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育费法律保障研究

来源:事业单位 发布时间:2020-09-17 点击:

  目

 录 一、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相关理论概述 ......................... 1 (一)子女抚育费内涵 .................................. 1 (二)子女抚育费特点 .............................. (1-3) (三)离婚后子女抚育费负担原则 .................... (3-4) 二、当前离婚后子女抚育费法律保障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 4 (一)数额无法准确确定 ................................ 4 (二)给付方式存在法律缺陷 ........................ (4-5) (三)给付期限与现实不符 .............................. 5 (四)强制执行存在困难 ............................ (5-6) (五)相关法律不够人性化 .............................. 6 三、离婚后子女抚育费法律保障当中存在问题的解决策略 ....... 6 (一)明确子女抚育费范围 .......................... (6-7) (二)明确抚育费给付方法 .......................... (7-8) (三)为抚育费给付提供法律担保 ........................ 8 (四)构建完善子女抚育费监督执行机制 .................. 9 (五)实行轮流抚育新方式 .............................. 9 四、结论 ............................................ (9-10) 参考文献 ................................................ 10

  1 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法律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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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父母对于子女抚育具备社会学及道德学的基础。伴随离婚夫妻的数量逐渐增多,他们子女权利更要得到足够重视。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抚育费相关案件频发,对抚育费相关问题研究家庭为社会组织一个细胞,子女抚育费给付包含子女健康成长及对其的关切等多方面内容,我们要正确审视和处理离婚以后子女抚育费相关问题,加强对夫妻离婚后子女法律保护,确保他们健康茁壮成长和发展,真正达到子女权益最大化。此外,同社会稳定与发展也有密切关系。本文将理论同实际紧密结合,对夫妻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相关概念进行阐述,并对目前我们国家子女抚育费法律保障现存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针对性建议,希望理论方面有所突破并对现实中解决相关问题有所帮助。

 [ 关键词]夫妻离婚;子女抚育费;法律保障

 一、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相关理论概述

 (一)子女抚育费内涵

  所谓的子女抚育费,实际上指的是夫妻离婚后,对于子女没有进行抚育义务的一方需要承担子女一部分或全部的必要的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参照我国现今正在实行的《婚姻法》,其第二十一条对于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所谓的抚育费主要可以包括子女教育费、医疗费以及生活费等费用。父母具备着抚育子女的义务,需要在生活上为子女提供必须的物质费用,并且对子女在道德品质、以及思想政治等方面进行教育,保证子女的身心健康。由此可见,在子女成长的过程中子女抚育费的呈现出很大的作用。这是每一个离婚夫妇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二)子女抚育费特点

  1.对于子女抚育费来说,其能够将是父或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双方法律关系充分的体现出来,并且,给付子女抚育费的一方是没有和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生活的母亲或者是父亲。因此,子女抚育非具有单方面支付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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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于子女抚育费的给付的时间问题,其实际的限制是在夫妻双方离婚后。至于还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然而,对于处于分居形式的家庭中,和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一方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要求,要求没有和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一方支付、补付抚育费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并且,就目前的我国法律法规而言,对分居家庭子女抚育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实际的审判过程当中,这种类型的案件处理通常情况下都会根据离婚案件进行审判,然而由于夫妻双方还没有办理离婚手续,所以,在财产的分配方面,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分割,这样一来,和离婚案件的情况就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一旦完全的根据离婚案件来对家庭子女抚育费的案件进行审判,缺乏了一定的严谨性,所以,在这个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大多数的人民法院都是先将其作为追索抚育费案件来进行处理的。另外,还需关注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通过经营、生产获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接受财产赠与的所得,夫妻双方生活的物品等其他应该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只有在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才能够为子女抚育费用的支付提供保证。

