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契约文书看清代蒙化的社会文化生活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4-07 点击:

田 歌,殷 群

(大理大学民族文化研究院,云南大理671003)

传统中国社会中的许多行为都是通过契约进行规范的。在成文合同中,人们将条件和各方责任撰写清楚,称之为契约,或者契据。自古以来,在土地、房屋、牲畜,甚至人的买卖上,为了避免日后因时间长久而引发的误会和矛盾,民间形成了将合同内容写在纸上留证的习惯。

契约文书为学界所关注,与20世纪初以来敦煌文书、徽州文书、清水江文书等民间文献的不断发现有很大关系。敦煌契约文书(汉语)可追溯至1921年斯坦因公布S.2199《咸通六年尼灵惠唯书》。此后,国内主要有《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唐耕耦,1990年),《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沙知,1998年),乜小红《俄藏敦煌契约文书研究》(2009年)、《中古中国契券关系研究》(2013年)等成果,学者们致力于敦煌契约文书的整理、编制目录、刊行录文、影印出版等工作,奠定了该领域研究的基础〔1〕。20世纪50年代中期发现徽州文书后,随着学术交流的增加和出版技术的提高,更多的契约文书以影印等方式被刊布出来。主要有《中国徽州文书·民国编》《清至民国婺源县村落契约文书辑录》《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千年徽州契约文书集萃》《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徽州文书类编·散件文书》《徽州文书》《徽州合同文书汇编》《徽州民间珍稀文献集成》《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徽州文书类编·置产簿》〔2〕1-4。清水江文书自20世纪50年代零星发现以后,1964年又发现了300多份文书,1988年,首次出版公布清水江文书。2000年以后,主要有《清水江文书》《天柱文书》《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贵州清水江文书》丛书、安顺市契约文书,《吉昌契约文书汇编》《道真契约文书汇编》等出版,契约文书的类型主要有山林买卖与租佃契约、林业契约、契约法律文书、混农林契约文书、土司契约文书等〔3〕。

进入21世纪以后,福建、浙江、台湾、江西、广东(以珠江三角洲为主)、山西、华东等地的契约文书陆续刊布。华北、中南以及西南地区、内蒙古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契约文书在整理出版方面取得新突破〔2〕5-7。2010年至今十多年的时间里,契约文书的研究成为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西南地区对契约文书的整理,四川先后出版了《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1754—1949》《成都土地契证》《清代南部县衙门档案》〔2〕5-9。云南林文勋、吴晓亮、徐政芸的《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通过对近代昆明、楚雄、宜良等地契约文书的研究,展现了西南边疆地区经济社会生活以及历史文化习俗〔4〕。吴晓亮、贾志伟的《腾冲契约文书资料整理与汇编》,呈现了腾冲经济社会、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及百姓的日常生活〔5〕。赵敏、王伟的《大理民间契约文书辑录》,通过大理地区民间契约文书,为滇西历史文化的研究提供了宝贵的民间历史文献〔6〕。

以上对契约文书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从整体上看,西南地区契约文书的研究不论是基础资料的挖掘整理,还是新领域与新问题的提出、深度与广度的拓展,仍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完成。本文希望根据近年来在田野调查中发现的这批清代蒙化契约文书,从时间与空间的层面,以及文化系统整体构架的视角,分析契约文书与社会文化的互动关系,探讨清代云南蒙化地区农村社会的土地关系、契约关系及其社会文化生活。

本文所讨论的这批蒙化契约文书(公元1751—1907年)共11份,涉及乾隆、嘉庆、咸丰、道光、同治、光绪六帝,时间跨度156年。其中,乾隆时期有4份,嘉庆时期有1份,道光时期有1份,咸丰时期有1份,同治时期有3份,光绪时期有1份。除乾隆时期有1份契约为红契,其余10份契约均为白契。契约文书中提到的地点,均集中于清代蒙化南庄里,即现在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的以下南庄为核心,包括周边河上湾村、顾旗厂村、古城村和中南庄等地。文书书写在麻纸之上,其年代明确、内容完整。由于没有标题和句读,为了方便阅读与分析研究,笔者将其按照年代、人物、内容进行了分类编目,并逐一标点和断句。通过对这11份契约中的官民关系、亲族的“中人”角色、生存伦理、田价、遗产分配等问题的分析,以加深人们对于清代蒙化社会文化生活历史演化的认识。

