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来源:银行招聘 发布时间:2020-09-17 点击: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科学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1]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国家对科学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科技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科学事业单位特点、财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八条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预算。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的预算。

 第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单位预算,由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应当报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收入 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批复的预算及时分解、落实,明确单位内部预算执行责任,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第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决算是指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是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预算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科研项目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预算应当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协助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根据研究开发任务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科研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1]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科学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

 (一)科研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三)学术活动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科普活动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试制产品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

 (六)教学活动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以上各项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第二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单位组织收入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法。

 (二)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四)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二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科学事业单位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1]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上缴上级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 经营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 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规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对于不同来源的科研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要求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违反规定转拨资金,不得虚列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

 第二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1]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年度 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单位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或者因故终止时,应当及时进行验收或者结算,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科研项目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要求执行。[1]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从事业收入中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支结余较少的单位可以不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1]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二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单位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折旧。文物、陈列品、图书、档案和动植物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单位支出。

 第四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于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五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单位对于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单位取得 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单位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科学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科学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学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使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1]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负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

 (一)借入款项,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

 (二)合同预收款项,即科学事业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签订研究和试制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后,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政府专项合同款项、委托合同款项及其他合同款项等。

 (三)应付款项,即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应付而暂时未付的各种款项。

 (四)暂存款项,即科学事业单位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的、代为保管或者暂时尚未确定性质的款项。

 (五)应缴款项,即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五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对借入款项应当按时清偿;对合同预收款项在合同完成或者阶段性完成后及时结转为收入;对应付款项,应当按时清付;对各项应缴税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制度计缴。

 第五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1]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九章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九条 成本费用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完成专业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包括科研项目成本、非科研项目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六十条 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要求或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科研项目为基本核算对象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一条 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支出管理的基础上,将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成本费用。

 第六十二条 科研项目成本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完成科研项目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一)直接成本,即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其他直接费用。

 (二)间接成本,即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核算对象,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分配计入的各项费用。

 第六十三条 下列支出不应当计入科研项目成本:

 (一)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二)上缴上级的支出和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三)对外投资的支出;

 (四)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科研项目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四条 非科研项目成本,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完成非科研项目活动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五条 期间费用,是指科学事业单位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科研项目、非科研项目以及其他活动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六条 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区分科研项目成本、非科研项目成本和期间费用,真实、完整反映科研项目成本。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将科研项目成本及相关期间费用等信息报送财务主管部门或者科研项目主管部门。

 第六十七条 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单位应当将科研项目成本信息在单位内公开。[1]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六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期间,应当在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财务清算意见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务清算机构妥善处理单位各项遗留问题。

 第七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 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1]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七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科学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集中、总括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情况,是国家制定科技政策的重要依据。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 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单位应当定期按照财政部门和 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七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财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和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1]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七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合规性;

 (四)结转和结余资金、专用基金分配使用的合规性;

 (五)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第七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 结合。

 第七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1]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十三章附 则

 第七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事业单位执行本制度。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十二条 下列科学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科学事业单位和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经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科学事业单位。

 第八十三条 军工科研单位财务制度另行制定,不执行本制度。

 第八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1]

 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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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预算收入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人均基本支出,衡量科学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实际在编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

 计算公式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1]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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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文字[1997]256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政补助

 一、关于财政补助收入问题

 《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科学事业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科学事业单位取得的由财政部门通过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转拨的科学事业费,以及由财政部门拨给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以科研课题和项目形式下达的科学事业费,均属于 财政补助收入。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核算单位

 二、关于 非独立核算单位问题

 《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 经营收入”是指在专业 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单位内部 非独立核算的部门或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非独立核算的部门或所属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②没有完整的 会计工作组织体系;③所有 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上级(主办)单位预算,由上级(主办)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开支范围

 三、关于成本费用开支范围问题

 《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科学事业单位成本费用,其具体开支范围为:

 (一) 直接费用,即单位在科研和生产过程中耗用的 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和其他直接支出。

 1. 直接工资包括直接从事科研和生产人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2. 直接材料包括科研和 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的 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二、备品备二、 低值易耗品、燃料及动力等。

 3.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科研和生产人员的 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以及科研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学术交流费、外事活动费、计算测试费、 资料费、学术著作刊物印刷费、技术引进费、样品样机购置费、专用仪器购置费、项目评审费、咨询费、设计费、 外协费和劳务酬金等。

