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A环境保护规则如何影响出口贸易?*——基于环境监管与环境标准分异视角的分析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4-07 点击:

王 俊 张钰洁 叶林伟

提要:FTA环境保护规则能够引导和规制国内产业发展,但影响机制复杂。本文以与我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20个国家为研究对象,选取2004—2018年产品层面的出口贸易数据,考察了FTA环境保护规则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FTA环境监管和环境标准均制约了出口贸易增长,但推动了出口产品质量升级;
FTA环境标准对出口产品质量升级的推动作用更强。异质性检验发现,FTA环境保护规则更显著地制约了污染密集型产品出口,更显著地促进了清洁产品的质量升级;
当贸易伙伴国的环境规制强度较高时,FTA环境保护规则对出口贸易规模的抑制作用和出口产品质量的推动作用更加显著。

生态环境保护不只是一国内部事务,也是区域性乃至全球性公共事务。近年来,跨越国界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频发生,对周边国家的影响已不可小觑。比如,2020年8月日本油轮泄漏严重影响了毛里求斯等印度洋沿线国家的生态环境。可以说,以邻为壑换不来独善其身。因此,世界各国应秉承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加强国际环境合作,统筹全球环境治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发布的《里约宣言》成为国际环境合作的标志性事件。环境保护是WTO的基本宗旨,在WTO《农业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服务贸易总协议》等协议中都设置了环境保护条款。

近年来,随着多边贸易进程受阻,贸易保护及单边主义抬头,世界各国纷纷加入了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FTA),国际贸易规则也由“边境”规则延伸至“边境内”,呈现出明显的“深度化”趋势。环境保护规则逐步成为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焦点。(1)盛斌、果婷:《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博弈与中国的战略选择》,《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年第10期。文洋:《自由贸易协定深度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及成因分析》,《财经问题研究》2016年第11期。中国政府本着对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高度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合作。中国-韩国、中国-新加坡等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和RCEP等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均设置了环境保护条款。

当前,学术界关于环境政策对出口贸易、出口二元边际及出口产品质量影响的文献不可谓不多,研究视角也深入到了产品层面及企业层面,但均没有触及FTA环境政策的影响效应。(2)M. Bu, Z. Liu, M. Wagner, X. Yu,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Pollution Hypothesis: Evidence from Multinationals’ Investment Decision in China,” Asia-Pacific Journal of Accounting & Economics, No.1, 2013, pp.85-99. 盛丹、张慧玲:《环境管制与我国的出口产品质量升级——基于两控区政策的考察》,《财贸经济》2017年第8期。卜茂亮、李双、张三峰:《环境规制与出口:来自三维面板数据的证据》,《国际经贸探索》2017年第9期。从理论上看,FTA环境保护规则与国内环境政策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相似性。这两类政策都能够引导和规制国内产业发展,对国内污染产业具有威慑作用。但是,两者的差异性也非常明显。FTA环境保护规则相对于国内环境规制而言,法律约束力和影响程度相对较弱,需要依靠一定的传导机制才能发挥作用,影响机制更加复杂,作用效果受到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地理距离、制度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3)S. L. Baier, J. H. Bergstrand, “Economic Determinants of Free Trade Agreement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Vol.64, No.1, 2004, pp.29-63.

基于此,本文基于拓展引力模型,使用我国20个FTA贸易伙伴国HS6分位产品层面的数据,考察FTA环境保护规则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效应。相较已有文献,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突破了在国内环境规制视域下讨论贸易效应的研究范式,从FTA环境监管和环境标准分异视角分析两者对出口贸易的影响;
二是考察了FTA环境保护规则对不同类型产品与不同类型国家出口贸易产生的非对称影响;
三是使用多个度量指标和多种检验方法,检验FTA环境保护规则对出口规模及出口产品质量的影响。

FTA环境保护规则体现在环境例外条款、环境技术合作、环境法律、环境产品市场准入、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等与环境保护直接关联的条款,以及在投资条款、动物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SPS)、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政府采购等条款中涉及环境问题的规则条款。从约束对象或约束程度来看,这些规则大致可分为环境监管和环境标准两大类。这两类环境保护规则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