明清时期处于封建社会瓦解前夕,文化和信息的传播速度加快,人们的思想得到了空前发展。随着屯田制度的执行,大规模移民进入云南,导致云南人口大幅增加,经济发展。在经济繁荣的背景下,蒙化地区涉及土地、房舍、家庭、婚姻等类型的契约数量大幅提升,蒙化契约文书也因此而呈现多元化与地方化的特点。

(一)“官”与“民”的博弈

根据是否钤订官印,是否向官府交税,将契约文书分为红契和白契。不同的契约文书分别表现了不同时期“官”与“民”的关系。以下先引录清代蒙化的1号、3号契约文书为例①2021年11月13日田野调查,1号、3号契约文书搜集于今巍山河上湾村。。

1号契约:乾隆三十六年(公元1751年)张世班立永远实卖田契文约(见图1)。

图1 1号契约

立永远实卖田契文约血叔张世班,为因缺用,情愿将自己祖遗田一坵,坐落对门东,西至本家田,南至本家田,北至沟,四至分明。随纳南庄里张世珵户下,秋粮三升一合。今凭中永远实卖与名下管业,实受田价文银十四两整,入手应用。系是二比情愿,中间并无准折情由日后有银不得赎取,无银不得加添,一卖永远。自立契之后,永为侄子子孙基业,叔永远不得异言,其田系是祖遗,自己面分并不与族内人等相干,如有族内人异等前来异言,讲说世班一力承担。恐后无凭立此永远实卖田契文约存照。

凭叔张子秀、张子吾。

乾隆三十六年三月初三日立永远实卖田契文约血叔张世班。

同男张瑜、同兄张廷贵、同兄张廷华、侄张一如、胞弟葛宗知。

代字危罗之。

3号契约:乾隆五十五年(公元1790年)张愉立永远杜卖田契文约(见图2)。

图2 3号契约

立永远杜卖田契文约人张愉,为因缺用,情愿将自己偹价杜买得堂叔杜成美田一分□前,河尚湾南首村上大小六丘,东至俸田,南至危家大塘,北至本家田,西至张巍如田,四至分明,随纳南庄里张礼户下,秋粮九升。今凭中立约杜卖与黄四老爹员下,实受田价银一十八两整,入手应用。自立契之后,任随折粮抵税揆佃耕种,永为黄姓子孙基业。张姓再永无改复认原主,日后有银不得赎取,无银不被加添。此係二比情愿,中间无转折逼迫情由,其田係自己偹价买得堂叔之田,并不与户族人等相干。倘有族内人等前来讲说,愉一力承。恐后无凭,立此永远杜卖田契文约存照。

其银十八两今市价七十三千文再照。

外随买得杜契一纸再照。

凭堂兄张涕如、张习如。

乾隆五十五年三月七日立永远杜卖田契文约人张愉。

凭中知欠李某庚。

代字生陈峻峰。

以上两份契约文书中,1号为白契,3号为红契。当时蒙化民间为了响应清政府的土地交易政策,纷纷使用官方印制的契约版本,添加契尾,钤订官印,缴纳税费,因此出现了很多红契。同时,由于蒙化经济落后,交通不便,人们去官府登记盖章费时费力,自发形成了由民间买卖双方自行书写,经可靠的中人见证、签字、画押,再经家族中有威望的长辈认可、签字的白契。白契作为民间交易形式,虽然未经官府验证,但同样生效。在蒙化民间仲裁土地产权纠纷等问题时,白契的证明效力与红契相同,深受民众欢迎。在现实土地交易中,人们为了省时省力和省钱,民间交易大多签订白契,其有效性得到广泛认可。

但白契对于官府而言,则意味着买卖双方存在大量偷税漏税的情况,有损官府的既得利益,官府对白契一般持打压态度。乾隆十四年,蒙化地区对于契约的印制、填写和保存都十分严格,签订的田产等不动产买卖契约必须使用布政使司颁发的契纸,并向蒙化府纳税,如没有签订带有契尾契约的,依照漏税的律例进行论罪。同年,实行了比较严格的律例,提高了税率,卖契是9%,典契是4.5%,人们不堪重负,对于白契选择“隐不报官”,白契大量出现。乾隆三十年,免全国漕粮,红契签订的数量提升。乾隆三十五年,钱粮全免,蒙化地区的各种不动产交易迅速发展。蒙化府改为蒙化直隶厅以后,签订的契约必须向蒙化直隶厅纳税,由官方负责人员钤盖官印与黏连尾契,才能成为正式的、能产生效力的契约,红契的数量大幅提升①2021年11月20日田野调查,资料来源于巍山民俗博物馆。。可见,“官”与“民”的博弈直接或间接地决定了土地契约的使用情况。