 劳务酬金是指科研课题、项目(不含科研产品)完成后或阶段完成后,按实现的收入扣除尚未含劳务酬金的成本后剩余部门的20-60%计算提取发放的劳务酬金,以及按照《技术合同法》规定计提发放的奖励费。

 (二) 间接费用,即单位的研究室、业务部、车间等 部门为组织管理科研和 生产活动发生的工资、津贴、补贴、 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 低值易耗品、水电气燃料费、会议费、差旅费、学术交流费以及按比例提取的修购基金等。

 (三) 期间费用,即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所发生的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及 财务费用。

 1. 管理费用包括 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 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费用、研究生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办公费、 资料费、出版印刷费、差旅费、 业务交往费、公用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 修缮费、劳动保护费、缴纳的学会(协会、研究会)会费、环境治理和排污费、卫生绿化费、材料 盘亏毁损和报废、 呆帐 坏帐损失、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 税费、非广告性赞助(捐助)、按比例提取的修购基金和自行开展项目研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等。

  业务交往费应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支:全年 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该部分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2. 销售费用包括本单位 销售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 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以及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输费、 装卸费、安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等。

 3. 财务费用包括单位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费用核算

 四、关于多层次成本费用核算问题

 《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科学事业单位多层次成本费用核算,可采取以下办法:

 (一)具备整体核算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应以所有科研、生产和管理 部门为核算单位,在单位整体范围内进行成本费用核算。

 (二)不具备整体核算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具备条件的研究室、业务部为核算单位,在单位局部范围内进行成本费用核算,或者直接对具备条件的科研课题、项目和产品进行单项的成本费用核算。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转归集

 五、关于成本费用的结转和归集问题

 《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成本费用结转归集的具体方法为:

 (一)成本 费用发生后,应按照 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 期间费用进行分类,期末(月或年)按照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的规定,根据费用的用途分别归集到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 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成本费用向支出结转时,应先区分事业支出和 经营支出。成本中属经营性的结转到 经营支出,属事业性的结转到事业支出; 期间费用的结转方法与成本的结转方法相同,但对一些无法直接结转的期间费用,应按合理的比例分别结转到经营支出和事业支出。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余分配

 六、关于结余及其分配问题

 (一)《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结余是科学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结余=(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二)《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是指单位年度经营收入之和与 经营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经营收支结余=经营收入-经营支出

 经营收入=产品(商品)销售收入+经营业务收入+工程承包收入+租赁收入+其他经营收入

 经营支出=产品(商品)销售成本+经营业务成本+工程承包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

 税金及附加是指产品(商品)销售、经营业务、工程承包等活动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包括 营业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和 教育费附加等。收到的出口产品退税,相应减少税金及附加。

 (三)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基金是没有限定用途的资金,作为单位平衡 预算的一项收入来源,用于弥补预算收支 差额。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提取比例

 七、关于专用基金提取比例问题

 《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专用基金具体提取方法和比例如下:

 (一)修购基金

 科学事业单位计提修购基金的方法和比例为:

 1.未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单位,按照当年事业收入的1-5%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其计提比例,由各 财务主管部门在上述比例范围内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计算公式为:

 年提取修购基金额=事业收入×(1-5%)

 2.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单位和单位内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研究室、业务部、生产经营部门以及单项科研课题、项目和产品,其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部分,对在用的仪器设备(已经一次计入成本的专用设备,在本科研课题、项目结束前,不计提修购基金,更换课题后计提)每年按原值的3-5%计提修购基金,在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对在用的房屋建>;物每年按原值的1-2%计提修购基金,在修缮费中列支。计算公式为:

 年提取修购基金额=在用仪器设备原值×(3-5%)+在用房屋建>;物原值×(1-2%)

 3.产业规模较大和其他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对在用固定资产一般采用企业提取折旧的方法计提修购基金,其中对在用仪器设备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对在用的房屋建>;物提取的修购基金在 修缮费中列支。计算公式为:

 1-预计残值率

 年提取修购基金额=固定资产原值×-----------

 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预计残值率参照 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科学事业单位计提修购基金的方法和比例,由 财务主管部门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职工福利基金

 科学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基金,一般科学事业单位按当年结余的40%提取,减拨事业费已经到位的技术开发类型单位按当年结余的50%提取。

 (三)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要求,《制度》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科学事业单位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基金的来源为事业收入和经营收支结余两个>;道,即按照当年事业收入的1-2%提取并在业务费中列支转入和按当年经营收支结余的10%分配转入。科技成果

 转化基金应用于对单位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四)医疗基金

 按照当地财政、卫生等部门规定的标准提取,并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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