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视角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主体性探析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4-12 点击:

江玲宝,张 训

(淮北师范大学 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自20世纪生态危机日益凸显,人与自然关系被重新审视。工业文明把人从自然的奴役中解放出来,使人获得征服自然的能力,确立人类的主体地位。人类主体性的扩张,使得自然主体性被忽视,导致人与自然关系失衡,引发严重生态危机。可以说,主体性问题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核心问题,是影响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已建立较系统完备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但仍有改进空间。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原则出发,以制度改革和完善为关切,审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主体性,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生态危机的实质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和失序。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应致力于纠正这种失衡的主体性关系。这是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

1.1 生态危机的主体性根源:人与自然矛盾对立

生态危机的产生因素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类。自然因素包括恶劣自然气候变化、侵略性物种扩张等;
人为因素包括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生产活动、农业领域农药化肥污染、消费主义生活方式盛行、人口活动区域性密集等。人类现有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消耗大量自然资源,排放过多有害物质,超出自然可承载力,损害生态自我修复能力,是造成生态危机的主要因素。

人类生态破坏行为主要有生产行为、生活行为两类。一方面,人的生产行为造成生态危机,是现代化生产方式、资本逻辑、经济理性、技术理性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生态危机是一个世界性问题,直接原因是现代生产力发展导致的对自然巨大的获取和破坏能力”[1]。当资本逻辑、经济理性占主导地位时,生产环节盲目追求利润,技术理性服务于资本增殖,易引发生态破坏行为,导致生态危机。另一方面,人的生活行为造成生态危机,主要因为消费主义生活方式盛行。“当今社会,面子型消费、符号型消费、盲目浪费型消费等消费异化现象日益严重”[2]。这种生活方式严重浪费资源。

人类生态破坏行为以一定的心理动机和文化为基础。生态危机背后是财富观、消费观、人生观等的扭曲和异化。如,“追求财富的‘欲望’推动了对自然的索取和压榨,这必然导致人与自然的对立,并进而产生生态危机”[3]。又如,“在市场运作和社会渲染下,消费者的真正需要被遮蔽,人们将占有尽可能多的物品视为人生价值的最高体现”[4]。总之,人文精神危机是生态危机的文化心理根源。

综上,生态危机的根源包括人的生产行为、生活行为和精神危机等方面。概言之,生态危机的总根源是人的需求无限性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之间存在矛盾。“人的欲求无限性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的尖锐矛盾,必然产生前所未有的对生态资源的掠夺和占有”[5]。人的主体性过度扩张,自然的主体性被严重忽视。因此,生态危机的主体性根源是人与自然两种主体性的矛盾对立。

1.2 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指向的主体性总要求

生态危机的主体性根源是人与自然两种主体性的矛盾对立。“想要从根本上消除生态危机,需要形成一种新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遵循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发展规律”[6]。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需缓和人与自然的矛盾对立,构建两者之间的一致、统一和合一。这是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指导性原则。

这一指导性原则要求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特定的主体性。这种主体性的特点有:一是全面性。坚持全面的主体性,以保证两种主体性的共存和共生。二是平衡性。人与自然两种主体性维持平衡状态,以纠正近代以来人类中心主义局限性。三是统一性。人与自然关系复杂,但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中必须坚持统一性的主导地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原则决定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主体性的总要求是:既包含人的主体性,又包含自然的主体性,努力维持两者的平衡、统一和合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针对生态环保基础性法律不健全、操作性法律规定不足、跨区域跨部门管理有效配合不足、中央督察职能发挥不畅等深层次问题,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出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要求。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将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资源高效利用制度、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等作为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经过党中央、国务院的顶层设计、有力部署和扎实推进,当前我国已建立起较为系统全面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但是,“我国目前仍然缺乏一套系统完整、运行有效的成熟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7]。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主体性方面的最主要问题是人与自然两种主体性以矛盾对立为主,合一性不足。这是当前整个制度体系内部存在着诸多对立矛盾的重要根源,也是制度运行成本高、管控压力大、效果维持难等难题的症结所在,还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难以成为生产生活常态的深层原因。以矛盾对立为主的主体性结构,是工业文明的产物。与生态文明相适应的主体性结构,应以统一性和合一性为主。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看,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不仅要纠正工业文明的不足,更要契合生态文明的需要,使制度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前瞻性和必要的高水平性。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过程,实质是由工业文明逐步升级为生态文明的过程。为此,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主体性结构也需由以矛盾对立为主逐步转变为以合一性和统一性为主。合一性为主的主体性结构长期未建立,主要原因有:一是制度改革主要被现实生态危机逼迫而进行,以解决当下最迫切问题为主要任务,对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前瞻性需求不够重视,导致对合一性的主观关注不够。二是与生态文明高度契合的新发展理念还未完全落地生根,我国生产方式还未实现根本性转变,人与自然以矛盾对立为主的现实格局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导致有利于合一性的现实根基不足。因此,建立合一性为主的主体性结构,是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新问题、新难题和新任务。

