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租赁合同

来源:事业单位 发布时间:2020-09-28 点击:

 物业租赁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甲

 方:惠阳区淡水文发实业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总则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支持乙方在淡水辖区内兴办实业一事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商铺 位置、面积、使用年限和用途

 1、本合同项下商铺座落于淡水街道白云路俄之塘地段。

  2、本租赁合同项下共有 4 间首层商铺及第二层住宅,即:第 1 号商铺,建筑面积共为 70 平方米;第 2 号商铺,建筑面积共为 110 平方米;第 3 号商铺,建筑面积共为 45 平方米;第 4 号商铺,建筑面积共为 80 平方米;第二层住宅,建筑面积共为 7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 375 平方米。

  3、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即从2020年

 月

 日起至2023年

 月

 日止。

  4、本合同项下的商铺必须用于兴办实业,乙方不得随意变更其用途。

 第三条:收费项目及付款方式

 经双方充分协商,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支付款项如下:

 本租赁合同项下 4 间首层商铺及第二层住宅的建筑面积共 375 平方米,即乙方每月应上交甲方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整(¥

  元); 以上款额乙方必须在当月10日前交付给甲方。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时付给甲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

 元),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给予如数退还。如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 甲方按现状(可动产除外)提供商铺给乙方使用。

 (2) 甲方保证水、电已接至商铺周边,乙方使用期间因用水、用电等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3) 甲方协助乙方搞好与各有关部门的工作。

 (4) 合同期间,如遇甲方建设或政府需要时,甲方需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搬迁,自行负责债务等相关事宜。

 2、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2)乙方在商铺投入使用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包括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依法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如因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概由乙方负责。如因此给甲方造成处罚或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3)乙方在使用期间,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修缮,必须经得甲方同意及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修缮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4)乙方自行负责商铺的维修,并承担相关全部费用。

 (5)乙方在使用期内必须保护好原有的房屋结构,不得破坏商铺的结构或附属设施,如有损污及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负责修复。

 (6)在租赁期内,乙方独立经营,负责租赁商铺内内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害,乙方如因不落实安全措施而引起一切安全、生产事故及火灾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7)租赁期间乙方应为商铺内的财产进行投保,乙方在经营期间聘请人员所需社会保险等由乙方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8)合同期满后或本合同中途终止,乙方应当于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五日内清场并将商铺及原有附属设施、设备移交还甲方。甲方对清场相关事宜不作任何补偿;新增附属的不能拆迁的固定装修应无偿、无条件交给甲方,不得随意破坏或拆迁。乙方不按约定进行房屋交接的,屋内物品视为乙方废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房屋内设施、设备,因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9)乙方应自行办理必要的营业登记等法定手续,保证具有合法的经营

 资格,并提供复印件予甲方作备案;乙方自行办理税务,包括经营必备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别许可证等证照手续。办理税务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10)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作它途或进行违法、非法经营行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分租、交换租赁,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乙方须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依法经营,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乙方有义务管理好自己的设备、用品、文件资料和贵重物品,如乙方保管不妥,发生火灾、被盗、丢失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12)乙方有义务爱护好商铺的一切设施,承担设施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得违背《消防法》规定的任何条款;如因乙方违反消防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a.公共区域的占用;b.因占用公共区域而被消防部门责令拆除或处罚;c.损坏消防探头、烟感报警装置等)。如因此给甲方造成处罚或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13)乙方不得在商铺加建、搭建构筑物,不得在商铺空地加建、搭建构筑物,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拆违工作。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甲方将以月计按欠款总额的 5%收取违约金。逾期达 30 天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商铺,乙方不得有异议,且甲方可按法律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变相买卖使用权;

 (2)连续或累计拖欠或者逾期支付租金等应收款项达 30 天; (3)利用租赁商铺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4)未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进行经营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租赁商铺做重大装修、改建的; (6)破坏商铺重要设施或房屋主体结构的。

 3、本合同所约定条款,甲乙双方不得随意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必须在三十天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协商意见,如无法协商,则履约方有权终止合约而不负任何责任。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履约方有权按《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向对方索赔,且不影响双方在违约事件前所获得的权利及所须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送达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该通知如以专人传送,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发出之日视为送达;如以邮寄形式送达,以邮件对方签收或拒签视为送达。若因地址、名称有误或有变更而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的,自邮件注明不能送达原因的日期,视为送达。除非另有书面通知,双方对通讯送达地址确认如下:

 甲方:

 地址:

 收件人:

 电话、传真:

 乙方:

 地址:

 收件人:

 电话、传真:

 第七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约定或签订补充合同。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并交押金后正式生效。

 甲

 方:惠阳区淡水文发实业公司

 代

 表:

 乙

 方:

 代

 表:

 签约时间:二 O O 二 二 O 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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