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料供货合同(完整版)

来源:银行招聘 发布时间:2020-09-27 点击:

 辅料 供货合同

 合同号:

  订单号:

  签约地:

  签订日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和×××××(以下简称“卖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名称 质量要求 单位 数量 单价:元/吨 申报车间

  含运至交货地点的运保费、装车费、及 17%增值税发票。

 二、质量技术标准:卖方所供的××必须用××(加工方式)××生产,符合国家××××标准中要求。产品中各元素含量符合此合同质量标准中的要求,按国家引用标准化和技术要求执行。卖方必须对每批产品及时提供出厂质保书。货到后买方抽检检测,若产品在使用中发生质量问题,卖方应赔偿买方的一切损失。卖方保证所供××必须为××××××公司产品。

 三、交货时间:××××年××月××日/分批交货时间。

 四、交货地点: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仓库(乌拉特后旗工业园区)交货。

 五、运输方式费用负担:由卖方组织汽运/空运/铁路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由卖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地运输到买方指定到货地点,因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一)重量验收方法:净重量以买方的实际过磅净重量为验收标准(扣除包装物重量),包装物费用由卖方承担,且包装物不回收. (二)质量验收方法:按××××标准及买方要求的规格、质量标准验收。货到现场后买卖双方共同取样并在买方检测,检测结果以买方的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如果卖方不在现场,以买方取样为准)。

 (三)取样方法:货到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取样,共同在取样袋上签字确认;卖方未能在卸货前到达买方卸货地点进行取样工作,最终以买方取样为准;取样最少三份,正样一份、副样一份、仲裁样一份。

 (四)验收标准:

 1、××××(不符合标准扣款)××××;卖方对买方的化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买方化

 验报告一周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买方化验结果。

 2、进厂检验为不合格的产品,由卖方承担检验费用;否则,由买方承担。

 (五)仲裁方式:

 1、由买卖双方提供自己化验结果; 2、以买方仲裁样为准,由买卖方双方指定检验机构,并由买方 EMS 送样至×××××××检测机构仲裁; 3、仲裁机构出具的化验结果与买卖双方提供的化验结果进行对比,与仲裁结果接近方胜,最终化验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4、仲裁输的一方承担本次检验费、送样费、差旅费(如果有)。

 付款方式及期限、发票接收 1、货到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到货数量付××%到货款,××月结算/每批结算××××××××××(遇节假日顺延下一个工作日办理),由买方根据磅单、化验单出具结算单,双方签字确认后,凭卖方开据的全额 17%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剩余货款。

 2、发票接收:在卖方收到 60%货款后开具全额 17%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必须将发票以 EMS形式邮寄或直接递交至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市场部车妍妍处;其它方式交付而导致发票遗失、过期,买方概不负责,有权要求卖方重新开具发票进行交付。

 八、违约责任

 (1)未按买方要求的交货期限交货、到货初验收不合格造成交货期的延误,以上情况任意出现一种,每延迟 1 个日历日,卖方均应按照本合同总价的 5‰/日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违约不能交货,应向买方承担货款总额 20%的违约金,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2)所提供的××××化验指标综合验收不合格,未能达到本合同要求,不能满足买方正常生产需要,卖方应迅速退、换货并完全达到合同要求,并按照每延误 1 个日历日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1%的生产延误费用。

 (3)综合验收不合格后的整改期限不得超过 30 个日历日,在此期间,如卖方没有采取整改措施,或采取整改措施后仍然无法达标,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卖方应向买方返还已付货款,并支付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

 (4)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响应买方要求的,每迟延一天,卖方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2‰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买方停止生产的损失。

 (5)卖方必须依据合同要求按期供货,如因卖方责任未能按时到货而导致买方因生产需要从其它厂家采购×××,其采购价格高于与卖方签订合同价格时,其价差总金额由卖方承担。

  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的,卖方还应承担不足部分的损害赔偿责任。前述买方受到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期间正常生产可能获得的

 利润)

 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内容按我国有关法律条款规定执行。

 2、在合同签订后,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执行时,双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索赔要求。

 3、由于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如约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4、一方遇不可抗力后,应在发生之日起 7 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出具国家公证机关签署的不可抗力事故证明书。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2、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直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廉政责任:

 1) 买方特别声明:在本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等全过程中,买方拒绝一切形式的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有违买方规章制度、有违本合同规定、有违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买方请卖方给予监督、配合,并欢迎卖方如实反映可能出现的问题;

 举报投诉电话:0478-4666970,举报投诉信箱:chenfucheng@126.com;

 2) 卖方特别声明:在本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等全过程中,卖方不做任何形式的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有违买方规章制度、有违本合同规定、有违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尝试。如出现上述行为,卖方确认愿意承担买方可能采取的取消合同、终止执行、依法追索经济损失等措施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确认愿意赔偿买方的经济损失并对买方的措施和举动给予配合;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

 1、双方签署的来往文件、电子邮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的修改及补充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4、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不因法人或承办人变动而改变。

 5、交货附有买方标准送货清单(按清单要求填写货物名称、规格、单位、数量、所属合同号、订单号、使用车间等,否则不予接收),产品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出厂证明等。

 6、本合同传真签订有效。

 7、合同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十三、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2、本合同有效期直至完成和实现合同文件全部条款及要求时为止。

 3、本合同的修改及补充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4、本合同一式四份,买方执 两 份,卖方执 两 份。

 买方

  卖方 单位名称(章):巴彦淖尔紫金有色

  单位名称(章):××××××××××× 金属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地址:

 ××××××××× 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

  邮政编码:015543

 邮政编码:×××××× 电话:0478-4666983

 电话:×××××× 传真:0478-4666984

 传真:×××××× 开户银行:乌拉特后旗农业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428101040004525

  帐号:××××××××× 税号:152826767866440

  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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