功能是制度设置的逻辑起点。把握好制度的功能定位,才能讨论制度的静态结构和动态机制。

2.1 功能定位

人与自然之间既有矛盾性,又有统一性。矛盾性和统一性是一种共存关系。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最核心任务是缓和对立性,构建统一性,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因此,从分析人与自然的矛盾性入手,有助于准确定位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功能。

人与自然的矛盾性有两个方面。

第一,客观上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物质能量交换的矛盾。人的生产和生活以能量消耗为前提,当能量消耗超过自然承载力,破坏生态自身修复能力时,人与自然之间矛盾性的一面就凸显。“从实践上来看,人与自然共生要求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利益分享等都必须在自然可承载能力基础上进行”[8]。缓和这种矛盾,应从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等方面适度遏制人类的主体性,给自然主体性更多的空间和地位。为此,首先应对人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进行调整,尤其要改变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的生产方式和浪费型的生活方式。其次要确定合理发展速度,提升发展质量,追求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合理确定发展速度,控制人们对自然的过度掠夺,成为制度设计必须要解决好的问题。否则,一味地追求高速度必将大量消耗资源能源,最终会影响人类可持续性发展”[8]。没有对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发展速度等方面的规制和引导,人类主体性仍处于一种过度扩张的状态,将难以建立起人与自然之间的平衡和统一,也就难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二,主观上人与自然之间存在主体性认知的矛盾。自然的存在是人类生存和生活的前提,具有先在性,人只是自然的组成部分。“人与自然能否实现和谐共生取决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人主动呵护自然的结果;
人与自然紧张对立是人破坏生态环境的恶果”[9]。人对自然主体性的无知或忽视,是生态危机产生的主要主观因素。“现代消费问题从表面看是人类不合理的消费活动导致环境破坏、生态失衡,而更深层次表达的是人类的无知和对自然界的蔑视”[10]。要缓和这一矛盾,应引导和规范人的主动性和能动性,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积极培育人的生态环保意识,以提升自然主体性的地位。没有这种认知性引导,将难以建立起人与自然之间的平衡和统一,也就难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综上,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主体功能应定位为合理限制发展速度、促进生产方式转变、引导生活方式改变、重塑人的主体性等四个方面。

2.2 功能现状及改善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已较为全面地涵盖合理限制发展速度、促进生产方式转变、引导生活方式改变、重塑人的主体性等四大功能。如,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加强自然资源用途管理,制定或修订《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有关条款,建立系统全面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体系。这些举措主要涉及合理限制发展速度、促进生产方式转变等功能领域。如,《“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强调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宣传普及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11]。这涉及引导生活方式转变、重塑人的主体性等功能领域。

不过,当前制度体系的功能定位也存在不足。如,功能的重点是限制能耗、防治污染,通过国家公园体制、“无废”城市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等举措以改善整体生态环境。这种定位虽有利于缓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对立,但未把构建人与自然的统一性和合一性作为重点,因此还难以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向生产生活的常态。

