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数字税征缴概况及中国所面临的挑战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3-23 点击:

●邹文博

(一)数字税的基本概念

数字税的全称为“数字服务税”,是国家对一国境内的跨国公司通过境外子公司所销售的数字服务征税,征收对象多数为大型互联网公司。到目前为止,数字税的含义大致分为两层:第一层为电子商务征税,其性质为流转税;
第二层为数字税,涉及到跨国性质的互联网公司、数字巨头所创造的巨额利润在不同国家、地区之间分配问题,其性质为所得税。

(二)数字税的三个维度

首先是“双支柱”的维度。在此维度下,消费被认为是价值创造的过程,消费所发生的市场国需要参与税收收入的分配,企业的跨国利润将会在业务所涉及的不同国家间基于不同的税基进行再分配并缴纳相应税款;
其次是单边数字服务税。数字化服务企业的快速发展对传统行业就业产生了巨大冲击,数字化服务的企业有义务承担相应的税收责任,因此,需要直接对提供跨境数字服务并且获得相应销售收入的企业征税;
最后是数字经济的地方税收。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数据赋能企业的经营业务和财税管理,为企业降低经营成本的同时,提升了效益,增加了地方税收,从而缓解地方税收不足的问题。

(一)征收数字税的国家和地区

截至2021年底,已经有13个国家开始征收数字税,根据已公布的征收方案,数字税征收税率从1.5%至15%不等,征税对象主要是数字服务供应商和大型跨国互联网企业,征税业务包含在数字接口上投放的广告服务、电子商务、社交平台、用户数据销售等一系列数字服务。根据各国数字税相关统计结果(表1),发现各国数字税税基存在较大不同,对数字税的理解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

表1 主要国家(地区)制定实施数字服务税的情况

(二)征收数字税的原因

1.增加国内税收收入。由于各国存在广泛的税制差异和税收征管漏洞,跨国互联网企业巨头利用转移定价、避税地设立子公司等方式,实现对利润的转移,进而侵蚀所在国税基,造成数字税的少缴或漏缴。加强数字税的征管能够有效约束大型跨国互联网企业的避税行为,发现利润转移漏洞、填补税基侵蚀,减少国内税收流失,增加税收的确定性。

2.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公平的营商竞争环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一方面,跨国大型互联网企业为了争夺新兴数字市场,往往会以更低的价格提供数字服务,以价格优势排挤本土互联网企业,阻碍本土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对收入超过一定门槛的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税有利于防止其业务在本国市场出现垄断地位,变相促进处于发展萌芽期的本土互联网企业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相对于传统经济,数字经济的税率更低,与之相对应的实体经济也因此承担了相对更重的税收负担,这与税负公平原则背道而驰。征收数字税有利于保证产业间税收的公平性,保证宏观经济的持续良好运行。

3.保证新产生价值的再分配。有别于传统经济的产销分离,消费者在享受互联网企业服务的同时,又通过附加广告、社交媒体等消费活动产生出新的价值,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产消合一者”。在现行税收体系下,数字消费创造的价值主要被数字企业占有,公众没有享受到数字创造的价值所产生的红利,权益受到一定损害。开征数字税有利于将数字消费中创造的价值统一集中再分配,提升社会总福利,保证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

截至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45.8万亿元,增长率超过15%,占GDP比重超过40%。虽然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但依然保持较高的增长率。但由于税收体系、税收征管、与国际接轨等方面的短板和制约,我国在数字经济方面的税收面临以下问题。

(一)税收体系不健全,国家税收流失严重

相对于传统产业,数字经济是一种全新业态。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全社会带来收益的同时,对于数字经济如何征税也随之而来。目前,相对于对传统产业健全的税收体系,对于与数字经济相关的数字税体系还处于探索阶段,还缺乏对数字税体系整体架构的规划和研究,未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数字税体系和标准,导致数字税收流失问题严重。根据估算,截至2020年我国数字税流失规模约为2.94万亿元。

(二)税收征管难度大,征税主体难以确定

首先,难以确定征税对象的范围是数字税征收的困难之一。相对于传统经济而言,数字经济的特殊性在于对无形资产的依赖及个人数据的使用,造成从免费产品产生的外部性中进一步获取额外价值的多边商业模式,造成难以准确估量和确定所创造的实际价值。其次,开展数字服务的相关企业如何界定相关业务的增加值和利润,数字服务中如何区分、关联来源地和居住地的概念特征都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未来还需要做进一步深入研究。此外,从企业的角度来讲,数字服务的广泛开展导致部分企业的核心业务职能发生转变,从而导致企业应税科目的改变及其税权流失。同时,企业也在深入广泛推进自身的产业数字化改革,数字企业与传统企业的界限逐渐模糊,也是导致数字税征缴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税收未与国际接轨,未来面临不确定性

