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积分管理办法,模版
来源:事业单位 发布时间:2020-11-01 点击:
银行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合规绩效考核机制,营造良好合规文化,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管理,是指对违反监管要求和本行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积分标准对违规机构及违规行为人进行累计积分,并将积分结果运用于人员晋升、薪酬考核、等级行评定等用途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积分分为机构积分和个人积分。
本办法所称机构积分,是指总行在实施检查、审计过程中,或通过监管反馈、风险报告、诚信举报、媒体报道等途径发现违规事项后,根据积分标准对违规事项所涉机构进行的积分。
本办法所称个人积分,是指本行各级机构在实施内部检查、内部审计过程中,或总行对其进行机构积分后,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违规事项,根据积分标准对违规事项所涉员工进行的积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
本行各级机构,包括各分行、各支行、各直属经营单位以及总行各部门。
(二)
本行所有在职工作人员,但董事会聘用的人员除 外。
第五条 积分管理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对予以积分的违规事项,若按照本行有关问责管理制度或其他管理制度需要进行处理的,则仍应同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
积分管理组织及其职责
第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是全行积分管理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制定和持续完善本行积分管理制度和程序,并组织、督促积分管理制度和程序的执行与落实;
(二)
负责组织推动相关部门制定并持续完善积分标准,建立健全覆盖各业务事务条线、科学、合理的积分标准体系;
(三)
负责建设开发并持续维护完善本行积分管理系统,不断优化积分管理工具和手段;
(四)
负责定期对积分情况进行汇总,对积分数据进行持续积累和分析评价,并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全行积分管理状况;
(五)
负责及时将汇总积分情况反馈至计划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全面用于员工晋升、薪酬考核、等级行评定等用途;
(六)
负责对本部门内部人员进行个人积分;
(七)
负责对积分管理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
(八)
负责建立并保管本行积分档案资料;
(九)
作为牵头管理部门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总行各管理部门负责本管理条线积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严格执行、贯彻落实本行积分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各项规定;
(二)
负责制定并持续完善本管理条线积分标准;
(三)
负责在本管理条线范围内对各机构进行机构积分;
(四)
负责对本部门内部人员进行个人积分;
(五)
负责定期将本管理条线机构积分情况及本部门个人积分情况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
(六)
负责对本管理条线积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
(七)
负责建立并保管本管理条线积分档案资料;(八)
应由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总行各直属经营单位、各分支机构负责本机构积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严格执行、细化落实本行积分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各项规定;
(二)
负责对本机构辖内人员进行个人积分并运用积分结果;
(三)
负责定期将个人积分及积分结果运用情况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
(四)
负责对本机构积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
(五)
负责建立并保管本机构积分档案资料;
(六)
应由总行各直属经营单位、各分支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积分管理规则
第十条 基本积分规则
(一)
违规事项对应相应的分值,发现违规事项应按照其对应分值进行积分。违规事项及其积分分值按照总行制定下发的积分标准执行。
(二)
机构积分和个人积分均执行同一积分标准。总行对发生违规事项的机构进行机构积分后,该机构应当及时对相应违规当事人进行个人积分。
(三)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积分期间。年度终了,新的积分期间机构积分和个人积分均从零分开始重新累计积分。
第十一条 特殊积分规则
(一)
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或工作人员)共同违规的,应分别予以积分,不因其中一个机构(或工作人员)积分而免除其他积分。
(二)
一次发现一个机构(或工作人员)数个违规事项,应并处积分,不因其中某项积分而免除其他违规事项的积分。
(三)
一次发现一个机构(或工作人员)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多项积分标准的,依照该行为对应的积分分值最高的标准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 积分免除规则
总行发现的违规事项,若相关机构在总行发现之前已对违规行为人进行了个人积分,则不再予以机构积分;若相关机构在总行发现之前未对违规行为人进行个人积分,则仍按原积分分值予以机构积分。
第四章
积分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机构积分履行以下程序:
(一)
机构积分遵循“谁管理,谁积分”的原则。
(二)
总行管理部门自核实确认违规事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违规事项对应的积分标准进行机构积分;
(三)
总行审计稽核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违规事项,自核实确认该违规事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该违规事项移送总行相关管理部门,总行相关管理部门于 3 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违规事项对应的积分标准进行机构积分。
第十四条 个人积分程序参照机构积分执行,由各机构具体细化落实。
第十五条 各机构自行发现违规事项的,除按照本办法进行个人积分处理外,仍应按照本行相应管理要求进行报告。
各机构自行发现的违规事项不作为对该机构进行机构积分的依据。
第五章
积分申诉程序第十六条 机构积分申诉程序。
(一)
积分申诉遵循“谁积分,谁复议”的原则。
(二)
自予以机构积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被予积分的机构如对违规事实认定或积分标准适用存有异议,可向作出该机构积分的总行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据材料。
超出前述期限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
(三)
总行管理部门接到机构申诉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应对违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期间机构仍可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四)
经调查核实,若机构申诉符合客观事实,经总行管理部门批准应撤销或调整相应积分。
第十七条 个人积分申诉程序参照机构积分执行,由各机构具体细化落实。
第六章
积分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当根据本行积分管理需要建设完善积分管理系统,持续提高和改进本行积分管理水平。
总行信息技术部门应当为本行积分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提供技术支撑与保障。
第十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制定积分管理系统使用规范,加强积分管理系统的使用指导。本行各级机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总行管理要求规范、有效使用积分管理系统,并及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提出系统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第七章
积分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积分管理工作,并将指定专人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机构应切实有效开展机构积分和个人积分,及时、准确通过积分管理系统登载机构积分和个人积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机构应持续加强积分结果运用,逐步健全完善本行合规绩效考核机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可按照本办法并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违规事项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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