  3.协商性与强制性,这个性质是孩子抚育费中一个比较关键的因素。因为,孩子作为父母双方的“共有物”,父母双方就应该最先要做的就是需要对抚育费问题两者之间进行协商,这是保证孩子顺利得到抚育费用的基础。由此可见,子女抚育费用体现出一定的协商性。如果在协商的过程当中出现了分歧时,再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进行解决,因为判决书具备着一定的强劲的执行力,假如期限到了需要支付抚育费的一方,没有按照法律的裁决的结果履行,那么法院就会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进行执行。这就是孩子抚育费用的强制性,对于夫妻二人在民政局办理过相应的离婚手续后,由于抚育费是需要长期进行给付,即刻将抚育费就结清的情况相对来说并不常见。伴随着情境变换,如果遇到另立家庭重新生育、因探视子女问题产生矛盾、收入下降问题等,都存在着一定的几率导致一方停止对抚育费的给付。这样一来,孩子抚育费用就可能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抚育费约定就难以起到原有的效能,由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与法律相比较起来,其执行的强制力大大弱于后者,作为利益受损方也就是现实陪伴

  3 孩子的抚育者只有诉诸法院,重新进行起诉。因此,子女抚育费用的协商性和强制性都是不可忽视的。

  4.追加性。追加性也是子女抚育费用中一个显著的特点,通常情况下,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其百分之七十左右的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一般在 10 岁到 18 周岁之间。在这个年龄段的被抚育人——未成年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在单亲家庭中占大多数。同时。也是其人生中生理发育高峰期,不管是身体还是心理都需要家长进行更加悉心的照顾。父母双方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就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作用。不仅要对孩子的身体成长投入金钱,还需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成长进行相应的投入。所以,这些被扶养人每天的开销相对其他阶段来说比较较大,并且,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大部分处于初中或者是高中,正是其求学过程当中的繁重期,在教育方面的开支也会逐渐的增加,而且,就现在而言,越来越多的家长都是另请家教对孩子进行学业上的辅导,或者是将子女送到各类训练班进行生存技能的培养,这些费用的产生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子女抚育费用。所以,从这几方面的费用来看,其所需要的钱数是一个比较高的数值,已经大大地超出了原有的法定抚育费标准,和子女在一起生活的一方承担起这些费用较为吃力。子女对抚育费的要求变高,具有以下几方面情形的现象,母亲或者是父亲的一方具备着支付能力的,应该进行支持,第一方面,原来协商好后的抚育费数额没有办法对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进行继续维持的;由于子女上学、患病,在现实生活中的切实需要已经远远高出于原定数额的;存在着其他的一些正当理由需要和合理进行增加的,例如生活地域产生一定的变化,或者是物价上涨,或者是需要进行抚育费的支付义务的母亲或者是父亲在经济方面收入明显增加的时候,在这些情况下,子女对抚育费的要求变高,并且很可能存在远远高于之前的支付费用。母亲或者是父亲的一方具备着支付能力的,应该进行支持。

 (三)离婚后子女抚育费负担原则

 对于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原则问题,我国《婚姻法》曾经就有着相关的规定。具体如下: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管是父亲支付抚育费用还是母亲支付抚育费用,子女仍然是父母的孩子。在离婚之后,父母依旧具有对孩子成

  4 长负责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从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两个层面为关键。具有支付抚育费用的一方父或母必须以孩子成长为出发点,对孩子进行抚育费用的支付。但是,在《婚姻法》中,这些规定仅仅是父母负担子女抚育费的一些原则内容,其具体抚育费能否落实到子女身上却没有办法知道。在这样的情况下,孩子的成长和抚育就会失去相应的保证。很可能出现孩子没有得到抚育费用的问题。另外,还有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很可能出现没有直接进行抚育义务的一方只不过是将抚育费直接交给抚育一方,但是具体抚育费能否落实到子女身上却没有办法知道。掌握着子女抚育费的一方,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约束。而且也缺少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督,其或许存在着为所欲为地支配使用抚育费款项,这样一来,抚育费具有可能压根就在子女的抚育教育方面起到作用。如此一来,对未成年子女的基本需求和健康成长就会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甚至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还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由此可见,子女抚育费用的担负问题还有待加强。须从孩子的成长和生活保障角度出发。