(二)以亲族当“中人”的普遍性

蒙化的亲族作为中人或者凭中人的现象在民间普遍存在。中人,又称凭中,是指在买卖过程中充当中间人和证明人的角色,他的主要作用是对想要进行田产交易的卖家或典主的交易品信息进行核实,帮助其寻找合适的买家,介绍双方认识并促成契约关系,见证立契交易的全过程。在此,举清代蒙化4号、5号、6号契约文书为例②2021年11月14日田野调查,4号、5号、6号契约文书搜集于今巍山河上湾村。。

4号契约:嘉庆二十二年(公元1817年)危嵩伯立卖田契文约。

立卖田契文约人危嵩伯,今有祖遗水田一分,大小贰丘,坐落大石头田上,东至李姓田,南至沟,北至周姓田,四至分明。随纳丘菁里危星映户下,秋粮三升。今凭中立约,出卖与应宣尊师员下,实受田价文银十六两整,入手应用。自卖之后,任随买主耕种纳粮,日后有银照契赎取,无银任随管业,此系二比情愿,中间无逼迫等情。今恐人信难凭,立此卖田契文约再照。

外随原典田契壹纸俟刘姓田契换回之时文还再照。

凭胞兄危岫荣。

嘉庆二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立卖田契文约人危嵩伯。

代字兄危岫荣。

5号契约:咸丰元年(1851)张自超立实卖田契文约。

立实卖田契文约人张自超,为因缺用,因有先年分得祖遗水田壹分,坐落对过,门首其田大小四丘,东西二至本家田,南至沈姓田头,北至沟,四至分明。随纳南庄里先祖户下,秋粮七升,今凭中立约,卖到与堂叔绍先名下,实卖文银八十两整。入手应用,自卖之后任随买主管业,日后有银照契赎取,无银不敢异言,加我此係二比情愿,其中并无准折情由相强等情,无银任随幼耕种,不致异言。若有异言,将约理执照,凭立此实卖存照。

同知见李得元老伯、危岐山。

凭族人张斗山、张承诏、张允升。

凭血叔张大儒。

咸丰元年三月二十日立实卖田契文约人张自超亲笔。

6号契约: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张兴照等立转卖田契文约。

立转卖田契文约人张星照、仝母张杨氏,为因缺用,无处凑借,有买得本家田一分,大小三丘,坐落对过田。东至本家田,南至沈姓田,西至买主田,北至沟,四至分明。随纳南庄里张星高户,秋银五升二合五勺。凭中立约,转卖到堂叔张宝、张汉二位名下,卖授田价文银五十整,入手应用。自卖之后,任随买主纳银耕种,日后有银照契赎取,无银不至异言,此系二比情愿,中间并无相强等情。当日银契兑众,两相交明,并无贺利准折情由。恐口无凭,立此转卖田契文约为据。

凭中人知见苏企梅、危照楼、李流、杨心斋。

凭族人堂叔张清、张沛、张近。

光绪三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立转卖田契文约人张星照清笔。

从以上三份卖田契约中,我们可以看出,亲族祖、血叔、堂叔等家族长辈作为凭中参与到契约缔结中,家族中其他成员也参与和见证了交易过程。这既表现了对长辈的尊重,也表明长辈对于交易双方缔结契约具有提升安全感的作用。亲人作为中人的现象在蒙化很普遍,他们一般是家族里的男性长辈,也是家族里的大家长,比如血缘关系较近的叔叔或者伯伯,如果没有就由堂叔或者堂兄来当中人。契约签订后,如果发生纠纷,可以找中人协商协调解决。中人是签订契约的中介人,具有促进双方完成交易,又承担连带和担保责任。蒙化民间习惯上认为,书面契约如果没有中人参与是不成立的。胞兄、胞弟、堂兄、堂弟、堂侄等同辈和晚辈也可以作为中人参与到交易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话语权。

