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银行招聘 发布时间:2020-09-26 点击: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是推进医疗、科研、教学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医院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内涵建设,促进我院重点学科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学科带头人的积极性,突出学科优势,增强科研实力,使更多的临床学科尽快达到市、省级重点学科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创建期一般为三年,验收通过后,实行动态目标管理,每二年为一个周期。医院将按照浙江省卫生厅、绍兴市卫生局对重点学科建设的考核指标和要求对各级重点学科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临床、医技、护理科室。国家、省、厅(局)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重点学科创建单位和授牌单位均纳入绍兴市妇幼保健院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指导思想:为适应医疗市场的竞争需要和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多层次的需求,引入重点学科建设的竞争机制,以重点学科带动医院全面发展。

 第五条 目标:把我院建设成院有重点、科有特色、人有专长的高水平专科妇幼保健院。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任务

 1、医院将按照市级、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申报的要求,结合医学发展的需求,根据学科自身优势,逐渐建设成为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达到市级、省级乃至更高层次重点学科水平的学科。

 2、以人为本,培养人才,锻炼队伍。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

 3、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优化科研平台,明确方向,重点突破,力争取得高层次科研成果。

  4、通过重点学科建设,使科研与临床、教学更加紧密结合,推动医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5、重点建设学科应以突出医疗特色,开展临床特色诊疗技术,兼顾科研为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 重点学科设置、申报与评定

 第七条 医院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论证学术带头人的确定,定期研究解决学科建设中的资金、人员、设备、课题研究等存在的问题,指导、监督学科建设规划的落实,协调各部门在学科建设规划落实过程中的关系。

 第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教科,由科教科根据医院总体规划,制订医院重点学科发展规划,组织申报、评审、考核和奖惩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巩固和发展医院已有重点学科优势,有计划地培养一批在市、省内有影响、有优势的学科。

 第十条 各临床、医技、护理专业均应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努力创建市、省重点学科。医院鼓励相关学科(科室)的交叉、联合,共同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和评审:遵照“自愿申报、客观公正、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各学科按规定填写省、市《重点学科申报表》,交由科教科初审,并经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评审(必要时答辩论证)后,医院根据学科现有的基本情况,医疗、科研、教学水平,发展潜力及其建设能力,结合医院总体发展规划择优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由上级主管部门评审认定。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学科的申报条件

 1、所申报学科已经初步形成二至三项特色较为明显,优势较为突出的专业技术。

 2、学科人才梯队合理,学科带头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已经在省、市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年龄、学历、学位结构适应本学科发展的要求。

 3、本学科曾承担过有影响的科研项目,近两年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过影响较大的学术论文。

 4、科室管理和服务到位,两年内未发生过严重的医疗差错,经济效益位居前列。

 5、能够被其他科室专家和职工认可。

 6、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临床教学任务。

 7、有较为完善的学科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切实可行。

 8.结合省、市重点学科申报条件要求。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制,院科二级管理相结合。医院科教科负责对各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督促检查和沟通协调,学科负责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 各学科要成立本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确立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骨干,设立学科秘书,制定具体的运行管理制度,并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到人,确保学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要严格按照合同书规定的主攻方向和建设目标组织实施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计划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确需调整建设内容的,由学科提出申请,经医院和主管部门同意,报委托单位批准后方可。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学科负责人应在每年12月底前提交当年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具体工作计划。并根据《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及绍兴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医学重点学科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填写《重点学科年度建设情况报告书》,经科教科审核后交上级主管部门。对学科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对不按规定填报年度报表的学科,科教科将提请医院停止下拨下一年度学科建设经费及中止其他相应扶持政策。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建立单独帐户、实行专款专用。对列入重点学科的学科,创建期内,医院每年以1∶3的比例进行配套,经费按每年度下拨。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取得的省级重点学科和院级优势学科每年给予5-10万元的重点扶持;市级重点学科每年给予3-5万元的资助;对有潜力的普通学科每年给予1-3万元的资助。并设立专项基金有针对性组织学科攻关小组赴国外进行短期学习与交流。

 第十九条 学科带头人应在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和本年度经费决算情况,经科教科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后使用。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使用程序和方法按《绍兴市妇幼保健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财务法规,科教科、财务科负责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优先进行科研立项,在科研鉴定、科研获奖及在新技术新项目的立项和评审上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优先安排和装备医疗设备,保证重点学科重点投入。优先进行人才培养和引进。

 第二十三条 省级(扶植)重点学科完成年度计划,学科带头人可享受5000元奖励,学科组可享受5000元的团体奖。市级重点学科完成年度计划,学科带头人可享受3000元奖励,学科组可享受3000元的团体奖。

 第二十四条 评审通过的重点学科给予一次性奖励,省级5万元(扶植3万元),市级1万元。

 第二十五条 评审通过的重点学科发表的论文版面费报销最高额度1000元。

 第六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 ?列入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学科接受委托单位和医院的双重管理考核。建设期内,按合同要求实行全程管理,到期验收;验收通过后按医学重点学科回头看的要求,接受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一、?建设计划合同书的任务、目标的执行情况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二、学科建设质量、整体实力和知名度提升情况;医疗卫生关键技术突破、取得的成果和效益情况。

  三、推动医学科技发展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引领、辐射和示范带动情况。

  四、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形成以及学科人才培养情况。

  五、基础设施条件建设情况。

  六、学科制度执行和承担单位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经费配套和财务审查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医院每年按验收内容,对重点学科的合同指标执行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不达标的重点学科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连续二年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将对学科带头人进行调整。对建设期内不能通过委托单位验收者,取消重点学科和学科带头人资格。

 1、省级(扶植)以上重点学科:依据浙江省医学重点或扶植重点(省市共建)学科验收定量指标考核。

 2、市级重点学科:依据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标准进行考核。

 学科年度考核各项必须得分,缺项者及年内发生过严重的医疗差错无奖励。

  年度考核完成分值省级70分及以上,市级90分及以上的学科实行奖励,学科连续两年不达标,停止其学科经费使用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省、市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方案、管理办法及评估指标的修订,由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发文公布。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医院科教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提交医院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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