国际上有关数字税的讨论早已开始,现阶段最为各国接受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双支柱”蓝图,旨在通过对跨国企业的全球剩余利润以及制定全球最低税率进行数字税的征收。该方案已于2021年7月10日获得绝大多数国家通过,对我国企业、数字贸易、税收权益等将产生长期而深远的影响,可能引发部分国家单边税收行动,增加我国企业“走出去”的难度;
可能引发制造业回流,减少外国企业“引进来”的吸引力。

从现阶段已获得包括中国在内各国支持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方案看,全球数字税的征收对我国直接影响较小,间接影响深远。

(一)目前,符合“支柱一”标准的我国企业不多

“支柱一”的适用标准为:全球年营业额超过200亿欧元、税前利润超过10%的跨国企业。并且OECD将在协议生效7年后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在方案成功实施的前提下,将营业额门槛标准降低至100亿欧元。纳入适用范围的跨国企业剩余利润的25%将分配给市场国,重分配的剩余利润依据归源于各市场国的收入比重在市场国之间进行分配。

现阶段,我国企业符合标准的相对较少。符合的企业主要集中在石油、银行、保险等领域,上述领域都在协议规定的范围之外。因此,“支柱一”暂时对我国企业影响不大。

(二)未来,“支柱二”的实施将促使我国政府加快对外商投资相关政策的调整速度

“支柱二”的适用标准为:将年营业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作为征税对象,对其税前利润按税率最少9%予以征税。

“支柱二”对我国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对我国企业在全球所得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实行全球征税的政策,即企业的境外所得即使没有汇回也要对其征收相应税款,因此,实施全球最低税率的政策对我国是有利的。其次,对外国企业在我国的所得的影响。改革开放之后,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我国各级政府出台了各种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在“支柱二”的政策加持下,企业会通过国际会计准则的修改而量化在企业的成本收益中,如企业的实际税率低于15%,则其注册地所在国将对其利润进行补征。按照上述政策,我国等于将巨额税款拱手相让于他国,对我国税收收入造成巨大损失。

中国在数字济领域的发展同样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伴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数字经济与税收治理的不协调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2021年3月,《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深度参与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国际税收规则和标准制定,持续推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建设。数字税收体系的建设要统筹规划,以增加国家税收收入为目的,以降低税收征管难度为抓手,以融入国际数字税收体系为发展方向,从我国国情出发,加快数字税体系的高质量建设。

(一)完善数字税制度,加强虚拟交易监管

从增值税的角度,完善数字产品的相关立法。首先,对现行增值税体系进行完善,增加针对数字交易的税收条目。依据数字经济的发展形势,确定数字产品和相关服务所属税收目录或据此设立新的税收目录,明确各类数字商品和服务对应的税率。其次,加强对数字交易的监管力度,强化部门间税收协同治理。构建一套涵盖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的联动监管机制,通过各部门的信息汇集共享,实现对偷税、漏税行为的监督、管理和处罚。

(二)转变税收征管理念,提升税收征管能力

从征管的技术角度来看,税务机关要把握好数字技术带来的红利,以数字技术创新应用提升税收征管能力,加快数字化转型,实现智慧税收。首先,实现大数据应用。将大数据技术融入税收征管体系可以有效地实现税务部门对内外相关税务数据的搜集、整理和管理,实现税务数据的统一化和标准化。其次,加强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在征管过程中的大力推广可以实现降低征税成本、扩大税基的目的,同时可以实时掌握客观有效的交易信息,进一步改善税务部门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不便。再次,推进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可以充分解放税务部门的劳动力,进一步减轻人工成本,实现智能办税、智能服务、智能咨询。

(三)从实际国情出发,维护我国税基安全

从维护我国税收利益的角度来看,可以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征税方案中的“虚拟常设机构”或“显著经济存在”等标准,拓展常设机构,制定合理的税务标准。适当扩大预提所得税征收范围,将营业利润定性为特许权使用费,以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加速推进关于反避税的立法进程,将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数字相关业务的避税与反避税规定具体化,维护我国自身数字税相关权益。从国际交流的角度来看,应积极参与到全球相关组织关于数字税的政策制定中,深度参与数字税方案的制定与谈判,积极推动多边数字税规则达成共识,最大程度地维护我国的基本利益。此外,要不断强化国际信息共享与合作,主动加强与相关国家在打击偷逃税、数字税治理上的交流,共同面对数字经济对税收的冲击,营造良好的国际税收环境。

数字税是伴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是一种创新性税收。当前,数字税的征收还存在着一定困难和争议,但伴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随之产生的巨大经济利益,各国也逐渐认识到数字税的重要性,相继加快了对数字税的研究和征收工作。我国应尽快完成对国际上关于数字税的相关政策文件、法律法规的整理总结,废止不合理的相关条款,加快启动数字税相关立法程序,确定我国数字税征缴方式,让数字税成为我国新时期税收工作中的新亮点,助力实现我国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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