此外,蒙化地区以亲族充当“中人”的民间习惯交易方式,在当时的土地契约和土地交易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并发挥着积极作用。蒙化民间一直流传着“先尽亲邻,次尽地郎”的说法。但对于清政府而言,并不认同这种民间习惯。例如清代蒙化2号契约文书所写①2021年11月13日田野调查,2号契约文书搜集于今巍山河上湾村。。

2号契约:乾隆五十五年(公元1790年)杜成美立永远杜卖田契文约。

立永远实杜卖田契文约人叔杜成美,为因缺用,情愿将自己祖遗面水田乙分大小六坵,坐落门首,东至俸田,西北至本家田,南至危家塘,四至分明,随纳南庄里张里户下,秋粮九升。今凭中立约,杜卖与堂侄张愉名下管业,实受田价纹银十一两整,入手应用。日后有银不得赎取,无银不得加添。自立契之后,永为堂侄、子孙基业。叔子孙不得復任原主,一卖永断。系叔侄情愿,中间并无逼迫等情。恐后无凭,立此永远杜卖文约存照。

凭弟杜成上;
堂侄张沛如;
同男杜文林、杜文垂

凭中冯兆业。

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二十日立永远杜卖田契文约人杜成美。

代字李友檀。

2号契约中的杜成美与3号契约中的张愉是叔侄关系。他们在亲族或同姓家族之间优先交易,这样做的目的是让本家族的产业不落入外人之手。清政府针对蒙化民间的这种交易习惯,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律令条例予以禁止。一方面,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土地自由买卖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宗族关系对于土地交易的桎梏,推动了蒙化土地交易商品化的发展。

(三)以土地为媒介化解生活困境

清代蒙化地区的人们,常常在富足的情况下通过购买土地彰显其财力和光宗耀祖,在急需用钱等“为因缺用”的情况下,变卖土地和祖遗产业,对土地面积的占有往往代表其经济实力,变卖祖遗是一件很羞耻的事情。在以上提到的1号、2号、3号三份契约中,土地的所有权或管业耕种权由卖方转让于买方,永无赎回资格,属于永远杜卖契约,即断卖的死契,这三份契约文书符合官方要求的基本书写格式,明确注明了卖契人、四至、买主、价格、日期、立契人、中人、代字人等要素,契约中有“一卖永远”“一卖永断”“日后有银不得赎取”的字眼,民间习惯以此来明确土地的归属权问题,以免日后再起争端。

乾隆年间,蒙化地区的土地交易出现了很多活卖契,活卖也称典卖,是指土地或者田产在卖主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以低于断卖的价格,将田地或房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卖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照价赎回。如清代蒙化7号契约文书①2021年11月16日田野调查,7号契约文书搜集于今巍山河上湾村。。

7号契约:乾隆四十九年(公元1784年)张德立典田契文约书。

立典田契文约书张德,为因缺用,情愿将自己祖遗面分田一分,大小三坵,坐落对门,东至本家田,西至本身田,南至沈家田,北至沟。四至分明。随纳南庄里本身户下,秋粮陆升。今凭中出典与吕二先生员下管业,实受田价银二十三俩整入手应用,递年纳租壳一石五斗,除粮一斗,实粮一石四斗,日后有银赎续取,不能减价分厘,无银任随□租、管业,系是二比情愿,中间并准折情愿。恐后无凭,立此典田契文约存照。

契内银二十三两,日后赎取之时,议让三两,其二十两不得短少分厘再照。又契内添一石租三字再照。其先前所有一切支字片纸,日后找出以为纸,亦再照。

凭中胞弟张懋、叔张廷远。

乾隆四十九年二月二十日立典田契文约书人张德亲笔。

在7号契约(典契)中,张德把自己的祖遗典卖给本家名下,原本以纹银二十三两的价格典出,但契约中提到赎回时议让的价格为纹银二十两。可见,清代蒙化存在以土地为媒介,通过亲属邻里间买卖土地缓解困难的生存伦理。相比较贵州黔东北印江等地的典契,蒙化的典契除了拥有正规典契格式的契约外,还存在一批未注明回赎日期,只写到“日后有银照赎,无银不至异言”字样的契约,此类典契未提及赎取时间,只提及出典人使用契约中规定的金额就可以回赎土地,在蒙化地区具有一定的民间法律效力。