1.FTA环境监管与出口贸易。环境监管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确保环境权益而开展的监督、监测与综合分析。FTA环境监管有别于国内环境监管,其执行过程大多需要建立专门的国际环境监管机构,并制定国际环境立法。比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专门成立了环境资源办公室(ENR),负责处理国外环境问题以及国外影响美国贸易利益时采取的环境措施。欧盟建立了环境污染问题立法以及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信息、环境改善手段等一整套体系。签署各类贸易协定时,各成员国均需依据《欧盟条约》对环境保护各项措施进行指导。更重要的是,国际环境监管的执行依赖于成员国有效执行环境法律和对环境相关标准的承诺。比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提出“为鼓励贸易或投资承诺不减损国内环境法律”;
美韩自由贸易协定规定,“通过削弱或减少在其环境法律赋予的保护来鼓励贸易或投资的做法是不合适的”。FTA环境监管规则会增加一国法律执行成本以及企业环境遵从成本,不利于出口规模的提升。同时,加强环境监管对成员国起到了威慑作用,也会迫使国内企业改进技术和生产装备,提升出口产品质量。

2.FTA环境标准与出口贸易。在FTA环境保护规则中设置环境标准,最初是为了协调不同国家建立相对统一的生产标准以及产品标准。(4)M. J. Benner, M. Tushman, “Process Management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 Longitudinal Study of the Photography and Paint Industries,”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Vol.47, No.4, 2002, pp.676-706. S. Pekovic, S. Rolland, “Quality Standards and Export Activities: Do Firm Size and Market Destination Matter?” Journal of High Technology Management Research, Vol.27, 2016, pp.110-118.FTA环境标准有助于开发环保新技术、增加环保设施和降低国内环境监管失效。(5)G. Grolleau, L. Ibanez, N. Mzoughi, “Being the Best or Doing the Right Thing? An Investigation of Positional, Prosocial and Conformist Preferences in Provision of Public Goods,” Journal of Socio-Economics, Vol.41, No.5, 2012.FTA环境标准对公司融资、组织运营、创新创业等也会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6)H. Kaynak, L. J. Hartley, “Exploring Quality Management Practices and High Tech Firm Performance,” Journal of High Technology Management Research, Vol.16, 2005, pp.255-272. S. Pekovic, F. Galia, “From Quality to Innovation: Evidence from Two French Employer Surveys,” Technovation, Vol.29, No.12, 2009.当前,FTA环境保护规则中的环境标准已经演变为出口的“硬约束”,出口产品必须符合对象国环境标准,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出口贸易的增长。当国际环境标准超出本国标准或者同一产品出口多个市场面临多个标准时,出口企业将产生明显的“遵从成本”。(7)F. O. Kareem, I. Martínez-Zarzoso, “Are EU Standards Detrimental to Africa’s Exports?” Journal of Policy Modeling, 2020, pp.1-16.但是,FTA环境标准也有可能推动出口产品质量升级。一是FTA环境标准可以向国外进口商及消费者传递有关产品性能、品质、安全等方面的相关信息,发挥“公共信号”作用,使一些不可观测的环境信息更加公开化。(8)S. Pekovic, “The Determinants of ISO 9000 Certification: A Comparison of the Manufacturing and Service Sectors,” 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s, Vol.44, No.4, 2010.二是设置国际环境标准能够降低贸易壁垒带来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三是高级别的环境标准可以帮助出口企业应对市场竞争带来的挑战。

当前,环境保护大多是在FTA协议文本的“序言”中被概括性地提及,用以表达环境合作的目标与意愿。因此,环境保护条款的承诺水平以及法律约束力相对较低,FTA环境监管规则对出口产品质量升级的影响程度相对较弱。相对于环境监管规则,FTA环境标准是出口的“硬约束”,对出口产品质量升级能够产生更大的推动作用。基于此,提出假说1:

假说1:FTA环境保护规则将制约出口贸易增长,但可以推动出口产品质量升级;
FTA环境标准是出口的“硬约束”,更有助于出口产品质量升级。

自由贸易协定会对出口贸易产生“创造效应”还是“转移效应”,争议仍然较大。(9)K. Kpodar, P. Imam, “Does a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Lessen or Worsen Growth Volatility: 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Vol.24, No.5, 2016, pp.949-979. E. S. Lim, J. B. Breuer, “Free Trade Agreements and Market Integration: Evidence from South Kore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oney and Finance, Vol.90, 2019, pp.241-256.争议的根源在于,自由贸易协定自身特征以及成员国的地理、要素禀赋及制度等因素发挥着重要作用。(10)S. L. Baier, J. H. Bergstrand, “Economic Determinants of Free Trade Agreement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Vol.64, No.1, 2004, pp.29-63. T. Kohl, S. Trojanowska, “Heterogeneous Trade Agreements, WTO Membership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An Analysis Using Matching Econometrics,” Applied Economics, Vol.47, No.33, 2015, pp.3499-3509.可以预见,FTA环境保护规则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将会在不同类型产品与不同类型国家中产生非对称影响。