 二、当前离婚后子女抚育费法律保障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数额无法准确确定

 离婚承担子女抚育费的一方需要支付的数额可参照子女的切实需求、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及父方或者是母方双方的负担能力确定,具体又分为有固定收入的、无固定收入的和特殊情况。参照《意见》的规定,我国以工资为标准确定离婚承担子女抚育费的一方需要进行支付的数额。然而,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收入的不断增加,抚育费的限定标准除了工资,还需要涵盖失业福利、养老福利、奖金等。此外,基本工资的证明并不能将实际的每个月的总收入完全真实的反映出来,作为承担子女抚育费的一方完全有办法对真实收入进行隐瞒。至于没有固定收入的需要承担子女抚育费的一方,对于收入的凭据的收集成为抚育费的实现带来了困难。而且,没有固定收入的要承担子女抚育费的一方可能由于生活困难,而使得立法规定的抚育费没有办法被其给付。因此,子女抚育费用的数额不能进行更加准确地确定成为现阶段子女抚育费用中法律保障中存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急需我们关注和解决。

 (二)给付方式存在法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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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今规定的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方式主要包括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为定期给付,第二种形式为,一次性给付,第三种形式为以物折价。所谓的定期给付实际上指的是将照年、月等时间单位。对有固定收入的子女抚育费给付人规定,抚育费应该按照固定的时间进行支付;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子女抚育费给付人,就可以按照其具体收益季度或者是每年一次的定期子女抚育费给付。对于以财物折抵这种方法来说,其主要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或者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的子女抚育费给付情况。对于一次性给付的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方式来说,这样做尽管方便执行,然而却是参照当时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及子女的实际需求来进行确定的,作为当事人,却并没有办法对以后客观情况的变化进行预见性处理。一旦日后子女教育费和生活费的需求逐渐的增加,需要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方再次进行支付。而且,进行抚育费的一次性给付,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可能会拒绝没有直接抚育子女一方的看望。或者直接迁移到其他地方,对没有直接进行抚育义务的子女一方的探视权进行侵犯。

 (三)给付期限与现实不符 就现今大部分地区的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管理来说,其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管理机制存在着一定的短效性,所谓的短效性实际上指的是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使用时间相对来说比较短,第二各方面是,持续的时间相对来说比较短。这里的“使用时间”指的是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管理机制在制定和应用的时间不长,“持续的时间”是指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管理机制的使用效能维持的时间,对于这两个方面,现今的大部分地区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管理机制还存在着一些不足,这就导致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存在着一定的不同,与现实不符,所以,制定一个长效的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管理机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强制执行存在困难

  尽管现今的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强制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措施都存在着一定的惩罚性的成分,然而,对于实际的案件中存在的抚育费给付一方下落不明的现象,或者是能找到抚育费给付一方然而抚育费给付一方却没有能力进行抚育费的支付

  6 等现象,这些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强制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措施都失去了原有的执行力:对于实际的案件中存在的抚育费给付一方下落不明的现象,只能坐等抚育费给付一方的再次出现;对于能找到抚育费给付一方然而抚育费给付一方却没有能力进行抚育费支付的现象,抚育费给付一方本来就缺乏履行能力,再进行拘留、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罚款的措施,根被就没有办法解决问题,甚至将情况更加的恶化。

 (五)相关法律不够人性化

  这里讲到的抚育费相关法律不够人性化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道德方面,第二个方面是现实方面。从道德的方式上来看,子女属于父母双方,所以离婚夫妻在对子女进行抚育时,需要双方共同实行对子女的抚育以及教育,并且,对于孩子来说,家庭的破裂已经造成了其心理上的阴影,父爱或者是母爱的缺失,更是为孩子心灵上的阴影增加了雾霾。从现实来看,无论是父方或者是母方进行孩子的直接抚育,都会承担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并且还要承担对于孩子的教育等重要任务,尽管未进行直接抚育的一方给付了子女的抚育费,但是,生活中却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因素,这些不确定因素更是加大了直接抚育子女一方的抚育难度。因此,相关法律的人性化缺失使子女的抚育得不到坚实的保障。

