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标准视角探析江西省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创评工作亮点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4-28 点击:

陈亚茹,黄军根

(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南昌 330052)

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是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推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抓手,也是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转变理念、加强认识的关键一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都明确了地方政府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担负着重要工作责任。2014 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部署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行动,以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鼓励地方政府发挥首创精神,探索食品安全治理制度方法,示范带动全国食品安全治理水平提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相关要求,江西充分发挥标准化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和监管模式,着力构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解决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评工作中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考核评价体系不完善、群众参与度不高等难题,推动江西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评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近年来,江西省印发《关于深化全省食品安全改革发展 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江西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关于深入推进食品安全“双安双创”工作的通知》等重要文件,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评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2019 年,江西省首次制定发布DB36/T 1150—2019《食品安全城市评价规范》和DB36/T 1151—2019《食品安全城市建设规范》两项地方标准,用于指导各县市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并支撑省食安办对参评城市开展评价。2021 年,江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依据该标准评选出第一批“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示范县)”并在全省通报,其中包括赣州市、南昌市、新余市、鹰潭市4 个示范城市和29 个示范县(市、区)获评,实现了该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良好开局。

2021 年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指出:“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加强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监管,推进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加大重点领域食品安全问题联合整治力度。”为适应食品安全工作新形势、新要求、新目标,同年4月和6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分别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为各省市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创建、评价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新依据。

为对标对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评工作新要求,确保标准的先进性和可行性,江西省食安委于2021 年启动对DB36/T 1150—2019《食品安全城市评价规范》和 DB36/T 1151—2019《食品安全城市建设规范》两项标准的修订工作,并于2022 年8 月发布新修订标准DB36/T 1150—2022《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规范》(代替 DB36/T 1150—2019,DB36/T 1151—2019)。在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地方标准修订流程,遵循协商一致、共同遵守的标准化理念,在征求意见和报批审查环节两次发函征求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及各地市的意见,保证相关主体知晓率和社会参与度,为该标准的宣贯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相比《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 版)》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1 版)》,江西省《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规范》(DB36/T 1150—2022)的评价方式、动态管理和评价周期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但在命名方式、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细则三个方面与国家要求有所不同,体现了江西省地方特色和工作亮点。

2.1 命名方式突出“治理”

2019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的工作意见》中提出,“建立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深化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堵塞漏洞、补齐短板,推进食品安全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江西省围绕“实现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抓牢巧用“治理”这一关键词,以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作为有力抓手,引导地方政府处理好市场、政府、社会三类治理主体的相互关系(详见表1),建立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的包容性共治体系[1],实现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表1 食品安全治理环节和手段一览

从命名方式来看,DB36/T 1150—2022《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规范》规定,江西省对符合条件的参评城市命名为“江西省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与“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不同点在于更加强调“治理”二字。该标准的“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的定义来源于《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即“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应达到食品安全状况良好、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成效显著、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提升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形成等标准,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也就是说,虽然江西省的命名方式多了“治理”二字,但实际内涵和最终目标与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是一致的。

从标准内容来看,该标准设计了政府监管、企业自律、行业自律、媒体监督、消费者参与、违法查处等多项评价细则,政府职能涉及到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商务局等多个食安委成员单位,展现出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特点。同时,评价细则增加了网格化治理制度、食品安全志愿服务队伍、食品安全专家智库、新媒体平台、食育工作等内容,体现了该省治理体系的内涵探索和治理能力的外延拓展。

2.2 指标体系设计简化

根据DB36/T 1150—2022《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规范》,江西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围绕“基础工作”和“创新引领”两个方面展开(详见表2)。从指标层级来看,江西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体系分为四个层级,其中一级指标2 项,即基础工作和加分项;
二级指标包括组织和制度体系、运行体系、支撑体系、评价体系、创新引领5 个子体系;
在二级指标基础上,对国家评价要求、江西省食品安全工作重点等内容进行梳理和整合,形成19 项三级指标。可见,二级指标的设计是江西评价指标体系简化的关键环节。

表2 江西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2]