今后,应进一步提升促进生产方式转变、引导生活方式改变、重塑人的主体性等三大功能的地位。其中,实现绿色生产方式转变是四大功能的重中之重,因为只有实现了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源能耗高、资源浪费严重、利益分配矛盾等诸多难题。

目标管理是现代管理的重要手段。设定合理科学的目标体系,可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管理水平。

3.1 目标设定

设定目标体系,应考虑平衡人与自然两种主体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体而言,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目标体系既要保证人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又要保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

设定具体目标时,应依据上述内在联系性,创新性地设计符合生态文明未来发展需要的合一性目标。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首先要维持两者的平衡,承认人与自然关系在短期内仍处于矛盾性为主的状态,短期内只能实现缓和,还难以从根本上加以克服;
其次要看到两者的合一,要着眼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统一性,侧重从长远角度发现两者的合一性。“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与自然相关性越来越紧密,越来越完善,生态文明时代将达到这种相关的新阶段。它要求相应的社会组织形式,如更合理的社会制度和政策与之相适应;
要求符合时代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与之相适应;
要求有更高文化和更高创造力和责任感的人与之相适应”[12]61。从长远看,未来的社会制度和人类自身将纳入自然主体性这一大前提之下。对制度和人进行生态化的改造,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未来文明发展的大趋势。因此,要重视设计体现人与自然合一性的具体目标。

3.2 目标现状及改善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目标体系整体上呈现以下特征:一是基本构建起了全面的多样化目标体系,涵盖自然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自然资源、人居环境、人民生命健康等方面。如《“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从人民生命健康角度定义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安全,关系美丽中国建设”[12]63。如《“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目标设定为“让人民群众吃上绿色、安全、放心的海产品,享受到碧海蓝天、洁净海滩”[13]。这些目标一方面注重自然生态保护,另一方面也高度重视人的生活需求,较为全面。二是努力平衡经济发展、人民生活与生态环保之间的矛盾,积极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坚持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如《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严格控制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强调要依法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优化重点行业企业布局,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总之,现有目标体系全面涵盖人与自然两种主体性,具有较大的覆盖面和包容性。

不过,现有目标体系也存在不足。今后应增加合一性的具体目标,使合一性目标发挥导向性作用。这点在最新出台的政府文件中已有所体现。如,最新印发的《“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针对化肥、农药、农膜等污染源问题,提出要“全面推广精准施肥”“推进新肥料新技术应用,推广机械深施、种肥同播、水肥一体化等技术”“推进化学农药减量控害,推广应用低毒低残留农药,集成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广高效植保机械”“深入实施农膜回收行动”“推广使用标准地膜,发展废旧地膜机械化捡拾,探索推广环境友好全生物可降解地膜”[11]。推广绿色产品、绿色技术等目标,就是合一性的创新性目标。合一性目标体系的创设和实施,关系到能否从源头缓和人与自然的矛盾对立,应给予充分重视。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一系列行为规范,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等主体在特定行为规范下互动和博弈,形成一定的主体结构。

4.1 主体结构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重点是恢复自然的主体性,遏制人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能动性,调动人类保护生态环境的主动性。这需由具体的主体来体现和实现。

首先的问题是自然的主体性由谁来体现。自然作为主体,是先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自然的主体性主要以消极方式来展现。“我们必须认识到一个最基本的事实,那就是保护大自然和解决生态危机,有一个由谁来保护和解决的问题。既然大自然自己不能保护自己,当然就不能由大自然来承担解决生态危机的责任”[14]。自然的主体性,必须依赖一定的组织或个体,即由某些组织或个体来体现和维护自然的主体性。

其次的问题是人的主体性如何由人自身来加以约束和规范。人的主体性从属于自然界,人类应在尊重自然的前提下去展现其自身的主体性。“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与自然共生这一属性决定了人不能任意拔高自己的地位”[8]。同时,人的主体性有能动性、主动性;
但是,人的主体性又具有一定的缺陷,是生态危机产生的主要因素。人有保护生态的一面,也有破坏生态的另一面。因此,要约束和规范人的主体性,积极培育其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此,需科学设置有关主体结构。

