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协议—股权代持协议范本

来源:中考 发布时间:2020-08-12 点击:

 股份代持协议范本

 所谓的“股份代持协议”就是股东将自己的股份以其他股东名义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同时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确认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为未登记的股东,这种现象被称为股份代持, 双方的股份确认协议就是“股份代持协议”。

 如下所示:

 股份代持协议

 实际出资人(股东): (以下称甲方)

 名义出资人(代持人): (以下称乙方)

 甲方拟与第三方共同出资设立 公司(预先核准的名称,以下称公司),甲方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也是公司的实际股东,享有作为公司股东的一切权利与义务;乙方是甲方在公司所持有股份的名义出资人,乙方仅是根据甲方的决定,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甲方行使甲方所有的出资人及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现就乙方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代为持有甲方股份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在公司的出资情况

 甲方在公司出资的金额为: 元; 出资的方式为: ; 甲方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 %。

 二、乙方的基本情况 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三、委托事项

 与公司股东身份(公司设立前是出资人)有关的一切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 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设立公司、 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 以公司股东 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 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四、委托事项的处理规则

 1、所有涉及公司设立时,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均由甲方做出决定,乙方根据甲方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公司设立时出资人全部的事宜;

 2、所有涉及公司成立后直至公司完成解散行为的全过程中,股东应有的权利与义务, 均由甲方作出决定,乙方根据甲方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全部相关事宜;

 3、乙方行使的有关出资人或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以甲方根据本协议,另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依据,但遇有紧急情况的除外;

 4、如遇有紧急情况,乙方应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从有利于甲方利益的角度,可以先行处理该项事务,但事后应及时向甲方告知,并补办书面授权委托书;

 5、紧急情况是指无法立即得到甲方的指示或书面授权,且有关事务不立即处理将会给甲方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

 6、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亲自进行,除非另行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委托任何第三人;

 7、乙方根据授权委托书处理事务,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乙方如下行为如造成对甲方、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及时的赔偿

 (1)乙方在在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任何行为;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将甲方交办的事务转委托第三人;

 (3)在执行事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中,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指示或未经甲 方书面同意而改变甲方指示处理委托事项的,视为乙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五、告知义务

 1、甲方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通过乙方了解公司的一切情况,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对甲方希望了解的关于公司的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展开尽职调查,并将调查结 果及时告知甲方;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有权获知的公司信息,乙方应及时主动地收集整理,并向甲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汇报;

 3、乙方作为一名善良管理人,所应尽到的,对其它与甲方股份行使权利及公司运作有关的信息的及时告知义务。

 六、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负担

 乙方处理甲方授权甲方处理的事务,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负责。(比如转让“代持股权”时应承担的税收)

 七、风险承担

 由乙方根据本协议和甲方另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处理的有关公司及甲方股份的事务, 所 产生的一切投资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八、投资收益

 1、甲方对公司的投资收益全部归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因从本协议中所获得的名义股东身份,而享有这些投资收益;

 2、甲方对公司所有的投资收益,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为领取;

 3、乙方承诺将获得的投资收益,于代领后3日内划入甲方指定的帐户,如果乙方不能按时划转的,应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九、协助处分甲方股份的义务

 在甲方拟将自己的股份及与该股份相关的一切权益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时,乙方均应根据甲方的书面授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和提供全面、及时的协助;

 甲方对自己股份及其相关权益进行法律上(含事实上)的处分, 包括但不限于: 股份的转 让、设定各类担保措施、表决权、投资收益取得权、剩余财产请求权、主张优先购卖权、知 情权、监督检查权、诉权等股东权和出资者权利。

 十、行为限制

 1、乙方根据甲方提名,并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任期与代持股份期限相同,代持股份协议终止时,乙方应主动辞去董事职务;

 2、在代持股份并担任董事职务期间,应履行公司法对董事全部义务性要求;

 3、作为公司董事应与公司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并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义务;

 4、乙方行使董事权利,也应参照本协议关于对代为行使股东权的全部规定进行;

 5、乙方不得利用股东(名义)身份、董事身份,谋取个人利益和(或)损害甲方、公司、 公司其他股东、其它利益相关人的利益;

 6、乙方任何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或所进行的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行为,如对甲方、 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其他利益相关人所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均应全面、及时地赔偿。

 十一、代持股份报酬

 1、代持股份、担任董事的报酬一并以董事报酬的形式加以支付,原则上,代持股份报酬已包含在内,不再单独计算;