从产品层面来看,FTA环境保护规则会对不同污染密度产品的出口规模及出口产品质量产生不同的影响。出口企业为应对国内外环境规制,可能减少污染产品出口并增加清洁产品出口,将更多资源用于生产具有较高竞争力的产品。(11)A. B. Bernard, S. J. Redding, P. K. Schott, “Multiple-product Firms and Product Switching,”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100, No.1, 2010, pp.70-97. T. Mayer, M. J. Melitz, G. I. P. Ottaviano, “Market Size, Competition, and the Product Mix of Exporter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104, No.2, 2014.因而,FTA环境保护规则可能会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推动企业采取更加清洁的技术和要素投入,使企业生产过程“清洁化”。相比较而言,由于污染密集型企业的出口会受到更大程度的制约,国际环境保护规则更有助于促进清洁产品出口及产品质量升级。

从国别层面来看,对于环境规制强度较低的国家,FTA环境保护规则将会产生明显地环境遵从成本,削弱环境敏感产品的比较优势,使当地企业面临更加严峻的出口竞争压力,进而产生巨大的出口转移或破坏效应。对于环境规制强度相对较高的国家,FTA环境保护规则不仅不会影响本国企业的生产成本,还能帮助他们利用环境高标准优势进入他国市场,产生较为显著的贸易创造效应。与此同时,如果贸易伙伴国的环境规制强度较高,出口企业会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迫使企业通过研发新产品、购买国外新技术等途径开发高质量产品。反之,企业技术改造动力不足,绿色技术创新和出口产品质量升级较为缓慢。基于此,提出假说2:

假说2:FTA环境保护规则对不同类型产品与不同类型国家的出口产生了非对称影响。FTA环境保护规则更加显著地制约污染密集型产品出口及产品质量升级;
当进口国环境规制强度较高时,FTA环境保护规则能更加显著地制约出口贸易规模增长以及更加显著地推动出口产品质量升级。

(一)拓展的引力模型

本文在扩展引力模型的基础上,加入FTA环境保护规则、国内环境规制等关键变量,构造如下计量模型:

EXThfit=α0+α1FTAhft+α2Herht+α3Ferft+α4lnDisthf+α5lnHgdpht+α6lnFgdpft+

α7Tariffhft+α8Langhf+α9Exchangehft+α10Deimft+εhfit

(1)

上式中的下标h、f、i、t分别代表:出口国(中国)、贸易伙伴国、产品和时间。其中,被解释变量EXThfit包括了出口贸易规模(exporthfit)及出口产品质量(qualityhfit)。出口规模用t年国家h的产品i对f国的出口额对数值表示。出口产品质量的测算借鉴了施炳展等的需求信息反推法。(12)施炳展、王有鑫、李坤望:《中国出口产品品质测度及其决定因素》,《世界经济》2013年第9期。构建CES效用函数如下:

(2)

式中的Ufit是进口国(f国)消费者在t年从产品i上获得的效用水平,λfit与qfit分别代表在t年出口到f国的产品i的质量与数量,σift是产品间的替代弹性。由效用最大化条件可推出f国消费者在t年对产品i的需求函数:

(3)

式中pfit代表在t年出口到f国的产品i的价格,Pfit是与CES效用函数相对应的价格指数,Efit是指在t年f国对产品i的总支出。由上式可以看出,消费者对产品i的需求取决于产品i的质量以及价格。

对需求函数两边取对数,整理后得到以下回归模型:

(4)

(5)

为方便对产品质量进行加总和跨期比较,对上式进行标准化处理:

(6)

其中max(qualityfit)和min(qualityfit)分别代表产品质量的最大值与最小值,标准化处理后的出口产品质量位于[0,1]区间内。

FTAhft表示FTA环境保护规则,包括环境监管和环境标准。其中,环境监管采用3个指标进行度量:(1)t年h国与f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是否有法律约束力(legal)。如果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环境条款,则说明环境监督较强。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环境条款赋值为1,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环境条款赋值为0;
(2)t年h国与f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与环境相关条款数量(frequency);
环境相关条款数量越多,表明环境监督力度越大。(3)t年h国与f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中是否具有独立的环境章节(Chapter)。若包含了独立的环境章节赋值为1,反之,Chapter=0。协定中有独立的环境章节,表明环境保护的范围比较广泛,环境监督强度更高。FTA环境保护条款主要体现在卫生与动植物检验检疫标准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为此,本文将环境标准(SPS)设置为t年h国与f国签订环境条款中是否包含卫生与动植物检验检疫标准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若包含了上述两个条款赋值为1,反之,SPS=0。

