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老人”打造职业新天地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3-10 点击:

■文/李晶

截至2021 年年末,我国60 岁及以上人口2.67 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8.9%;
65 岁及以上人口2.01 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4.2%——我国进入到中度老龄化社会,人们对老龄问题的关注与日俱增。在普遍关心养老问题的同时,劳动年龄人口日益减少也引发了人们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担忧。2020 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2021 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对我国推进老龄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开发老年人力资源被列为一项重要任务。2022年2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提出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劳动生产方式的变化、社会治理模式的发展等,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老年人继续工作和参与社会事务的可能性。

虽然我国老年人数量庞大,但目前仍以低龄老年人为主。截至2021 年年底,我国60—69 岁的低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55%,约有1.5 亿人由出生于上个世纪50 年代的“新老人”群体以及新近进入老年阶段的“60 后”组成。这批低龄老人在青壮年时期恰逢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的时代,与早一辈老年人相比,他们的文化水平更高、健康状况更好、社会保障待遇更优,社会参与意愿也更为强烈。

一位“新老人”在办理再就业登记。

受教育程度是老年人力资源质量的体现。根据第六次和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15 岁及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由2010 年的9.08 年,提高到2020 年的9.91 年;
每10 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数,2010 年为8930 人,2020 年上升为15467 人;
文盲率则由2010 年的4.08%下降为2020年的2.67%。在老年人群体中,年龄越低的老年人受教育水平越高,且随时间推移呈现上升趋势。

健康状况是决定老年人能否继续工作的基本条件。我国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持续改善,这突出体现在逐年提升的居民人均预期寿命。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2035年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将超过80 岁。健康自评基于个体对自身健康状况的主观评价,是测量老年人健康状况的一项常用工具。对比2010 年第三次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和2015 年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数据,2010 年27.9%的城市老年人自评健康状况为“好”,这一比例在2015 年上升至37.7%;
在农村老年人中,这一比例则从2010 年的21%上升至2015年的27.7%。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健康素养的提高,我国老年人的健康水平尚有继续提升的空间。

当前,我国有就业需求的老年人以低龄和低收入者为主。一项对北京市退休人员再就业意愿的调查显示, 50—59岁退休的“准老年人”,比中高龄老年人继续就业的意愿更强;
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老年人,比以养老金等保障性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老年人继续就业的意愿更强——他们希望继续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增加收入、提高个人和家庭的生活质量。

而2011—2020 年《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和2011—2019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60 岁及以上老年人在业人数从2010年的5708万人增加到2019 年的7980 万人,10 年间增加了2272 万人。但老年人口在业率总体却呈下降趋势,2010 年在业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比重为32.1%,2014年上升至36.0%,但2019 年下滑至31.4%。这一趋势一方面反映了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的基础上,为增加收入而就业的老年人数量有所减少,另一方面也显示当前老年人继续就业还存在诸多阻碍。

笔者分析,最大的阻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老年人再就业的法律法规缺位。再就业老年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无法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老年人在获得劳务报酬、工伤赔偿等方面缺乏保障。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超过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而劳务合同通常只约定劳动报酬。实际上,大量非正式就业的老年人甚至连劳务合同也没有签订。二是为老年人再就业提供的配套服务尚不健全。目前老年人再就业主要通过自己的关系网,如熟人介绍。因缺乏信息渠道和服务平台,老年人难以了解劳动力市场对老年人力资源的需求,需要用人的单位对老年人力资源的供给状况也无从掌握。

目前,我国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尚处于实践初期,抓住当前仍以低龄老年人为主的人口形势,尽快制定完善开发老年人力资源的政策法规,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举措。对此,笔者提出以下七项建议。

一是完善退休制度。首先,完善现有制度规定,包括解决普遍存在的提前退休问题,以及保障大龄劳动者就业权利等问题;
其次,加快制定出台弹性退休制度,如上调养老金领取年龄、建立鼓励弹性退休的养老金领取机制、对雇佣老年人的企业进行奖励等。

二是完善劳动立法。修改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将老年从业者纳入劳动法律适用范畴,在获得劳动报酬、工伤保险、职业病防治、最低工资保障等方面给予老年劳动者与其他年龄群体同等保障,并为在就业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三是健全老年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制定支持老年人继续就业的细化措施和办法,如建设老年人力资源信息服务平台,为有继续就业意愿的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询、岗位资讯等,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老年人力资源信息;
为老年人提供职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对于社会亟需或短缺人员的培训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推荐和培训有特定技能的老年劳动者;
在社区建立老年人才中心或老年人力资源信息中心,吸纳老年人参加社区管理和服务,帮助老年人就近就便工作等。

四是制定鼓励企业雇佣老年劳动者的激励政策。企业运行需要一定的成本,政府应通过政策支持鼓励企业雇佣老年劳动者。如通过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工资补贴、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等,鼓励企业招聘有就业意愿的老年人。鼓励企业为老年人创造友好的工作环境,发展适合老年人的工作方式,如弹性工作时间、提供兼职工作和远程工作、制定适合老年人的管理和考核办法等。

五是发挥老年教育的作用。笔者在对老年大学的调查中发现,我国老年大学中60 岁以下(大多为50—59 岁)的学员占比很大,有的甚至占到四分之三以上。这是因为大量人员在50—60 岁甚至更早退休,他们中的很多人仍然“年富力强”,学习兴趣浓厚,参与意愿强烈。在老年教育体系中,应加强对社会参与意愿较强的老年人,特别是低龄老年人和提前退休的准老年人,开展老年期的职业规划教育,开展与社会需求紧密衔接的职业继续教育,帮助有继续工作意愿的老年人提升职业技能。

六是完善家庭支持政策。在当前托幼服务短缺、养老服务不足的情况下,低龄老年人已经成为家庭照顾的主要力量。全国性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0—5 岁儿童的日常生活照料接近四成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承担;
超过五分之一的60—64 岁的老年人、大约十分之一的65—69 岁的老年人,都需要照顾自己或配偶的高龄父母。在以家庭育幼和养老为基础的中国社会传统和政策导向之下,老年人在家庭照顾上的贡献不容忽视。老年人提供的家庭无偿照顾分担了社会照顾成本,缓解了年轻人的就业压力和生活压力,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贡献。应完善家庭支持政策,包括对老年人在内的家庭照顾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贴和技能培训,以及由政府投入为失能老人家庭提供“喘息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七是健全老年志愿服务体系。开展老年志愿活动是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推动落实“老有所为”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规范化的老年志愿服务组织较少、途径较窄,大部分老年志愿活动以自发的非正式形式为主,随机性较强。由于缺少正式的老年志愿组织和相关机构,老年志愿服务的可持续性难以保证,老年志愿者的相应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需要加大政策支持和规范力度,健全老年志愿者的补贴标准和权益维护等政策法规,鼓励更多老年人投身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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