(四)土地买卖契约中的田价变化

通过清代蒙化契约文书中田亩价格的变化,可以追溯蒙化的土地交易和社会历史情况。清代蒙化地区的田亩计量单位是“坵”或“丘”,而非“亩”。这是由于蒙化地区山多地少,很少有大面积且平整的土地。清代蒙化地区的土地买卖需要缴纳土地税,多以“秋粮”来称呼,农村地区的秤比较少,磅秤更是稀有。粮食属于大宗商品,一般用容积来进行计量。蒙化“秋粮”的计量单位以石、斗、升、合为主。秋粮和纹银的计量方式反映了田亩价格的变化情况。根据1~6号契约文书,笔者整理了蒙化地区不同时期的田价变化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清代蒙化地区不同时期的田价变化情况①资料来源于笔者搜集整理的1~6号契约文书。

此六份契约文书反映了清代不同时期蒙化田价的变化。雍正年间进行赋役制度改革,并实施增丁不增税的政策,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人口的增长。乾隆年间,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口增长速度较快,田价持续上涨。嘉庆年间,云南发生了大面积的灾荒,导致田价下降。此后,鸦片的流入以及鸦片战争使得中国的白银大量外流,出现了“银贵钱贱”,于是,咸丰元年时,秋粮升至七升,田亩价钱飙升至纹银80两。光绪三十二年,云南总督向清政府申请在昆明建立制钱厂。光绪三十三年,铸印有“滇”或者“云”的大清铜币在云南广泛流通,但据当地人讲述,当时蒙化地区还是使用纹银进行交易,铜钱的价值较低,如进行土地买卖类的大型交易需携带大量的铜币,十分不便②2021年11月21日田野调查,资料来源于巍山民俗博物馆。。直至民国时期,发行了新滇币,实现由计量到计数的转变,纹银逐渐退出了蒙化市场。

(五)分家析产契约中的遗产分配

清代的遗产继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另一种是遗嘱继承。11份契约文书中,共有4份是关于分家析产的契约文书,它们分别是8号、9号、10号、11号契约,其中8号、9号契约属于遗嘱继承方式的遗嘱分单,10号、11号契约为9号遗嘱的受产人所持的合同分单。在户主去世前,为了防止子孙为了遗产问题起纷争,通常他们会将家产遵照“诸子均分”的原则进行分配,但是,在具体划分的时候会根据子孙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如清代蒙化8号契约文书③2021年11月16日田野调查,8号契约文书搜集于今巍山下南庄村。。

8号契约:道光十三年(公元1833年)龙章等立遗嘱分单。

立遗嘱分单父龙章、母杨氏因所捡一子名经文,所生一子名经先,已各完婚生子。父母已无忧虑,年逾六十,不能长习同居,爨令二人分居。爰将生平苦积并祖遗所有产业田房二分、均分,各照分单管业,并不厚此薄彼。自分之后,各宜□心家务,弟兄同心协和,兄不得欺弟,弟不得凌兄。如有不遵,亲命此即照不孝之罪。恐后无凭,立此遗嘱分单为据。

计开:分与对过大田壹垃,纳秋粮三升,罗家园田顺危姓大塘,田大小三地,纳秋粮五升;
外纳山税贰合五勺。□与坟□□地一块,外有此分田垦菜地一朴树木。厕坑系经先自己照管。分与内首主楼一所,棬一隔,其地通前至后,山塘水分二人同管,牛角唐四分内一分,二人合同管。

凭胞弟凤翼、堂弟凤诏。

道光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立遗嘱分单。

父龙章、母杨氏。

代笔堂弟凤诏凭。付与九弟绍先收执。

在8号契约中,立遗嘱人龙章的亲生小儿子分到的家产虽多于非亲生的大儿子,但遗产的分配能基本达到相对公平。这表明,蒙化地区的分家析产不仅重视血脉的传承,并强调遵循礼法习俗,尽量保障分配的公平性。