控制变量包括:(1)中国以及贸易伙伴国的国内环境规制强度(Her、Fer),用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来衡量。(2)中国以及贸易伙伴国的实际GDP(Hgdp、Fgdp),该变量的值越大,意味着市场规模越大,越有利于出口贸易规模增长。(3)两国地理距离(Dist),用伙伴国首都之间的地理距离表示。(4)关税(Tariff),用贸易伙伴国对我国征收的关税税率表示。(5)是否具有共同语言(Lang),贸易伙伴国之间使用同一种语言或同一语系,贸易成本会相对较低,有利于双边贸易发展。(6)汇率(Exchange),采用贸易伙伴国对人民币的实际汇率。(7)伙伴国进口渗透率(Deim),用伙伴国进口额占总产出的比重表示。该指标越高表明对外开放程度越深,企业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

(二)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了2018年之前与我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20个国家为样本。产品层面数据来源于UNCOMTRADE数据库的HS6分位数据,时间区间为2004—2018年,将关键指标缺失的数据剔除后,共得到3716种产品。国家层面的数据分别来源于BP世界能源统计数据库、世界银行数据库、WTO数据库、联合国统计司(UNSD)数据库、OECD数据库、CEIC中国经济数据库。其中,2004-2014年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数据库。2015-2018年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数据来源于BP世界能源统计数据库、联合国UNSD与OECD数据库。2004-2018年的人均一次能源消费量来源于BP世界能源统计数据库,部分缺失数据由世界银行提供的一次能源消耗量计算得到。我国人均二氧化硫排放量与人均废水排放量的数据均来自CEIC中国经济数据库,相对物价水平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数据库,关税数据来源于WTO综合数据库,两国地理距离的数据来源于CEPII数据库。另外,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数据来源于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与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ITC)的贸易条约地图。5个污染行业SITC编码包括:有机化学(51)、无机化学(52)、工业肥料(562)、其他化工原料(59)、纸浆和废纸(251)、纸和硬纸板(641)、切割纸和纸板(642)、非金属矿产品(66)、钢和铁(67)、银和铂(681)、铜(682)、镍(683)、铅(685)、锌(686)、锡(687)以及其他非铁金属(689)。

(一)基准结果分析

表1给出了FTA环境保护规则对我国出口规模影响的回归结果。由表1可知, 4个指标的系数都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说明FTA环境保护规则对我国的出口贸易规模起到了显著的负面影响。FTA对环境保护要求越严格,国内企业付出的治污费用和研发费用越高。企业生产成本的增加制约了我国出口贸易规模的增长。这一结果与Jug 和Mirza、Selim 和 Hakan的研究结论相一致。(14)J. Jug, D. Mirza,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s in Gravity Equations: Evidence from Europe,” The World Economy, Vol.28, No.11, 2005, pp.1591-1615. C. Selim, M. Hakan, “Degree of Environmental Stringency and the Impact on Trade Patterns,” Journal of Economic Studies, Vol.33, No.1, 2006, pp.30-51.研究还发现,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环境条款和是否拥有独立的环境章节等表征环境监管的指标对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更大。

加入FTA环保规则变量后,我国和贸易伙伴国的环境规制强度回归系数都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环境规制强度用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衡量。因此,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越高,意味着我国和贸易伙伴国的环境规制力度越弱,故而越有利于我国出口贸易增长。GDP和拥有共同语言这两个变量与我国出口贸易规模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两国间地理距离和贸易伙伴国的进口关税的系数显著为负。估计结果还发现,人民币相对贬值有利于出口,进口国市场竞争程度越高越不利于我国出口贸易规模提升,这些都符合经验事实。综合来看,4个指标的系数都符合理论预期。