如表3 所示,从指标数量及评分细则来看,《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 版)共有一级指标5 项、二级指标36 项及评分细则89 条,另有5 条否决项;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1 版)包括一级指标3 项、二级指标23 项及评分细则72 条;
江西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各级指标数量最少,且评分细则仅60 条,评价指标体系相对简化。从总分值和评分方式来看,《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 版)总分值120 分,采用得分制;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1 版)总分值300 分,采用扣分制;
江西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体系总分值110 分,其中基础工作100 分,加分项10 分,采用得分制,符合该省的评分惯例。

表3 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对照表

2.3 评分细则体现工作特色

江西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的评价细则条款数量较少,但其内容不仅包括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全部要求,同时整合了江西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和历年食品安全工作考评方案的相关内容,既考虑到县区的业态和平台使用的合理缺项,也兼顾到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指标先进性。因此,DB36/T 1150—2022 的整体水平不低于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指标要求。

从表4 可以看出,相较于《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 版)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1 版)要求,江西省《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规范》(DB36/T 1150—2022)在整合国家评价细则内容的基础上,根据《2021 年度评议考核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方案》《2022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等重要文件,增加“基层组织建设”“风险会商机制”“风险通报”“舆情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普法教育”“区域公共品牌建设”等内容,体现了该省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谋篇布局、多部门协同决策、多主体共同治理的工作特色。

表4 江西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细则的创新点

从评价对象角度来看,为鼓励各县市积极参与创建活动,标准工作小组充分考虑某些县市辖区内业态缺失、行政级别受限导致的信息平台(含数据库)无法建设或应用等情况,在“基础得分”设计了“合理缺项”的条款。相较于《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1 版)设计的生产经营业态“合理缺项”,DB36/T 1150—2022 增加了“行政级别导致的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受限”因素,符合基层县区不能自建平台的实际情况。至于“合理缺项”的得分“归一化”折算处理,该省的评价规范与国家要求一致。

2.4 评价方式注重实效

江西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原则除了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公众参与之外,特别强调“注重实效”原则,这就使得评价工作小组在针对某一条评价细则选择评价方式时,侧重于选择能够接近工作实效的方式,而评价方式的选择决定了评价结果的判定。

在评价方式方面,DB36/T 1150—2022《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规范》与国家要求一样,主要有资料审查、现场检查、领导访谈三种,不同评价方式之间相互验证、互为补充。若某一评价细则同时用到三种评价方式,应以资料审查结果为主,以现场检查和领导访谈为辅。资料审查时,参评城市应提供近三年内相关佐证材料(包括现场检查时收集的各种材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评价结果的判定应综合各评价小组成员的打分情况和相关意见,在全面了解参评城市的基础上,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2.5 动态管理严守底线

与国家评价要求相比,DB36/T 1150—2022《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规范》在动态管理方面更为严格,其以法律为底线,在评价开始前、授牌命名后都设置了否决项。

评价开始前,DB36/T 1150—2022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基本要求条款中设置了否决项,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市不得参与评价:1)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件,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2)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3)政府或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4)政府或相关部门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5)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2]

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对已授牌的示范城市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动态管理。DB36/T 1150—2022 规定,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城市,撤销命名且三年内不得提出申请:1)发生重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2)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3)弄虚作假、干扰评价工作的;
4)发生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校园食品安全等事件,引发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5)属地发生涉及食品安全重大负面舆情,应对处置不力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6)被外地或上级公安机关破获本地重大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
7)其他需要撤销命名情形的。其中,第6 条是根据江西省食品流通和追溯要求而增加的,目的在于从源头控制食品质量安全,维护区域政府和行业的整体形象,适应当前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2]

食品安全是国家安定、社会稳定、人民幸福的基础。[3]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应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立足“创建为民、创建惠民、创建靠民”理念,将“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判定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能否创建成功的根本标准[4]。江西省通过修订原有标准,采取高标准、严要求的考评方式,充分发挥标准的规范引领作用,引导各市县(区)创新工作理念,在工作上“蹚路子、立标杆、树榜样、做示范”,真正抓住食品安全工作的“要害”。相对于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要求,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T 1150—2022《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规范》针对当地食品安全工作特点,在命名方式、指标体系设计、评分细则、评价方式、动态管理等方面均有一定创新。DB36/T 1150—2022 的发布和实施将会为江西省各地争创“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提供有力指导,为该省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推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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