又如9号契约文书④2021年11月17日田野调查,9号契约文书搜集于今巍山河上湾村。。

9号契约:同治十三年(公元1874年)张绍先立遗嘱分单。

立遗嘱分单张绍先,为因年老无力照管家务,今有长孙张安、次孙张慎、次子自顺俱家室成就,但思树大分枝,理之常然,不分于前,恐乱于后。今凭亲族,将祖父所遗田地房产二分均分,肥瘦相搭,并无厚此薄彼。日后,弟兄叔侄各照分单管业,不得相争。如有相争,以不孝之罪论。恐后无凭,立此遗嘱分单为据。长孙张安、次孙张慎,分得对过田上首大小五丘;
纳秋粮一斗五升;
主房中间一隔、下首一隔;
棬房南首连空地二隔;
主房东首空地南首一隔;
门首场地东首一截;
大门仝走;
集水塘下南庄水一分、寄庄水大水半分、小水一分、二分同管。

凭族弟张绍兴、张洋、张潮;
孙张凌云;
侄张自卓、张自正;
亲李钟澡、危汶能。

同治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立遗嘱分单张绍先。

代字李学古。

计开:张慎、张安认,天醮公内银十六(五分纳租,谷六斗七升半,宋姓银五),纳租谷五斗。

从9号契约中的“弟兄叔侄各照分单管业”,可以看出,祖父的遗产既可以分给孙辈,也可以分给其父辈。这种习俗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旧时人们结婚生子较早,父辈和子辈之间的年龄差较小,等到父辈分遗产时,子辈已经年迈,而孙辈正值壮年,可以承担照顾家庭的重任。因此,蒙化地区的遗产分配契约中,常常可以看到祖父分遗产给孙辈的情况。

9号遗嘱的受产人张安和张慎各执一份合同分单作为凭证,主要体现在10号、11号契约文书中①2021年11月17日田野调查,10号、11号契约文书搜集于今巍山河上湾村。。

10号契约:同治十三年(公元1874年)张安合同分单。

立合同分单,张安、张慎今弟兄家室成就,但思树大分支,理之常然。不分前,恐乱于后,今凭亲族,所祖遗田产房业均分二分,不得厚此薄彼,以后各执分单管业。日后兄不得凌弟,弟不得欺兄。恐口无凭,立此合仝分单文约为据。长孙张安,面分对过水田落底二丘,纳秋粮五升七合,纳税粮一合贰勺伍□。主房中间一隔,两首耳房小一隔,棬房南首一隔,连桥房南首空地,门首场东首菜地二分均管,场四分内一分,积水塘四分内一分,下南庄小水一分,季庄大水半分四分内一分。

凭中亲族祖绍兴,叔自正、自卓,兄张潮、张洋、凌云。

再凭彩云李老爹、汝能危老爹。

同治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立合仝分单张安、张慎。

代字龙奠磐。

计开:张安认,天醮公内银八□二□五分纳租,谷三斗三升三合,宋姓银二五□五分,纳租谷二斗五升。

11号契约:同治十三年(公元1874年)张慎合同分单。

立合同分单,张安、张慎今弟兄家室成就,但思树大分支,理之常然。不分前,恐乱于后,今凭亲族,所祖遗田产房业均分二分,不得厚此薄彼,以后各执分单管业。日后兄不得凌弟,弟不得欺兄。恐口无凭,立此合仝分单文约为据。

次孙张慎,面分对过水田上三丘,纳秋粮五升三合,纳税粮一合贰勺伍□。主房两首一隔,棬房中间一隔,主房东首空地一隔。门首场东首菜地二分均管,场四分内一分,积水塘四分内一分,下南庄小水一分,季庄大水半分四分内一分。

凭中亲族祖绍兴,叔自正、自卓,兄张潮、张洋、凌云。

再凭彩云李老爹、汝能危老爹。

同治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立合仝分单张安、张慎。

代字龙奠磐。

计开:张慎认,天醮公内银八□二□五分纳租,谷三斗三升三合,宋姓银二五□五分,纳租谷二斗五升。

根据10号和11号契约,结合长孙张安、次孙张慎两人在遗嘱中继承的田产对比如表2所示。

表2 长孙与次孙的遗产分配情况对比①资料来源于笔者在田野调查中搜集整理的10号、11号契约文书。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在土地分配时,次孙张慎分得的水田比长孙张安的多一丘,纳的秋粮少四合,体现了清代蒙化地区“皇帝爱长子,百姓爱老幺”的民间习俗。在分配房产时,长孙分得主房中间,次孙分得主屋两首,次孙分得棬房中间,长孙分得棬房的南首,其他的遗产,如积水塘等都是相同的。房屋院落的分配常根据大小或者位置进行调整,这种分配方式在蒙化地区也较为普遍。费孝通先生指出,“所谓平等原则并不一定指同胞间分家时所立分单上所得到的是否相等,而是在很长的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上是否公平”〔7〕。世界上没有两块一模一样的土地,有的肥沃,有的贫瘠,如何达到相对公平主要取决于分家人的态度。当房屋等固定资产无法等量分配时,分家人会用相对肥沃的田地或其他流动资产等作为补偿,给遗产中分得固定资产相对少的一方,以此来达到相对公平,这也是蒙化遗产分配较为常用的方式之一。

