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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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该最终报价也是供应商最终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0.4.2

 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后提交的最终报价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最终报价,磋商小组应当拒收。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或未按规定在最终报价上签字或盖章,其响应视为无效,不能进入最后的比较和评价。

 20.4.3

 如果无需进行终审,最终报价可和最终响应文件同时提交。

 20.5

 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最终报价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磋商小组(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最终报价的组成部分,如不一致,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在提交最终报价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最终报价做任何补充、修改或撤回。

 20.6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向磋商小组提出书面退出声明(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不再进入下一程序。采购单位应当退还该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1.

 比较与评价

 21.1 对于按规定提交了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磋商小组根据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1.2

  磋商小组在比较和评价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最终响应文件(含最终报价)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最终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最终响应文件(含最终报价)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最终响应文件(含最终报价)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该澄清文件将作为最终响应文件(含最终报价)内容的一部分。

 21.3

  最终报价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

 18

 为准。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算术错误的更正,其响应视为无效。

 21.4 比较和评审严格按照下列评审方法进行:

 21.4.1

 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磋商小组根据下表中规定的各项因素的量化指标进行评审,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前三名供应商依次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如果只有两家合格供应商按要求提交了最终报价,则按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该两家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各供应商进行独立打分,所有评委对同一供应商打分的算数平均值为该供应商的最终得分(全部打分保留小数点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得分相同的,按照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得分和评审价均相同的,按照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

 评分标准:

 评分内容 最高分值 评分办法

 相关资质证书 4 供应商具有《CMMI3 认证证书和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2 分(只提供一个不得分)

 供应商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得 2 分 以上证书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人本单位供应商公章。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项目实施团队实力 15 供应商实施团队成员具有计算机应用高级工程师证书得 5分,没有得 0 分;提供相关复印件加盖响应人本单位公章,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1)人员配置方案内容详细、完整明确,针对性强,满足且优于甲方需求的,得 10 分; 2)人员配置方案内容详细、完整明确,针对性不够,能满足甲方需求的,得 8 分; 3)人员配置方案较为详细、针对性不够,能满足甲方需求的,得 6 分;

 19

 4)人员配置方案内容粗略、针对性较差或无针对性的,得 4分; 5)人员配置方案基本未提供,得 2 分; 6)此项缺失不得分。

 同类业绩 6 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供应商每有一个高校相关业绩得 1分,最多得 6 分(须附合同复印件,提供合同金额页及盖章页等关键页并加盖公章)

 技术 30分 方案设计 15 方案设计完整细致、出色合理、稳定可靠、切实可行,符合学校情况,系统基础支撑设备设计满足现场使用要求特点突出,得 15 分;方案设计较完整、集成合理、基本可行、稳定可靠,得 10 分;方案设计凌乱,存在严重不合理或重大缺陷,得 0 分。

 技术指标 15 完全满足第六章“项目需求”文件中产品技术指标的全部技术指标得满分,每有一项不满足不满足扣 3 分,扣完为止。满分 15 分,最低 0 分。

 售后及项目实施 15分 服务质保期 5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得 1 分,每增加 1 年加 1 分,最多得 5 分。

 售后服务方案 5 供应商售后服务方案,方案全面细致,具有完善服务保障体系,方案切实可行,有项目特点,得 5 分;方案全面,具有较好的服务保障,方案切实可行,得 3 分;服务保障不完善,不能提供本地化支持和服务或方案不够详实无法执行,得 0分。

 培训 5 供应商培训方案,培训计划详实,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切实可行,并针对本项目组织定制化培训,考虑到项目特点,得5 分;培训计划全面,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内容细致,得 3分;培训计划潦草,与磋商文件要求存在差距,得 0 分。

 价格 30分 响应报价 30 价格分计算方法:以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报价人的价格分=(评标基准

 20

 价/该报价人的评标价)×30。

 注:以上证明文件均需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视为未提供

 明 说明 1 :评审价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 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如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则对其在本项目中提供的工程、服务和自身制造的货物以及其它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均不包括使用大型、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响应报价给予 6%的扣除作为评审价。其它形式下,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即为其评审价。小型和微型企业须填写磋商文件附件中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并在首次响应分项报价表中明确列出是否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服务以及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服务总价,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注 1:监狱企业报价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填写磋商文件附件中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注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填写采购文件附件中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说明 2 2 :节能环保产品

 2 2 .1 :

 节能产品 、 环境标志产品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在评审时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1.如采购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的,投标人必须为投标产品出具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1

 2.如采购的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投标人可以为投标产品出具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在评审时作加分因素,不做资格证明材料。

 说明 3 3 :报价过低的处理办法

 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符合资格条件且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1.4.2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由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1.4.3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评审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单位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财政主管部门。

 22 .

 评审过程及保密原则

 22.1 凡与本次磋商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得向无关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2.2 在磋商和评审期间,供应商试图影响采购单位和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响应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六

 确定成交

 23 .

 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3.1 除第 25 条规定外, 根据本须知 21.4 条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24 .

 确定成交供应商

 24.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小组推荐的顺序确定第一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前,采购单位不得与供应商就价格、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4.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推荐的顺序确定下一名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此类推),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5.

 接受和拒绝任何 或所有响应的权利及磋商终止

 25.1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保留在确定成交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25.2

  在采购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应当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5.2.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5.2.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5.2.3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有效最终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2 家的。

 25.3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单位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主管部门。

 25.4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单位说明情况。

 23

 26 .

 成交通知书

 26.1 在磋商响应有效期内,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成交结果及磋商文件,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发出未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6.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8 .

 履约保证金

 28.1 见第三章《合同条款》。

 七

 其它

 29.

  其它规定

 29.1 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应 向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交纳成交服务费,具体标准按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执行,按成交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29.2

  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磋商文件中的附件。

 29.3

 非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重新开展磋商采购; 29.3.1

 根据实际情况,经采购人同意,参照财库【2014】214 号文件,第三条第四

 24

 款允许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 2 家;或改变采购形式: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

 29.4 竞争性谈判及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谈判和评审:

 29.4.1

 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在谈判和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有权根据采购文件和谈判情况对合同条款、技术需求等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后要求供应商进行应答,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的其他内容【此类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并由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对谈判内容进行书面应答,应答文件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9.4.2

 根据供应商的数量、一次报价情况及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响应情况,由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现场决定报价次数及最终报价的时间;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供应商可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此种情况下,该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应予以退还。

 29.4.3

 竞争性谈判比照最低评审价法确定成交候选人。即在通过初步审核,且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确定 1-2 名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人(评审价即最终报价)。

 29.4.4

 单一来源:实质上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才能确定为预成交人。

 30 .

 质疑的内容、时间与处理

 30.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向采购代理机构 (具体联系方式见本采购文件第一章)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30.1.1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按要求购买并收到采购文件之日; 30.1.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0.1.3 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5

 30.2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按要求购买采购文件的,可以按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30.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30.4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30.5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对评标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30.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0.7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

 26

 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7

 第三章

 合同条款

 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

 1.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5

  “买方”系指与成交人签署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

 1.6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成交人。

 1.7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

 技术规范

 2.1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报价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知识产权

 3.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

 28

 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

  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装运标志

 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 2 吨或 2 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 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 “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

  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6.1.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

 29

 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货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

  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 7 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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