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来源:银行招聘 发布时间:2020-09-15 点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各方应及时到事故发生地交警大队事故处理部门接受讯(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及进行咨询,并提供相关证据。如当事人受伤或其它原因不能前往,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应及时向办案民警说明; 2、将车辆开(施救)到指定停车场后,应接受车辆及物品价值认定,但间接经济损失不在损害赔偿范围内; 3、如果车辆发生事故致他人受伤,驾驶员或车主应按规定预付抢救、医疗费用,交足预付款。否则,公安机关将扣留车辆,直到预付抢救、医疗费用,交足预付款; 4、交通事故受伤人员,须在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接受治疗(急救伤员视情况妥善处置),如需要转院或到外地治疗,应提前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处结时,向办案民警提供医疗证明、医疗费单据(限公费医疗药品)、误工工资证明、住院陪护人员工资证明、交通费(限公共交通工具)等证明; 5、交通事故伤者需要陪护的,可自行确定一名陪护人员,伤势危重的,经办案民警同意,可增加一名陪护人员; 6、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增加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伤情痊愈后拒不出院的,费用由伤者自负; 7、交通事故当事人死亡的,其亲属应主动配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完成对尸体的检验,并于 10 日内在案发地办理火化、丧葬事宜。否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

 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8、如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责任认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申请书及身份证明,当面到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科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9、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二次调解处理,二次调解不成后,出具调解终结书,当事人可以持责任认定书、调解终结书及时到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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