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刑事诉讼法专门机关

来源:事业单位 发布时间:2020-09-02 点击:

  第三章刑事诉讼法的专门机关

 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任务: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制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职责:

 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任务: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制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

 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职责: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进行

  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孽息

  4.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

  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

 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包括:

 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包括:

 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

  组织体系

 

 组织体系

 监督体制:

 1、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

 各级人民法院都有独立审判依法属于自己管辖案件的权力,下级人民法院无需就案件的处理等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种监督是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维持下级法院正确的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来实现的。

 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

 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包括:

 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注意: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包括:

 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注意: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三、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根据业务系统和实际需要设立,主要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

 注意:过去曾经设有铁路运输法院,目前,铁路运输法院已经与铁路系统剥离,全部划归地方法院。

 人民法院

 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种类:审判组织

 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

 种类:

 审判组织

 独任庭

 独任庭

 概念:是指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的制度。

 适用独任庭的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8、210条和最高法《解释》第296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但并非所有的简易程序均适用独任庭进行审理。

 合议庭

 概念:合议庭是指由数名审判人员组成的集体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除法律规定可以独任审判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均应由合议庭审判。

 组成情况: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组成合议庭进行

 注意: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至少在3人以上。合议庭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进行评议出现意见分歧时,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写入笔录。

 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审判委员会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审判委员会评议案件时采用会议的形式,会议由院长主持。

 1.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参审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刑诉法规定: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

 1.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参审制。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刑诉法规定: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3至7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任职条件:

 (一)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

 3.任免程序: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4.审理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5.陪审员的挑选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6.权利与义务

 1.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2.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7.任职保障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制度

 性质:根据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性质:根据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依法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任务

 职责:

 法律地位:

 (1)是国家的侦查机关之一

 (2)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

 (3)是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组织体系

 领导机制:

 1、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一方面,各级人民检察院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另一方面,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体制。

 2、各级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统一领导本院工作。同时,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 检察院进行科学民主决策的法定机构,是人民检察院的业务决策机构,是人民检察院实行 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

 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是我国的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三.专门人民检察院

 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特定的组织系统或行业部门内设立的检察机关,它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

 注意:铁路运输检察院已划归地方检察院

 性质: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地位:1,、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

 性质: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地位:

 1,、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

 2、公安机关是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

 3、公安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

 任务:公安机关的任务是: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反犯罪活动,保卫国家、集体的财产和公民私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组织体系:

 领导机制:公安机关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指挥和参与下级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公安机关之间实行互相配合和协调作战的原则。

 公安机关

 其他专门机关

 1.公安机关均设置在各级人民政府之中。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设有公安部,是全国公安机关的领导机关;

 1.公安机关均设置在各级人民政府之中。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设有公安部,是全国公安机关的领导机关;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厅(局);

 3.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州、省或者自治区辖市、盟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处(局);

 4.县、自治县,县级市、旗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局,直辖市和其他设区的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分局

 5.各级公安机关在本行政区内经批准可设立派出机构,如省公安厅可在地区行署设立公安处,县公安局、市辖区公安分局可下设公安派出所。

 6.国家还可在铁路、民航、交通、林业等一些特殊行业系统及一些特殊企业、事业单位中设立公安机关,负责本系统或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我国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

 国家安全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是我国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担负着与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卫国家安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任务。

 军队保卫部门:

 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承担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监狱

  199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六十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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