 2、董事报酬以每月元计算,按公司工资制度发放,但乙方同意将每月工资的 %作为忠实履行本协议的担保;

 3、乙方如果确有能力胜任公司董事一职, 可以按如下标准和方式领取报酬和提供担保:

 4、除以上约定的报酬之外,乙方不得因代持甲方股份、代为办理授权委托事项或担任董事职务而要求任何其他的报酬;

 5、乙方董事身份是依据代持股份的约定而产生的,故乙方的全部报酬由本协议专门约定,乙方不再依据任何理由提出任何增加报酬的要求。

 十二、代持股份协议的解除

 1、本协议甲、乙双方均可单方面解除,但解除合同不应造成相对人的损失,如造成损 失的,应赔偿对方;

 2、甲方解除的程序:

 (1)甲方需提前 30 日,向乙方送达解除合同的预通知;

 (2)30 日内,乙方应完成配合甲方做好所有法律文件的签署工作,保证把所有本应属于 甲方名下的一切权利, 全部归还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员名下, 同时完成乙方在其他一切法 律法规、章程、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3)30 日期满,甲方向乙方送达解除合同的正式通知;

 (3)解除合同的预通知和正式通知内容相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解除合同的正式通知;

 3、乙方解除合同的程序准用甲方解除合同的程序进行。

 十三、保密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所涉及的事项向一切利害关系人明示;

 2、乙方应对本协议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或获知的甲方的任何商业信息, 均负有保密义务;

 3、本第十三条所涉及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直至有关事项的公布不会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不具有保密价值时为止;

 4、乙方违反本条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负有全面、及时的赔偿责任。

 十四、特别事项

 在任何情况下,只要甲方认为需要, 均可以自行向公司所有股东披露甲方的真实股东身份,并以股东身份直接参预公司管理,主张全部股东权利,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十五、争议解决

 因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双方均同意提交杭州市仲裁委员会, 依据杭州市仲裁委的 现行规则进行裁判。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本协议自设立公司的第一份法律文件正式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前,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变更、补充或终止本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

 1、我国现阶段对“股权代持”行为的规定

 ? “股权代持”行为,是一个典型的隐名投资行为,我们国家新公司法已经不承认隐名股东身份,只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的投资人才是股东,而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则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中还未对“股权代持”进行限定,因此,关于“股权代持”的理论探索和事务操作还处于初级的阶段。

 2、“股权代持”的含义

 ? 代持股隐名投资是指公司实际股东或者出资人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不便将自己的名字显示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而是以其他人或组织的名义作为股东办理公司注册及工商登记。此时,实际出自股东为“隐名股东”,而工商登记的股东为“代持股人”或者“显名股东”。

 代持股份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真实投资人不便于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与公司有关联交易特殊关系的人员;二是实际出资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件等。

 3、“股权代持”的风险防范

 ? 代持股隐名投资这种情况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如果做好法律风险防范,这种方式还是可行的。

 (1)实际股东不做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实际股东只出资但是自己不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总显示名字,那么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风险,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那么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也就为股东权利的形式设置了障碍。二是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三是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四是代持股人意外死亡等,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

 (2)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按照我国法律,这类情况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如果代持股人损害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代持股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由于实际出资人对于代持股份无法行使实际的控制权,因此面临较多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来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一)股权质押担保。

 ? 《物权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因此,实际投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具体而言,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二)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 由于代持股人是名义上的股东,如果他出现侵犯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实际出资人是很难事后阻止的。因此,最好在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明确的代持股协议,对代持股人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如果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那么就会对代持股人的行为予以震慑,加大他违反协议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

 ?(三)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 代持股人是名义的股东,那么股东权利也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实际出资人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实际出资人同意,代持股人必须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实际出资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四)排除代持股人的财产权。

 ?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五)代持股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

 ? 为了防止代持股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六)公司设立协议及公司章程中适当限制代持股人的权利。

 ? 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文件,如果有代持股,应当在设立协议中予以明确,同时在公司章程中对于代持股的权利行使给予特殊约定。

 ?(七)实际出资人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证据。

 ? 为了防范万一,实际出资人一方面要签订全面、细致的代持股协议并及时办理公证,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证明代持股关系的证据,比如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如果代持股人严重违约或者法院冻结保全执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时提出诉讼或者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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