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立政策简明问答

来源:事业单位 发布时间:2020-09-15 点击:

  淮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简明问答

 一、信用联合奖惩适用对象有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作为联合奖惩的重点对象,其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及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哪些条件下可以纳入红名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信息主体纳入红名单,作为联合激励对象:

 (一)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依法依规组织认定获得荣誉的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省级(含)以上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

 (三)省级(含)以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

 (四)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市级以上关的荣誉主体。

 三、哪些条件下应该纳入黑名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信息主体纳入黑名单,作

 为联合惩戒对象:

 1.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行为的;

 2.在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中介服务等方面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行为的;

 3.有非法占用土地、林地、河床、湖区等自然资源,或者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为的;

 4.有贿赂、兆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缴社会保险非法集资、合同欺诈、计量作弊及欺骗、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滋事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

 5.在去产能过程中,恶意阻扰、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等失信行为的;

 6.项目申报、资格认定中,故意提供备案、土地、环评、知识产权、贷款合同等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等失信行为的;

 7.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

 8.有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的;

 9.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改正的;

 10.在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中,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规范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11.提供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12.经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情形的。

 四、红黑名单披露的要求、方式、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红黑名单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披露。

 职能部门将依法认定的红黑名单通过单位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同时在7个工作日内推送到市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共享,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信用淮安网”统一披露全市红黑名单。红黑名单还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部门公告等方式广泛披露。

 红黑名单发布(公示)有效期,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结合表彰性质和信息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

 五、红名单的褒扬和激励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对列入红名单信息主体可采取的褒扬和激励措施有:

 (一)多渠道选树推介诚信典型

 守信红名单典型人物、企业和事迹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和“信用淮安”等渠道进行宣传,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示范企业。

 (二)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对红名单市场主体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部分申报材料不具备的,实行先“信用承诺”后补报材料,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减少检查频次。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各类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红名单信息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依法依规对红名单信息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城市入户、住房租赁等领域对红名单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探索发行个人诚信卡,根据信用积分给予公共文化、旅游、体育设施、城市交通系统票价优惠等便利服务。

 (四)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对纳入红名单投标企业,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开发应用面向红名单信息市场主体“信易贷”“信易债”“税源贷”“税易贷”“税贷通”等守信激励产品。开发激励红名单农村群体的务通道、降低或减免服务费用等优惠和便利。

 六、黑名单的约束和惩戒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对列入黑名单的信息主体,应依法依规采取以下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一)限制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

 (二)暂停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三)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四)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五)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六)限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七)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

 (八)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九)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十)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十一)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主体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十二)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等联合惩戒措施。将各级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惩戒范围,推动失信行为信息共享、结果互认;

 (十三)对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失信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十四)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方式对黑名单会员开展行业惩戒,视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十五)鼓励媒体、公众对非法经营、隐蔽生产经营场所、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黑名单企业及其他失信行为进行举报、披露和曝光,通过社会舆论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七、自然人的哪些信息不能被归集?

 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归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八、公共信用信息如何查询?

 属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法人和自然人可以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法人或者自然人可以查询自身信息。查询他人信息的,应当经被查询人同意并书面授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并发布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服务规范,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九、公共信用信息的失信严重等级和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集的有明确失信严重等级的失信信息有效期,一般失信为1年、严重失信或未明确失信等级的失信信息为3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失信信息有效期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作为惩戒依据,也不再公开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失信信息主体哪些情形不予以修复?

 失信信息主体有以下情形的不予以修复:

 1、失信信息公示期不满3个月;

 2、1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1年内有3次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3、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4、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5、5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6、5年内同一类失信行为已修复1次的;

 7、社会法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8、市、县区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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