表1 FTA环境保护规则与出口规模的基准回归结果

进一步考察FTA环境保护规则对我国出口产品质量的影响,回归结果见表2。由表2可知,4个指标的系数都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FTA环境保护规则与我国出口产品质量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即实施FTA环境保护规则促进了我国出口产品质量升级。这一结果与盛丹和张慧玲、韩超和桑瑞聪等人的研究结论相一致。(15)盛丹、张慧玲:《环境管制与我国的出口产品质量升级——基于两控区政策的考察》,《财贸经济》2017年第8期。韩超、桑瑞聪:《环境规制约束下的企业产品转换与产品质量提升》,《中国工业经济》2018年第2期。表2第(4)列显示,是否包含环境标准的系数为0.0014,明显大于其他衡量指标。也就是说,相较环境监管,FTA环境标准更有助于提升出口产品质量。为达到相应的国际环境标准,出口企业往往会通过研发新材料、开发新技术、更新设备等方式增加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FTA环境标准客观上倒逼国内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突破发达国家设置的“绿色壁垒”,有助于出口产品质量的提升。

表2 FTA环境保护规则与出口产品质量的基准回归结果

由表1与表2的回归结果可知,实施FTA环境监管和环境标准等国际环保规则均会制约我国出口贸易增长,但可以推动出口产品质量升级。而且,FTA环境标准促进出口产品质量升级的作用更加明显。假说1得到验证。

(二)内生性分析

为了解决基本回归中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本文选择工具变量,使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进行内生性检验。工具变量为贸易伙伴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总数量以及自由贸易协定中包含的环境条款总数量。表3报告了以出口贸易规模为被解释变量的2SLS估计结果。回归结果中,Kleibergen-Paap的LM统计量的p值都为0.0000,强烈拒绝了“不可识别”这一原假设。同时,Kleibergen-Paap Wald rk F统计量都远远大于10,表明不存在弱工具变量问题。4个指标的系数均为显著负值,参数值与基准回归结果较为接近,再次验证了FTA环境保护规则对我国出口贸易规模增长的负面作用。被解释变量为出口产品质量的回归结果同样通过了工具变量不可识别检验以及有效性检验,验证了FTA环境保护规则对我国出口产品质量的正向促进作用。(16)由于篇幅限制,表3只报告了被解释变量为出口规模的回归结果。

表3 内生性检验结果

(三)双重差分法(DID)检验

为了排除估计方法不当造成估计偏差,本文使用双重差分法重新进行检验。由于贸易伙伴国与我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时间不尽相同,故而选取我国首次与发达国家签订FTA的2008年作为进行双重差分检验的时间节点。2008年,与我国签订FTA的国家有新西兰、秘鲁和新加坡,以这三个国家为实验组,建立如下计量模型:

EXThfit=α0+α1treated×time+Xt+μt+δf+εit

(7)

上式中的下标i、t、f分别代表产品、时间和出口目的国,被解释变量EXT分别为出口贸易规模和出口产品质量。为方便对跨期产品质量进行比较和加总,出口产品质量采用标准化后的出口产品质量。treated为实验组的虚拟变量,若该国在2008年与我国签订了FTA,treated=1;
反之,treated=0。time代表时间虚拟变量,若年份大于等于2008年,time=1;
反之,time=0。Xt表示控制变量,包括我国及贸易伙伴国的人均GDP水平、两国间地理距离、关税水平等变量。控制变量除关税水平外都进行了对数化处理。μt代表时间固定效应,δf代表国家固定效应。

回归结果见表4,被解释变量为出口贸易规模时,交互项(treated×time)的系数显著为负,验证了基准回归中FTA环境规制与我国出口规模之间的负相关关系;
被解释变量为出口产品质量时,交互项的系数都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上述结果表明,FTA环境保护规则有利于出口产品质量的提升。这一结果与基准回归结果基本一致,证明了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表4 DID检验结果

续表4

(一)产品异质性检验

为了考察FTA环境保护规则对污染密集型产品出口贸易的制约作用是否更加显著,在(1)式的基础上加入交互项pollution×FTAhft,交互项系数反映了FTA环境保护规则对污染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影响效应。将pollution设置成虚拟变量,若产品属于污染密集型产品,令pollution=1;
反之,pollution=0。关于污染密集型产品的划分,借鉴Busse对污染密集型行业的划分标准,(17)M. Busse, “Trade,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s an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New Empirical Evidence,”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3361, 2004.将污染治理与控制支出在总成本中占比大于1.8%的行业定义为污染密集型行业,即工业化学、纸和纸浆、非金属矿产、钢铁、非铁金属五个行业,这些行业的产品为污染密集型产品。