 三、离婚后子女抚育费法律保障当中存在问题的解决策略 (一)明确子女抚育费范围 要想有效解决法律执行管理部门子女抚育费范围及标准的相关问题,需要法律执行管理部门内部全体人员素质的提高。进而才能明确子女抚育费用的范围,然而子女抚育费范围及标准规划透明化的重心在于法律机制制定部门,因此对于法律执行管理部门人员素质的加强需要从法律机制制定部门重点入手。更新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模式和理念,把传统的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模式改为更为完善的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模式,树立新的管理理念,对法律执行管理部门目前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并构建出新的适用于自身的最佳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模式,这样才能保证子女抚育费的给付的有效性以便更好地加强子女抚育费范围及标准规划透明度。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是法律执行管理部门发展中最为重要的系统部门,因此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管理人员的

  7 专业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若是关于子女抚育费范围及标准法律机制制定部门人员能力和素质等综合水平达不到一定的标准,就会为法律执行管理部门带来极其不好的影响。因为这些人员是法律执行管理部门子女抚育费范围及标准制定的主要人员,人员的道德素养就直接影响着其制定的法律机制的质量。就是要注重不断加强相关管理人员的道德建设,确保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管理人员能够恪守职业道德,树立严谨正确的原则,杜绝大意马虎等恶劣行为,为子女抚育费范围及标准提供最有效的保障,将子女抚育费范围明确的制定出来。

  对于子女的抚育费的子女抚育费范围来说,现今目前先进国家主要实行的是百分比模式的子女的抚育费的子女抚育费范围,根据实施给付义务的一方的收入和子女的数额来确定子女子女的抚育费的数量作为统一的百分比子女的抚育费最低标准,对有监护权父母的收入不进行考虑,对子女的特殊需要不考虑.伊利诺斯州的统一百分比规定较为典型,其 1996 年的百分比子女的抚育费最低标准是这样规定的:当实施给付义务的一方有一个子女时,子女的抚育费的最小额度为实施给付义务的一方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当实施给付义务的一方有两个子女时,子女的抚育费的最小额度为实施给付义务的一方纯收入的四分之一;当实施给付义务的一方有三个子女时,子女的抚育费的最小额度为实施给付义务的一方纯收入的二十五分之八;当实施给付义务的一方有四个子女时,子女的抚育费的最小额度为实施给付义务的一方纯收入的五分之二;当实施给付义务的一方有五个子女时,子女的抚育费的最小额度为实施给付义务的一方纯收入的二十分之九;当实施给付义务的一方有六个以上子女时,子女的抚育费的最小额度为实施给付义务的一方纯收入的二分之一;根据这样的标准,假设没有监护权一方净收入为年薪 4 万人民币,每年需支付的子女子女的抚育费为:一个子女 8000人民币,两个个子女 10000 人民币,三个子女 12800 人民币,以此类推。

 (二)明确抚育费给付方法

  由于立法规定和实践中,司法裁判所导致的当事人对离婚后父方或者母方进行的抚育义务内容的误解,并且,防止某些父方或者是母方对子女利益的侵害,从尽可能地保护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文作者认为明确抚育费的给付方法,就应该明确抚育费

  8 的承担主体,不单单是没有直接进行抚育义务的一方应该主动的承担给付子女抚育费的义务,直接进行子女抚育义务的一方的抚育费支付方式也应具体而确定。父方或者是母方离婚后仍有平等地负担子女抚育费的义务。要知道父方或者是母方对于子女负有抚育义务的根据是基于亲子身份关系,所以,双方都具有着抚育子女的义务,所以抚育费需要参照父方或者是母方双方的经济能力,在二者之间进行分担。基于父方或者是母方对于子女的抚育负有同等的义务,并且,又考虑到双方抚育能力的差异,本文作者认为应全面衡量父方或者是母方双方的实际生活情况来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并且相应的制定抚育费的给付方法,其可以参照美国子女抚育费负担法律制度中的抚育费支付模式,对抚育费支付的一方以及接受子女抚育费支付的一方进行严格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这种抚育费的给付方式既能够综合衡量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又能够真实有效的应用到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过程当中,而且这样做还有助于父方或者是母方在经济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义务,大大优化子女抚育费的支付方式,也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标准以及公平原则。