(一)权责分明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民间产业,其祖遗者,自有先世置买文契并祖父分书为据。若新置者,自有卖主契、中证画押为据。此乃天下之通例也。”②参见李渔《资治新书二集》卷七《民事3·丈量〈宣覆民田请给由帖详文〉》,康熙刊本第17页a。自古以来,民间有“空口难凭,立字为据”,“白纸黑字,铁证如山”的说法。此外,红契是钤订官印,是得到官方机构认可的契约,表明契约文书本身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这批蒙化土地交易的契约文书中,常常看到“恐口(后)无(难)凭”“立契存照(证)”等字样,在分家析产的契约文书中,也会注明“不分于前,恐乱于后”。可见,蒙化百姓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在处理民间土地所有权诉讼时,诉讼双方提交的土地契约可以作为审判的证据。虽然契约文书是民间交易的私人协议,但在日常生活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人们通过契约文书拥有清晰的权利与责任意识,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得到普遍承认。

(二)“超越法律”的道德性和伦理性

农民在置田买地时,在双方写好、宣读、签押过契据之后,卖方常会向买方说:“恭喜你们子子孙孙永远管业。”〔8〕通过这批蒙化契约文书也可以看出,乡土社会的信誉维护不是靠契约文书本身,而是靠熟人之间的人情和人际关系来维系。契约的缔结只是一种形式,其主要目的是起到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作用。因此,蒙化民间私下签订的白契得到普遍认可。民间社会的契约文书并非全部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也有“非法契约”的存在,例如人口贩卖契约、买卖妻子的契约、招夫养子的契约等。这些契约虽然没有得到官方的认可,但在蒙化民间社会生活中,出于伦理和生存的需要,也会获得某种程度的宽容。由于这种普遍的契约意识,使得蒙化地区的契约文书常常不是通过法律,而是依靠签订契约文书的程序规范性,以及双方的道德品行和伦理规范来制约彼此遵守契约。

(三)连接乡土的地方性和文化性

在蒙化土地交易契约中,明确规定了交易土地的位置、大小、四至等,明确了双方财产和权利的界限,双方可以公平履行契约,规范契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维护双方的利益。传统的契约交易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他们对许多地方性知识具有共同的理解。契约中关于土地位置及四至的内容较为简洁,比如东至某姓田,西至某家大塘,南至本家田,北至沟等。虽然标注的具体位置不够详尽,但由于交易大多在本家或同姓宗族间优先进行,双方具有共同的地方性知识,对于交易的具体位置和范围都心知肚明,其子孙也明确且相互承认,并不影响其效力,履行契约的整个过程有序规范。这批蒙化契约文书作为清代蒙化土地交易的重要凭证,对于研究其社会文化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蒙化契约文书是区域社会史的载体,也是人们参与社会经济文化活动与社会交往的重要凭证,作为地区经济史、社会史、家族史、制度史的重要构成要素,为现有的研究提供了新的参考与借鉴。这批契约文书所记述的蒙化地区民间土地买卖、典当、分家析产等经济活动,不仅反映了当地人的土地交易情况和地权转移情况,还反映了当时农村的生活状况、风土人情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国家政治及其法律制度在民间的实施情况。其中涉及的红契、白契、中人、宗法亲族、书写格式等内容,是研究清代蒙化民间社会的第一手资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延续着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血脉,既需要薪火相传、代代守护,也需要与时俱进、推陈出新。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阐发,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把跨越时空、超越国界、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9〕。散落在民间的蒙化契约文书融通古今,生动诠释了各民族共同创造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历史,是我们理解中华文化最重要的密码。通过对契约文书的整理研究,深入挖掘其中蕴含的时代价值,及其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积极作用和内容,从而促进地方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加强民族团结和坚定文化自信,不断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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