表5中的第(1)至(4)列是以出口贸易规模为被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18)无论使用哪种衡量FTA环境条款的方式,并加入其与pollution的交互项后,我国及贸易伙伴国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指标的系数仍显著为正,再一次验证了国内外环境规制对我国出口贸易规模有着显著的负面影响。国际环境保护规则的系数均显著为负,再次验证了FTA环境保护规则对我国出口贸易规模的抑制作用。交互项系数均为显著的负值,说明污染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受到了更大程度的抑制。由于FTA环境保护规则对污染密集型产品产生了更高的环境“遵从成本”,降低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迫使企业放弃或者减少这类产品的生产和出口。第(5)和(6)列是以出口产品质量为被解释变量的估计结果。文中以国际环境保护规则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legal)代表国际环境监管,以是否包含环境标准(SPS)代表FTA环境标准。从回归结果看,legal与SPS的参数值均显著为正,再次验证了FTA环境监督与环境标准对出口产品质量升级的正面促进作用。交互项的系数都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FTA环境保护规则对污染密集型产品质量升级的影响效应弱于清洁产品。在世界各国加强环境保护的背景下,清洁产品具有更广阔的市场前景。企业更愿意将有限的资源用于提高清洁产品的质量,使其更具竞争力。因此,FTA环境保护规则对清洁产品质量升级的影响作用更加明显。

表5 产品异质性检验结果

续表5

(二)国家异质性检验

为考察FTA环境保护规则对不同类型国家的异质性影响,本文将贸易伙伴国分为环境规制强度高低不同的两类国家,并按(1)式进行聚类稳健标准误的聚类变量回归。将样本中污染排放量高于污染排放中位数的贸易伙伴国划分到低环境规制国家,排放量低于污染排放中位数的贸易伙伴国划分到高环境规制国家。从表6的回归结果看,当贸易伙伴国为高环境规制国家时,FTA环保规则对出口贸易规模增长的抑制作用更大。这个结果与事实是吻合的。高环境规制国家对产品品质具有更高要求,提高FTA环境保护规则强度将显著抑制出口到这些国家的产品数量。比如,近年来我国一些农产品因农药残留超标、黄曲霉毒素及沙门氏菌超标等问题而遭遇SPS措施,倒逼生产商提高产品质量。从第(2)和(4)列的回归结果看,FTA环保规则对我国出口产品质量的促进作用仍然显著。当贸易伙伴国为高环境规制国家时,FTA环保规则对我国出口产品质量升级的推动作用更加明显。高环境规制国家往往也是经济发达的高收入国家,出口到这些国家的厂商具有较高的生产率和产品质量,还可能通过出口的学习效应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

表6 国家异质性检验结果

结合表5与表6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FTA环境保护规则更加显著地制约污染密集型产品出口及出口产品质量升级。而且,如果贸易伙伴是高环境规制国家,FTA环境保护规则更加显著地制约了出口贸易规模增长,FTA环境保护规则对出口产品质量升级的推动作用也更显著。上述结果使假说2得到了验证。

本文构建拓展引力模型,选取2004—2018年产品层面的出口贸易数据,检验了FTA环境保护规则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结果表明:实施FTA环境监管和环境标准均会制约出口贸易增长,但可推动出口产品质量升级。而且,FTA环境标准相对于环境监管规则,更有助于出口产品质量升级。异质性检验显示,FTA环境保护规则更加显著地制约污染密集型产品出口及产品质量升级;
当贸易伙伴国为高环境规制国家时,FTA环境保护规则更加显著地制约了出口贸易规模增长,更加显著地推动了出口产品质量升级。

基于理论假说以及实证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建立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相适宜的“环境保护规则”。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兴起,主要经济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发生变化,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正进行着深刻地转换与调整。发达国家仍然期望在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中发挥主导作用,他们试图将其国内的标准与规则推向全球,使之成为国际通行规则。为此,我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发出“中国声音”,着力推动建立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宜的国际环保规则。第二,加强国内环境规制、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我国仍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立法与完善环境执法,特别是加快地方环境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并提高污染行业的环保标准,努力实现生产过程的“清洁化”;
同时,地方政府应加强环境监管力度,对污染行为做到“零容忍”,确保资源配置不断优化。第三,加快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实现全要素生产率驱动的发展模式。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由要素驱动向全要素生产率驱动的转变期,通过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优化国内国际双循环,积极扩大优质资源供给和提升企业生产效率,切实提高中国出口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推动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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