 (三)为抚育费给付提供法律担保 更改法律执行管理部门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管理模式和理念,把传统的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管理模式改为先进的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管理模式,树立新的管理理念,对法律执行管理部门目前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思考和研究,最后构建出新的适用于实际情况的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管理的长效机制,并制定严格的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管理人员的个人行为和业务操作,通过建立严谨科学的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管理的长效机制的构建,能够切实提高法律执行管理部门对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管理部门对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管理管理和控制能力多层次了解,将法律执行管理部门的管理控制等决策认真搞好,进而提高法律执行管理部门的建设效率,确保法律执行管理部门的实现“朝阳”发展,促使法律执行管理部门不断的向前发展,由此来说,建立法律执行管理部门严谨科学的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管理的长效机制在道路建设管理的过程中尤为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够为抚育费的给付提供法律担保。

  9 (四)构建完善子女抚育费的监督执行机制 在给付子女抚育费的一方对子女抚育费进行给付时,被给付子女抚育费的一方基本上不受到其他人的监管,在整个子女抚育费的支付和接收过程中,仅仅是依靠双方个人的意愿进行子女抚育费的给付,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子女抚育费给付过程的公开性和严谨性,使得子女抚育费给付过程缺乏应有的透明度,导致子女很有可能得到不到抚育。因此,应该加大子女抚育费给付过程的监控和管理力度,比如在进行子女抚育费给付的同时,应该选定出相关的监管人员,陪同双方人员一起进行子女抚育费的给付和接受,与此同时,需要监管人员对每次的子女抚育费给付的金额、时间有一个单独的记录,在对这些记录进行详细的记录后,当子女抚育费给付和接收过程完成后,可以凭借这些记录与支付人的记录进行对比,进而保证在子女抚育费给付和接收过程中整个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实施。进而完善整个子女抚育费的监督执行机制,保证子女抚育费的真实有效,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因此,构建完善的子女抚育费的监督执行机制势在必行。

 (五)实行轮流抚育新方式

  基于上问题出的抚育费相关法律不够人性化的两方面问题,笔者提出了“实行轮流抚育新方式”的新构思,所谓的实行轮流抚育新方式实际上指的是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双方按照约定的期限,在期限制约的基础上,轮流的对子女进行抚育,这样一来,既降低了其心理上的阴影,不仅能够感受到父爱还能体会到母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父爱或者是母爱的缺失,也为将直接抚育带来的抚育难题有效的排除,而且,这样做也为抚育费的法律构建更增添了人性化的内容。因此,在子女抚育上实行轮流抚育的方式具有积极意义,值得我们提倡。

 四、结论 通过研究可以发现,司法实践当中离婚以后子女抚育费相关问题逐渐变成法院裁判重难点。这个问题也成为法律和社会着重关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离婚夫妇的实际情况和子女实际发展成长的需要,进而明确子女抚育费范围,规定合理抚育费的计算标准;确定抚育费给付办法,在这样的情况下才能扩大独生及成年子女抚育条

  10 件;另外,还需完善抚育及被抚育人基本信息,并能够制定子女抚育费监督监管执行机制,为抚育费给付奠定法律基础。本文对上述内容展开一系列深入研究,不难发现本文研究内容是具有一定可行性,且具有实质性意义的。

 参考文献: [1]曾传林.夫妻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法律保障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01:86-87. [2] 吴 雪 玲 . 关 于 离 异 家 庭 子 女 抚 养 的 若 干 问 题 研 究 [J]. 法 律 文 献 信 息 与 研究,2010,01:16-27. [3] 刘 淑 芬 . 浅 谈 社 会 转 型 中 离 婚 后 的 子 女 抚 养 [J]. 贵 州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版),1998,03:34-37. [4]傅郑生.关于夫妻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J].政法学刊,1995,04:75-78. [5]汤鹏.浅析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8,14:75-76. [6]王歌雅.离婚背景下儿童权利的法律救济[J].人权,2008,03:45-49. [7]倪凤霞.抚育纠纷案件中的原告应是未成年子女[J].法学杂志,1992,05:44. [8] 陈 群 峰 . 我 国 离 婚 后 未 成 年 子 女 监 护 制 度 的 探 析 [J].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 法 学版),2009,04:76-79. [9]陈群峰.我国特色的亲子制度和监护制度的研究[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5:98-103. [10]张学军.论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06: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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