4.2 主体现状及改善

当前我国已建立起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这一主体结构涵盖多种主体,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各级政府较好地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是自然主体性的体现者和维护者。“只有政府能够从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出发,具有全面性、权威性、公正性、信息对称性优势和建构生态和谐社会的能力”[5]。二是明确企业是生态环保的责任主体,严格约束企业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总体上,主体结构的重点和关键是政府和企业,整个结构具有合理性。

上述特点在具体制度中有所体现。如,新颁布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主要涉及四大主体——生态环境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公众等。其中,生态环境部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管理者,企业是被管理者,社会公众是参与管理者。对比废止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企业主体的要求更具强制性和全面性,重要性也有提升。如,要求将环境信息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
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或超过规定时限的,或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指定系统的,将会被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更重视政府环保部门自身建设。加强政府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管机制建设。

不过,当前主体结构也存在不足。一是自然的主体性主要由政府来体现,还没有充分发挥社会、公民在生态环保方面的积极性,没有形成政府、社会、公民的协同合力。这直接导致环境治理成本过高困境。二是企业还没有成为生态环保的积极行动者,依旧是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三是政府、企业两大主体仍以矛盾对立性为主,共识度低,协同性差。这种主体结构限制了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效能,使其难以有效处理不同生产方式之间、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之间、生态环保与经济发展之间等诸多尖锐矛盾。

今后,应重点将企业、社会、公民等主体深入纳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侧重解决政府和企业两大主体间的矛盾对立,形成主体间协同合力。要重点激发企业的生态环保积极性,大力提升社会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积极鼓励并从制度和机制上引导企业、民间环保组织及个体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12]531-532。

要提升环保政策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应紧密结合制度运行实际,着力解决运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5.1 过程要求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重罚的基本原则,涵盖生态环境监管、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管控、生态环境司法等环节,包括生态文明统计监测制度、生态文明标准体系、生态文明责任追究制度、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等具体制度。这是一个全面系统的制度体系,着力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为解决严重生态危机,制度运行过程应坚持以“严”为主。生态危机的主体性根源是人的主体性过度扩张。从当前学界分析看,我国环境污染防治压力依旧巨大,依旧存在执行力不够的问题。人的主体性过度扩张态势还未实现根本性扭转,因此管控压力不能减,以“严”为主仍然必要。另外,从制度执行的一般原理看,控制力是执行有保障的基本前提,强调严格标准和严格执行,是增强控制力的重要手段。

5.2 过程现状及改善

当前我国力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总体上以严为主。表现为:一是源头严防。源头严防涉及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城乡居民等众多管理对象,重点对象是矿产企业、重金属生产企业、大型污染企业等,重点事项是企业污水排放、农业农药化肥地膜使用、秸秆焚烧、节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二是过程严管。过程严管的实现,主要依赖政府环保监管部门,坚持标准严格、执行严格、监管严格,具体措施包括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加强执法力度,加强政府内部体系建设等。三是后果严惩重罚。从实际看,目前还是存在处罚力度不够,生态环境污染成本低等问题。总体言之,运行过程坚持以“严”为主。

纠正人的主体性过度扩张,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将是一个长期性的艰巨任务。今后有必要继续坚持“严”字当头。首先要坚持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其次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环保部门自身内部监管,重视环保工作队伍建设,打造生态环保“铁军”。最后要加强社会、公民等外部监管制度建设,重视环保信息公开,积极发挥社会组织、民众等主体的监督作用。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指导性原则。生态危机的主体性根源是人与自然在主体性方面的矛盾、对立和失衡。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重点是遏制人的主体性过度扩张,努力构建起人与自然的平衡和合一。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主体性结构较为合理,但不够重视人与自然的合一性。今后,应努力将人的主体性纳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基本前提之下,侧重从功能、目标、主体、过程等方面构建人与自然的合一性,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更好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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