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事业单位 发布时间:2020-09-26 点击:

  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重点学科建设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重点学科建设列入黑龙江省教育事业“十五”规划。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目的是:根据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在省统筹规划下,选择一些基础较好且对我省经济发展和高校教育质量提高有重要作用的学科,通过重点建设,全面提高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环境与条件、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总体水平,使其成为我省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培养人才,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重要基地,推动全省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其中少数重点学科达到国家级重点学科的水平。

 第三条 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原则是:以人为本,把支持人与支持项目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学科带头人的积极性,确定其在学科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教师队伍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把学科建设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尤其与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重点建设一批为北药开发、绿色食品、信息产业、生物技术等我省新兴支柱产业发展服务的学科;注重与其他项目如重点实验室建设、重大科研项目承揽、学位点建设、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等结合;注意学科内涵发展和软件建设,质量第一;因科制宜,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优化资源配置,实行资源共享,提高重点学科的开放效益。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内容包括教师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环境与条件、管理水平等五个方面。其中教师队伍、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是核心,环境与条件、管理水平是基础。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采取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科三级管理的方式。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学科建设方案、管理办法等,并对学科建设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学科所属学校按照所签项目议定书对学科建设进行管理监督和支持;学科按项目议定书要求,确保按期保质完成建设目标。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六条 教师队伍是重点学科建设的重中之重。要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切实抓好。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努力营造用好人才、吸引人才的良好环境,加快建立有利于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的机制。高度重视后备带头人的培养和使用。优化教师队伍的专业、年龄、学历和学缘结构,促进人才资源共享。

 第七条 在人才培养方面,要更新教材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改革考试制度,着力推进素质教育,重点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八条 在科学研究方面,要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要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强技术集成,进一步解决科技与经济脱节问题。加强产学研结合,要承揽更多的科研项目,出更多成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

 第九条 环境与条件建设要为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实验室建设切忌小而全,要突出优势进行重点建设。

 第十条 管理水平提高要在制度创新上下功夫。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资助的学科按项目管理,与学校、学科签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议定书,确定重点学科建设所应达到的具体指标。建设项目执行方均应全面履行项目议定书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对省级重点学科分类建设,同时启动。根据择优支持、梯次资助的原则,每年6月教育厅与有关高校确定当年资助学科的名单,并签订项目议定书。各学校应对所有省级重点学科从2 0 0 1 年起同时给予配套资助,启动“十五”省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 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由省教育厅研究生处归口管理。负责统筹管理学科建设工作;制定专项资金资助计划、评估和管理办法等;检查和监督重点学科建设进展情况;组织协调与其他有关建设项目的衔接和配合。

 第十四条 有关学校负责检查和监督本校重点学科建设执行和进展情况;负责筹措并落实所属重点学科建设配套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进行全程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为项目责任人制。项目责任人应对学科建设全过程负责。在学科建设期间,项目责任人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变更项目责任人时,应及时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责任人的主要责任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组织重点学科建设实施,负责控制项目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质量

 (三)落实学科自筹资金

 (四)上报项目建设的年度报告

 (五)接受项目中期检查

 (六)负责编写项目验收申报报告、项目总结报告,并做好验收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所需资金,采取省和高校共同筹资方式解决。包括省财政专项拨款,各学校安排的配套资金和学科自筹资金。各学校应不低于1 :1 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即重点学科项目责任人统筹安排使用全部专项资金,并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资助教师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所必需的环境与条件建设。要重视学科的软件建设。重点学科要逐步实行岗位工资制,促进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研究生处和财审处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学校资金的配套、各学科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重点学科建设资金及不相应配套资金的行为,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直至取消对学科资助与重点学科资格。同时,将有关检查情况,通报省财政厅科教文处。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对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年报制。项目责任人将学科建设年度进展情况、年度统计、年度资金预决算及有关资料汇总后于每年五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研究生处。

 第二十三条 对重点学科建设实行中期检查制。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其主要任务是对有关学校的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学科建设的进度情况、建设质量、建设效益等进行检查。对优秀学科增加经费投入,对不合格的学科取消重点资格,今后不再资助。

 第二十四条 完成建设目标的重点学科,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按照项目议定书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学科分为优秀省级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学科。省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荐优秀省级重点学科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对晋升为国家级重点学科的给予免估的优待,并继续给予资助。对晋升为博士点的学科,也继续增加投入。省级重点学科可继续保留资格。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取消省级重点学科资格,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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